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质安监总38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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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质安监总38号附件
附件:
实施动态监管记分指南
1基本原则…………………………………………………………3
2监管记分样本的确定……………………………………………4
3监管记分项目内容………………………………………………4
4锁定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违规事实……………………………12
5发出执法文书…………………………………………………13
6附表1:
房建和市政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管记分(督巡查)表…………………………………………………………15
7附表2:
监理单位和总监质量安全行为监管记分(督巡查)表………………………………………………………………19
8附表3:
房建和市政工程实体工程质量监管记分(督巡查)表………………………………………………………………20
9附表4:
房建和市政工程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管记分(督巡)查表………………………………………………………32
10附表5:
房建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监管记分(督巡查)表…………………………………………………………41
11附表6:
钢筋试样信息表………………………………………45
12附表7:
自拌结构砼用水泥试样信息表………………………46
13附表8:
预拌砼用水泥试样信息表……………………………47
14附表9:
钢筋接头试样信息表…………………………………48
15附表10:
现浇混凝土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缺陷抽查实测记录表………………………………………………………………49
16附表11: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记录表…………50
17附表12:
原材抽测封样条……………………………………51
18附表13:
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单…………………………52
动态监管记分项目检查方式方法指南
一、基本原则
(一)监管记分评价应与履行两个工作标准相结合
为使日常监督工作与各方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监管记分)工作紧密结合,在日常监督的同时应一同对其责任主体(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管记分,避免同一事项多次进入工地实施监管;季度监管记分检查与两个监督工作标准内容或规定频率如果无法互相涵盖,应针对季度监管记分(两个监督工作标准)内容另行组织监管记分(监督检查)。
(二)监管记分实施时点
桩基础工程等专业工程如果是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应在该项目桩基础工程等专业工程完工前对施工及监理单位单独进行动态监管记分。
工程实体相关责任单位已经进行了隐蔽工程验收或者下一道工序已经开始施工的,可认定该实体动态监管记分事实存在;方案资料已经各方会签或该方案涉及的工程实体已开始施工的,可认定该方案资料动态监管记分事实存在;安全设施已经各方验收或已实际投用的,可认定设施动态监管记分事实存在。
以上情形即可实施监管记分。
(三)违规事实采集办法
对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管记分采集违规事实,可采取施工现场检查、查阅“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的有效检(试)验报告等文件、视频监控等方式方法。
二、监管记分样本的确定
(一)单位工程抽取
对工程项目开展监管记分时,一般随机抽查该项目的一个典型单位工程作为监管记分的样本,该单位工程应尽量包含所有列为监管记分的分部分项实体工程,以确保监管覆盖面。
(二)单位工程中的抽查抽测样本范围
原则上记分检查的样本应预先在施工图纸上确定,具体数量详见附表“抽查方式方法(样本)”,且应予以记分条款所涉及的实体都要检查到,不可遗漏;同一项目、同一部位已经检查过的科目如果不存在动态变化的,下次记分检查时不再检查。
(三)记分评价样本范围外质量安全问题处理
在确定的记分评价样本范围外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按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或暂停施工,但不予记分。
三、监管记分项目内容
《监管办法》附表1、2以及第十三条是监管记分的项目内容,超出这个范围的问题,不得给责任主体记分;监理履职情况主要检查其对相应问题是否发过责令改正通知单并抄送给建设单位;若目前施工现场不存在记分条款所描述的实体或行为,则不检查该条款,直接在该条款栏上打横杆线;对存在予以记分情形的,应根据记分条款内容将具体部位等描述清楚,确保可追溯性;若该次某条款检查未发现可记分问题,则应在该条款栏中填写“未发现可记分问题”,切勿打横杆线;如发现的问题未达到可记分的程度,则不予记分,但应将存在问题描述清楚。
现对一些条款特别说明如下:
(一)附表1,第1.1条:
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1:
本条中规定的“长期”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
(2)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此情形90天内达3次的;
(3)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2:
本条中规定的“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项目经理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即项目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3:
本条中“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6.0.3条规定的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第4.9.7条规定的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3)《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1)第4.11.7条规定的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4)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附表1,第1.2.11条:
企业质量安全检查
1、本条中“定期”是指:
施工单位按照企业管理制度规定由企业负责人带队组织企业质量安全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检查频率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一次,超过此时间规定视为未对所承担项目进行定期质量安全检查,但项目因故停工除外;
2、“主管部门要求”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开展的专项或阶段性自查自纠工作;
3、“专项质量安全检查”是指:
