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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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LB-ICTI-004
版本号
A/0
文件名称
拯救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程序
生效日期
2013年10月15日
1.目的
确保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行动.
2.应用范围
所有曾在本厂的童工及正在本厂的未成年工.
3.责任
3.1.人事行政部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和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
3.2.人事行政部确保本厂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
4.词语解释
4.1.童工:
从事劳动未满16周岁的工人.
4.2.未成年工: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工人
4.3.拯救儿童:
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5.程序内容
5.1.对童工及未成年工的招聘
5.1.1.人事行政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辨识身份证明,本厂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
5.1.2.本厂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任何童工.
5.1.3.若发现本厂有任何不满16周岁之雇员时,应立即通知厂长或人事行政部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行动.
5.2.未成年工的保护
5.2.1.一般情况本厂不聘用未成年工,如因特殊情况聘用,必须做到5.2.2~5.2.14规定:
5.2.2.对于本厂的未成年工人,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人事行政部在招聘时需辩识身份证明,如果录用则保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于其档案中,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管理成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实行同工同酬.
5.2.3.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进行注册管理,安排适当的工作.
5.2.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不得从事电工、重体力工,不得操作各种危险机器,不得使用化学药水,以保证未成年工不在危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
5.2.5.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及国家规定的4级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5.2.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尘、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第三级以上的高低温作业.
5.2.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及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作业.
5.2.8.不得安排未成年工连续负重每小时超过6次以上且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2.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工作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小时超过50次的流水线作业.
5.2.11.厂将按照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根椐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或安排其它工作.
5.2.12.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需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遵照其有关规定.
5.2.13.未成年工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由本厂统一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5.2.14.人事行政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需严格检查应招人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给办理.
5.相关参考文件/表格及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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