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伤事故处理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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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伤事故处理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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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过程中工伤事故处理指引
肖松柏律师
事务所的将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作为事务所的核心产品,根据事务所的统计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方面的法律服务收入占事务所总收入的80%左右。
而且现在事务所就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数量也不断的增加。
鉴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重心为建设工程的施工,而建设工程项目又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具有投资额巨大、时间跨度长、参与项目建设人员、机具众多、工作繁琐、风险较高等特点。
因此,施工现场人员发生工伤等安全事故就在所难免。
而对于较小的工伤等安全事故,现在管理人员已经屡见不鲜,也积累了丰富的处理经验,基本可以妥善解决。
而今天我们在此仅仅讨论重大工伤、工亡事故的处理方案。
我在执业过程中处理了部分重大工伤、工亡事故。
以下是本人在处理工伤事故中总结出来的部分处理方案,方案并不完善,需要再今天的探讨中得到各位的指证,并逐步完善。
一、认定工伤的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不属于工伤的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事故处理的法律程序
1、双方自行协商
2、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调解
3、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4、劳动争议仲裁
5、一审诉讼程序
6、二审诉讼程序
7、强制执行程序
而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还可能涉及需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对于上述程序中3-7项通常称为司法程序,也是我们经常从事的诉讼业务的来源之一,而今天我们需要探讨的主要是事故发生以后,工伤认定之前的工伤事故处理方案。
三、事故发生后现场的处理方案
第一、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告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劳务班组负责人)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不要惊慌失措,要有组织的实施救援工作。
现场人员应当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医疗机构出现场实施救治。
若事故发生地距离就近的医疗机构较远,则可以安排车辆将伤员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
未经医疗专业人员确认,不得放弃抢救或将伤者遗留在事故现场。
若经医疗专业人员确认伤者已经死亡,则应当及时送往距离事故发生地较远的殡仪馆停放。
2、为了事故的调查分析需要,现场施工人员都有责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
为以后的取证提供条件。
3、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情况、抢救过程进行摄像。
同时,若抢救中发现伤者饮酒、吸毒等可能,应当要求医疗机构采集伤者的血液样本,以便于在之后的事故调查分析。
第二、及时报告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劳务班组负责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事故情况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并及时向通告安全生产部、行政部、财务部及法律顾问。
第三、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
事故发生后,建议由分管副总牵头,项目部、安全生产部、行政部、财务部及法律顾问组成善后处理小组。
善后处理小组人员的具体分工建议如下:
1、分管副总负责指挥、协调善后处理小组整体工作,必要时负责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
2、项目经理及现场负责人负责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向当地安监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汇报、协调处理相关善后工作。
负责与伤者(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
安全生产部的相关人员应当协助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处理相关事宜。
3、项目部安全保卫人员负责现场安全保卫工作,排查安全隐患防止再次发生安全事故,同时对施工现场进行警戒,防止受害者家属及其他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破环施工现场的正常生产秩序。
4、项目部内勤人员及行政部应当负责伤者的救治(或死者遗体的安放),伤者或死者家属的安顿工作。
特别需要安排3至5名女职工负责安抚伤者家属。
5、律师负责为事故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协助项目负责人参与事故协商、调解,根据授权启动司法程序。
第四、伤者家属的安顿
1、地点的选择。
建议选择距离事故发生地较远的地点安顿家属,可以选择事故发生地附近条件较好的农家乐。
切忌将家属安排在距离施工现场附近,或距离政府机关、交通要道、车站、码头等地方。
2、住宿条件的选择。
若能安排在条件较好的农家乐最好,否则建议安排在条件较好、地理位置稍偏僻点的招待所或宾馆。
房间标准建议价格不超过200元/间的选择标间为宜。
