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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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第一部分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
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6、审批方式
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各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7、发行流程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
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二、企业债券
(一)企业债券
1、法规依据
(1)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2)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3)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4)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5)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
(6)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7)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628号)
2、监管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审批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
4、发行主体
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1)平台债和产业债
i).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平台债或城投债):
一般为各地城投公司,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多数已列入银监系统平台名单内;“2111”申报规则:
省会城市每年可同时上报申请2家地级市、国家级高新区/经开区、百强县各1只,财政实力较强的非百强县一事一议。
ii).产业类公司(产业债):
一般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如主营能源、水利、贸易、制造业等的企业。
(2)小微企业集合债券
i).国有企业:
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主体资格参考产业债要求
ii).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
主体资格参考平台债要求,但不占用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
(3)永续债
从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铁路、轨道交通和高速公司类公司,目前以AAA评级企业为主
i).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
主体资格参考产业债要求
ii).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
主体资格参考平台债要求
表1:
不同目标主体适用不同的债券品种
5、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4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审批方式
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根据最新发改委规定《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628号),试点的20个市/县的企业可申请“直通车”机制,即直接向国家发改委送交材料申请发债。
7、发行流程
(1)申报
央企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申报流程
申报材料
(2)审核
国家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根据最新的《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明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我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新规还新增了两条豁免条款:
1、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2、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直接向发改委申报发行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其并行出具转报文件)。
大幅度简化了审核流程。
(3)资金使用规定
(4)数量指标限制
(5)其他注意事项
资产真实性审核加强
募投项目要求自身现金流平衡:
1).项目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包含BT协议来源;2).项目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包括土地平衡收入;3).趋向于使用自身现金流平衡的项目,完全公益性的项目不可作为发债项目。
偿债措施新规定
政府不对平台债兜底:
1).根据国发[2014]43号文精神,政府不对平台债兜底,企业应该依靠自身信用,完善偿债保障措施;2).政府不再出具有关偿债保障的文件;3).政府不再出具以土地平衡项目收支的文件;4).政府指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暂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鼓励企业担保增信:
1).主体AA-的企业需强制担保;2).鼓励企业以自身拥有的土地进行抵押和第三方担保等多种形式作为增信措施。
当地整体负债水平将制约企业债券的申报
关注区域全口径债务率:
1).城投类企业所在政府已提供政府负债情况并抄送省级审计部门(债务率按审计署审计口径计算);2).对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
关注当地已发未兑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
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方发改委部门已出具当地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情况报告,该项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超过8%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755号)
(2)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756号)
(3)关于印发《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8号)
(4)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
(5)关于印发《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2、监管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审批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
4、发行主体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
鼓励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2)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
(3)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4)养老产业专项债券:
(5)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5、发行条件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
(2)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
(3)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4)养老产业专项债券
(5)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表2:
总结发行专项债券城投类企业放开条件前后对比
表3:
总结各类专项债券品种优化方案设计
6、审批方式
五类专项债券均比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
7、发行流程
参考
(一)企业债券发行流程
(三)项目收益债券
1、法规依据
(1)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
(2)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2、监管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审批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
4、发行主体
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项目收益债券通过设立项目公司,运作具体项目,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发行的债券;轻主体、重项目,对发行主体无财务指标要求,无发行主体自查要求。
无通道限制,成熟一家,核准一家。
5、发行条件
项目收益债券不占用地方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
6、审批方式
按照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参考
(一)企业债券发行流程
7、发行流程
可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可申请一次核准,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进度分期发行,但应自核准起两年内发行完毕,超过两年的未发行额度即作废。
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
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实现相匹配。
三、金融债券
(一)金融债券
1、法规依据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2)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58号)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
(4)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
2、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3、审批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4、发行主体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5、发行条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规定:
(1)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2)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6、审批方式
金融机构向央行报送申请
7、发行流程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
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二)次级债券
1、法规依据
(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
(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5号)
(3)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
