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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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华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那么…………………………………………………………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工作原那么………………………………………………4
1.4适用范畴………………………………………………4
2、启动条件……………………………………………………5
3、自然灾难救助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5
3.1县自然灾难救助工作机构及职责……………………5
3.2县自然灾难救助工作任务……………………………6
3.3县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6
4、应急预备……………………………………………………9
4.1资金预备………………………………………………9
4.2物资预备………………………………………………10
4.3通信和信息预备………………………………………11
4.4救灾装备预备…………………………………………11
4.5人力资源预备…………………………………………11
4.6社会动员预备…………………………………………12
4.7宣传、培训和演习……………………………………12
5、预警预报与信息治理………………………………………13
5.1灾难预警预报…………………………………………13
5.2灾难信息共享…………………………………………14
5.3灾情信息治理…………………………………………14
6、应急响应……………………………………………………16
6.1I级响应………………………………………………16
6.2II级响应……………………………………………18
6.3III级响应……………………………………………20
6.4IV级响应……………………………………………22
6.5信息公布……………………………………………23
7、灾后救助与复原重建………………………………………24
7.1灾后救助……………………………………………24
7.2复原重建……………………………………………25
8、附那么…………………………………………………………26
8.1名词术语说明…………………………………………26
8.2奖励与责任……………………………………………27
8.3预案治理与更新………………………………………27
8.4预案实施时刻…………………………………………27
1总那么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难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缺失,爱护灾区社会稳固。
1.2编制依据
依据«福建省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漳州市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华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那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那么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爱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治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1.4适用范畴
在我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台风、暴雨、洪涝、冰雹、冰冻、地震、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难等自然灾难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2启动条件
显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启动本预案。
〔1〕发生台风、暴雨、洪涝、洪涝、冰雹、冰冻等气象灾难,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难等自然灾难,一次灾难过程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某乡〔镇〕行政区域内,死亡3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或者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8000人以上;倒塌房屋800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显现以下情形之一:
某乡〔镇〕行政区域内,死亡3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倒塌和严峻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或者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800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峻损坏房屋8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形启动本预案。
〔4〕对敏锐地区、敏锐时刻和救助能力专门薄弱的贫困地区等专门情形,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自然灾难救助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3.1县自然灾难救助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是县自然灾难救助工作的领导机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对应灾难种类县级主管部门要紧负责人、县民政局要紧负责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总指挥,县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自然灾难救助工作。
县民政局是县自然灾难救助工作机构,在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各类灾难的救助救济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后倒塌民房复原重建工作。
3.2县自然灾难救助工作任务
〔1〕做好专门态下自然灾难的救助、救济综合和谐工作。
〔2〕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计策;和谐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3〕听取灾区救灾工作汇报。
〔4〕收集、汇总、报告、评估灾难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形,通报灾情。
〔5〕协助、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3.3县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民政局: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备灾救灾和灾后救助救济、复原重建、社会捐助等工作。
县发改局:
和谐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关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争取国家以工代赈资金。
县经贸局:
组织跨县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县储备商品稳固市场;负责交通运输综合和谐;指导灾后电力供应复原工作。
县水利局:
把握、公布汛情、旱情,组织、和谐、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要紧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公安局:
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难监测、预警。
协助抢险救灾,和谐重大地质灾难防治的监督治理。
县建设局:
协助制定灾后复原重建规划,关心、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局:
负责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抢修被毁公路。
县农业局:
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关心、指导灾后农业生产复原和灾后自救。
组织和谐渔业船只、养殖人员的安全转移与救援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监测,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推测预警;实施疾病操纵和卫生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操纵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县教育局:
关心灾区复原正常教学秩序,关心做好校舍复原重建。
县林业局:
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范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县广电局:
负责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和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复原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治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谐、指挥工作。
县统计局:
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县物价局:
加强价格监督治理,保持市场价格稳固。
县粮食局:
负责灾区粮食、食用油供应。
县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难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证服务。
县地震局:
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震情分析会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震后房屋安全性鉴定、灾难评估和地震紧急救援。
县科技局:
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县通信部门:
组织开展灾区通信的复原重建工作,保证自然灾难救助中使用的各类无线电台〔站〕的通信安全,及时排除无线电有害干扰。
县保险部门:
负责与灾难相关的保险理赔工作。
南昌铁路局漳州站华安段:
负责和谐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抢修被毁铁路。
县人武部:
依照地点政府要求,组织和谐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要紧担负挽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重点是救灾物资〕等任务。
必要时,协助地点政府进行灾后复原重建工作。
县武警中队、消防大队:
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爱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县科协:
和谐有关学会救灾研究工作。
县红十字会:
参加灾区救灾救助,开展社会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工作。
4应急预备
4.1资金预备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依照县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督促乡〔镇〕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那么,乡〔镇〕财政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县建立自然灾难救济预备金制度,乡〔镇〕也应依照实际情形妥善安排自然灾难救济补助资金,用于关心解决严峻受灾地区群众的差不多生活困难。
4.1.3各级政府应依照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
4.2物资预备
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治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选址,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各乡〔镇〕要按照标准建立和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在仓储规模、物资种类和数量、应急期间保证能力上达到救灾工作要求。
灾难多发乡〔镇〕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
4.2.2及时调拨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商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3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各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备案,以备灾难紧急期间统一调拨。
4.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和应急采购、调拨制度。
4.2.5科学选址,利用学校、广场、公园、敬老院等地点设立避难场所〔点〕,规定转移路线,设置明确标识。
2020年底前在全县村〔社区〕差不多建立避难场所〔点〕。
4.3通信和信息预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证灾难信息的畅通。
自然灾难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难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加强各级灾难信息治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县、乡〔镇〕、村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
4.3.2依靠华安政务网,建立部门互通的灾难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充分发挥各类灾难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难监测、预警、评估和灾难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4救灾装备预备
4.4.1县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治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电脑、照相和摄像等设备和装备。
4.4.3乡〔镇〕应配置救灾专用电脑和机等设备。
4.5人力资源预备
4.5.1加强自然灾难治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村〔社区〕灾难信息员队伍,提高应对自然灾难的能力。
4.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
组织民政、卫生、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气象、地震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救灾治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培养、进展非政府组织和理想者队伍。
4.6社会动员预备
4.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治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难社会捐助工作。