在确定房间后,需明确要求服务人员将房间内收费商品撤出,同时告知服务人员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向伤者家属另开房间,家属另行付费的除外。
3、伙食标准的选择。
对于家属的伙食建议按照300元/10人/桌标准配置,同时建议菜品以家常菜配置。
特别需告知餐馆服务人员不得向伤者家属提供啤酒、白酒等酒水。
4、家属人数的控制。
对于事故发生后的前3天,需要了解前往吊唁人员的身份关系。
事故发生3天之后对于非伤者直系亲属或伤者家属委托的协商代表以外人员的吃、住、行产生的费用建议酌情减少或不予继续支付。
5、家属意见的处理。
对于家属就吃、住、行及伤者治疗(死者遗体处理)等相关问题提出的合理要求,可以酌情考虑满足。
对于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不需进行回应,但切忌发生肢体冲突。
6、家属极端行为的处理。
在事故发生后或单位与家属协商过程中,家属可能采取一些极端行为。
如冲入施工现场扰乱正常的施工秩序;爬上施工塔吊;阻塞市政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冲击政府机关;聚众上访等极端行为。
对于遇到类似极端行为,首先要求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及安保人员维护好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时刻注意维护施工危险区域、机具的正常作业秩序。
及时将家属的极端行为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积极配合政府对家属极端行为的处理。
第五、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发生,善后处理小组应当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明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商讨初步的处理方案,确定与伤者家属协商赔偿(或补偿)事宜的协商代表。
四、双方自行协商方案
1、协商的时间。
对于受伤的建议在医疗终结后实施。
对于死亡的建议在事故发生后3天左右正式开始协商。
对于事故发生后家属要求立即协商赔偿事宜的,可以安排人员与之接洽,初步了解家属的相关赔偿要求。
但对于家属提出的任何赔偿条件尽量不作出正面回复。
2、协商地点。
建议选择远离施工现场及家属居住地、暂住地、单位为其提供住宿地。
建议选择事故发生地城区外的农家乐为佳。
切忌选择施工现场或单位住所地附近,或距离政府机关、交通要道、车站、码头附近的茶楼、酒店等地方。
3、协商代表。
要求家属指派协商代表参与协商,协商代表能够充分代表家属的意思。
建议双方参与协商的代表人数原则上为2至4人,若家属方参与协商的代表超过4人,则要求其指派4人代表参与。
对于情绪激动的家属,可以要求其不作为协商代表,若为直系亲属的,则建议其委托其他协商代表参与协商。
4、赔偿(补偿)要求。
对于家属提出的赔偿(补偿)金额合理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
对于家属提出的赔偿(补偿)金额超高的,则建议家属向法律专业人员咨询或委托律师参与协商。
5、施工方协商代表的人身安全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施工方代表应当注意表达方式,适当控制过激言语。
对于家属及委托的协商代表的过激言语保持适当的克制。
对于在协商过程中,家属限制协商代表人身自由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汇报。
同时,建议终止协商程序,请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解。
五、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处理方案
在家属采取极端行为或双方自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解。
参与协商的施工方代表需积极主动的将双方协商情况,及家属的不合理要求向组织调解的政府相关部门汇报。
请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就赔偿(补偿)的相关问题,向家属进行解释、劝导。
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解时,原则上建议邀请律师参与,以便于就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对于调解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点、参与调解的代表及调解代表的人身安全问题同双方自行协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致。
在此不再赘述,但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参与调解的主体。
对于存在合法劳务分包关系,建议以劳务公司的名义参与调解,以降低家属对赔偿金额期望值,同时避免调解组织通过行政手段干预调解工作。
2、赔偿(补偿)金额的上限。
在相关部门组织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将分别了解施工单位和家属对事故赔偿(补偿)金额的底线,因此不易轻易将单位的最高上限告知调解组织。
3、对于调解组织的配合。
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表明配合调解组织解决事故的意愿,调解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配合的态度。
对于调解组织提出对家属不利的调解意见要表示拥护与支持,对于调解组织提出对单位提出不利的调解意见要委婉的表示反对。
4、对于调解组织不当的调解手段的处理。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为能实现调解结案,可能威胁施工单位将对其采取一些非正常的行政手段。
此时切忌与调解组织发生正面的冲突,以避免调解组织中立地位发生变化,采取非正常的行政手段。
同时,建议公司相关部门做好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建议以合理的方式向调解组织要求终止调解程序,做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事故的相关准备。
六、司法程序
法律顾问将根据公司的授权,及协商、调解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建议公司申请工伤认定(若为伤残则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以实现定分止争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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