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施工阶段、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阶段和高边坡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进行检查;
4、“可追溯记录”是指:
①施工单位在对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每次检查均应能提供相应书面或图片记录,证明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确实有对项目工地检查过。
②每次检查所提出的质量安全问题事后应当能够从相关资料或图片中得到验证。
(三)附表2,第1.1条:
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1、本条中规定的“长期”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经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
(2)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此情形90天内达3次的;
(3)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2、本条中规定的“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项目总监不在施工现场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项目总监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监理项目管理机构(即监理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3、本条中规定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总监未到场组织的”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6.0.3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第4.9.7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3)《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1)第4.11.7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4)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4、本条中“主管部门要求”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对施工项目开展的专项或阶段性巡查工作。
5、“可追溯记录”是指:
①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在对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每次检查均应能提供相应书面或图片记录,证明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确实有对项目工地检查过。
②每次检查所提出的质量安全问题事后应当能够从相关资料或图片中得到验证。
(四)附表3,第2.3.8条:
钢筋原材料监督抽测
材料抽样必须标注好具体使用部位(使用部位只要在抽查的项目范围内即可,不要求一定要使用在被抽查的单位工程上),并按附表6做好抽样信息记录。
1、钢筋取样后应立即送当地检测机构检测,按照国家相应标准进行检验,并全程跟踪。
送往检测机构的样品,封条只标编号且与试样信息表中的样品编号一致。
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取一种级别用在主要受力构件上的钢筋原材。
如遇钢筋双倍复检时应同时抽取封存样,且取样前应提前通知生产厂家(经销商)指派人员参与取样、送检的旁证,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
2、钢筋原材取样后应填好相关信息(尤其是要填好具体使用部位),核对无误后,要求项目经理及总监签字确认(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不在时由施工、监理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代签)。
3、钢筋原材应收集取样试件对应的钢筋材料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复印件应由项目经理核对无误后签认并加盖项目部公章)。
4、检测结果。
遇2.3.8条可予以记分情形的,除予以记分外,还应责令改正。
(五)附表3,第2.3.9条:
水泥原材料监督抽测
材料抽样必须标注好具体使用部位(使用部位只要在抽查的项目范围内即可,不要求一定要使用在被抽查的单位工程上)。
并按附表7、附表8做好抽样信息记录。
1、结构工程自拌砼用水泥。
袋装水泥按《水泥取样方法》随机抽取制成混合样后,分2份(1份原样送检,另1份留样放在检测机构备用),并注明该批水泥的进场批量、进场时间、具体使用部位,填好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由项目经理及总监签字确认(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不在时由施工、监理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代签)。
水泥取样时同时抽取封存样,取样前通知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参与取样的旁证,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
2、预拌砼企业用水泥。
散装水泥应在输送带上取样后分2份(1份原样送检,另1份留样放在检测机构备用),并注明该批水泥的进场批量、进场时间、具体使用部位,填好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由企业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签字确认。
主要确认使用该批次水泥的工程项目及其部位。
水泥取样时同时抽取封存样,取样前通知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参与取样的旁证,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
3、收集取样试样对应的水泥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复印件应由施工项目负责人核对无误后签认并加项目部盖公章,预拌砼企业由企业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核对无误后签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4、检测结果。
遇2.3.9条可予以记分情形的,除予以记分外,还应责令改正。
(六)附表3,第2.3.10条:
钢筋接头监督抽测
接头抽样必须标注好具体抽样部位,并按附表9做好抽样信息记录。
1、钢筋焊接、钢筋机械连接应在现场构件上截取1组,并填好相关信息(尤其是具体抽样部位),核对无误后,要求项目经理及总监签字确认。
送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时应立即赴现场构件上截取2组复检。
2、钢筋焊接、钢筋机械连接应收集对应的钢筋母材进场复验报告和套筒合格证(复印件应由项目经理核对签认无误后加盖项目部公章)。
3、检测结果。
遇2.3.10条可予以记分情形的,除予以记分外,还应责令改正。
材料或其它试件抽样样品应分别按附表12做好封样登记,粘贴好封条。
