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街五大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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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五大投行
“华尔街五大投行”
本文包括:
1. 引言
2. 华尔街五大投行之一:
高盛
3. 华尔街五大投行之二:
摩根士丹利
4. 华尔街五大投行之三:
美林
5. 华尔街五大投行之四:
雷曼兄弟
6. 华尔街五大投行之五:
贝尔斯登
7. 五大投行各家的命运
8. 了解更多信息
9. 阅读所有信用与债务类文章
雷曼兄弟的轰然倒地,意味着美国昔日的前五大投行只剩下摩根和高盛作为独立机构一息尚存——其实它俩的幸免,也是靠着及时摘去“投资银行”的紧箍咒,转型为商业银行。
那么,我们通常提到的这华尔街五大投行指的是那几家呢?
下文将为您详细解密。
Gettyimages供图
美国华尔街
高盛集团成立于1869年,是全世界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
其总部设在纽约,并在东京、伦敦和香港设有分部。
与雷曼兄弟一样,它也是犹太后裔创建的公司。
创业时,高盛只有一个办公人员和一个兼职记账员,员工每天沿街打折收购商人们的本票。
然后,在某个约定的日期里,由原来出售本票的商人按票面金额支付现金,其中的差额便是高盛的收入——高盛创始人就这样完成其最原始的资本积累。
更难想像的是,如今声名显赫的高盛曾经是华尔街上“笑柄”及“谬误”的代名词,并一度濒临倒闭:
当时高盛曾以每日成立一家信托投资公司的速度,进入类似现在互助基金的业务,并迅速扩张。
其股票发行量短期内膨胀1亿美元,公司股票则由每股几美元飙升至100多美元,峰值时更曾达到200多美元的高价。
时值1929年全球金融危机,华尔街股市大崩盘,高盛难善其身,股价一落千丈,跌至一块多钱,公司损失了92%的原始投资,声誉更在华尔街一落千丈。
其后,高盛用了整整三十年苦心经营,尤其是与摩根士丹利在“恶意收购”上兵戎相见,终于成为投行界的世界级顶级选手。
2008年9月21日晚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宣布,已批准了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两家投行提出的“转为银行控股公司”的请求——这两家冤家对头终于共同终结了我们耳熟能详的华尔街模式。
提起摩根士丹利,许多人马上会联想到摩根大通。
这两家机构究竟有什么关系呢?
73年前的1935年春天,受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压力,在缅因州岸边的小岛农场里,摩根财团做出了不可变更的决定:
将摩根银行拆分成两部分:
一部分为JP摩根,继续从事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另一部分被分离出成立一家完全独立的投资银行,名叫摩根士丹利。
你知道吗?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英文为Glass-SteagallAct,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
1929-1933年,美国经济大危机时期,银行关闭达14000多家,银行经营不善令当时的人们认识到,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经纪业务是银行倒闭、金融危机发生的祸因。
该法案随之诞生,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设立了一道“防火墙”,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银行的业务,投资银行也不得从事商业银行的业务。
摩根大通是JP摩根与大通曼哈顿银行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原来的JP摩根已经并入摩根大通了
作为世界的最大的金融管理咨询公司之一的美林(MerrillLynch),在财务世界里最响亮的名字里都占有一席之地。
该公司在曼哈顿四号世界金融中心大厦占据了整个34层楼。
公司创办于1914年1月7日,当时美瑞尔(CharlesE.Merrill)正在纽约市华尔街7号开始他的事业。
几个月后,美瑞尔的朋友,林区(EdmundC.Lynch)加入公司,于是在1915年公司正式更名为美林。
美林证券是全世界最大的全球性综合投资银行。
其资本额高达235亿美元,在《财富》杂志全球500家大公司排名中,位列证券业第一。
2008年9月14日,星期日,这个已有94年历史的公司突然宣布将以大约440亿美元的价格,将自己出售给美国银行(BankofAmerica)。
二者若能成功合并,将造就一家业务范围广泛的银行巨头,其触角将延至金融领域的各个角落,业务将涵盖信用卡、汽车贷款、债券、股票承销并购咨询和资产管理等。
10月2日,美林的首席执行官约翰•塞恩(JohnThain)将其意欲留在美国银行的消息对外发布,外界纷纷猜测,塞恩可能最终管理合并后的集团。
虽然雷曼兄弟已宣告破产,其首席执行官福尔德亦在众议院听证会上备受两党议员指责,6130亿美元的债务更使雷曼成为美国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破产案例,但其光辉历史仍将作为投行界的传奇流传。
华尔街五大投行都有自己的杀手锏。
对于雷曼兄弟,其固定收益部门是整个行业的翘楚。
雷曼固定收益部门的标准即为全行业的最高标准。
该部门极低的跳槽率在投资银行业中也是较罕见的。
雷曼兄弟在其它领域同样享有盛名。
2004年,雷曼参与了世界上前五起中的两起并购重组交易,参与执行美国公共事业历史上最大一单资本市场交易——为Belgacom公司执行了年度全球最大的IPO。
2006年,在伦敦股票交易所交易量排名第一,并顾问年度三大全球并购重组交易。
2007,雷曼在财富杂志最受羡慕的证券公司中高居榜首。
正是这样一家公司,却因其不顾风险追逐高额利润,在次级抵押贷款中损失惨重,在人们的一片唏嘘声中无奈破产重组。
2008年,胡润百富榜曝光,黄光裕以430亿元的身价问鼎中国首富。
