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论文:论司法独立.doc
- 文档编号:2344789
- 上传时间:2022-10-28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94.50KB
学年论文:论司法独立.doc
《学年论文:论司法独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年论文:论司法独立.doc(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西南石油大学文法学院
学生学年论文
论文题目:
论司法独立
学生姓名:
吕坤雨
学号:
0811010338
专业年级:
法学08
指导教师:
徐斌
评语(指导教师用红笔书写):
成绩(指导教师用红笔书写):
2010年12月
摘要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原则,最早产生于近代西欧国家,后来得到了其他西方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确认。
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所应追求的制度层面的目标和应该遵循的原则。
而对于司法独立的准确内涵,理论界的观点却是歧见纷纭。
根据其包含的内容,司法独立应该划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是司法权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前提。
其次是法院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保障。
再者是法官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涵。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司法独立的主体在于司法资源的独立,司法独立的客体应包含一切与司法权利行使有关的组织与个人,司法独立的内容关键是构建独立的司法体系。
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准则,是实现法治的要求。
我国现有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妨碍了司法独立。
因此关键的问题是要更新观念、完善法律制度。
在现代社会,由于司法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而且司法裁判乃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司法的公正具体体现,而要做到司法公正必须使司法能够超然独立,这不仅是司法机关追求的目的,更是我国建立法治社会的关键。
关键词:
司法独立;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
目录
1.司法独立的由来及在我国的发展 1
1.1司法独立的起源和发展 1
1.2中国对司法独立的引进和发展 1
2.司法独立的内涵 2
2.1司法独立的主体 2
2.1.1司法机关独立 2
2.1.2司法权的独立…………………………………………………………………3
2.1.3司法官员独立…………………………………………………………………………..3
2.1.4司法财政独立…………………………………………………………………3
2.2司法独立的客体…………………………………………………………………..3
2.2.1司法独立于行政………………………………………………………………4
2.2.2司法独立于地方保护势力…………………………………………………...4
2.2.3司法独立于媒体………………………………………………………………4
2.3司法独立的内容…………………………………………………………………...4
2.3.1加强司法人事制度独立性的独立性………………………………………...4
2.3.2加强司法财政的独立性...............................................................................4
2.3.3加强司法官员的独立性……………………………………………………...4
3.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 5
3.1两个案例 5
3.2我国司法独立机制存在的问题…………………………………………………..6
3.2.1法院内部司法独立局限……………………………………………………..6
3.2.2法院外部司法独立局限……………………………………………………..6
3.2.3法律法规不健全及法官整体素质不高……………………………………..6
4.西方司法独立保障机制的借鉴……………………………………………………….7
4.1独立的法院体系…………………………………………………………………..7
4.2独立的法院经费…………………………………………………………………..7
4.3法官任选严格,职务稳定,生活待遇充分保障……………………………….7
4.4法官的惩戒制度…………………………………………………………………..8
5.结论……………………………………………………………………………………..8
谢辞…………………………………………………………………………………….9
参考文献………………………………………………………………………………..10
论司法独立
1.司法独立的由来及在我国的发展
1.1司法独立的起源和发展
司法独立原则最早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中。
17世纪,英国著名学者哈林顿在其《大洋国》中声称:
“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在这里,哈林顿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司法独立的概念,只是没有对此展开详细的论述而已。
英国的另一位思想家洛克在其《政府论》中,第一次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分权理论。
他认为,国家权力应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并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哈林顿、洛克等思想家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司法独立的理论,但他们的理论学说对英国宪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688年的英国“光荣革命”使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与新贵族的妥协而告终。
同年,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权利法案》,以法律形式初步确认了司法的独立。
1701年英国颁布了《王位继承法》,其中规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定薪金制,从而使司法独立获得了制度上的保障。
第一个系统论述司法独立理论的人,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
他于1748年发表了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他在书中提出了分权学说,将洛克的理论大大地向前推进了。
他从保障人民自由的角度,论述了“三权分立”的制衡理论。
他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
(1)立法权力;
(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
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
