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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中心论与环境伦理学论文
人类中心论与环境伦理学论文
环境伦理学中的人类中心论指的是这样一种观点,它认为,人是大自然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环境道德的唯一相关因素是人的利益,因此,人只对人类才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人对大自然的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非人类中心论则认为,大自然中的其它存在物也具有内在价值,其它生命的生存和生态系统的完整也是环境道德的相关因素,因此人对非人类存在物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完全还原或归结为对人的义务。
人类中心论的环境伦理学与非人类中心论的环境伦理学都不否认,人有义务保护动物、植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它们的分歧在于,这种义务的根据是什么?
为什么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呢?
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其它自然存在物只具有工具价值,因而我们对它们不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
古典的人类中心论认为,这或者是由于人“天生”就是其它存在物的目6的①,或者是由于在一个“伟大的存在之链”中人更接近上帝和天使②,或者是由于人具有永恒的心灵③,或者是由于人具有理性④。
在现代世界,用来论证人类中心论的前三种理论都己失去说服力。
现代人类中心论用来证明人的优越性和人的特殊地位的证据主要是理性或理性的某种变种。
这种理论的核心观念是:
1.人由于具有理性,因而自在地就是一种目的。
人的理性给了他一种特权,使得他可以把其它非理性的存在物当作工具来使用。
强式人类中心论认为,人由于是一种自在的目的,是最高级的存在物,因而他的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他可以为了满足自己的任何需要而毁坏或灭绝任何自然存在物,只要这样做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弱式人类中心论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⑤。
2.非人类存在物的价值是人的内在情感的主观投射,人是所有价值的源泉;没有人在场,大自然就只是一片“价值空场”强式人类中心论认为,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其它自然存在物只有在它们能满足人的兴趣或利益的意义上才具有工具价值;自然存在物的价值不是客观的。
弱式人类中心论则认为,自然存在物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它们能满足人的利益,它们还能丰富人的精神世界;有的人类中心论者甚至承认自然物也拥有内在价值人不是所有价值的源泉”⑥
3.道德规范只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它所关心的只是人的福利。
最理想的道德规范是这样一些规范,它们能在目前或将来促进作为个人之集合的人类群体的福利,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又能给个人提供最大限度的自由,使他们的需要得到满足,自我得到实现强式人类中心论认为,非人类存在物不是我们的伦理体系的原初成员,道德只与理性存在物有关;道德自律能力(用道德原则调节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获得道德权利的基础;非人类存在物不具有道德自律能力,因而认为它们拥有道德权利是不恰当的⑦。
自然有机体之间的行为是非道德的,它们对人做出的行为也是非道德的,因而人对自然有机体做出的行为也是非道德的t⑧弱式人类中心论虽然承认人的优越性,但也承认其它有机体也是生命联合体的成员,这一事实本身就是我们有义务从道德上关心它们的根据;作为同一生命联合体的成员,我们与它们(至少是高等动物)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伦理意蕴。
弱式人类中心论或者主张套用“贵族与其臣民的关系模式”来理解和处理人与其它生物之间的关系,要求贵族(人类)承担起保护其臣民(非人类存在物)的高贵责任;或者主张把“己欲立而立人”这一道德金律推广应用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去:
人希望自然怎样待他,人也应怎样对待自然。
本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的环境伦理学家们大都是在人类中心论的框架内来讨论环境伦理问题的,人类中心论是环境伦理学的主流话语。
但是,7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性的环境危机的进一步加剧,越来越多的环境伦理学家开始怀疑,人类中心论是否能够为环境保护提供足够的道德保隐人类中心论一统天下的时代结束了。
以动物解放或权利论、生物中心论(亦称生物平等主义)和生态中心论(亦称生态整体论)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论伦理学家不仅提出了与人类中心论迥异的各具特色的环境伦理学理论,而且还对人类中心论进行了批评。
这些批评概括起来主要有:
1.在实践操作层面,把自然存在物仅仅当作对人有利的资源加以保护,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人的知识不完备,理性有限,他根本不可能确切地知道,一个物种的毁灭或一个特定生态系统的破坏宄竟会产生哪些长远的影响;有些自然存在物,现代人可能觉得毫无用处,但谁又能保证这些事物不会在未来的某一天成为一种新的资源呢?
资源总有稀缺程度的不同;把自然物仅仅当作资源来加以保护,我们就不得不对它们的稀缺性进行排序,把大自然的各个部分人为地分成不同的等级,从而使大自然与大自然对立起来。
2.人类中心论往往把人所具有的某些特殊属性视为人类高于其它动物、且有权获得道德关怀的根据;在它看来,正是由于人具有了这类只有人才具有、而其它动物所不具有的特性,道德才与人有关,与其它存在物无关。
但是,要在人身上找出某种所有人(包括胎儿、婴儿、白痴、精神病患者、老年痴呆症患者)都具有、而任何动物都不具有的特征是不可能的。
像智力、自我意识、使用工具的能力等等,都是人和动物共同具有的,为什么具有这类能力的人就有权获得道德关怀(moralconsideration),而具有这类能力的动物就没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呢?
