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反垄断政策pptConvertor.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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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判断一项垄断行为是否带来社会总福利的增加或减少,需要全面权衡合并带来的收益和付出的代价,以便决定是否有必要予以反对。
威廉姆森(Williamson,1968)年提出福利权衡模型用来分析企业兼并带来的社会福利变化。
考虑一项可以降低生产成本但同时也会产生市场势力的兼并:
AC1…兼并发生前的平均生产成本假设在兼并前并不存在市场势力,因此:
P1=AC1
若兼并产生的市场势力足以让兼并后的价格从P1增加到P2,则:
A1……………假设成本不变时价格由P1上升到P2形成的总福利损失
A2………………………………………………兼并实际上降低的成本
A2-A1…………………………………………………………净配置效应
第二节反垄断法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一般是指国家调整企业垄断活动或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
名称因国而异
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AntitrustLaw)
联邦德国称该法律为“卡特尔法”
日本反垄断法叫做“禁止垄断法”
英国称之为“限制性商业惯例法”
法国称之为“价格和竞争自由法”
欧洲共同体称为“竞争法”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沿革
古罗马时期
近代欧洲英国的保护竞争法
19世纪末现代反垄断法产生
1889年加拿大《禁止限制性贸易的合并法》
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
1914年美国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20世纪下半叶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
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禁止垄断法》
三、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保护对象
根本目的
维护中小企业利益,防止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维护自由、公正的竞争机制,促进竞争经济的健康发展
保护参与经济交往两方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
美国的《谢尔曼法》的立法目的
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日本的《禁止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案例10.1
利用政府来创造市场势力:
黄皮书的误用
思考:
1、美国反垄断机构和反垄断法的独立性问题。
2、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限制Bristol-Myers使用FDA程序方面保护了谁的利益?
第三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一、卡特尔协议和纵向限制行为
二、价格歧视和搭售安排
三、垄断
四、企业合并
五、反托拉斯法的适用例外
六、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
一、卡特尔协议和纵向限制行为
1、卡特尔协议
企业之间为了控制其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而在特定的行业和商品中取得垄断的一种协议,有价格协议、市场范围协议、联合抵制协议等。
《谢尔曼法》第1条的规定:
“任何以托拉斯或其它方式限制洲际贸易或对外贸易的合同、联合或共谋为违法”
合理原则与自身违法原则
2、纵向限制行为
纵向限制行为主要包括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搭售安排、独占交易协议等等
《谢尔曼法》第1条、《克莱顿法》第3条的规定
价格限制和非价格限制
美国法院对价格限制和非价格限制所采取的分析方法是不一样的,它们的法律后果因此也各异。
1911年的Dr.MilesMedicalCo.v.JohnD.Park&SonsCo.案
1919年UnitedStates.v.Colgate&Co.案
1967年的USv.Arnold&Schwinnco.案
1977年ContinentalTVv.GTESylvania案
3、其他合作形式
企业之间也可以不订立合同而以其他合作形式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
还可以利用组建贸易协会或订立信息交换协议的方式,法院对于信息交换协议适用了合理原则
《谢尔曼法》第1条的规定
1948年USV.ParamountPictures案
4、企业内部协议
《谢尔曼法》第1条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
但在法人或公司方面,解释上存在一些问题
长期以来,美国学术界和审判实践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不一致
1984年以前,审判实践更倾向于肯定企业内部共谋说
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企业内部共谋说”
案例10.2
联邦贸易委员会与Us玩具公司的交手
二、价格歧视和搭售安排
1、价格歧视
指货物的出卖人要求购买同一等级、同一质量货物的不同买受人支付不同的价格
《克莱顿法》第2条的规定
《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鲁滨逊-帕特曼法》
立法宗旨是鼓励价格统一,消除价格竞争。
这一宗旨与反托拉斯法促进市场竞争的总的目的是不相符的
2、搭售安排
商品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协议,规定买受人购买某种商品时必须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
法律禁止的搭售安排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首先,搭售安排没有合理的理由,纯粹是为了凭借优势获取利益
其次,搭售安排具有反竞争的效果
《克莱顿法》第3条、《谢尔曼法》第1条的规定
法院的审判实践对搭售安排采取的分析方法
1984年的JeffersonParishHospitalv.Hyde案
3、独家交易协议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使用或经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商品而不使用或不经营其他竞争者的商品
《克莱顿法》第3条的规定
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仍有不少困难,一般会对独家交易协议的竞争效果作细致严密的分析,然后再具体确定这种协议在促进竞争或者限制竞争方面的影响。
1949年Standard0ilofCaliforniaandStandardStationv.US案
三、垄断
1、垄断
指一个企业在某种产品的市场上有控制和独占的权力,没有任何竞争者能与之竞争
经济后果和社会后果
垄断地位的取得和维持
反垄断政策
第一种,结构主义政策(禁止性政策)
第二种,行为主义政策(滥用性政策)
2、垄断与垄断力
垄断力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控制价格或排除竞争的能力
《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及调整对象具备的条件
法院分析
首先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这是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一定的产品和一定的区域这两个方面
随后考察某个企业在该市场上是否有垄断力,首先要看它所占的市场份额
3、垄断化
《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适用两个必备条件
法院的审判实践采取的分析方法以及变化
早期的判例对垄断化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分析方法:
1945年Alcoa案,
后来对上述严格的分析方法有所修正
1953年的USv.UnitedShoeMachineryCo.案
1979年的Berkeyv.EastmannKodak案
4、违法行为
《谢尔曼法》第2条的适用以及困难
垄断企业在市场上从事的具体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是反竞争的、非法的,在什么情况下又是有利于竞争的、合法的
垄断企业滥用其优势的行为的主要类别:
(1)提高价格
(2)掠夺性定价
(3)价格歧视
(4)拒绝交易
案例10.3
学校和反垄断:
你的学校属于卡特尔吗?
