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0 社保监察联合执法宣讲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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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社保监察联合执法宣讲材料
20120510社保监察联合执法宣讲材料
养老保险
一、为什么要参加社会保险?
1、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常熟市委、市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全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不分身份、不分性质,都要参加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在内的城镇社会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也不例外。
2、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本人或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
它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是自身维权的需要。
二、怎样参加社会保险?
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外来人员,统一由用人单位办理“五险”参保手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三、社会保险缴费金额如何计算?
1、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比例分别负担,按月结算。
缴费计算公式如下:
社会保险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2、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工资总收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
职工工资总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确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确定。
3、用人单位和职工负担的缴费比例如下:
险种
缴费比例
合计
用人单位
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20%
8%
28%
基本医疗保险
(含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8+1)%
2%
11%
失业保险
2%
1%
3%
生育保险
1%
—
1%
工伤保险
1~3%
—
1%~3%
合计
33~35.0%
11%
44~46%
注:
1、职工每人每月缴纳互助医疗保险费5元,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2、2012年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步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50元/人(市财政资助15元、个人负担35元),每年1月份,由社保中心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扣缴。
新参保人员从参保当月全额扣缴当年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四、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何管理?
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即8%部分)全部记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每年按上级行政部门公布的利率计息。
五、参保职工参保缴费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1、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80个月(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不满180个月的,从2010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退保手续,按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与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历年缴费金额高低密切相关。
如果累计缴费年限刚好满180个月,历年的缴费水平为平均水平,则目前退休的养老金标准约为550-650元,今后每年按国家规定统一增加养老金。
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外来务工人员退休后回家乡居住的,我市将通过邮局、银行等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养老金按时汇到本人养老金开户银行存折上,本人可在居住地邮局或银行就近领取。
实例:
盐城市建湖县近湖镇吴XX,女,1957年8月出生,1992年9月在常熟市某公司参加工作并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2007年8月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在本市办理了退休手续,每月领取退休养老金554.80元。
经过近几年5次养老金正常调整,截止到2012年1月,她每月可领到退休养老金1144元。
从退休到现在5年多时间她的退休养老金增加了589.2元(=1144-554.8),平均每次增加了117.9元(=589.2÷5,每年约增加了1414.8元(=117.9×12个月),这样吴XX今后的老年生活就有了很好的保障。
每月10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过邮政及时将她的养老金汇到她的邮政储蓄存折上,她可以在家乡就近的邮政储蓄网点领取养老金。
参保职工缴费或退休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按规定享受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一、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实施的背景
过去几年中,由于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没有统一规范的转移接续办法,造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困难,致使一些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大量退保。
退保后,原来已建立的养老保险权益就终止了,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要重新算起。
这实际上损害了这些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转移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保。
如果参保职工在其他地区继续就业参保的,无论参保职工流动到哪个地区,即使中间有中断,缴费年限都可以相加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到符合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时就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把基本养老保险退保改为转保和续保,说到底对农民工是有利的,是对农民工长远的养老保险权益负责的。
二、转移接续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其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的多少,与其退休后领取的待遇水平密切相关,即“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
这一机制已得到劳动者的普遍认同。
但随着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形成,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达1.5亿人。
许多劳动者在不同城市就业,尤其是农民工往返于城乡导致间断性在城市就业。
他们在不同地区和多个时段参保缴费,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畅转移接续,致使他们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这也是一些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
“退保”实际上终止了原已参保缴费获得的养老保险权益,使这些劳动者在养老时无法得到制度保障。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
这就真正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参保职工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2、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的养老保险改革是从县级起步的,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实行县级统筹。
劳动者跨越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由于各地的具体政策和标准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
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2009年全面实现了省级统筹,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了制度和体制的基础。
《暂行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将进一步打破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这也是向着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3、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农民工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重点群体。
《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只要达到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都具有深远影响。
三、着力解决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
