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督管理细则.docx
- 文档编号:23454984
- 上传时间:2023-05-17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8.32KB
公路工程监督管理细则.docx
《公路工程监督管理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路工程监督管理细则.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路工程监督管理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高速公路建设按计划完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照合同文件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管理。
房建工程、交通设施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凡是在高速公路从事施工、监理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建设活动必须确保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与标准。
第四条:
高速公路筹建处(以下简称业主)支持、鼓励在本项目施工的所有单位,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合理化建议和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公路设计、施工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先进管理模式,从而提高高速公路的建设质量,加快建设速度。
第五条:
从事高速公路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六条:
业主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业主
工程科具体负责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业主总工办负责组织对建设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分析、鉴定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控制,协调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地方的关系,加强沟通,加快施工过程中信息传递速度,业主项目工程师负责对日常施工现场监理和施工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施工现场各方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合同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筹建处“三不准”、“五公开”制度,对违规违纪的人员和单位须按业主《合同管理办法》进行违约处理。
第二章工程计划进度监管
第九条: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应根据项目合同文件要
求,编制总体施工计划,并按总体施工计划控制要求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施工进度控制计划。
本项目进度管理实行月计划评比、排名,半年度、年度考核奖罚。
第十条:
工程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在开工之前应根据合同文件及技术规范的要求,按时编制总体施工计划,经驻地监理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最后报业主批准。
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应以形象进度计划为准,业主将根据各合同总工期要求批复各分部工程完工的控制时间,以此作为施工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的编制依据。
承包人编制完成后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报业主批准。
业主批准的年度、半年度、月度施工计划是进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计划和统计
为满足业主对工程进度考核评定的需要,承包人参加考核的施工计划以日历年、月为准进行编制。
承包人应在年度或季度末前14天,月末前7天上报年度、半年度、月度工程进度计划。
业主根据监理审核意见及时批复承包人的年度、半年度、月度施工进度控制计划。
承包人对年度、半年度、月度施工进度控制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必须于次月5日前按程序报到业主。
业主对承包人的统计结果依据批准的年度、半年度、月度施工进度控制计划进行核实,并作为月度评比和半年度、年度考核奖罚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计划的考核和评比
1、经业主批准的月度施工形象进度计划是计划考核的最基本单元,进度计划考核将采取按月评比、排名,半年度、年度考核兑现奖罚,合同完工后须按合同规定实行奖罚总兑现。
2、考评办法:
业主和总监办每月对各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形象进度情况进行评比、排名。
完成月计划工程量百分比最多的承包人为第一,其余依次排序。
各承包人完成半年度计划后应及时上报
监理和业主。
业主每半年度要对按时及提前完成任务的承包人进行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要给予处罚。
3、工程进度奖罚:
承包人连续两个月未完成当月计划者,业主将通报批评。
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当月计划85%者,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核减合同工程量,并扣除该部分工程相应费用及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
业主每半年时间对承包人完成进度情况进行一次奖罚,承包人每提前完成半年度计划一天奖励10000元,每拖期一天处罚10000元。
在合同工期内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扣回全部过程奖励,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违约处罚。
在合同工期内提前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返还全部过程处罚,并按合同规定兑现奖励。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施工计划的落实和鼓励施工单位科学组织施工,提前完成建设任务,在施工期间业主将根据每个阶段工程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劳动竞赛活动,建立劳动竞赛实施细则和管理、考核办法,奖优罚劣,鼓励先进。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管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目标是“河北第一、全国一流”各单位工程质量应达到优良。
本项目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任何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或工序都必须进行返工,任何质量责任人都必须接受业主、监理的处理。
第十五条:
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
承包人必须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责任制,确保本项目的每道工序、每个分项工程的质量目标责任到人。