四、企业合并
1、企业合并政策
企业合并指若干家原来独立的企业丧失独立性组成一家在法律上独立的实体
合并政策的复杂性
首先法律上和行政上的交叉管辖权
其次,监督企业合并既可适用《克莱顿法》第7条,也可适用《谢尔曼法》第1条
最后,合并政策与反垄断政策一样,也处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过程中
2、合并监督
《克莱顿法》第7条的规定以及修订
法院的审判实践
结构主义的原则
1962年的BrownShoev.US案件,1966年Von’sCrocery案
“非法推定”原则
1974年GeneralDynamicsCorp.案,1984年的USv.WasteManagemebtInc.案
3、合并准则
合并准则从其性质上来说只是行政规定.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实际上,美国的合并政策大多体现在合并准则中
新的合并准则
在观念上区分了有利于竞争的合并和反竞争的合并
区分了横向合并和非横向合并,以强调限制横向合并的重要性。
对非横向合并采取了非常宽容的态度
五、反托拉斯法的适用例外
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特别法规定反托拉斯法不适用于个别具体的经济部门、企业的某些行为方式或者一些危机情况。
这些经济部门通常是在整体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地位的部门,如交通,能源、通讯、金融、保险业等等。
美国反托拉斯例外法
通过设立独立的行政机构来直接管理和监督这些行业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减少和取消国家直接调整的经济部门,使自由竞争重新回到这些例外部门。
六、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
美国反托拉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国际效力。
《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它们也适用于美国的对外贸易,因此也适用于美国公司的出口业务
法律实践
1949年的USv.TimkenRollerBearingCo.案,1962年的ContinetalOreCo.v.UnionCrbideofCarbonCorp案,1966年的USv.SchlitzBrewingCo.案,20世纪70年代的“奎宁案”
效果原则
1945年的USv.AluminiumCo.ofAmerica(简称Alcoa)案
对于具体含义即发生在国外的行为对美国国内商业必须发生什么样的影响才应受制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管辖,美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尚没有固定的理论
第四节中国的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的宗旨和主要任务
第1条宣示了该法的宗旨: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主要任务是对垄断行为的预防和制止,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对垄断行为的调整
1、对垄断协议的监管
2、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监管
3、对经营者集中的监管
第二个方面,是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整
二、我国《反垄断法》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1、规制性产业的垄断问题
一些行业和一些基础设施企业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垄断,这些行业往往都有专业的规制部门,这些行业的反垄断问题,一直是我国反垄断立法中被广泛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反垄断法与政府规制的协调
对反垄断法与政府规制适用范围的划分最为关键的是建立一套有效的、动态的协调体系,同时,充分发挥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职能
2、“行政垄断”问题
一些相关规定本身还存在问题
(1)采用“分别主体立法模式”
区分“经营者”和“行政机关与公共组织”,对各自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定,会造成立法上的不周延。
(2)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是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并没有直接的管辖权。
这样《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就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
3、反垄断法的执法体制问题
《反垄断法》最终确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并存的机构体制,反垄断执法机构究竟由哪些部门组成还未最终确定
由于这种体制的分散性与非独立性,实施过程中面临大量的管辖权划分与执法机构之间的行政协调问题
4、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说明标准、具体解释
《反垄断法》的正式出台为规范市场垄断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具体适用还需要就若干条文进行进一步的立法、司法解释,加强法律适用的操作性、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同时,需对某些问题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思考与练习
1、结合图形分析垄断的社会成本。
2、反垄断法如何定义?
3、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认真研读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并与美国成熟的相关反托拉斯法进行比较。
(本题作为课后思考,不作为书面作业)
第三次作业:
第5、6章课件中思考与练习,5月27日(仙)5月30日(福)上课之前交给学委,使用信纸或B5大小纸张手写,统一在右上角写好班级、姓名、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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