4.6.2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制度,规范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各乡〔镇〕要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制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建立健全未受灾区地区对受灾地区、轻灾区对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难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4.7.2县民政局负责组织乡〔镇〕灾难治理人员的集中培训。
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理想者组织的培训。
4.7.3自然灾难多发地区,每年应依照灾难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预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7.4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灾难种类的特点参与或自行组织培训和演习。
5预警预报与信息治理
5.1灾难预警预报
5.1.1县气象局的气象灾难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县地震局的地震趋势推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难预警信息、县林业局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难预警信息、县农业局的生物灾难预警信息,相关部门要主动及时向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县民政局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公布预警预报。
5.1.2县民政局依照有关部门提供的灾难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难威逼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向县政府和县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
5.1.3县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应依照自然灾难可能造成严峻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提早做好应急预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灾难信息共享
县民政局及时收集、汇总灾难信息,向有关单位和地点通报;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及时向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送各类灾难信息。
5.3灾情信息治理
5.3.l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难发生的时刻、地点、背景,灾难造成的缺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形、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形、房屋倒塌、损坏情形及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难缺失情形包括以下指标: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入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农业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2〕因灾需救济情形包括以下指标:
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复原住房间数、需复原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形包括:
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复原住房款、已复原住房间数、已复原住房户数。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刻
〔1〕灾情初报。
乡〔镇〕民政办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难,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缺失的,应在第一时刻了解把握灾情,及时向县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初步情形,最迟不得晚于灾难发生后2小时。
关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3人以上或其他严峻缺失的重大灾难,应同时上报市民政局。
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2〕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难灾情稳固之前,县、乡〔镇〕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乡〔镇〕民政部门每日8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每日9时前向市民政局报告。
特大灾情依照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
乡〔镇〕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固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
县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向市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5.3.3灾情核定
〔1〕会商核定。
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县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3.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乡〔镇〕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及时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住房复原重建和生活救助〕的花名册,为复原重建和开展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那么,救灾工作以地点政府为主。
灾难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依照灾情,按照分级治理、各司其职的原那么,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救灾、灾难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缺失。
依照突发自然灾难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启动响应等级建议和终止建议,由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县民政局负责提出,报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决定。
在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依照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6.1I级响应
6.1.1灾难缺失情形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洪涝、暴雨、冰雹、冰冻等气象灾难,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重大生物灾难等自然灾难,一次灾难过程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死亡2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显现以下情形之一:
死亡2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峻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形启动本预案。
〔4〕对敏锐地区、敏锐时刻和救助能力专门薄弱的贫困地区等专门情形,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响应工作。
〔1〕由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由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3〕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1时前向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形。
〔4〕县民政局全局动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救灾有关工作:
接到灾难发生信息2小时内,向县政府、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报告;灾难发生后12小时内,商县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县政府,和谐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治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和谐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
6.2II级响应
6.2.1灾难缺失情形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洪涝、暴雨、冰雹、冰冻等气象灾难,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重大生物灾难等自然灾难,一次灾难过程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死亡15人以上,2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显现以下情形之一:
死亡15人以上,2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峻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形启动本预案。
〔4〕对敏锐地区、敏锐时刻和救助能力专门薄弱的贫困地区等专门情形,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响应工作
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难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受灾情形汇报。
县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挽救灾工作情形,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点开展救灾工作。
〔2〕依照灾区政府申请,灾情发生12小时内商县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和谐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市政府紧急救助工作指示。
〔3〕每2小时与乡〔镇〕救灾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截了当与受灾村联系,及时把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难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县政府和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
〔4〕向社会公布同意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布同意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形,主动同意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形向社会公告。
6.3III级响应
6.3.1灾难缺失情形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洪涝、暴雨、冰雹、冰冻等气象灾难,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重大生物灾难等自然灾难,一次灾难过程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显现以下情形之一:
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峻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形启动本预案。
〔4〕对敏锐地区、敏锐时刻和救助能力专门薄弱的贫困地区等专门情形,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3.2响应工作
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难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救助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受灾情形汇报;和谐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县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局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挽救灾工作情形,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2〕依照灾区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商县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和谐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3〕每2小时与乡〔镇〕救灾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截了当与受灾村联系,及时把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难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县政府,并向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商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公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4〕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形;公布同意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同意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设立救灾捐赠热线,受理捐赠事宜;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形进行公告,同意社会监督。
6.4IV级响应
6.4.1灾难缺失情形
〔1〕某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洪涝、暴雨、冰雹、冰冻等气象灾难,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重大生物灾难等自然灾难,一次灾难过程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显现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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