《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跨省转移接续问题。
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已经实现或正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的重点,是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2、异地权益认同问题。
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如果各地只承认在本地的参保缴费年限,而不认同异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势必造成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损失一部分权益。
《暂行办法》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将进一步推动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规则的形成和完善。
3、农民工退保问题。
农民工在城镇就业,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
在他们返乡或中断就业时,今后再到城镇就业的时间、目的地都具有不确定性,又由于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畅,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因此出现了大批农民工退保的现象。
特别是在两节期间,在一些沿海城市甚至出现了大规模的农民工集中“退保潮”。
农民工退保后,只能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单位缴费的权益没有体现出来,这实际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暂行办法》确定的政策导向是,只要农民工参保缴费,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参保还是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以累加计算,这就给了农民工一个稳定的预期,有利于减少退保,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4、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
劳动者流动就业,涉及到全国各个地区。
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十分不便。
《暂行办法》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及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权益
除了通用性的跨地区转移接续规定之外,《暂行办法》还对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了专门的政策措施:
1、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保留他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纪录及个人账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而不再办理退保手续。
参保缴费凭证相当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对农民工来说,这比退保只领取个人缴费是更好的保障。
同时,社保经办机构保存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其中断缴费期间继续按规定计息,不使农民工利益受损。
2、对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都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也就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的,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对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有关权益保障,也做出了规定:
总的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4、国家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无论在哪里务工,都可以通过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知道自己账户上有多少钱,养老保险关系是不是转移过来,做到心里有底。
五、如何办理转移接续
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常熟市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30-33号窗口)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需要提醒的是:
1、自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2、如果参保职工决定离开一个城市时,务必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参保缴费凭证;当到另一个城市就业时,请及时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六、基金转移规模
新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基金内容为: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转移当年度记载的个人账户不计算利息。
(二)统筹基金: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跨地区转移单位缴费,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是解决宏观层面的资金平衡问题,这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发。
因为,参保人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根据本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来计算的,跟地区之间资金转移多少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只要参保职工参保以后缴费年限越长,缴的钱越多,将来待遇就会越高。
因为他们的权益是累积计算的,所以对于只转12%的单位缴费而担心个人养老保险权益受损完全没有必要。
七、待遇领取地的确定
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参保职工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
就是如果参保职工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那参保职工肯定是在户籍地,也就是参保地领取养老金了。
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参保职工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参保职工的领取地。
如果参保职工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按参保职工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参保职工的领取的地方。
如果参保职工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那就把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参保职工的户籍地,由参保职工的户籍地来给参保职工支付养老金。
这样的话,不论参保人员怎么流动,最后总有一个地方为其办理退休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避免各地在办理参保人员退休手续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使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得到保障和落实。
八、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从2010年7月1日起,参加我市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可以在职工流动就业时随同转移。
九、多地参保后养老待遇计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其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已有明确规定。
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应将在各地参保缴费的储存额本息累加计算;对其基础养老金的核定,《暂行办法》在国务院38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础养老金。
这样,既保持了权益与义务对等激励原则,又统一了全国的计发办法。
十、我市转移接续的办理情况统计
开具:
缴费凭证12217张
转移联系函8707张
转入:
苏州大市3444人,金额2883万元
省内4842人,金额3679万元
省外2259人,金额1934万元
转出:
苏州大市3791人,金额1410万元
省内3596人,金额1868万元
省外3705人,金额2660万元
医疗保险
一、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主体框架
1、有五部分组成:
一是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三是互助医疗保险,四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五是医疗救助。
2、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记入医保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另一部分作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和组织、器官移植有关费用的补助。
互助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对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对年度内个人负担较大的参保人员给予补充报销待遇。
医疗救助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大额医疗费用或困难对象的参保人员给予补助。