其实在2007年贝尔斯登公司就和便与黄光裕合作过,当时公司计划成立一只5亿美元的中国投资基金,便拟与黄光裕领导的鹏润投资集团各出资2.5亿美元,建立高达5亿美元的联合投资基金,且投资目标相当广泛,基金的每笔投资金额都会在5000万美元左右。
贝尔斯登敏锐的洞察力可见一斑。
以规模而言,贝尔斯登或许不能跻身全美资产规模最大的投行之列,但它却是近几年华尔街最赚钱的投行。
2003年,它便因占领抵押保证证券业务(collateralizedmortgageobligations,CMO)的主要市场,税前利润超过了高盛和摩根士丹利,成为全球盈利最高的投资银行。
然而,也正是这种“高风险,高收益”的盈利模式将贝尔斯登推上了末路。
2008年3月14日,美联储决定通过摩根大通向贝尔斯登提供应急资金,以缓解该公司的流动性短缺危机。
这是自1929年美国大萧条以来,美联储首次向非商业银行提供应急资金。
3月16日,摩根大通表示将以总价约2.36亿美元(每股2美元)收购贝尔斯登。
自此,贝尔斯登的垮台拉开了2008年华尔街模式的终结之幕。
最后来看一下,在2008年的这次金融危机中,各家华尔街五大投行的命运又是如何的呢?
高盛和摩根士丹利转型商业银行
美林公司被美国银行收购
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产
贝尔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购
华尔街五大投行小档案
中文名
英文名
纽约证券
交易所代码
高盛
GoldmanSachs
NYSE:
GS
摩根士坦利
MorganStanley
NYSE:
MS
美林
MerrillLynch
NYSE:
MER
雷曼兄弟
LehmanBrothers
NYSE:
LEH
贝尔斯登
BearStearns
NYSE:
BSC
什么是投资银行?
2008年9月15日,在美国财政部、美国银行以及英国巴克莱银行相继放弃收购谈判后,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申请破产保护,负债达6130亿美元,结束了其158年的营运。
Gettyimages供图
中国也有自己的投资银行么?
读完上面的新闻后,您可能会问,究竟什么是投资银行呢?
它与我们经常提起的商业银行有什么区别呢?
中国有没有自己的投资银行?
下面将从起源和发展、定义、特点、收入来源等领域为您解析这些问题。
在美国,投资银行往往有两个来源:
一是由商业银行分解而来,典型的例子如摩根士丹利;二是由证券经纪人发展而来,典型的例子如美林证券。
美国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发生在1929年的大股灾之后,当时联邦政府认为投资银行业务有较高的风险,禁止商业银行利用储户的资金参加投行业务,结果一大批综合性银行被迫分解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摩根银行分解为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摩根士丹利以及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摩根大通。
在欧洲,各国政府一直没有颁布这样的限制,投资银行业务一般都是由商业银行来完成的,所以形成了许多所谓的“全能银行”(universalbank)或商人银行(merchantbank),如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瑞士银行、瑞士信贷银行等等。
事实证明,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由同一金融机构完成,在欧洲不但没有引起金融危机,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融资效率,降低了金融系统的风险。
国际上对投资银行的定义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
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
第二种:
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
第三种:
把从事证券承销和企业并购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第四种:
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和二级市场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与其他行业的区别
属于金融服务业,这是区别一般性咨询、中介服务业的标志;
主要服务于资本市场,这是区别商业银行的标志;
是智力密集型行业,这是区别其他专业性金融服务机构的标志。
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证券承销、证券经纪交易、证券私募发行、兼并与收购、项目融资、公司理财、基金管理、财务顾问与投资咨询、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风险投资。
投资银行业务的利润很高。
以最常见的股票发行业务为例,投资银行一般要抽取5%-10%的佣金,也就是说,如果客户发行价值100亿美圆的股票,投资银行就要吃掉5亿-10亿美圆。
债券发行业务的利润相对较少,但风险也较小。
除此之外,兼并重组与破产清算是投资银行近年来的主要利润增长点,近年来欧美发生的大型兼并案,背后往往都有投资银行的推波助澜。
中国的投资银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全国性的,第二种是地区性的,第三种是民营性的。
其中,全国性的投资银行又分为两类:
其一是以银行系统为背景的证券公司;其二是以国务院直属或国务院各部委为背景的信托投资公司。
而地区性的投资银行主要是省市两级的专业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
以上两种类型的投资银行依托国家在证券业务方面的特许经营权在我国投资银行业中占据了主体地位。
