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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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结合当前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实际情况,组织修订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形成《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07〕3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无马流感区标准〉等1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09〕第4号)同时废止。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4
通则…………………………………………………………………………………………5
无口蹄疫区标准……………………………………………………………………………10
无猪瘟区标准………………………………………………………………………………12
无小反刍兽疫区标准………………………………………………………………………13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15
无新城疫区标准……………………………………………………………………………17
无马流感区标准……………………………………………………………………………18
无亨德拉病区标准…………………………………………………………………………19
无西尼罗河热区标准………………………………………………………………………20
无伊氏锥虫病(苏拉病)区标准…………………………………………………………21
无马梨形虫病区标准………………………………………………………………………22
无日本脑炎区标准…………………………………………………………………………23
无马脑脊髓炎(东方和西方)区标准……………………………………………………24
无马病毒性动脉炎区标准…………………………………………………………………25
无尼帕病毒病区标准………………………………………………………………………27
无水泡性口炎区标准………………………………………………………………………28
无非洲马瘟区标准…………………………………………………………………………30
无马鼻疽区标准……………………………………………………………………………31
无马传染性贫血病区标准…………………………………………………………………32
无马媾疫区标准……………………………………………………………………………33
第二部分管理技术规范………………………………………………………………………34
畜禽饲养场动物卫生管理通用规范………………………………………………………35
动物隔离场动物卫生管理规范……………………………………………………………37
屠宰厂(场)动物卫生管理规范…………………………………………………………39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动物卫生管理规范……………………………………………………41
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及过境管理技术规范………………………………………………43
动物防疫档案管理规范……………………………………………………………………45
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47
动物疫病风险分析准则……………………………………………………………………52
第一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通则
无口蹄疫区标准
无猪瘟区标准
无小反刍兽疫区标准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
无新城疫区标准
无马流感区标准
无亨德拉病区标准
无西尼罗河热区标准
无伊氏锥虫病(苏拉病)区标准
无马梨形虫病区标准
无日本脑炎区标准
无马脑脊髓炎(东方和西方)区标准
无马病毒性动脉炎区标准
无尼帕病毒病区标准
无水泡性口炎区标准
无非洲马瘟区标准
无马鼻疽区标准
无马传染性贫血病区标准
无马媾疫区标准
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各类相关区域的基本条件及建设步骤。
本标准适用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评估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规定动物疫病
根据国家或某一区域动物疫病防控的需要,列为国家或该区域重点控制或消灭的动物疫病。
3.2区(区域)
动物卫生状况、地理或行政界限清楚的地理区域。
区域范围和界限应当由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地理、法律或人工屏障划定,并通过官方渠道公布。
3.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在某一确定区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规定的某一种或某几种动物疫病,且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并经国家验收合格的区域。
根据是否在区域内采取免疫措施,分为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3.4动物亚群
指动物群体中可通过地理、人工屏障或生物安全措施实施流行病学隔离的部分动物群体,该部分动物群体可以有效识别,且规定动物疫病状况清楚。
3.5地理屏障
又称自然屏障,是指自然存在的足以阻断某种动物疫病传播、人和动物自然流动的地貌或地理阻隔,如山峦、河流、沙漠、海洋、沼泽地等。
3.6人工屏障
指为防止规定动物疫病侵入,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周边建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隔离或封锁设施等。
3.7保护区
为了保护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卫生状态,防止规定动物疫病传入和传播,基于规定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特征,根据地理或行政区域等条件,沿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设立的保护区域,在区域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免疫接种、强化监测和易感动物的移动控制等措施。
3.8感染控制区
指根据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因素及调查结果,在可疑或已确认感染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及其周边划定并实施控制措施以防止感染蔓延的区域。
3.9有限疫情
指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局部范围内发生的规定动物疫病,该规定动物疫病的疫情扩散风险可控或风险可忽略,可以通过采取建立感染控制区等措施控制和扑灭的规定动物疫病。
3.10潜伏期
从病原体侵入动物体内开始,到最初临床症状出现的时间。
4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基本条件
4.1区域区划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区域范围和界限应当由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地理、法律或人工屏障划定,并通过官方渠道公布。
区域应当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区域,也可以是毗邻省的连片区域,原则上,至少以地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4.2社会经济基础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应当具有一定畜牧业基础或经济贸易需求,且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能保障和支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和维护。