2、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
3、审批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
4、发行主体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5、发行条件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规定,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规定:
保险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超过三年;上年末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6、审批方式
向相关审批机构提交申请、报送文件
7、发行流程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
同时,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团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次级债券。
次级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
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首先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在取得中国保监会同意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向保监会提出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
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法规依据
(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2)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4号)
2、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3、审批机构
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4、发行主体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5、发行条件
第一类企业:
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着,经营财务状况稳健(具体标准见附件),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3期,公开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最近24个月内无债务融资工具或者其它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无债务融资工具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最近12个月内未被相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直接债务融资业务等行政处罚,未受到交易商协会警告及以上自律处分;交易商协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4:
第一类企业经营财务指标要求
表5:
行业分类表
第二类企业: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
6、审批方式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7、发行流程
债务融资工具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达注册办公室。
表6:
分层分类注册发行管理
根据最新的媒体报道,2016年9月2日交易商协会针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即将出台新的政策,具体内容包括:
1、放开省会及计划单列市下属区县平台企业发债,可按照一般地市基建类企业注册债务融资工具,不受五大用途的限制;
2、基建类企业不用再出具政府性说明文件和债务率说明,主承销商及中介机构需要注册文件中予以披露说明;
3、AA级(含)以上企业,募集资金用途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信用债券,包括企业债、信托、资管、融资租赁等。
会议也提及,可用于归还非金融机构借款(如往来款)。
其他仍有部分限制,尚未明确;
4、取消禁发期。
原有规定为债券到期前10个工作日不得发行新债,此次完全取消该限制;
5、房地产公司的准入标准不变,仍为AA级(含)以上上市房企和国有房企,但注册品种由中票扩大到其他债务融资工具;
6、AA级(含)以上企业,交易商协会产品不与发改委、交易所债券产品合并计算40%额度。
AA级以下需全口径匡算。
须注意的是,该政策变更仍需以交易商协会最终文件或政策为准。
五、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1、法规依据
(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7号)
(2)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
(3)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
(4)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
(5)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
2、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3、审批机构
银监会
4、发行主体
设立SPV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5、发行条件
6、审批方式
备案制。
2014年11月底《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修订,首次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才须向创新部申请上述资质,对于已经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金融机构则豁免资格审查,改为备案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创新部统一受理、核实、登记;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实施备案统计;备案后由创新部统一出口。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付证券的发行工作。
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应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
7、发行流程
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由创新部统一出口;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付证券的发行工作。
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关于发行市场
第二部分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
1、法规依据
证监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
(一)、
(二)、(三)、(四)、(五)、(六);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
(一)、
(二)、(三)、(四)、(五)
沪、深交易所:
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系为适应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制度特征,在原有《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则基础上形成的配套规则。
在公开发行品种上,为公开发行的“大公募”、“小公募”设计了分类管理制度。
简化了上市审核程序。
2、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
1、发行主体范围:
从上市公司(含拟上市)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地方融资平台除外)。
但如何界定何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新政中没有明确,为此证监会2015年7月份特对地方融资平台作出明确的甄别标准口径,包括两类,一是被列入中国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监管类)的;另一类便是“双50%”(指现金流占比、收入占比)的情形,即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入与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占比平均超过50%,且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与营业收入占比平均超过50%。
简言之,按照去年7月证监会的口径,只有属于同时具备现金流、收入这两项指标均超50%的才被认为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才被禁止发行公司债,但2016年8月30日报道出的交易所窗口指导是将现金流指标去掉,即只要你收入来源政府占比超50%,你就属于地方融资平台,就属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
将“双50%”改为“单50%”后,类平台公司发行公司债的难度大幅上升,而且据多家券商反馈本次窗口指导新政改革并未给予新老划断安排,而是一刀切适用,即即便是已申请在审的类平台发行者也受此“单50%”的约束。
因此预计70%的类平台都将受影响暂缓发行公司债。
2015年底,证监会还特针对地产企业发债作出补充要求强化行业相关信批:
第一是发行人要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行业宏观影响因素、市场环境状况、公司自身商业模式及经营情况、业务所在区域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披露;第二是对于业务显着集中在三、四线城市的企业,发行人应当披露主要业务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供求、价格变动及去库存化等,结合上述情况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情况和所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并就相关风险因素在募集说明书中作风险提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对于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其有无特殊的信批要求,证监会2016年1月作出明示:
发行人应当结合业已公布或明确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该重组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对于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应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应在公告重组方案并复牌后,按上述信批要求补充披露,并由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对于非上市或挂牌的发行人,应在相关重组方案明确后,按上述信批要求补充披露,同样需要有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2、大公募和小公募的发行条件:
新规实施后,发行门槛大幅降低,交易所公司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小公募”、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公司债三种。
私募债在本文后续详述。
大公募发行人需具备以下条件(如未达到下述条件的仅能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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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债券市场 各类 债券 发行 条件 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