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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浙江油田公司页岩气勘探开发项目经理部
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页岩气勘探开发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内的承包商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履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HSE承诺,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浙江油田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与环境实施细则》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页岩气勘探开发项目经理部范围内开展地震、钻井、测井、录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地面工程等施工作业的所有承包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分管项目经理部安全工作;项目经理部分管各业务经理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项目经理部安全监督负责日常检查安全生产,排查整改事故隐患;项目经理部现场工程监督,对所有监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的义务,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项目经理部的承包商HSE管理实行总体承包,分级负责,即由派出作业单位的承包商负总负责,作业单位负直接管理责任,项目经理部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与承包商签订施工作业项目的合同或协议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合同内应明确双方的HSE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承包商应定期(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作业单位的HSE管理进行检查,浙江油田质量安全环保处对作业单位的HSE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配合质量安全环保处履行监督、检查、培训和协调等职责。
并根据作业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事故调查和紧急救援等程序,对承包商及作业单位制定出的现场各种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批。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的HSE职责:
a)及时传达贯彻公司有关HSE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b)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作业单位HSE检查;
c)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工伤者及时组织抢救治疗;
d)对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工作负责,做好防火、防触电、防交通事故和防食物中毒等工作;
e)对项目经理部成员进行HSE注意事项的教育和警示提醒。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监督HSE职责
a)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和作业监督监护情况。
b)作业人员执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安全环保责任制情况。
c)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d)安全技术措施(含事故隐患整改)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e)承包合同中安全生产条款履行情况。
f)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情况。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监督权利:
a)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或生产、施工人员报告有关安全情况,回答有关安全问题。
b)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或生产、施工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文件、图表及证件。
c)必要时,可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对作业设施及其相关设备进行第三方安全检测。
d)在发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时,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作业,排除险情。
第十一条承包商和作业单位应根据当地环境和项目风险制定项目HSE作业计划书和HSE作业指导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开展危害识别和进行动态风险管理,落实HSE“两书一表”(作业计划书、作业指导书、HSE检查表)。
第十二条承包商和作业单位应配备或明确专职HSE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承包商和作业单位在作业期间应满足浙江油田的HSE管理要求,执行浙江油田的HSE管理规定。
第三章HSE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根据《浙江油田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管理暂行规定》对承包商执行市场准入和HSE准入许可制度,承包商的HSE资格审查由浙江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查。
未办理HSE准入的承包商禁止在页岩气项目组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要定期对承包商和作业单位进行HSE管理体系审核和检查。
HSE管理体系审核和检查可合并进行,正常情况下频次一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承包商和作业单位要根据作业项目编制《HSE作业计划书》,规范承包商和作业单位的HSE管理。
第十七条承包商和作业单位要对质量安全环保处或项目经理部审核和检查出的不符合项进行认真整改并限期关闭。
第四章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部对承包商和作业单位定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及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专业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开具整改通知单,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归档,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复查或反馈记录。
第二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并按照本规定及《浙江油田公司反三违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承包商和作业单位应认真整改、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项目经理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承包商和作业单位要建立现场安全隐患台帐,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作业单位负责整改,项目经理部负责验收。
第二十三条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承包商和作业单位应积极扣除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执行公司和项目经理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部监督承包商和作业单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消防器材、设施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配置。
承包商及作业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二十六条承包商及作业单位要加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开展防火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油气泄漏,杜绝非许可的点火源存在;严格执行浙江油田公司和项目经理部消防安全、工业动火作业、防雷防静电、危险品等专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包商及作业单位所在的作业现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六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承包商及作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浙江油田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承包商及作业单位要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确保交通安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条承包商及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载GPS的动态监控,对车载GPS监控到的交通违章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及时处理车载GPS存在的故障,并建立健全车载GPS监控记录。