而像道德自律能力、使用文字符号这类能力,动物虽然不具有,但许多人也不具有,为什么不具备这类能力的人就是“道德顾客”(moralpatient),而不具备这类能力的动物就被排除在道德顾客的范围之外呢?
根据规则的普遍性原理和一贯性原理,道德代理人(moralagent)不应采取“道德歧视”的态度,只对人提供“道德服务'而不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动物提供“道德服务'否则,他就是犯了与种族沙文主义和性别歧视主义(它们都是根据一个人是否是同一种族或性别的成员而决定他是否有资格获得某些权利)相类似的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仅仅根据一个存在物是否是人类这一物种的成员而决定他或它是否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错误。
况且/‘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与“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肤色、性别、身高或智商不是一个人应否获得道德关怀的根据,同样,腿的数量、骨骼结构的差异、使用符号的能力等也不是决定一个存在物应否获得道德关怀的理由。
3.人类中心论和利己主义遵循的是同一逻辑:
一个行为主体(作为个体或整体)只应选择那种对他有利的规则,自利是行为主体所有行为的唯一动机然而,如果以个体形式表现出来的利己主义是错误的,那么为什么以人类整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利己主义就是合理的呢?
在日常生活中,自利并不是人们行为选择的唯一动机,他们也选择那些对自己不利但却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他们并不把利己与利他看成是截然对立的1道德以对义务对象自身的尊重为特征。
一个人,只有当他超越了自我中心的世界观时,他在道德上才是成熟的;对作为个人集合的民族和人类整体,是否也应该作如是观呢?
4.从__角度看,道德的进步过程同时也是道德关怀的对象不断扩大的过程。
人类文明己逐步实现了对“部落中心主义”、“种族歧视主义”、“民族中心主义”的超越,我们为什么要为人的道德关怀的范围划定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呢?
理性、道德自律能力和自我意识也许是获得道德权利的充分条件,但不是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
许多不具备这些特征的人(如白痴)和组织(公司、社团、国家、联盟)同样也拥有权利,尽管他或它们不能亲自捍卫其权利或用语言来表达其要求对于这些权利主体,我们通常指定或选定一个代理人来捍卫他或它们的正当权利。
我们为什么不能把这种“代理权利”的作法推广到非人类存在物身上去、并承担其维护它们的道德权益的“道德代理人”的使命3?
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争论,是环境伦理学的一个重要主题这场争论的是是非非一时还难以断定。
在此,我们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以供准备参与这一争论的人士参考。
第一,我们要分清言说的层次。
人们一般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来使用“人类中心论”一词的。
第一种是认识论(事实描述)意义上的:
人所提出的任何一种环境道德,都是人根据自己(而非,例如,山羊或狮子)的思考而得出来的,都是属人(而非山羊或狮子)的道德*第二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
人是生物,他必然要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囿于生物逻辑的限制,老鼠以老鼠为中心,狮子以狮子为中心,因此,人也以人为中心。
第三种是价值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其核心观念是:
其一,人的利益是道德原则的唯一相关因素(这一论点暗含的一个前提是,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只有他的利益才能推动他的行为);其二,人是唯一的道德顾客,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其三,人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其它存在物都只具有工具价值,大自然的价值只是人的情感投射的产物。
第一种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是不能反对的,因为任何一种用来反对人类中心论的思想都是由人提出来的,都不可避免地要带上人的烙印;反对这种人类中心论只能陷入自相矛盾的怪圏中。
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是反对不了的,因为,任何一种道德,如果不利于人的生存,不能保证人的延续,那么它就失去了自己的依托者。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在生物逻辑的范围内,人是没有选择自由的;在没有自由选择的地方,也就不存在道德。
在人的生存没有保障的情况下,道德更是没有用武之地任何道德都得为人的生存和延续让路。
因此,反对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是荒唐的。
非人类中心论反对的是价值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因为,只有在价值领域,人类才拥有选择的自由和可能,而且这种自由是以人的生存为前提的。
价值王国是人根据其对人的完美形象的理解和对人的存在的终极关怀而“构建”的意义世界,是人塑造、确认和完成“人类自我”的一种方式。
正是在价值王国,人获得了重新选择和确定道德的相关因素的自由。
因此,在价值论的意义上,对人类中心论提出挑战在逻辑上是可能的。
这种挑战可以使我们重新思考和定位道德之为道德的终极根据,重新确定和编制文明和价值的经纬线。
不管非人类中心论对人类中论论的挑战是否成功,它都可以开阔我们的视野,拓深我们在形而上学的终极关怀层面所进行的探索。