4.3机构队伍
4.3.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管理指挥协调机构和专家组织。
4.3.2具有健全的兽医机构体系,兽医机构体系能力满足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要求。
4.3.2.1具有健全的省、市、县三级兽医主管部门。
4.3.2.2具有统一、稳定的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依法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队伍。
4.3.2.3具有统一、稳定的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工作队伍,具有健全的动物疫病实验室体系。
4.3.2.4具有稳定的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和工作队伍。
4.4法规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区域的地理、畜牧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动物疫病防控的需要,制定完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制度。
4.5财政支持
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保证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日常运转维护的经费投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工作经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村级防疫员补贴落实到位。
4.6规划制定
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在准确掌握区域内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和规定动物疫情信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客观评价动物卫生状况,制定疫病扑灭、净化计划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实施方案。
4.7防疫屏障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与相邻地区间具备地理屏障、人工屏障或保护区。
确定并公布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指定通道,并在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主要交通道口及口岸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配备检疫、消毒、交通和信息传输的设施设备,完善运行机制,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
建立动物隔离场、隔离设施,设立警示标志。
4.8测报预警
规定动物疫病必须是《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报告的动物疫病。
健全疫情报告制度,规范疫情确认程序,完善疫情测报预警体系;制定科学的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内流行病学调查与监测。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省、市、县具有对动物疫情准确及时报告和预警的能力,并按照动物疫情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疫情。
4.9流通控制
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制度。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进动物及其产品应当来源于相应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确需从非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到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准引手续;输入的动物产品,从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的易感动物在动物隔离场按规定隔离,检疫合格后经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采取严格的生物安全措施,包括对运输物及规定运输路线的清洁、消毒等。
4.10检疫监管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养殖、屠宰、隔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强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检疫监管,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检疫证明和标志。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强化畜禽标识和追溯工作。
4.11宣传培训
应当加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的宣传教育,对公众或者特定人群(饲养者、贸易相关人员和兽医工作人员等)进行知情教育,提高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知晓率,确保畜禽养殖者及生产企业自觉落实相关措施。
加大培训力度,宣传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理念和管理技术措施,提高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和维持的认识和能力。
4.12档案记录
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档案记录格式和内容,完整、准确、规范记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运行和维持的档案资料,规范各类档案记录的归档、保存及管理。
5各类区域建设的条件
5.1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5.1.1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规定动物疫病的临床病例,感染或传播。
5.1.2按规定实施免疫。
5.1.3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引进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及过境管理技术规范》执行。
5.1.4必要时,沿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设立保护区,与毗邻地区或国家相隔离。
5.1.5具备有效的、符合规定的监测系统和记录,所有相关报告和记录等材料准确、详细、齐全。
5.1.6对区域内其他动物疫病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防控措施。
5.2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5.2.1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规定动物疫病的临床病例和感染。
5.2.2区域内所有易感动物不实施免疫。
5.2.3必要时,沿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设立保护区,与毗邻地区或国家相隔离。
5.2.4从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引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及过境管理技术规范》执行。
5.2.5具备有效的、符合规定的监测系统和记录,所有相关报告和记录等材料准确、详细、齐全。