第七章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三十一条承包商及作业单位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第三十二条承包商及作业单位要开展职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改善施工作业中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三十三条承包商及作业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警示设施。
第三十四条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的通道;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和生活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
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三十六条承包商及作业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给作业人员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和用具,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要求。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根据特殊规定和需要,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防止发生职业病。
第八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承包商及作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环保法律、规定和中石油关于环保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承包商及作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制定环保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明确各班组、岗位的环保职责,制定环保分级控制指标。
第三十九条承包商及作业单位要组织并做好污染防治、清洁生产、“三废”综合利用工作;监督污染物的生产和排放,对污染物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各项环保指标符合当地政府的环保要求。
第四十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石油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做到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项目中的污染防止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第九章应急管理
第四十一条承包商及作业单位要健全应急组织机构,负责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督促演练,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四十二条发生突发事件后,承包商及作业单位应执行既定的应急救援预案。
作业单位负责人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对事态做出初步分析判断,确定应急处理措施,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部,并根据授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四十三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项目经理部应迅速向公司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汇报,加强与上级和周边相关方的沟通,自觉接受上级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品、环境污染、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各类突发灾情、险情。
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并按规定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十章事故管理
第四十五条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加强事故管理工作。
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调查、分析,并按照规定统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上报项目经理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四十七条发生事故后,项目经理部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地调查事故。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项目经理部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八条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及善后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一章业绩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九条项目经理部对承包商及作业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年度(或单项目)HSE业绩考核。
项目经理部在工程项目结束后对作业单位的健康安全环境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填写在《承包商HSE业绩评价表》中,报送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第十二章专业作业单位安全环保管理
一、钻井作业单位安全环保管理
第五十条钻井工程承包单位、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未按照安全及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企业制度及约定组织生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20000元违约金:
1、特种设备(井控装备、压力容器、锅炉)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合格证而投入使用的。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人身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设备、材料等的。
3、未按设计安装井控装备的。
4、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二开、三开或钻开油气层的。
5、井控装备有严重故障无法正常工作的。
6、防喷演习达不到实战要求的。
7、未按设计要求配备H2S或其它易燃、有毒气体监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或带班干部、技术员未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的。
8、其它相类似违约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10000元违约金:
1、井控装备(封井器、压井与节流管汇、泥浆放喷与回收管线、远控台等)安装不合格的。
2、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3、井控装备管线堵塞未及时发现的。
4、井控装备、高压油气水管线、重泥浆的防冻保温措施不落实,造成控制闸门、重泥浆、管路冻堵未及时发现的。
5、内防喷工具不全或工具不能正常使用的。
6、在三类及以上级别区域动火、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的。
7、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动火或降低动火级别的。
8、未编制HSE“两书一表”,或“HSE作业计划书”未按“一井一案”编制的。
9、特种作业未办理作业票的。
10、其它相类似违约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5000元违约金:
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井控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质的。
3、坐岗制度、24小时干部值班制度不落实的。
4、井控装备(压井管汇、四通、封井器、节流管汇、远控台)控制闸门的开关状态不正确,标示牌和压井提示牌不挂、不全、不正确的。
5、未按设计要求做地破试验或地破试验数据填写不真实的。
6、加重材料未按要求储备或重泥浆无搅拌维护记录的。
7、“HSE作业计划书”、“应急救援预案”未向井队员工交底,或防喷演习、应急演练记录不真实的。
8、井场入口处、钻台、机泵房、宿舍区等安全警示牌、逃生路线、风向标等不全、不明显的。
7、机具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装置(护栏、护罩、护网、联锁、自动保护等)不齐全完好的。
8、用电设备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不符合标准,或电气线路不规范,电线裸露、闸刀开关缺盖,或井场生产区电器不防爆的。
9、消防设施(器材)不全或器材过期失效的。
10、锅炉、油罐、发电机、电气焊房、远控台等设备间的安全距离不够,未制定防范措施的。
11、井场污水、泥浆漫流,或设备、油水管线跑冒滴漏的。
12、井场排污沟、钻井液池未按要求铺设防渗布。
13、不按时上交单井井控资料台帐、安全环保总结、隐患整改回执单、以及井下出现后效以上险情的处理报告等的。
14、其它相类似违约行为的。
二、测井、录井、固井、泥浆等技术服务及地面工程建设作业单位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录井、测井、固井、泥浆等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未按照安全及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企业制度及约定组织生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20000元违约金:
1、仪器设备(综合录井仪、地化录井仪、测井仪器、)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合格证而投入使用的。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人身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设备、材料(包括泥浆材料)等的。
3、未按设计要求安装录井、测井设备的。