二、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0%,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在职职工个人缴纳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基金来源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和财政补贴组成,其中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互助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参保在职职工由本人缴纳;退休人员本人不需缴纳,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目前按照财政15元、个人35元(从医保个人账户扣缴)的标准筹集。
三、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1、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计入比例为: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上年缴费工资基数(下同)的3%(含个人缴纳的2%,下同)计入;36周岁至45周岁的职工,按3.8%计入;46周岁(含46周岁)以上的职工,按4.6%计入。
2、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总额的5.5%计入;企业退休人员按7.5%计入。
退休人员当年度记入个人账户金额低于800元的,按800元的标准计入。
3、企业退休劳动模范在此基础上另行增加,其中:
国家级劳模增加400元,省级劳模增加300元,苏州市级劳模及常熟本级劳模增加200元。
4、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已办理长期居住苏州市外医疗手续、且未申请门诊特定项目的退休人员,每年7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医疗保险当年预划个人账户和往年个人账户结余资金。
5、个人帐户的资金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可以依法继承。
上年度个人帐户结转资金可用于支付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以及分段按比例由个人自负的部分。
四、参保人员门诊医疗待遇
1、首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由本人自负。
医保年度内(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在职职工自负累计到达800元、退休人员到达400元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累计门诊医疗费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其他
医疗机构
在职职工自负累计800元以上
84%
80%
退休人员自负累计400元以上
88%
85%
2、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持本人的《常熟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证》、《常熟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简称“证、病历、IC卡”)直接在本市各定点医药机构的结算窗口挂号、划卡结算。
门诊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用现金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各定点医药机构与市社保中心进行结算。
3、年度内进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后,须至市社保中心填写申请表,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再凭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划卡结算后的有效票据(门诊电脑凭证上印有“可到中心核报费用”字样)和“证、病历、IC卡”以及已核准的申请表至市社保中心审核报销。
五、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1、首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如下表:
一个结算年度内
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首次住院
一级医院
(含社区医疗机构)
300元
200元
二级医院
600元
400元
三级医院
(含转外地上级医院)
800元
700元
第二次住院
按上述标准50%计算
第三次及以上住院
100元
注:
参保人员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2、超过起付标准至10万元以下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段按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分段支付比例如下表:
结算年度内住院费用分段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起付标准以上至40000元
(含40000元)
92%
96%
90%
95%
4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
(含100000元)
96%
95%
3、医保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的封顶线为10万元,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互助医疗保险基金按95%的标准给予补助。
4、结付方式:
参保人员持本人的“证、病历、IC卡”在本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窗口登记、划卡结算。
每次住院自负部分由本人现金支付(历年账户结余可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社保中心进行结算。
六、门诊特定项目
1、门诊特定项目是指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重症精神病治疗。
2、办理程序:
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参保人员由指定诊断医院的经治医师(主治医师以上)填写《常熟市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大病)申请表》,医务科签署疾病诊断证明意见并盖章后,携带相关疾病诊断证明依据至市社保中心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备案后发给《常熟市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专用病历》。
3、结付标准:
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的药品和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所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范围的药品和治疗费用取消个人自理比例,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90%,个人自负10%;重症精神病门诊治疗,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药品费用(药品的报销比例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100%。
4、结算方式:
进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的参保人员在指定医药机构用现金结算后,凭专用病历、“证、IC卡”、现金发票至市社保中心审核报销。
治疗重症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在指定医院就诊后直接划卡结算。
5、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包括急诊、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分别累计。
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1、补偿范围:
参保人员因门诊、住院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的所有自付费用,均列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偿付范围,包括医疗保险结报范围内的政策性自负医疗费用;使用超出“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最新规定以外的自费药品(在国家药典最新版所规定范围内)、采用超出“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最新规定的自费诊疗项目、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用耗材、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等所发生的住院自负医疗费用。
2、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1)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未经转诊同意就医;
(4)在零售药店购药;
(5)生育工伤等其他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6)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
(7)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价格标准的收费;
(8)部分按照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3、支付水平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原则。
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其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自付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标准分段补偿,补偿金额上不封顶:
自付医疗费用在6000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补偿45%;
自付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至5万元部分,补偿50%;
自付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补偿55%;
自付医疗费用在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补偿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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