项目经理是质量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及各专业工程师以及试验室人员应组成质量内控机构,建立内控质量标准和奖罚机制。
第十六条:
监理和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降低标准。
监理、承包人在图纸下发后要组织专人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同时监理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暂停该部施工,同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
监理和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按不少于规定的频率对原材料、建设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等相关内容进行检测和平行试验。
自检和抽检要有统一书面记录和相关责任人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的原材料、建设构配件、混凝土和设备等不得在本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承包人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任何签认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检测记录及报验单等应按总监办的统一要求填写和保存。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报验工程,业主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检验责任制度和质量奖罚制度。
监理人员要做好各道工序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到场检查。
监理人员必须按照规范和合同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
所有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承包人、监理必须拍照存档。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原材料,必须在监理人员在场监督下取样,在监理人员全过程监督下检测或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的考评办法
1、本项目工程质量考评将采取按进度累计评分,分项工程按国家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以分项工程作为最基本的考核评分单元。
质量考核实行月度进行考核评比、排名,分部、单位、合同段工程完工后分别进行总结奖励。
2、月度考核评比。
业主每月根据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抽检情况,结合业主日常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业主将对同一种重点分项工程的主要质量指标进行月度评分并排出名次。
月度分项工程质量评分值=∑(单个重点分项工程单元质量评分)/单个分项工程单元个数;并结合工程已完情况对已完工的同一种分部工程质量进行专项检查评比。
3、分部或单位工程完工总结奖励。
主要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后业主将进行阶段性质量总结评分或交工验收,对综合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分部或单位工程将进行奖励。
4、工程质量评分计算
分项工程质量评分值=∑(月度分项工程质量评分
值)/检查月次数
分部工程质量评分值=∑分项工程质量评分值*权值/
∑该分项工程权值
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分部工程质量评分值*权值/
∑该分部工程权值。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分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计算。
其中承包人自检评分权值占0.2,监理抽检评分权值占0.6,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评分权值占0.2。
分项工程质量综合评分还应对外观缺陷和资料不全两项按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扣分。
5、质量评级划分。
质量综合评分95分及以上为优质工程,90至95分为良好工程(包括90分),75至90分之间为合格工程,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工程。
6、质量的奖励。
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综合质量评分达到95分以上将按该合同价格的1.5%兑现奖励;综合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3分分小于等于95分将按该合同价格1.2%兑现奖励;综合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小于93分,将按该合同价格0.5%兑现奖励;综合质
量评分小于90分不予奖励。
标段合同竣工验收达到优良工程将最终核兑奖罚。
标段合同交工验收达不到良好工程,扣回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全部奖励。
7、质量处罚。
(1)不合格分项工程和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返工,返工工期及费用承包人自负。
(2)不合格的材料没有在监理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出场,按合同违约处罚违约金10万元/次。
(3)未按设计和监理要求施工,造成质量问题,按合同违约处罚
5万元/次。
第二十一条:
试验室管理
1.施工单位试验室。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按合同文件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规模组建自己的工地试验室,试验室建筑面积、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人员配备应能满足本工程各项试验检测的需要并取得临时资质。
保证按不少于规范规定的频率、方法进行检测,保证对工程的自检频率达到100%。
做到对工程的检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和死角。
试验室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进行各项工程开工前的标准试验和预先试验。
2.对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进行鉴定试验。
3.配合施工提供和采集为控制施工质量所需要的各种参数。
4.根据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进行施工过程中抽样试验和工序及单项工程完工后的检查试验。
5.对商品构件进行鉴定试验。
6.对全部工程项目的各种试验按规定做好原始记录并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全部工程试验资料档案。
2、所有施工单位试验室的试验标准值都必须报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进行复验和批准。
没有批准的试验标准值是无效的,不能应用于本项目。
3、监理单位试验室。
按照合同文件要求监理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并取得临时资质,试验室的建筑面积、试验设备及人员配备应以满足施工控制及抽检的需要为准,监理单位对抽检频率和抽检覆盖率负责。
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①.
监督检查试验
②.
验证检查试验
③.
标准检查试验
④.
工艺检查试验
⑤.
抽样检查试验
⑥.