第三类民营性的投资银行主要是一些投资管理公司、财务顾问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他们绝大多数是从过去为客户提供管理咨询和投资顾问业务发展起来的,并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在企业并购、项目融资和金融创新方面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正逐渐成为我国投资银行领域的又一支中坚力量。
总体来说,中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
不过大多数银行有投资银行业务,且中国的证券公司具有部分投资银行功能。
据说建设银行银行未来就走投资银行之路。
目前,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中金”)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
至于中国建设银行,美国的摩根斯坦利是它的大股东。
美国破产法简介
本文包括:
1.1. 引言
2.2. 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
3.3. 了解更多信息
4.4. 阅读所有经济知识类文章
美国破产法简介
作者:
EdGrabianowskiandJacobSilverman
(本文为博闻网版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或使用。
违者必究。
)
本文包括:
1.1. 引言
2.2. 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
3.3. 了解更多信息
4.4. 阅读所有经济知识类文章
破产是最复杂的法律领域之一,这其中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税法和房地产法等诸多方面。
近年来,安然(Enron)、世通(WorldCom)和Adelphia等一些知名企业纷纷申请破产。
尽管企业破产去年仅占美国所有破产申请的2%左右,但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这类破产可能会对经济造成很大的冲击。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美国法律规定的各种破产申请,使大家了解债权人、债务人、债务的含义,并向大家讲述有关破产公司的重组和管理程序方面的知识。
无论是什么样的公司破产,归结到底都是同一个问题,即:
公司欠下的债务超出其偿还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申请破产,从而使公司的债权人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司要么解除债务,要么制定偿债计划并继续经营。
破产申请是防止债权人从破产申请程序以外的途径收回债务。
哪些情形会导致公司申请破产?
有时候,公司的债务日积月累,直到有一天,企业所有者发现他们没有任何希望能还清债务。
2002年的凯玛特(Kmart)破产案就是这种情况。
来自其他折扣店连锁的竞争,导致凯玛特的销售额持续下滑,公司开始向供货商赖帐[参考]。
有时候,公司的销售额突然下滑,导致公司无法向供货商付款。
例如,某印刷企业有30%的营业收入来自一家出版商。
如果该出版商转而和另一家印刷企业签约,前面这家印刷企业就会失去将近三分之一的营业收入。
然而,公司还得照付员工薪水、医疗福利、税款、供货商货款和所有其他支出。
突如其来的巨额财务损失也可能导致公司一下子陷入无力偿债的境地。
这往往是由于公司方面的一些错误行为而造成的结果。
一场官司或政府罚款可能让公司花掉数百万乃至数十亿美元。
丑闻也可能导致股票价格下跌。
2002年,世通公司早已是在苦苦挣扎,而这时候偏又爆出会计丑闻。
这场丑闻给公司造成严重打击,公司只有破产。
债权人也可能强迫公司破产。
如果他们发现公司所有者在出售公司的所有资产并打算在不还清债务的情况下就解散公司,他们就可能强迫公司破产。
如果某债权人发现公司在向另一债权人偿还大笔债务,则该债权人也可能强迫公司破产。
下面我们来看看在破产申请中用到的各种术语,以及破产申请的一般过程。
金额巨大
凯玛特在2002年的破产申请是美国零售业中最大的一桩破产案,涉及170多亿美元的资产。
不过,这一数目和美国最大的几桩破产案相比,又可谓是小巫见大巫:
破产申请年份
公司
资产
2002
世通
1,040亿美元
2001
安然
640亿美元
2002
ConsecoCorporation
630亿美元
2005
德尔塔航空公司(DeltaAirlines)
218亿美元
2002
AdelphiaCommunications
214亿美元
2005
德尔福(Delphi)
165亿美元
资料来源:
BankruptcyD
破产基本知识
虽然破产很复杂,各州的具体操作步骤也不相同,但破产法的术语和基本运做程序是一致的。
破产申请的主要双方当事人是:
债务人和债权人。
债务人是对债权人欠下债务或应向债权人付款的一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司或个人。
债权人是对欠下财物、服务或金钱的债务人提出索偿的机构或公司。
大多数破产案都会牵涉到几家债权人。
债务人可能欠下两种债务:
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
在有担保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您不能如期还债,则债权人对您的某样所有物拥有法律权利。
例如,抵押贷款就是一种有担保债务。
银行贷款给您买房子,从而拥有对房子的留置权。
如果您停止偿还抵押贷款,则银行可以取消您的赎回权并收走您的房子。
商业上的有担保债务可能会非常复杂。
有些商业贷款能让债权人取得对贷款企业无形资产的留置权,这类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或知识产权等。
即使债务的一部分已得到免除,债权人仍可收回因该笔债务而留置的财产,有担保债务是永远不可能全部得到免除的。
债务人要么偿还债务从而留下留置物,要么停止偿还债务而导致留置物被收回。
破产清算时,有担保债权人必定最先得到偿付。
2005HowStuffWorks
破产类型
道义责任
如果企业或个人成功完成破产程序,则他们的大多数债务均会得到合法免除。
债权人不再拥有收回债务的任何法律权利。
然而,偿还债务的道义责任依然存在。
这听起来似乎有些不合逻辑,既然法律都说这笔债已经得到免除,那么谁还会来还债呢?