(七)附表3,第2.3.14条:
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
1、抽测构件选定。
在进入被查单位工程之前,在被查单位工程图纸上随机抽取符合受检条件(模板已拆除并清理)的1个楼层,并确定该楼层受检构件的部位、类型及数量(详见附表3),记录好具体部位(如轴线位置、楼层、桩号等)后向施工单位交底实测前的准备工作(如水平标高线、轴线位置弹线、标识、楼板钻洞等)及所需的检查工具。
2、实测实量数量。
原则上每个房建单位工程抽查2块钢筋混凝土板的板厚(每块楼板沿一条对角线抽查3处),框架柱(剪力墙)轴线、层高、垂直度、表面平整度等各抽查5处。
3、实测实量记录。
按附表10作好记录,“构件名称”应按实测内容简要填写,如“剪力墙”或“框架柱”等;对应的“实测部位”应标出具体轴线位置。
如:
⑸×(A)轴柱、[(4)-(5)]×[(B)-(C)]轴板;“设计值”是指设计楼板厚度。
所有实测数据要求施工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签字确认(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不在时由施工、监理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代签)。
4、检测结果。
遇2.3.14条可予以记分情形的,除予以记分外,还应责令改正。
(八)附表3,第2.3.15条:
砼强度抽测(回弹法)
回弹仪的选用、标准适用、回弹结果计算、回弹钻芯验证等严格遵守省厅《关于混凝土抗压强度回弹法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建【2015】14号)文件规定。
1、抽测混凝土构件的选定:
在进入被查单位工程之前,在被查单位工程图纸上随机抽取1个以上(含1个)混凝土强度等级较高、且符合受检条件(抽测构件所对应的标养、同条件试块应达到规定的龄期)的主要受力构件,房建一般取钢筋混凝土柱或剪力墙,市政可取主要受力构件如桥墩、盖梁、桥跨梁板结构等;如果被查单位工程存在混凝土梁与柱(墙)节点混凝土强度高于柱(墙)混凝土强度10MPa及其以上的,还应在该单位工程的图纸上抽取不同强度级别的1个以上(含1个)节点(抽测节点所对应的标养、同条件试块应达到规定的龄期,可以是在上述抽查构件的节点上)。
抽取受检构件后应记录好具体部位,如轴线、楼层标高,确保可追溯性,记录好后由回弹专家向施工单位交底回弹、取芯前的准备工作及所需的工具。
2、回弹务必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程序操作(回弹部位标识应清楚,可溯原;表面处理应按回弹法操作规程要求进行处理;测区划分应按回弹法操作规程要求划分,且用粉笔画清楚)。
3、回弹专家在现场检测应按附表11做好记录。
记录不应涂改,确因笔误,须涂改数据的应由被查对象(项目经理)按手印认可。
4、经监督抽测构件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采用回弹法的可钻芯验证),要求对受检单位工程已成型的所有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的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全面鉴定。
5、对节点混凝土回弹存在回弹强度推定值与设计要求相差5MPa以内的构件,可不作处理;对节点混凝土回弹存在强度回弹推定值与设计要求相差5MPa以上的构件(具备条件的可钻芯验证,钻芯验证结果仍达不到设计强度要求的),要求对该工程已成型的所有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的节点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全面鉴定。
四、锁定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违规事实
当检查发现的问题属于省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14】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模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4】36号)》、《关于对质量安全重大隐患予以立案查处的通知》闽建建【2014】15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4】1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拟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列入黑名单、对模板工程拆除重新安装处理或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予以立案查处或对被查项目采取全面停工整改措施的,除按要求填写好附表1-5相关内容外,还应填写附表13,对违规事实进一步调查,锁定违法违规事实后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发出执法文书
每个项目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在施工现场反馈给参建各方。
对存在的问题应按下列要求发出执法文书:
(一)对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通过系统直接推送给各方责任主体。
并注意以下事项:
1、需要发出全面停工的项目,应填写好附表13中的相应内容及履行好签字确认手续;
2、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的处理意见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标准(试行)》规定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二)需要对责任主体予以记分的,应根据检查结果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填写《违规事实确认单》,并对系统自动生成的《记分告知单》进行修改确认后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推送给各方责任主体。
(三)对被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需要做检测鉴定的,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一般要明确需委托我省综合类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附表1:
房建和市政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管记分(督巡查)表
类别
记分
项目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
违规事实确认(检查情况)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
一、质量安全行为
1.1管理人员到位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8)分。
2014年2月份以后的项目对照《备案表》检查,2月份以前可以查办理施工许可时的人员备案表,对照身份证原件进行检查。
长期界定按本指南书特别说明
(一)规定。
当次检查不在岗的应注明时间,以便累加
1.1.2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5(5)分。
无故不在现场界定按本指南书特别说明
(一)
1.1.3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
重要分部(子分部)界定按本指南书特别说明
(一);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可结合会议签到表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位到场)
