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五种具体表现行为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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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五种具体表现行为分析
2009-1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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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由于这类诈骗犯罪是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往往与经济合同违约纠缠不清。
为严厉打击利用合同诈骗钱财的犯罪活动,有必要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五种具体表现行为作详细分析。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
即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别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的主要界限。
如果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虽然未能完全履行,但本人表示承担违约责任,并未逃避的,就可以表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以合同诈骗的行为。
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以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合同签订接受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以后,根本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五种行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
所谓“以虚构的单位”,是指以自己编造的本不存在的单位名称与他人签订合同。
所谓“冒用他人名义”,是指擅自冒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这两种行为都是采取欺骗手段,以虚假的合同主体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
这里所称“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合同当事人为促使债务履行的特别保证。
担保法律关系的设立,即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借助于这种权利义务的约束,起到督促债务人认真履行债务和保障债权人经济利益的作用。
所谓“票据”,主要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
“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虚假的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对汽车、银行存款、债券、可及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这是最具欺骗性的诈骗行为,行为人本身并无实际履约能力,也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但往往摆出一副积极履行合同架势。
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以骗取对方信任后,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以便进行更大的诈骗。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
即我们平常所说的卷款逃跑。
这种行为本身足以表明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诚意,却有强烈的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之心。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经济活动中的合同诈骗手段除了以上四种比较典型的以外,还有一些其他手段。
如大肆吹嘘自己的经济实力以骗取对方与之签订合同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等等。
三、行为人利用合同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可作为违法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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