众所周知,在西欧,采纳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大都坚持“议会至上”和立法权优越的原则,认为法官只能充当“宣告法律的喉舌”的角色。
然而,在美国,其宪政体制虽然接受了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却没有接受立法权优越的观点,而独立司法权甚至比立法权和行政权优越,此种结构确与美国开国元勋杰弗逊和汉密尔顿的思想有关。
杰弗逊认为司法独立是必要的,发挥司法的功能是调和联邦制度的一种工具,但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司法机构不可解释宪法实行司法审查,否则将导致司法越权,破坏三权分立体制。
与杰弗逊的观点不同的是,汉密尔顿不仅强调司法独立,而且特别强调司法权在对立法、行政部门方面的制衡作用。
可以说,在18至19世纪初,真正系统、全面地阐述司法独立理论的人,应为汉密尔顿。
20世纪以来,司法独立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西欧以及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自本世纪以来不仅通过有关法律进一步确认了司法独立,而且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通过建立或加强法官终身制、专职制、退休制、高薪制等进一步保障了司法独立。
总之,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已得到了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确认。
1.2中国对司法独立的引进和发展
在长达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直维持着司法和行政不分的政治体制,且司法从属于行政。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法律文化包括西方的司法独立等制度也开始传入中国,并引起了一些中国学者的关注。
1898年的戊戌变法运动中,中国维新派竭力主张将“三权鼎立之制”作为变法之内容。
康有为在其提出的变法方案中也包含着司法与行政分开、审判独立等内容。
同时,一些进步的资产阶级民主派人士也极力推崇西方的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制度。
1903年,清政府在内外交困的形势下接受了“变法修律”的主张。
法学家沈家本极力主张仿照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司法与行政分立的体制。
他反复强调:
“东西各国宪政之萌芽,俱本于司法之独立”,并公开宣传:
“司法独立,为异日立宪之始基”。
1910年在沈家本的主持下,中国制订了第一部全国性的法院组织法,该法第165条规定行政主官及检察官“不得干涉推事之审判”,从而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了司法独立制度。
该法具体规定了全国法院的组织、设置权限以及内部审判活动的职责,从而从制度上保障司法独立。
尽管这一套司法制度还没来得及实施便夭折了,但它是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初步建立的标志。
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先生十分重视司法独立。
根据他的思想,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1934年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83条也规定“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1947年国民党主持召开的“国民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其中也确立了五权分立的制度和司法独立的原则。
由于国民党在政治上实行独裁,政治又极为腐败,所谓的司法独立制度并没有真正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1954年的宪法第78条规定: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这是新中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十年内乱”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司法独立原则被视为“资产阶级的政体原则”而受到彻底批判。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做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决策。
同时在公报中宣告“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
”1982年宪法再次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2.司法独立的内涵
2.1司法独立的主体
主体的问题是司法独立面临的首要问题。
有的学者从权利的角度提出司法权的独立,有的学者从实施主体的角度提出司法机关的独立。
有的学者认为无论是司法权的独立还是司法机关的独立,都需要司法资源的独立。
笔者比较赞同司法资源独立的说法。
所谓司法资源,即司法过程所需的一切人、财、物组成的有机整体,主要由司法机关、司法权、司法官员和司法财政四个要素构成。
要求司法资源独立,显然构成它的四个要素也须独立。
2.1.1司法机关独立
司法机关只有保持独立才可能较好的行使这项职权。
对此法学界历来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认为司法机关只能是法院。
司法独立仅指审判独立。
二是认为司法机关应该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
三是认为在我国,公、检、法三个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都是司法机关,因而应该是三者的独立。
综合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司法机关的独立应该取决于各国宪法的具体规定。
我国《宪法》在第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可见,在我国司法机关一般被定位于法院和检察院。
从法理上看,审判权从来就不排斥检察权。
权力可能导致腐败。
所以必须有一种和审判权是同一权源的权力对其加以制约和监督,于是检察权就应运而生。
在司法实践中,英国的检察机关是单独设立的,日本的检察厅设在法务省,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薪酬及选任标准和法官相差无几。
因此承认法院和检察院都是司法机关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
而公安机关则具有更多的行政色彩,属于行政机关,不宜列为司法机关。
2.1.2司法权的独立
既然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那么司法权的独立应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
为了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各种国家权力之间需要相互制约。
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国家权力之间是分工而非分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对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年 论文 司法独立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