5.2.6对区域内其他动物疫病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防控措施。
5.3保护区
根据地理、人工条件及规定动物疫病流行病学特点,沿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设立保护区。
保护区可以设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也可以设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
原则上,区域范围至少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5.3.1实施科学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包括对易感野生动物及虫媒的监测。
5.3.2根据需要实施免疫,并实行标识制度。
5.3.3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应当遵循有关要求。
5.3.4对区域内其他动物疫病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防控措施。
5.3.5怀疑暴发规定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一经确诊,应当立即组织扑灭。
设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的保护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状态不受影响。
设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的保护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如可以建立感染控制区的,并通过评估的,恢复感染控制区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资格;如不能建立感染控制区,或建立的感染控制区未通过评估,撤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资格。
5.4感染控制区
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发生有限疫情,应当在发生有限疫情的区域设立感染控制区,该感染控制区应当包含所有的规定动物疫病病例。
原则上应当以县级行政区域划定感染控制区,最小区域不得小于受威胁区。
5.4.1一旦发现疑似规定动物疫病疫情,应当立即反应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通过流行病学调查证实该规定动物疫情为有限疫情,并已确定最先发生地,完成可能传染源的调查,确认所有病例间的流行病学关联。
5.4.2明确界定感染控制区内的易感动物群,禁止动物移动,有效控制有关动物产品的流通。
5.4.3实施扑杀政策,感染控制区内最后一个病例扑杀后,在规定动物疫病的2个潜伏期内没有新病例发生。
5.4.4通过建立人工屏障或借助地理屏障,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防止规定动物疫病扩散到感染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5.4.5在感染控制区内开展持续监测,并强化感染控制区以外区域的被动和主动监测,没有发现任何感染证据。
5.4.6在建成感染控制区之前,暂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资格。
一旦感染控制区建成且通过评估,恢复感染控制区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资格。
6建设步骤
6.1免疫控制
6.1.1目标:
规定期限内无临床病例。
6.1.2主要措施:
开展风险评估,实施免疫接种,加强病原监测、免疫效果监测和流通控制。
6.1.2.1制定科学的免疫计划,按规定对区域内的易感动物实施免疫接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
及时分析调整免疫程序,适时补免和加强免疫。
6.1.2.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规定动物疫病实施监测,对监测阳性及可疑病例及时诊断并采取控制措施。
一经确诊,按规定扑杀易感动物,做好无害化处理。
6.1.2.3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对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通控制。
6.1.2.4规定期限内未发现临床病例,视为达到免疫控制标准,转入监测净化阶段。
6.2免疫无疫
6.2.1目标:
规定期限内无临床病例并且无感染/传播。
6.2.2主要措施:
开展规定动物疫病免疫,加强病原和免疫效果监测,强制扑杀感染动物及同群动物。
6.2.2.1根据国家规定,对易感动物实施免疫,免疫密度及免疫效果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6.2.2.2重点开展病原监测,发现病原学阳性动物及时处置。
强化对周围3公里半径范围内易感动物的监测,发现病原学阳性动物及时处置。
6.2.2.3根据病原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逐步缩小免疫区域。
6.2.2.4对区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检疫中发现的疑似染疫动物进行追踪溯源。
对进入区域内的动物实施准引审批和隔离检疫。
6.2.2.5连续实施监测净化,在监测和检疫中均未发现动物感染或传播规定动物疫病,可转入证明无疫的监测阶段,规定时间内未发现感染或传播,即可申请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
6.3非免疫无疫
6.3.1目标:
规定期限内非免疫无临床病例并且无感染。
6.3.2主要措施:
停止免疫、强化监测、扑杀并无害化处理感染动物。
6.3.2.1在区域内,对易感动物停止针对规定动物疫病的免疫。
6.3.2.2强化监测和检疫,发现临床病例或感染动物,按疫情处理。
6.3.2.3强化流通控制,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进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来自相应的其他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并进行隔离检疫,确定符合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卫生要求后方可进入。
上述措施实施后,规定时间内未发现临床病例或感染动物,即可申请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
6.4评估
对符合6.2和6.3规定的区域,可向农业部申请国家评估验收。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建议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
无口蹄疫区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口蹄疫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口蹄疫区的建设和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除《通则》规定的术语和定义外,下列术语和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
3.1口蹄疫病毒感染: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发生口蹄疫病毒感染。
(1)从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中分离鉴定出口蹄疫病毒;
(2)从易感动物中检测出口蹄疫病毒核酸或抗原;
(3)从易感动物中检测出非免疫所致的口蹄疫病毒结构蛋白抗体或非结构蛋白抗体。
3.2口蹄疫病毒传播:
在免疫动物群体中,无论是否出现口蹄疫的临床症状,只要通过病原学监测出口蹄疫病原,或通过血清学监测出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且对该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阳性动物群在一定时间内再次抽样检测,呈现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滴度升高,或者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阳性动物数量增加。