1.2日常管理检查
1.2.1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8(8)分。
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
检查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签字手续应齐全,对班组长交底、对现场施工人员交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检查可从资料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资料上查。
一个班组经检查发现未向班组长进行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参加交底即可认定为技术人员未对该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分以班组为单位进行记分
1.2.2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
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
检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现场检查可从资料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资料上查
1.2.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检查有否存在此种现象,或工人是否有投诉等事实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查
1.2.4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随机抽查2个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中的定义。
现场检查是否有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签字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
检查中若发现方案中体现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使用材料等与实际明显不符的,按无方案予以认定
1.2.5建筑施工企业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全数检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中的定义。
现场检查是否有专项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并检查方案是否有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
1.2.6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就擅自隐蔽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随机抽查近期隐蔽的1个检验批。
需要隐蔽的工程按《施工文件管理规程》规定。
现场检查工程实际上已隐蔽,但无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界定为擅自隐蔽
1.2.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
随机抽查现场正在作业的1个特殊工种。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指:
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等。
现场检查要注意留存影像资料,该无证人员身份证影像资料等应留存。
该规定未包括电工和焊工,由于此条从条例中来,因此对电工和焊工无证操作的不应给予记分
1.2.8建筑施工企业在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送检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以下三条主要强调弄虚作假现象,即主观上故意存在此行为,要注意与下面实体质量检查中类似行为加以区别。
检查是否存在假试块、假试件等行为。
需原位取样的试件可要求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指明具体的取样部位。
1份报告算一起
1.2.9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随机抽查不同承台的10根桩,现场复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桩位偏差测量记录,发现存在偏位明显超过规范和设计要求但记录上却记为合格的就认定为偏位检查弄虚作假,偏位未超出规范和设计要求的但记录上有偏差的不应认定为弄虚作假。
每发现一根偏位不合格桩记为合格的就算一起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查
1.2.10建筑施工企业在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随机抽查10处,核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混凝土外观缺陷记录,发现同一部位存在严重外观质量缺陷部位但记录上却记为没有缺陷的就认定为弄虚作假,一般缺陷记为其他缺陷的不应认定为弄虚作假。
若记录上没有记录的应按2.3.11条记分
1.2.11施工单位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的,每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
按本指南书特别说明
(二)
1.2.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未按规定进行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工程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
检查是否存在重要分部(子分部)未经验收(没有验收记录)或验收记录明确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行为
1.2.1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每个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记(8)。
本条是《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第十条中的规定的检查内容。
在季度监管记分时,应先登录“项目监管系统”,查看施工企业是否向“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检查表,如果没有或超过期限提交,则按未按照每个季度进行监督检查,按季度予以记8分;如果施工企业按时提交了检查表,应将企业向系统中推送的检查表与施工现场对照,发现检查表中的分部分项工程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如检查表中模板支架描述是钢管支架,而实际是碗扣式钢管支架,就可认定为弄虚作假,给施工企业记8分(本条款仅适用于2015年3月1日后新开工的项目)
1.2.14施工企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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