4、录井、测井、固井装备有严重故障无法正常工作的。
5、未召开测井、固井前安全分析协调会的。
6、未按设计要求配备H2S或其它易燃、化学有毒气体监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消防设施,源车没有按指定地点停放及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隔离带,或带班干部、技术员未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的。
7、地面施工涉及爆破、大型挖掘未按规定设置隔离带、警示标志,造成行人伤害事故的。
8、其它相类似违约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10000元违约金:
1、录井设备(综合录井仪、传感器、监视器、岩屑岩心取样台)、测井设备、固井设备和泥浆设备安装、调试不合格、不齐全的。
2、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3、H2S或其它易燃装置没有安装到位的。
4、未编制HSE“两书一表”,或“HSE作业计划书”未按“一井一案”编制的。
5、特种作业未办理作业票的。
6、其它相类似违约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5000元违约金:
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质的。
3、未按设计要求取样或施工原始数据录取不真实的。
4、“HSE作业计划书”、“应急救援预案”未向录(测)井队员工交底,或防喷演习、应急演练记录不真实的。
5、用电设备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不符合标准,或电气线路不规范,电线裸露、闸刀开关缺盖,或井场生产区电器不防爆的。
6、消防设施(器材)不全或器材过期失效的。
7、其它相类似违约行为的。
三、井下作业、试气作业单位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井下作业、试油试气作业工程承包单位未按照安全及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企业制度及约定组织生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20000元违约金:
1、特种设备(井控装备、压力容器、锅炉、安全阀)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合格证而投入使用的。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人身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设备、材料等的。
3、未按设计安装井控装备及试压的。
4、井控装备有严重故障无法正常工作的。
5、防喷演习达不到实战要求的。
6、未按设计要求配备H2S或其它易燃、有毒气体监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或带班干部、技术员未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的。
7、其它相类似违约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10000元违约金:
1、井控装备(封井器)安装、试压不合格的。
2、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井控证、H2S证等)上岗作业的。
3、射孔时要未有专人负责观察井口,发现出气后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在页岩气放喷作业施工不认真检查放喷工具,未装好防喷管、防喷盒。
5、不按相应规范要求起下管柱的造成井喷的。
6、在三类及以上级别区动火、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的。
7、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动火或降低动火级别的。
8、未编制HSE“两书一表”,或“HSE作业计划书”未按“一井一案”编制的。
9、特种作业未办理作业票的。
10、其它相类似违约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5000元违约金:
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井控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质的。
3、坐岗制度、24小时干部值班制度不落实的。
4、井场内吸烟或饮酒的。
6、“HSE作业计划书”、“应急救援预案”未向井队员工交底,或防喷演习、应急演练记录不真实的。
7、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8、井场内设备、燃料、药剂等不按规定摆放,存在安全隐患的。
7、没有井场安全警示牌的。
8、用电设备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不符合标准,或电气线路不规范,电线裸露、闸刀开关缺盖,或井场生产区电器不防爆的。
9、消防设施(器材)不全或器材过期失效的。
10、锅炉、油罐、发电机、电气焊房、远控台等设备间的安全距离不够,未制定防范措施的。
11、井场污水、泥浆漫流,或设备、油水管线跑冒滴漏的。
12、井场排污沟、油管架下未按要求铺设防渗布。
13、不按时上交单井井控资料台帐、环保总结、隐患整改回执单、以及井下出现后效以上险情的处理报告等的。
14、其它相类似违约行为的。
四、物探作业单位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物探地震承包单位未按照安全及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企业制度及约定组织生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20000元违约金:
1、特种设备(仪器)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合格证而投入使用的。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人身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设备、材料等。
3、震源车行驶时,在震泊平台或其他部位有人搭乘的。
4、民爆器材管理不善,遗落、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5、放炮警戒不严,给村民、行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6、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合法有效的操作证的。
7、哑炮处理不当,给当地人、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10000元违约金:
1、无哑炮登记资料、哑炮处置措施的。
2、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采购证、运输证、储存证、使用证的。
3、民爆器材管理不善,遗落、丢失的。
4、营地垃圾肆意丢弃,给地方造成危害或引起民事纠纷的。
5、未编制HSE“两书一表”,或“HSE作业计划书”未按“一线一案”编制的。
6、特种作业未办理作业票的。
7、其它相类似违约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5000元违约金:
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井控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质的。
3、民爆物品车辆不安全、合理停放的。
4、炸药没有专人负责,出、入库不能兑账的。
5、“HSE作业计划书”、“应急救援预案”未向井队员工交底,或防喷演习、应急演练记录不真实的。
6、检波器电缆穿越公路没有设立安全警标志的,无人监护,指挥过往车辆的。
7、消防设施(器材)不全或器材过期失效的。
8、其它相类似违约行为的。
五、地面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地面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安全及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企业制度及约定组织生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20000元以上违约金:
1、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合格证而投入使用的。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人身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设备、材料的。
3、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的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的。
4、违反浙江油田公司相关安全生产规定的。
5、其它相类似违约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将按照以上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事故处理
第六十四条对生产安全、质量与环保责任事故的处理:
1、施工作业现场发现“三违”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1000元~10000元的处罚。
2、一般C级安全事故扣除承包商10000元违约金;一般B级安全事故扣除承包商20000元违约金;一般A级安全事故扣除承包商50000元违约金;
3、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扣除承包商100000元以上违约金。
4、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扣除承包商20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违约金。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项目组将按照实际损失向承包商及作业单位索赔损失。
5、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扣除承包商50000元违约金。
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扣除承包商100000元违约金。
6、对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破坏事故现场的,经查证属实,加倍处理。
7、对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扣除违约金的同时吊销“HSE准入证”。
8、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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