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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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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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1、支付结算工具:
(1)三票一^:
汇票、本票、支票和行用卡
(2)结算方式: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2、办理的基本要求:
(1)伪造、变造:
1伪造:
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
无权、对票据上“签章”以
外的记载事项进行改变
2属于欺诈、违法行为
(2)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t更改的票据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
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其他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需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签章:
单位、银行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
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4)出票日期:
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
1、2、10前加‘零’
日:
1—9、10、20、30前加’零’;11—19前加’壹’
(5)金额:
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
予受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
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
能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账户
开立是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存入现金
支取现金
基本存款账户
核准
可以
可以
一般存款账户
备案
可以
不能
专用存款账户
(1)预算单位、QFII专用存款账户:
核准
(2)其他:
备案
见(5)
临时存款账户
核准(注册验资、增资验资除外)
可以
可以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可以
个人银行账户
备案
可以
可以
(1)备案:
开户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人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
'正式开立之日’:
核准类一人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备案类一存款人办理开户手
续日期
(3)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一个单位只能办理一个
1企业法人开户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领购发票时
也需要)
②使用:
a存款人‘工资、奖金’支取
b、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转入必须通过该账户
c、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先撤销其他存款账户,将其他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4)一般存款账户:
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
2使用: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现金可存不可取
(5)专用存款账户:
特定用途资金、专项管理和使用
1开户证明: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开户许可证和其他
2使用:
a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b、财政预算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金融方面)专
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c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政策性房地产开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建设
性的)需要取现的,应报人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取现报批)
d、粮棉油收购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保障
福利性)需要取现的,应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按规定取现)
e、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者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收入汇缴账户:
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
义务支出账户:
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
(6)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预算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
2可办理转账、取现;可向本单位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应付职
工薪酬)、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7)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增资)验资时可开立
2有效期w2年
3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8)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属于个人)
1可转入该账户的款项:
a收入:
工资奖金;稿费、演出费、农副产品销售
b、收益:
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
权转让
c、保证金:
证券交易结算自己和期货交易
d、款项:
继承、赠与;保险理赔、保费退还
e、个人贷款转存
f、纳税退还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t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支付每笔〉5万,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
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对事由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9)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统一行政区域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
3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者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三、银行卡
1、分类:
(1)可否透支:
信用卡(可以)、借记卡
(2)是否向发卡行交备用金:
贷记卡(否)、准贷记卡(都可透支)
2、计息:
(1)可计息:
准贷记卡、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
(2)不计息:
贷记卡、储值卡内的币值
3、贷记卡“非现金交易”优惠:
(1)免息还款期待遇w60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
首月最低还款额》当月透支余额*10%
注:
1、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2、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按月计收单利
3、准贷记卡透支期限w60天
4、发卡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过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分别按最
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4、收(结算手续)费(2013重大调整)
(1)餐饮、宾馆、娱乐、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及汽车销售等行业(较高档业务)
t交易金额的1.25%
其中,房地产、汽车销售w80元/笔
(2)百货、批发、社会培训、中介服务、旅行社及景区门票等一般行业类t交易金额的0.78%,其中批发类
26元/笔
(3)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等民生类行业t交易金额的0.38%
(4)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等公益类行业按服务成本收费
5、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
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销户时,该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
3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支取现金
(2)单位外币卡账户
不得提取现金
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金,销户时,该账户资金应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
四、预付卡(2013新增)
分类:
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记名卡、不记名卡无透支功能
1限额和期限
限额(单张)
期限
其他
记名卡
5000
不得设置有效期
可挂失,可赎回
不记名卡
1000
有效期》3年
不挂失,不赎回;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继续使用
2、办理和充值
(1)记名卡和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使用实名、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以上,个人5万以上,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
(3)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
(4)充值:
现金和银行转账,不得使用信用卡充值;一次性充》5000,不得使用现金;单
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限额规定;发卡机构网点,充值w200的,可通
过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
3、使用:
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和特约商户中使用
不得用于:
(1)取现
(2)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3)向银行账户、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卡内资金
4、赎回:
(1)记名预付卡在购卡后3个月办理;出示预付卡及购卡人和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理的,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证件
(2)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5、发卡机构
(1)必须经央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2)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签订存管协议,央行负责对该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监督
五、结算方式
1、汇兑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信汇和电汇
(1)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2)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需在汇入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
(3)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
账户的凭证
(4)汇款人可对汇出行尚未汇出的款项申请撤销
(5)汇入行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主动办理退汇
2、托收承付
根据购销合同,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款,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起点:
10000/笔,新华书店系统1000/笔
(2)适用范围:
1业务:
必须是商品交易级其相关劳务供应
2使用主体:
a、国有企业
b、供销合作社
c、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较好,经开户行审查同意)
3使用双方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该结算方式
(3)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付款人开户行应暂停其所有向外办理托收
(4)承付期:
1验单付款:
3天自付款人开户行发出付款通知次日起算(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
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次日起算
(5)付款人拒付理由:
(承付期内)
1未签订购销合同,或合同为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未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改货物
3未按合同的到货地址发货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
5验单付款,所列货物品种、数量、价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已到,但与合同规定(发货清单)不符(验货付款)
6货款已支付、计算错误的款项
3、委托收款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1适用主体:
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的单位和个人
2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若未在‘接到通知'次日起3日内通知
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4、国内信用证
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付款人)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收款人)开出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1)不可撤销、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不可撤销:
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开证行、申请人、受益人)
