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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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审)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确保重大事项、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预防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经研究决定建立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审)制度。
一、会商会审方式
会商会审会一般由所长负责主持召开,重大事项由支委扩大会研究;重大案件由法制员、案件承办人和副所长参加。
主持人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方案。
会商会审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由专人负责记录并进行整理,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以文字形式存档,作为内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的执行依据。
二、会商会审内容
应提请会商会审的事项如下:
1、重大的人事安排、大额的财务支出等重大事项。
2、网格责任人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需要所领导或上级领导协调解决的涉政府及相关部门如消防、文化、卫生、环保、食药监等疑难问题;
3、需要几个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
4、遗留问题,如登记发照、执照注销、吊销;
5、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或法律可以参考解决的问题;
6、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问题;
7、突发事件的应对及处理问题;
8、其他需要会商会审的问题。
三、会商会审程序
1、所领导决定召开会商会审时间,并提前一天通知主要有关人员做好准备。
2、会商会审分三个步骤:
第一步,有关人员提交介绍会商会审的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让会审人员对研究的事项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
第二步:
针对事项的情况,会审人员充分酝酿和考虑,并依据事实和理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通过共同讨论,集思广益,找出解决问题的统一方法和有效途径,以达到共识。
第三步:
对会审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会议主持人进行集中和筛选。
对意见一致,且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采纳;对意见虽然一致,但事实不清,理由不充足,以及缺乏法律依据的,不予采纳;对意见不一致或者因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做出决定的,可待下一次会审会再审,也可另行召开会审会再审。
3、对会审形成的一致意见,在所领导予以确认后,作为集体决定以会议材料的形式,正式予以实施。
四、会商会审遵循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对所有事项的决定,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依法办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更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贪赃枉法,做出有损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事情,确保各项审批活动能够依法有序进行。
2、公正公开原则。
对需要研究处理的事项,无论任何人和任何事情,都要平等相待、一视同仁,尽可能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
3、主动回避原则。
提交会审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如与会审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该会审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提醒其回避。
4、及时高效原则。
对提交会商会审的有关事项,会审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该办理的尽快办理,不该办理的明确不予办理。
对情况复杂或者条件不成熟暂时不能办理的,要主动说明情况,待条件具备后再行办理。
会审事项做出决定,明确主办人和完成时限。
对于紧急情况和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意见不一致或来不及会审,主要领导直接决策。
五、会商会审决定的执行
1、事项的主办人负责决定的落实,分管领导督办决定的执行。
2、承办人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如遇到困难和问题需领导再行决策,按程序提请会商会审。
3、已会商会审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取得阶段性进展或完成后,承办人必须形成书面材料,需要上报的以所名义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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