4潜伏期
口蹄疫的潜伏期为14天。
5免疫无口蹄疫区
除遵守《通则》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1与毗邻口蹄疫感染国家或地区间设有保护区,或具有人工屏障或地理屏障,以有效防止口蹄疫病毒传入。
5.2无口蹄疫区及保护区实施免疫接种,且免疫合格率达到80%以上。
所用疫苗符合国家规定。
5.3具有完善有效的疫情报告体系。
5.4区域内各项动物卫生措施有效实施。
5.5具有监测体系,按照《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科学开展监测。
经监测证明在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生过口蹄疫,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生口蹄疫病毒传播。
6非免疫无口蹄疫区
除遵守《通则》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6.1与毗邻口蹄疫感染国家或地区间设有保护区,或具有人工屏障或地理屏障,以有效防止口蹄疫病毒传入。
6.2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口蹄疫免疫接种,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过免疫接种动物。
6.3具有完善有效的疫情报告体系。
6.4区域内各项动物卫生措施有效落实。
6.5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按照《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科学开展监测。
经监测证明在过去12个月没有发生过口蹄疫,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生口蹄疫病毒感染。
6.6免疫无口蹄疫区转变为非免疫无口蹄疫区时,应当在免疫接种停止后12个月,并能提供在此期间没有口蹄疫病毒感染的证据。
7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发生有限疫情建立感染控制区的条件
7.1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发生口蹄疫疫情时,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状态暂时停止。
7.2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7.3开展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疫源,证明所有疫情之间存在流行病学关联,且数量有限、地理分布清楚,确认该起疫情为发生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局部范围内的有限疫情。
7.4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结合地理特点,在发生有限疫情的区域建立感染控制区,明确感染控制区的范围和边界。
感染控制区应当包含所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口蹄疫病例。
感染控制区不得小于受威胁区的范围,原则上以该疫点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划定感染控制区范围。
7.5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处置,对其他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可通过自然屏障或采取人工措施,包括建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限制措施,易感动物不得运出感染控制区。
7.6对整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进行排查,对感染控制区开展持续监测,对感染控制区以外的其他高风险区域进行强化监测,在最后一例发病动物扑杀后至少28天没有发生新的疫情或感染,可申请感染控制区的建成。
8无口蹄疫区的恢复
8.1免疫无口蹄疫区发生口蹄疫时,恢复为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条件:
8.1.1符合7的要求,感染控制区建成后,感染控制区外的其余区域可恢复为免疫无口蹄疫区。
8.1.2不符合7的要求,但能采取扑杀、紧急免疫等措施,在最后一例感染畜扑杀后6个月内未再发生疫情,经监测证明没有口蹄疫病毒传播。
8.2非免疫无口蹄疫区发生口蹄疫时,恢复为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条件:
8.2.1符合7的要求,感染控制区建成后,感染控制区外的其余区域可恢复为非免疫无口蹄疫区。
8.2.2不符合7的要求,采取扑杀但不采取紧急免疫措施,在最后一例感染畜扑杀后3个月内未再发生疫情,经监测证明没有口蹄疫病毒感染。
8.2.3不符合7的要求,但能采取扑杀、紧急免疫等措施,在最后一例感染畜扑杀及紧急免疫的动物全部屠宰后3个月,未再发生疫情,经监测证明没有口蹄疫病毒感染。
8.2.4不符合7的要求,采取扑杀、紧急免疫等措施,但紧急免疫后并不屠宰所有的免疫动物,须在最后一例感染畜扑杀和最后一次免疫后6个月以上,经监测证明免疫动物没有感染口蹄疫病毒。
8.3如在非免疫无口蹄疫区发生口蹄疫时,采取扑杀、持续免疫政策,须在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3个月,经监测证明不存在口蹄疫病毒传播,可恢复免疫无口蹄疫区。
8.4感染控制区恢复无口蹄疫区的条件:
8.4.1感染控制区口蹄疫无疫状况恢复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
8.4.2符合8.1.2或8.3要求的,恢复为免疫无疫状态。
8.4.3符合8.2.2或8.2.3或8.2.4要求的,恢复为非免疫无疫状态。
8.4.4感染控制区内再次发现非免疫动物口蹄疫病毒感染或免疫动物口蹄疫病毒传播,取消感染控制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暂停。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恢复按照8.1.2或8.2.2或8.2.3或8.2.4或8.3的要求恢复。
无猪瘟区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猪瘟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猪瘟区的建设和评估。
2术语和定义
除《通则》规定的术语和定义外,下列术语和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
2.1猪瘟病毒感染: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发生猪瘟病毒感染。
(1)分离到猪瘟病毒(疫苗株除外);
(2)鉴定出猪瘟病毒抗原(疫苗株除外)或特异性病毒核糖核酸;
(3)鉴定出非免疫所致的猪瘟病毒特异性抗体。
3潜伏期
猪瘟的潜伏期为40天。
4无猪瘟区
除遵守《通则》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1与毗邻猪瘟感染国家或地区间设有保护区,或具有人工屏障或地理屏障,以有效防止猪瘟病毒传入。
4.2具有完善有效疫情报告体系。
4.3区域内各项动物卫生措施有效实施。
4.4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按照《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科学开展监测。
经监测证明在过去12个月内饲养的猪(包括饲养的野猪)没有发现猪瘟临床病例和猪瘟病毒感染。
5无猪瘟区的恢复
5.1不实施免疫,对发病猪采取扑杀政策后连续3个月,经监测,没有发现猪瘟临床病例或病毒感染。
5.2对发病猪采取扑杀政策,对其他猪实施紧急免疫。
5.2.1扑杀最后一例发病动物并屠宰所有紧急免疫动物后,连续3个月进行监测,没有发现猪瘟临床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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