同意,不得撤销
不可转让:
受益人不能转让信用证权利
(2)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开证行决定受理时,应收取保证金》开证金额*20%,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4)有效期:
W6个月
(5)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住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六、票据的基本概念
汇票、本票、支票
1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2、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远期商业汇票独有)、保证
3、签章:
(1)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t票据无效
(2)背书人签章不符合规定t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的签章效力
(3)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t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
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
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和承兑)
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远期商业
汇票(独有承兑)
(付款期限<6个月)
5、商业汇票付款日期(到期日)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分为
(1)见票即付:
银行本票和支票,无
(2)定日付款:
是一个确定的日期
(3)出票后定期付款:
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4)见票后定期付款:
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持票人应尽快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
提示付款期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商业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6、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
(1)见票即付费汇票:
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
(3)见票后定期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7、提示付款期(持票人一般委托其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做委托收款背书,在汇票
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行名称)
(1)支票: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2)银行本票:
自出票日起,W2个月
(3)银行汇票:
自出票日起w1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受理
(4)商业汇票:
1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W1个月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自到期日起10日内
8、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远期商业汇票: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汇票、本票):
自出票日起2年
(2)对支票出票人权利:
自出票日起6个月
(3)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首次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之日起3个月
9、民事权利: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七、支票
1、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并非票据债务人)、收款人
2、类型:
(1)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
只能用于转账
3、适用范围:
同一票据交换区
4、出票:
(1)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则无效,):
1‘支票’字样
2为条件支付委托
3确定金额
4付款人名称(出票人开户行)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注:
1、③⑤和收款人名称更改,票据无效;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
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行支取现金是,出票人可自己可为收款人
3、出票人为单位的。
出票签章为财务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盖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该支票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
出票地、付款地
5、支票的付款:
提示:
出票日起10日;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自出票日起6个月
6、空头支票:
(1)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
(2)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①央行罚款:
1000~票面金额*5%
②持票人有权要求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7、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
区别
支票
银行承兑汇票
记载事项
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不能补记,未记载的,支票无效
出票人资金不足时
空头支票,银行不垫款
成对银仃是主债务人,无条件当日足额支付
超过法定提示付款
期时
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
予付款
超过10日,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仍应付款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自出票日起6个月
自到期日起2年
八、银行本票
1、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本票出票人:
经央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向银行申请
签发银行本票的当事人并非出票人
3、可转账,可取现(必须填明“现金”字样,且仅限于个人)
4、必须记载事项:
1‘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确定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注:
1、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
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且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3、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5、提示付款期:
自出票日起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但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
票日起2年)向出票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票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的前手的追索权九、银行汇票
出票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出票行是银汇付款人
1、可转账,可取现(必须填明“现金”字样,且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同时为个人)
2、实际结算金额:
(2)一经填写不得更改,否则无效
(3)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转让
3、提示付款
(1)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受理
2)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银汇特有),缺少则银行不予办理
3)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或被拒绝付款,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向出票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注: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
第一联:
卡片、第二联:
银行汇票、第三联:
解讫通知、第四联:
多余款通知;
二三联由持卡人自带;
银行在付款后将解讫通知随报单寄往出票行,由出票行作为多余款贷方凭证,是银行间往来的记账凭证
十、商业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
、出票
由在‘承兑银行'开
(1)商业承兑汇票:
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并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必须记载事项:
(与支票相似)
1‘商业(银行)承兑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委托
3确定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
(3)出票效力:
持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
兑或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注意比较‘三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2、背书
(1)种类转让背书:
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
背书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被背书人不得在背书转让
(‘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
为担保债务而设定质权为目的(‘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背书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给他人,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付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结处签章
(3)连续:
1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
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4)附条件背书:
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5)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无效
(6)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期后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的,不得背书转让;否则,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8)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3、承兑
(1)提示承兑期:
见六、5
注:
若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决定
(3)记载事项:
1付款人承兑的,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
2见票后定期付款,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未记载承兑日期,以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期
4)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保证:
(1)保证人: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
保证无效
2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保证有效
(2)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已承兑:
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
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
以出票日期
3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票据保证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保证人之间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条件无效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5、付款
(1)付款人是承兑人
(2)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提示付款期:
到期日起10日;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委托其开户银行收款的,开户行不予受理,但在做
出说明后,‘承兑人/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1背书的连续
2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有效证件
(4)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行收到通过委托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其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付款人收到其开户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
若付款人在收到付款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承诺付款
6、贴现
(1)贴现条件:
1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2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
注:
承兑人在异地,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划款期限
(3)贴现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7、追索权
(1)行使条件: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付款人:
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被追索人: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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