就某些情况下的个人破产而言,道义责任无疑是很重要的。
如果您的父母借钱给您,即使您的父母“免除”了这笔债务,您也很可能觉得自己是有责任把钱还给他们的。
对企业所有者而言,道义责任就更加重要。
如果某企业在完成破产法第十一章的破产程序之后,还想在重组后继续和同一批供货商合作,该企业就必须要诚实地偿还某些债务。
以下四种破产类型分别以其依据的《美国破产法》(UnitedStatesBankruptcyCode)中的章节命名。
您的破产申请属于何种类型,关键取决于几个因素,包括您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某公司的一部分。
第七章项下的破产是大多数人说“我在申请破产”时所指的意思。
这是一种清算型破产,也就是说,由破产受托人出售债务人拥有的全部非豁免资产,以使债务得到可能实现的最大限度的偿还。
个人、公司和合伙企业都有资格申请第七章项下的破产。
无法通过清算偿还的那部分债务被免除。
企业一般都会努力避免根据第七章申请破产,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企业就不能够继续经营下去。
申请破产后产生的收入不属于破产的一部分,债务人可保留这些收入。
第十一章项下的破产是最复杂的一种破产,也是大多数陷入困境的企业所申请的一种破产(不过,有些个人也可能申请这种破产)。
如果根据第十一章申请破产,则债务人可继续经营和拥有全部资产,同时努力拿出一份重组方案,以向债权人还清债务。
过去,对于企业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拿出重组与还债方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
在《2005年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案》(BankruptcyAbusePreventionandConsumerProtectionActof2005)中提出了120天的时间限制。
如果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未能提交重组与还债方案,则债权人可提交自己的方案。
第十二章项下的破产专用于农场主。
债务人仍然拥有和支配其资产,并和债权人一起制定还债方案。
第十三章项下的破产和第十一章的类似,不过它只适用于个人。
债务人仍然拥有和支配其资产,但他必须制定在三至五年内还清债务的计划。
一部分债务也许能得到免除,这取决于债务人的收入情况。
对涉及的债务金额也有限制。
在下一节,我们将详细介绍根据第十一章的破产。
公司选择根据第十一章申请破产,是因为公司的长期收入将会超过其资产清算价值。
这样,如果债权人允许债务人企业进行重组并制定还款方案,则能收回更多的钱。
企业为债务人持有,债务人保留对企业资产的控制权和所有权,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没有破产受托人。
宣告实行第十一章破产的公司必须公开其全部资产并列出其寻求破产保护的全部债务。
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询问这些内容,这是破产法的重要部分。
特别是对于涉及数百万乃至数十亿美元的破产案件,光是这一质询过程就可能极其复杂。
债权人还会与债务人安排会谈。
如果破产法庭发现债务人一方有欺诈行为或者明显的管理不善,法庭会专门任命一个破产受托人,在破产期内接管债务人的经营。
企业继续照常运营,但原来的所有者不再拥有控制权。
某个破产案指定的受托人可能不同于“政府受托人”(U.S.Trustee)。
虽然破产案件由联邦破产法庭受理,但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ofJustice)也会向每个地区指派一名政府受托人。
政府受托人的职责是作为破产案件的监督人,也可以在破产期内充当破产受托人。
根据第十一章破产的企业,在破产期内只能进行属于其标准业务范围内的常规销售与采购。
例如,未经法庭允许,该企业不能收购其他公司、出售分公司、出售主要设备或不动产。
公司也不能进行大规模扩张。
在根据第十一章的整个破产程序中,由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大多数无担保债权人,为他们争取到可能实现的最好偿还。
大宗案件还可能会有多个债权人委员会,各自代表不同的债权人群体。
