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委托协议2006.10.18(空白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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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委托协议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关于协议委托安全管理的航运公司向主管机关报告事宜的通知》(交通部安监字[1998]158号文件)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三批船舶的生效的通知》(交海发〔2005〕63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协商一致,甲方将其所属“”轮(以下简称船舶)的船舶安全及防污染管理工作委托乙方负责,为明确责任,双方签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
公司名称: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委托管理的船舶名称及主要资料:
船名:
呼号:
建造时间:
总吨:
净吨:
载重吨:
船籍港:
船舶种类:
主机功率:
总长:
型宽:
型深:
满载吃水:
米最低安全配员:
人
二、乙方
公司名称: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人员: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2007年3月28日起至2009年3月28日止。
协议期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延长委托管理时间,但需征求对方同意并另行签定《安全管理委托协议》。
延长委托管理时间一般为一年,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四、管理费用与结算
委托管理的费用与结算由双方另行签定《安全管理委托协议》补充协议。
五、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我国政府及主管机关强制性法规、规则及惯例;
2、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承担本协议中规定的各自职责;
3、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当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工作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4、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过程中,船长具有绝对权利;船长根据其职业判断,做出的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事务的必要决定不受任何人的约束;船长有绝对权力采取决定性行动,防止船员和其他人员受到伤害,保护船舶和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参加安全管理体系(SMS)培训,熟知乙方的SMS,根据乙方通知参加乙方的管理会议及活动,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按乙方的安全管理模式搞好安全生产,在不影响乙方行使《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规则)所规定的权利条件下,享有自主经营权;
3、无条件执行乙方下发的SMS文件及其它规定要求,并作好相关记录;对船舶做好各项岸基支持工作,对乙方提出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
4、为乙方对甲方及船舶的SMS培训及其它相关培训提供会务服务;
5、支持、配合乙方做好SMS文件的编制、打印、发放及控制;
6、协助乙方做好船舶的内部审核及外部审核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对审核中开列的不符合项及存在的问题,督促船舶按规定落实纠正措施并作好记录;
7、船舶在委托管理期间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及处理,如因上述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则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8、做好船舶的检测、维护、保养和修理以及各种船舶证书的检验和换证工作,配备必要的备件及物料,备足燃、润料和淡水及生活用品,使船舶保持适航状态;
9、提供支持SMS运行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主管机关的法律文书、航海图书资料、图纸等;
10、办理船舶及船员的有关保险并向乙方提供上述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11、向乙方提供对外签订有关契约的副本或复印件;
12、负责船舶营运发生的一切费用,并由甲方直接支付给相关单位或部门;
13、支付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审核费及相关费用;向乙方支付通讯费(乙方与船舶及有关方面,如港方、代理等各种长途电话费、卫星通讯费等)和监控船舶SMS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如乙方人员上船检查、指导、内审的差旅费、食宿费等等);
14、确保船长每天至少向乙方报告一次船舶动态,紧急情况下要随时报告;当乙方有特殊要求时,应按乙方要求及时报告船舶动态;报告可用电传、传真、单边带、电话、Email等方式进行。
乙方24小时值班电话:
0411-,传真:
0411-,Email:
。
七、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在委托管理期间负责船舶的安全及防污染管理工作,并承担NSM规则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2、在不妨碍船长独立行使法定义务和权力的前提下,乙方对涉及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有最终决定权;
3、当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工作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4、对船舶船员及甲方主要管理人员进行SMS培训、考核;
5、负责船舶建立和保持SMS有效运行,并取得SMC;
6、指导推进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为甲方及船舶提供有效的SMS文件(含SMS文件要求的船舶报表);
7、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对船舶进行安全和防污染检查与监督,监控船舶SMS运行,及时给予指导,以保持SMS有效运行;按SMS规定对船舶进行内审;对检查和内审中发现属于甲方岸基支持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及时处理纠正;
8、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向甲方报告船舶SMS运行情况;
9、负责船舶的海务监督职责,按SMS文件的规定对船舶实施监督和指导;
10、负责船舶的机务监督职责,按SMS文件的规定对船舶实施监督和指导;
11、对船长和高级船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和考核,并对船长、船员的适任进行监督,保证配备的船员满足持证、合格、健康的标准;发现不适任者,及时通知甲方予以更换;
12、协议终止时,有权撤回所有乙方提供的SMS文件及有关资料,同时收回符合证明(DOC)副本及SMC正本等相关证件。
八、双方联络方式及费用
在委托管理期间,甲方与乙方应经常保持联系,协调安全管理问题。
双方以电话、传真联络为主,也可使用电传、电报、单边带、Email等联络方式,乙方与甲方及船舶联络所产生的长途电话费、卫星通讯费由甲方承担。
给甲方的任何通知应送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除船舶动态报告外,给乙方的任何通知应送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116001
联系人:
电话:
0411-手机:
传真:
0411-Email:
九、船舶的对外联络
在委托管理期间,凡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事务,船舶应以大连好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船舶的名义对外联络。
十、事故责任
在委托管理期间,船舶、船员发生污染、海损、机损、货损、工伤等事故时:
1、甲方的责任
1)参与事故调查,承担调查处理费用;
2)承担事故损失、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
3)向乙方提供事故的有关资料。
2、乙方的责任
1)负责事故调查,写出事故报告,按SMS程序要求进行处理及跟踪;
2)在船舶遇有紧急情况时,有权对其调度指挥,并按应急反应程序执行;
3)在雾季、台风季节、寒潮侵袭期间及船舶遇到恶劣天气等危及船货安全时,参与调度;
4)对事故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事故引发的扣船、索赔等不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十一、违约赔偿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执行本协议条款,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职责或单方面终止协议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除需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外,还应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
十二、救助
在委托管理期间,船舶产生的救助费用、拖带、修理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三、征用、灭失
在委托管理期间发生的船舶被征用或船舶灭失,其后果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十四、协议的终止或中止
1、甲方若因船舶出售、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退出营运、拆解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按期履行,甲方应提前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双方终止协议,并按全额结算管理费。
2、如因甲方船舶灭失、沉没、全损,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本协议自动终止,终止时间为乙方得到甲方书面通知的日期,双方按实际委托管理时间支付、结算管理费;如因甲方船舶发生盗抢或出现不能控制该船的情况发生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视情况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双方按实际委托管理时间支付、结算管理费。
3、由于主管机关的原因或其它原因导致乙方DOC证书或经营资质丧失,无法履行本协议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按实际委托管理时间支付、结算管理费。
4、若因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经双方协商,双方可提前终止或中止本协议,双方按实际委托管理时间支付、结算管理费。
十五、争议与仲裁诉讼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签定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留存二份备主管机关检查,并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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