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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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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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建设项目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的申请和批复
1、申请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需配套的环保设施完工后,建设项目需要试生产的,建设单位须向市环境保护局综合管理办公室项目验收股提出试生产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表》(附件1),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以备现场检查(附件2)。
2、现场检查和批复
市环境保护局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具备试生产条件的,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该项目试生产;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或试生产(自试生产3个月内)阶段,建设单位须向环境保护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
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1、申请
建设单位须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环保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受理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申请验收材料清单)。
2、受理
建设单位向环保窗口提交验收材料。
材料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填写正式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环保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单》;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环保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单》,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验收
1、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将受理的建设单位的验收材料转交项目验收股。
项目验收股应自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2、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分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验收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类别管理;建设项目按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验收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类别管理;建设项目按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审批的,验收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类别管理。
3、负责检查验收人员及参加验收人员
现场检查人员包括:
环境监测人员、环境监察人员、总量办人员、审批股人员。
专业性较强的建设项目还可以邀请行业专家参见。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验收监测单位等作为参加验收的代表。
4、现场检查
项目验收股负责组织现场检查。
验收组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依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和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及试生产情况逐一检查,并形成书面的现场检查意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5、形成结论
根据现场检查笔录,验收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组出具审批意见送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对不符合验收条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反映的污染物排放有超标的或有重大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的等,提出检查意见,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整改后另行监测(调查)检查合格后,验收组出具审批意见送达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办理验收审批手续;限期整改后,经检查仍达不到要求的,验收组出具验收不予审批意见,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四、验收批复
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收到验收股出具的建设单位验收审查意见后,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送达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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