股东自己也可以组成一个委员会。
如果根据第十一章破产,则债务人将制定债务重组方案。
它可能仅仅是一个还款方案。
但在较大的破产案件中,公司可能采取许多措施来重组债务。
他们可能向一些债权人提供股票。
零售企业可能必须关闭一些店铺、裁员或者重新谈判工会合同。
第十一章的一项主要条款允许公司取消一些合同,包括工会合同、与供货商的合同及房地产租约等。
债务人也能“逃避”发生在破产前一段时期内的某些支付或购买事项。
通常的期限是90天,但是向朋友、家人或公司内部人员的支付或馈赠则有一年的期限(或更长,取决于在哪一个州申请破产)。
某些支付可以还给债务人并根据重组方案条款进行支配。
这可以防止债务人操纵其资产并优先照顾某些债权人。
虽然近年来有一些大公司申请破产,但总体来讲,申请破产公司的数量还是减少了。
一旦债务人提出重组方案,则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将对该方案进行投票表决。
一般来说,股东的优先次序很低,即使他们投票反对该方案,如果该方案得到债权人的批准,则法庭也会接受。
只要法庭批准了该方案,则按照第十一章进行破产就得到了确认和批准。
此时债务人必须遵守该方案并向债权人或(如果已经指定)破产受托人做出恰当的支付。
需要指出的是,在重组期间,公司股票基本上毫无价值可言。
如果公司完成了第十一章的程序并开始正常经营,其股票也许会增值,但股票价值在一开始可能会远远低于其原始购买价。
作为重组方案的一部分,债券持有人有时可能会得到部分债券面值的偿还。
如果债务人违反重组方案的条款,可能会有几种不同的后果。
法庭会指派一名受托人。
如果有迹象表明公司不能在经营中获利以及不能完成还款计划,则根据第十一章破产就会转换成根据第七章破产。
这对于公司来说,等于是一个死刑判决。
从未有人因为欠债而入狱。
这是因为有许多知名公司在其高管人员或会计人员发生金融犯罪后即宣告破产,所以人们很容易忽视这一点。
财务欺诈会导致公司破产,公司高管可能会被起诉,但破产本身并非一项罪行。
破产的由来
最初,破产并不是自愿的,被迫破产者被认为是罪犯,并有可能被投入债务人监狱甚至被处死。
“破产”一词据说是来自于意大利人的一项传统,他们毁坏无力偿债的手艺人的工作台。
“破产”一词来自意大利词“bancarotta”,意思是“砸碎的工作台”[参考]。
在19世纪的美国,破产法的效力有限,通常被转用于帮助国家度过经济困难时期。
《1898年破产法》(BankruptcyActof1898)是第一部现代破产法,在大萧条时期经过进一步修订,即《1933年破产法》(BankruptcyActof1933)、《1934年破产法》(BankruptcyActof1934)和1938年的《钱德勒法案》(ChandlerAct)。
据此,破产的个人有权被免除债务,而破产的企业则获得进行重组以偿还债务的机会。
二战后,除铁路公司外,很少有申请破产的情况发生。
1978年的《破产改革法案》(BankruptcyReformAct)是美国破产立法的一个里程碑。
该法案造就了美国当今的破产现状,扩大了消费者及公司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权力与权利。
在随后的数十年间,破产申请的数量增加,这让人觉得破产制度太过宽松和被滥用。
同时,也造成了破产法庭的案件积压,为简化破产程序和减少案件量,导致小企业破产走上了“快车道”,并出现了“预先包装的”(prepackaged)破产。
还通过了一些法律修正案,以鼓励企业更多的申请第十三章项下而非第七章项下的破产。
2005年通过的破产法修正案是对这些法律的最新修正,破产法由注重债务人的权力转向注重债权人的权力。
政治形势、公众观点以及经济形势的变化等,都会对未来的破产法产生重要的影响。
有关破产的更多信息,请查看下一页上的链接。
美国以外的破产
在美国以外,虽然关于破产的法律和观念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则通常是一样的,债务人可依法被免除其债务或制定偿债计划。
日本的公司破产法类似于美国的法律。
然而,过去在日本,破产案例极其少见。
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更倾向于通过安排银行贷款或自行与债权人制定偿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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