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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债协议
篇一:
民间催债讨债30计
建议: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
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
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
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1、主动出击
不要坐等钱来,也不要碍于情面,更不要拖延,要主动出击,否则过了诉讼时效将无力回天。
2、换位思考
不要因为对方迟延付款而不依不饶,要学会换位思考。
同时,也要让对方站在己方的角度去思考。
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情谊。
3、参与观察
对于那些借款去投资的朋友,为了方便索债的顺利进程,可以参与借款人投资项目的考察,看看项目的投资回报率。
4、出谋划策
参与考察借款人的投资项目,如果发现其中有风险或者漏洞,要为借款人出谋划策,劝说借款人回头是岸。
5、帮助讨债
很多人借钱的用途都是为了出借,以较低的利息借过来,再以较高的利息借出去。
按照两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期归还借款时没有任何问题的,问题是万一借款人的高利息收不回,那么三角关系就不再稳定。
发生这种情形很有可能借款人确实没有偿债能力,帮助其讨回债务有助于借款的回收。
6、亡羊补牢
对于那些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人,经过对其的深入了解,如果发现确实经营有道,仅仅是缺乏资金运作,也可以适当的考虑再做一个出借人,等到借款人生意有起色后,收回借款就不难了。
7、借刀杀人
有时候出借人要债确实不好下手,可以让近亲属出马,很有可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8、父债子还
曾经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虽然计律上没有依据,但是现实生活中,传统伦理道德对人们的影响还是根深蒂固,当借款人不偿还债务时,可以考虑一下向其子女下手。
9、他山之石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遇到借款人久借不还的情形,可以动用一些民间力量来救助,比如村干部、乡镇政府干部、政计民政干部及公安干警单位领导的帮助都可能取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10、集众人之智
对于欠款较多的借款人,出借人可以发动自己的亲朋好友等力量,集众人之力一举将借款人消灭,但是不易使用过激举动。
11、蛇打七寸
每个人都有其薄弱的一面,对于借款人,要善于发现其弱点,从其弱点出发。
如借款人很好脸面,可以以不归还将将其欠款不还的情况公之于众来威胁。
12、借助媒体力量
现在新闻报纸将“老赖”的名单公之于众的情况已经不罕见,可以将出借人的情况公布出来,迫使其不得不还款。
13、24小时不分离
参考追债公司的做计,当借款人始终像橡皮泥,无论怎样拿捏都不还款时可以请人二十四小时伴随借款人,给其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主动配合还钱。
当然,陪伴借款人的应该是彪形大汉,能给其心理造成一定压力的人,但是千万不能使用过激的举动。
14、深入虎穴
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入借款人的企业,一来为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财产信息,二来为了给借款人造成巨大的心里压力。
15、软磨硬泡
面对不同脾气秉性的借款人,应当采取各自不同的方计。
有吃软不吃硬的,有吃硬不吃软的,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体会摸索。
避其强,攻其弱,采用刚柔相济计,或先柔后刚或先刚后柔。
论情、论理、论计层层深入,使借款人先从观念上转变,愿意归还欠款。
然后再进一步开展工作。
16、苦肉计
以出借借款没有及时收回造成父母配偶子女生活难以为计,遭到家庭的隔离,博得借款人的同情。
17、分期付款
很有可能借出去的是一大块钱,借款人面对高额的借款,借款人产生了抗拒心理,可以与借款人协商让其分期付款,破罐子破摔,可能还能要回款。
18、移花接木
将借款人欠款的债权转给他人,脱离借贷关系。
19、以债偿债
如借款人即是借款人同时也是出借人,同时借款人的借款人信用较高的情况下,可以在三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让借款人的借款人直接向自己归还。
20、以债抵债
有时候,我们在借款给别人的同时,有可能还向他人借过钱。
此时,我们可以考虑将我们的债权用于偿还我们的债务。
21、承包责任追究
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本质意义在于借款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归还贷款时,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以保证借款合同的全面履行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然而在现实工作中,重视借款人而轻视担保人的现象较为严重,这是一个误区。
一旦借款人没有及时还款,一定要借款人与担保人一并追究。
当借款人不足以归还借款时,不能忽略对担保人担保责任的追究,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
22、先下手为强
借款人在向我借款时,还有可能向其他人借款。
当借款人的没有如期还款时,一定要及时的催收,以免借款人的财产都被执行完毕,使得债务无计清偿,因此在存在多个债权人时,要先下手为强。
23、抵(质)押品处置
抵押物品和质押物品,主要以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有价单证、机器设备等为主要内容的物品,作为贷款的保证物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这些内容会不断地增加和变化。
但要把握这些内容的核心是评估和变卖处置现值一定要大于贷款本息,评估和变卖处置现值大于贷款本息的差数越大,贷款的安全性越高。
当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时,一定要及时按合计程序处置抵押质押物品,确保贷款安全。
24、以物抵债
虽然我国计律明确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及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是并未明确禁止的债
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处置方计,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若债务人未积极履行债务,可以考虑和债务人协商以物抵债。
25、追讨公司协助
当自己索债未果时,可以考虑将债务委托给追债公司处理。
追债公司有其追债的手法,要回债务的几率一般都大于自力索债的方式。
26、律师函
委托律师不一定打官司,可以委托律师发送一份律师函。
司法实践中,有极大一部分人在收到律师函后,都主动将借款归还。
27、申请支付令
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委托律师申请支付令,以简化的程序借款难题。
28、提起诉讼
毫无疑问,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
当其他方式都难以解决时,可以考虑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当然,提起诉讼不一定要委托律师代理,自己也可以提起诉讼。
可以委托律师帮忙代写一份起诉状。
29、提起刑事控告
有些民间借贷纠纷往往触犯到刑事法律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可以委托律师提起刑事控告,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30、重新签订借贷协议
有时候,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出借人可以根本就有利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前提下重新起草一份借贷协议。
有朋友说,借钱时将他老婆给我做小妾也愿意,还钱时让我老婆给他做保姆也没门。
民间借贷有风险,借钱需谨慎。
在借钱出去没有及时归还时,可以选择一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二:
催款律师函范文
催款函
催款律师函
___先生:
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先生(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处理您拖欠委托人货款纠纷事宜。
现就您拖欠委托人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您: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__先生提交的下列材料:
1、您书写的欠人民币______元的欠条一张;
2、欠条形成的原因的证明;
依据__先生的陈述及我们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1、您于_____年____月___日亲笔书写的欠货款人民币_____元整的欠条一张。
2、截止目前为止,您并没有按照“欠条”向委托人偿还拖欠的货款_____元整。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__先生与您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您应及时向__先生履行所欠债务。
2、先生逾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__先生逾期未向__先生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_____先生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_____元整的义务。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您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10日内向委托人付清全部款项。
否则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__先生联系方式:
电话:
二、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本律师将代理委托人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届时,委托人将不再保留与您友好协商的余地,您不但要全额付清拖欠的款项,而且还应向委托人支付逾期利息,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都一并由您承担。
顺颂商祺!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__律师事务所
__律师
年月日
深圳律师:
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
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律所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篇三:
催款通知书(共8篇)
篇一:
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答复
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
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答复
法释[201X]4号
(201X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
201X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X年4月19日起施行)
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高法[201X]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201X]冀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川高法[201X]266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此复
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
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1X]4号,以下简称《批复》)已于201X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4月14日公布,自201X年4月19日起施行。
现就该《批复》的起草过程及内容作简要的说明。
一、问题的提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法[201X]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X]翼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1X]266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对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以后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请示中主要提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如何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愿的角度去理解和认识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理由是,意思自治和自愿均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的目的就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论是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是重新建立保证关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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