新劳动合同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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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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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一、劳动合同须交一份由员工持有
发生劳动纠纷,对企业有利时,企业就说签订了合同,拿出的甚至是“增添了内容”的合同文本;而不利时则咬定没有签,反正职工手上没有合同。
此类让职工“哑巴吃黄连”的事情,今后在广州市将面临绝迹。
记者今天从该市劳动部门获悉,广州新版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开始在全市推行。
新版劳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必须将合同文本中的一份交由员工持有”,员工拿不到劳动合同可索要双倍工资。
据介绍,新版劳动合同的最大亮点,即加大了企业不向员工依法提供合同文本的违法成本。
新合同文本的首页注明了“12333”投诉电话,劳动者可方便地举报投诉。
根据规定,双方签字后,用人单位方如不将文本交给员工持有一份,视为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不得以已签订的合同文本对抗员工的主张,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部门有关人士解释说,此举意味着如果劳动者拿不到劳动合同,就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不签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以前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企业怎么对自己有利怎么说,反正职工手上没有合同。
现在不同了,合同拿在手里,我们放心多了。
”一位经历过劳动纠纷的职工对记者说,他以前在一家工厂工作,签劳动合同时,企业要求他在合同上签名,但许多条款是空白的。
他应该是每月1000元的底薪,外加2500元的奖金,但在后来的劳动纠纷官司中,企业拿出的合同上写的却是“每月酬劳1000元”。
一位主要代理劳动纠纷案件的律师认为,合同文本有一份要交由员工持有,表面上看,这似乎与《民法》规定的“双方签字生效”的精神有冲突,但《民法》同时规定可以约定条件。
所以新版合同在法律上可以视为有条件才生效的合同,是一个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范本。
另据了解,新版合同在内容上也有诸多亮点。
如拒绝“笼统”,凡是涉及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的,一律要有清晰的表达,而不能填写“全国”、“全省”为工作地点。
同时,新版合同首次将试用期单独成章,并注明了《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要点,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新版合同还规定,企业设置的计件工资标准必须保证70%的员工在正常工时内完成。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记者:
有媒体将《劳动合同法》简称为新《劳动法》,造成了概念的混淆,《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是什么关系?
常凯:
《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动法》的某些章节,即有关劳动合同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
有媒体将《劳动合同法》简称为“新《劳动法》”,这种说法不准确。
记者:
《劳动合同法》有关用工制度的规定被有的人理解为“铁饭碗”,这种理解正确吗?
常凯: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新的规定,首先是在用工制度上,增加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原来只规定了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签订这种合同。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合同短期化的状况,以建立起劳资双方的相互信任。
很多企业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成“铁饭碗”,这是错误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企业可以解雇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这些条件,通俗地讲,一是员工违章违纪。
二是“员工干不了,或不需要员工干”,当然为了保护劳动者,规定了可以有一次转岗的机会。
三是企业可以裁员,并且裁员条件放宽,除以往规定的企业破产、经营严重困难,还增加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转变的裁员条件。
在这方面,《劳动合同法》给企业留出了充分的用工自主的空间。
第二就是在补偿机制上,原来只有合同未到期情况下的解除有补偿,这次增加了合同到期情况下的终止补偿。
表面上看,这增加了企业的显性成本。
但是,由此可以确立劳动者稳定的预期,培养其对企业的忠诚度,又可以降低企业的隐性成本。
《劳动合同法》并非过于向劳方倾斜
记者:
社会上存在着《劳动合同法》过于倾向于劳方,因而不利于企业发展的议论,您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常凯:
《劳动合同法》关注最一般劳动者的利益,它的主旨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是它的基本特点。
但绝不能认为这就不利于企业发展。
现在的问题是企业究竟应该怎样发展,是急功近利还是长期持续发展?
现在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由于劳动者权利保护不到位,所引起的劳资互不信任以及劳资矛盾,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实现劳动者和企业的共同发展,这一法律实际上不仅对劳动者有利,而且对企业长期发展也是有利的。
企业用工的短期化必然导致员工行为的短期化,劳资之间的相互信任无法建立,企业就不可能持久发展。
记者:
您怎么看一些知名公司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事件?
您是否担心会有更多的公司如法炮制?
常凯:
一些知名公司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诸如让员工自动辞职然后工龄清零,或者在未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转为劳务派遣工,都是违法的和无效的。
这种做法不仅无法规避法律,而且将会付出更多的违法成本。
同时,还会加剧企业的劳资矛盾,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
对于是否会有更多公司“跟风”甚至掀起裁员潮,大可不必过虑。
企业裁员本是正当现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集中出现的这种现象,正是由于原来企业在用工上不规范的东西过多。
如果这些问题现在不解决,将来解决起来势必成本更高。
一些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这实际上提高了社会的劳动法制理念。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企业唯一的选择,就是如何适应这部法律。
无论你对法律怎样评价,法律就是法律,我们无法改变,如果违法肯定就要付出成本。
企业应该好好算算执行法律的成本和违反法律的成本。
要主动转变经营理念和管理理念,把以往的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手段的企业发展模式。
将来急着签订劳动合同的,恐怕不是劳动者而是企业
记者:
在我国,工会对于促进《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能够起到怎样的作用?
常凯:
目前,我国基本上还是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并没有形成一个集体的力量,这是劳资力量对比极不平衡的主要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市场调节劳动关系是不行的。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正是为了引导公权力的介入,来协调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调节必须要发挥工会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给了工会很多的权利。
但是这种权利仅仅是对于企业而言,工会有权利在劳动合同当中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劳动者而言,关于工会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工会的义务,即工会必须要履行的职责。
对于这些规定,工会不能不作为,不作为就是失职。
现在摆在工会面前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宣传好《劳动合同法》,让企业员工更好地了解《劳动合同法》,并进而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发挥劳动者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作用。
记者:
作为劳动者来说,和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相比,眼前的工作机会可能更重要,劳方在博弈中毕竟属于弱势,劳动者依法维权很可能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关系长期发展的影响?
常凯:
劳动者个人在劳动关系中确实是处于弱势地位,公权力的介入正是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
在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劳动者出现你所说的“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现象,但如果他不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就永远改变不了自己的地位。
劳资关系的平衡有待于劳动者阶层的成熟和更有力量,这是一个历史过程。
《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特点,就是鼓励劳动者推动法律实施,如不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两倍工资,违法解除合同不仅支付补偿金,还要支付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将会既保护了劳动者,又能促进法律的实施。
这个法律对于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可能会出现一个劳动诉讼的高潮,这种情况是正常的也具有积极意义,是劳动关系法制化的必经阶段。
但长期发展将会趋于平稳。
这不但会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会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到时候急着主动签订劳动合同的,恐怕不是劳动者而是企业。
因为企业逐步会体会到,企业发展的最好选择就是执行法律,否则违法的成本会很高。
由此,我觉得,对于这部法律的执行,我们应该更多地抱一些乐观的期待!
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李亚杰)24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除需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外,还应着重解决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这样可能造成劳动关系僵化,建议再作斟酌。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
劳动者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
据此,法律委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法律委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还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二条相应修改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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