验收检查试验
4、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都必须保存好试验资料,按照河北省试验资料软件系统和筹建处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建立数据库。
5、对试验用过的各种试件必须保留6个月以上,按月分组存放、编号。
编号要写清取样时间、代表批次、部位、试验时间。
仪器使用要有详细记录,做到台账、试验项目、仪器使用和试验结果一一对应,保证试验结果的溯源。
6、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和驻地办中心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关系。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负责对驻地办中心试验室及各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有权对驻地办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对有争议的试验结果进行裁定。
并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对全部试验室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2)、负责建立健全试验规程和制度。
(3)、负责C40及以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路面面层组成设计的验证批复。
(4)、负责检测和试验设备的配置、标定、保管、标识。
(5)、负责对承包人和驻地试验室进行检查验收,审查承包人和驻地提交的试验标准及规程。
(6)、负责对承包人、驻地办、试验人员操作水平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试验室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总监办制定。
第二十二条:
试验段和试验分项工程管理。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优质,质量标准明确,减少盲目施工,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
前必须制定标准的施工工艺,标准工艺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新开工的同一类分项工程都必须先做试验段工程,通过试验段确定合理、科学的工艺和质量目标后再进行正式施工。
承包人在试验段、试验构件完成后须提交试验报告提出材料配比、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标准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工艺标准和质量目标的控制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实施,复杂的项目应报业主总工办核备。
如果从事分项工程施工的人员、机械、材料等因素发生变化应重新做试验段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工艺控制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分部和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制度。
路基土方、排水、防护、小桥、天桥、通道、涵洞等分部工程开工前应完成试验段或试验分项工程。
大中桥开工前应完成试验桩柱、试验梁工程。
分部和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应在开工前14天提交监理工程师,开工报告的主要内容按监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本项目结构工程的外美内实、边角顺直、统一美观,用于本项目的钢模板原则采用定型钢模板,钢模板的刚度、表面光洁度、平整度、局部平整度都必须满足施工规范要求。
墩柱、盖梁、预制梁、护栏、涵洞、通道的墙身及小型预制构件等有永久外露面工程的,都必须用新的、定型、大块钢模板。
使用木模板的部位须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同意。
各承包人在订做钢模板之前,都要将钢模板设计图纸报驻地
及总监办监理工程师批准。
每一道分项工程开始施工之前驻地监
理工程师必须先验收钢模板,同意后才可以开始此分项工程施工。
大型现浇混凝土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验收钢模板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复验。
第二十五条:
本项目按合同要求原材料由承包人采购的,应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自检,对原材料质量及自检频率负全部责任。
所有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及原材料的现场质量控制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按不少于规范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对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及抽检频率负监理责任。
承包人在购进大宗普通原材料前要进行市场调查、取样试验,并对厂家进行质量、价格比选。
承包人签订采购合同前14天必须向总监办和业主申报。
同一种材料至少要提出三个材料厂家的比选情况,包括:
生产量、质量标准、价格、服务承诺等,并提出拟选择意向。
总监办应对各厂家样品进行检验提出许可意见并报业主核查。
承包人购进特殊原材料,总监办应首先提出质量标准、供货条件。
根据总监办要求承包人对生产厂家进行质量、价格比选并按上述程序进行采购。
承包人须将主要原材料与厂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报监理、业主核备。
具体详见业主制定的《原材料质量监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的管理
1、关键工序开工前承包人要列出质量控制点明细表,详细列出各质量控制点的名称或控制内容、检验标准及方法,提交监理工程
师审查批准后,实施质量预控。
监理工程师根据批准的质量控制点列出质量控制见证点,并报业主批准,凡是列为见证点的质量控制对象,在规定的关键工序施工前,承包人必须提前通知监理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现场进行见证和对其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并通知业主项目工程师到场进行抽查监督。
关键工序的细目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报告批复前明确。
2、对于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施工前由承包人提出质量保证措施报总监办、业主总工办审批,承包人严格按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组织施工。
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控制、检查。
业主项目工程师负责对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执行和检查进行监督,必要时直接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3、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施工实行专项管理。
制定专项管理办法,配备专用施工机械,组织专业施工队伍,指定专人进行监理。
4、对于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建立专门的质量跟踪档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现场主要负责人实行质量抵押金制度。
现场主要负责人包括业主项目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施工负责人、各分项工程负责人。
经质量鉴定满足规范要求,双倍返还质量抵押金,质量鉴定不满足规范要求,质量抵押金全部扣除,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项目按省交通厅建设“阳光工程”的要求,将公开质量标准和评比情况。
业主接受质量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监理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业主和省各级相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和合同文件,合同图纸,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等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项目实行总监办和驻地办两级监理制度。
总监办应根据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制定详细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分清总监办和驻地办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的权利、责任、义务。