对于非人类中心论的这种挑战,我们只能站在价值论的角度来予以回应,而不能站在认识论或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的角度来加以辩答.目前,在国内关于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争论中,主张人类中心论的人大多是在第一和第二种意义上来使用人类中心论一词的,而主张超越人类中心论的人则是在第三种意义上来使用人类中心论一词的。
这种言说层次的“错位”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误解和思维混乱。
这种局面亟待结束。
第二,非人类中心论主要是从元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的角度来反思人类中心论的。
非人类中心论在伦理学上的一个革命性变革,就是突破了把道德仅仅理解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因而只适用于人类内部的正统观点。
非人类中心论__地运用了“无知之幕”(借用罗尔斯的一个述语)的分析方法,在设计道德原则时,不仅超越了个人的、阶层的和种族的偏好,而且超越了物种的偏好。
它不是站在人类这个物种的角度来设计“道德倶乐部”的规则,而是站在暂时忘记设计者的物种身份的角度来设计规则,以免这一规则在尚未设计出来之前就带有对其它物种的歧视成份。
人类中心论反对非人类中心论的一个方法,就是指出,根据其定义/‘道德”这一术语“天生”就是只适用于人类然而,一个概念的定义是可以改变的;人们过去曾这样理解道德这一术语,并不意味着人们就只能永远这样来理解这一术语。
在人类文化的其它源流中,实际上也存在着把道德理解为一种普遍适用于人与其它存在物之间的关系的规范的观点例如,中国古典文化就把道德理解为“天道”的一个部分,它是从后者那里演绎和推导出来的,是普遍的天道在特殊的人类社会中的具体展现;人际伦理关系也只是普遍和谐的宇宙关系的一部分。
因此,如果只站在西方近现代主流伦理学的角度,那么,非人类中心论那种主张把伦理关怀的范围扩展到非人类存在物身上去的做法确实是难以理解的,因为这种伦理学的“范式”无法理解非人类中心论提出的问题,接纳不了非人类中心论的话语。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非人类中心论常常把自己称为一种“新型伦理学”
第三,任何一种环境伦理学,都必须首先肯定人的生存和延续;一种不包含人的福利的环境伦理学是没有生命力的。
导致环境危机的主要原因,不是人们只把人类的利益当作行为的最高准则,而是大多数人、大多数民族都没有真正把人类的利益当作其行为的指针。
许多人还深陷在个人利己主义、集团利己主义的泥潭中,为满足自己和小团体的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和后代的利益许多民族和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还未能突破狭隘的__的价值樊篱,还在奉行着“生态__”和“环境殖民主义”的政策,或为维护既得的发展利益而把那些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欠发达国家,或直接把第三世界当作垃圾处理场,或只片面强调欠发达国家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无视后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人类目前所面临的窘境,主要不是太以人类为中心,而是还没有真正以全人类的利益为中心。
要实现真正的人类中心论,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就此而言,人类中心论把人类的福利当做环境伦理学的首要关切点,确实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和核心。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__》一书中还指出:
“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狭隘的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
”4由于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制约着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调整,因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环境伦理学不能回避、也回避不了的问题。
而且,人一人关系与人一自关系虽然是互为中介的,但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调整无疑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而把人与人的关系凸现出来,强调人对人的义务对环境伦理学来说就显得特别重要。
这是人类中心论的又一可取之处。
第四,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人类中心论并没有解决环境伦理学的所有问题,也没有穷尽环境伦理学的所有可能的表现形式。
在道德哲学或元伦理学层面,把利益当作确定道德原则的根据,这只是探讨问题的一种方式,即目的论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易行,但把人的利益当作确定环境伦理原则的唯一根据,这似乎是不充分的,因为利益本身的合理性就是要由道德来确认的。
正如麦金泰尔指出的那样:
“我们的哪种欲望需被承认为行为的合法指导……哪种欲望应予禁止阻挠或受到再教育的问题……不可能利用把欲望自身作为某种标准的方式来回答恰恰因为我们都具有(实际具有或潜在地具有)很多欲望,其中不少欲望相互冲突,所以才不得不在相互匹敌的欲望的各种相互匹敌的要求中作出抉择。
我们必须决定朝什么方向指导自己的欲望,如何安排因各种各样不同的冲动而被感觉到的需求、情感和意图。
因此,那些能够使我们对不同欲望要求作出抉择和安排的规则本身——其中包括道德规则——不可能从欲望中引出,也不可能参照这些欲望来合理论证,而规则必须裁决欲望。
”1因而,把利益当作确定道德原则的终极根据,这似乎有循环论证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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