总监办负责本项目所有监理人员和业务的管理,及时督促编制上报各种监理报表,驻地办须服从总监办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和坚持旁站、检查到位、不留空白、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按照河北省交通厅建设“阳光工程”和业主《“阳光工程”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质量检查内容、评比标准和结果等,独立、公开、公平、有效的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对相关责任人清退出场并对监理单位作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总监和驻地监理工程师要坚守岗位,外出或休假
2天以上应向业主主要负责人请假。
其他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坚持旁站,并接受业主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一次检查不在旁站岗位的监理人员给予警告,二次检查不在旁站岗位的监理人员要通报批评,三次检查不在旁站岗位的监理员清退出场。
监理人员上岗不佩戴上岗证,发现一次处罚违约金50元。
第三十四条:
经过考核、核准的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并保证出勤率。
有事外出要按规定程序请假,业主项目工程师将随时检查,对于随意更换人员,不按规定程序请假的监理单位,将按照合同规定给以违约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
1、检查施工单位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进
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施工放样
2、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原材料、设备,对全部进场原材料的料源进行控制,独立完成规范规定频率20%的检
测,并覆盖全部材料。
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有权拒绝使用。
3、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书,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4、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必要时利用自备的测试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采取数字控制。
5、按施工程序跟班检查、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须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6、检查施工方法,审查试验路段或部构件施工方案和工艺,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
批准施工中发生的一般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协助业主处理好发生的质量事故。
7、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向业主转报并提交相关报告;参加业主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划管理方面的责任
1、审核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总说明,审核在施工阶段提交的月、季、半年度、年度进度计划和计划调整。
2、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及业主的要求。
3、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方面的责任
1、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和工作量。
保证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和合同的严肃性,建立计量支付签证台账,避免重复计量及漏计。
2、按合同规定和业主授权,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至上述项目和活动达到要求。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责任
1、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例会,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阶段每月一次的常规工地例会,并签发会议纪要。
监理工程师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按业主授权和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程序、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在得到业主同意后,下达变更令。
3、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意见报业主核准。
4、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5、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进度、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补充、更换机械设备,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停止支付工程款。
6、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
诺。
第三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质量控制、计
划管理、计量与支付、合同管理等方面尽到应有的责任,玩忽职
守,有意或无意的给业主及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给以赔偿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做出处罚。
具体实施细则由总监办制定。
第五章施工现场监督
第四十条:
业主项目工程师职责
(1)负责对监理工程师履约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2)负责对承包人主要人员、设备及材料的履约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3)负责对施工现场施工工艺和质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对监理及承包人实验记录、原始记录进行日常监督;
(5)负责对施工进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负责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7)负责对计量工作质量进行现场监督;
(8)负责对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项目工程师应及时向上汇报重大或严重违约事项,对一般违
约事项要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业主将采取定期、不定期及巡视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监理履行合同情况及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考核。
对于考核不称职或不尽责的监理人员,业主将对其进行警告或责令其退场。
对施工质量优良的相关监理人员进行奖励,从而保证监理的服务质量落到实处,真正起到质量保护神的作用。
具体检查、考核办法由总监办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将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对全体监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核,对合格人员核发上岗证,做到持上岗证上岗。
总监办统一组织对承包人的全部工程技术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施工负责人、工、班长及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进行审查、考核。
并随时接受业主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对不合格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路工程 监督管理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