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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指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文件
公大发〔2010〕24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业经2010年6月18日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校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院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送:
校领导
发:
校属各单位(存档3份共印15份)
公安大学办公室2010年6月29日印发
承办人:
常培峰校对:
许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制度,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履行职责义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师德一票否决制”的原则。
(三)坚持评聘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标志,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的必备条件。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精神,对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状况,综合考虑自然减员、岗位空余、岗位预留等因素确定评审指标。
第四条通过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促进人才的优化组合,形成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梯队,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调动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评审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全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二)决定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的人员组成。
(三)制定评审的工作方案。
(四)组织制定、修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定。
(五)审定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
(六)确定各系列、各单位的指标分配。
(七)决定评审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资格审核小组,成员5~7人。
组长由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组织人事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资格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二)申报晋升人员的晋升条件。
(三)完成公安业务实践情况。
(四)年度考核情况。
(五)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或成绩单),免试人员的免试条件。
(六)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七)课时量、工作量。
(八)科研成果、教学研究成果。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评审学校具有终审权系列、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其他系列、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委会主任由校长担任,评委会委员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2/3。
评委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由5~11(单数)人组成。
委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估,确认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向评委会推荐评审人选。
第八条建立评审委员库,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选择人员组建评委会和学科评议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符合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在本校从事本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三)全国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要求或符合免试条件。
(四)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五)专业课教师申报晋升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在申报前完成一年的公安业务实践锻炼任务;公共基础课教师不作公安业务实践要求。
(六)连续脱产学习或出国留学半年以上人员,在学习期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上一年在有终审权的评委会上没有通过者,如无新的、所从事专业领域内的科研成果,不得参评。
其中,参评教授的新科研成果应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已完成的校级以上(含)科研项目,或正式出版的著作,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的科研奖励。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有终审权的评委会上连续两年没有通过者,停止申报一年。
第一十条下列人员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理论、国家法律法规等错误言论,对学生确立正确理想信念和政治信仰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三)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的。
(四)无故旷教或无故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影响恶劣的。
(五)教学工作敷衍塞责,违反教学纪律,屡教不改,造成严重教学事故、实验事故和社会实践事故的。
(六)对学生安全工作不负责任,或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七)以教谋私,以考试分数等谋财、谋物、谋色,影响恶劣的人员。
(八)两年内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考试作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最近一次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或一年内受过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十)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或因违法违纪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之中的。
第一十一条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申报讲师
1.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专著、编著、译著、教科书5万字以上,或参加过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
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按有关规定确定讲师任职资格。
(二)申报副教授
1.申报副教授的基本条件
(1)具备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系统承担1门(含)以上课程的教学,专业课教师能够承担警务实训或公安业务培训任务。
专业课教师年均课时须在144学时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课时须在216学时以上。
申报前最近4学期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均须为良好以上等次。
(3)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教育研究(含教育训练)论文1篇(为第一作者),或主持完成校级教改项目1项,或参加省部级(含)以上教改项目1项(排名前5位),或获得省部级(含)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国家级奖排名前7位,省部级奖排名前5位)。
(4)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公共基础课教师可为核心期刊论文1篇和普通期刊论文2篇),其中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出版专著、编著、译著、教科书15万字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可为10万字以上)。
②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省部级以上(含)科研项目1项(国家级排名前7位,省部级排名前5位),或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2项。
③科研方面获省部级以上(含)奖1项(国家级奖排名前7位,省部级奖排名前5位)。
④具有为中央部门决策、立法提供依据及作为高级警官培训授课内容的公安理论研究成果1项。
⑤独立著有本学科学术专著。
⑥在理论、技术、教学法和管理方面具有创新成果,并进行成果转化,创造出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
⑦发表论文数量达到基本条件加倍量。
35岁以下申报者,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均为第一作者),且有2篇学术论文(均为第一作者)被SCI、EI、ISTP、SA、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并同时具备(4)中①~⑥条件之二的,并且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被评为优秀的,可不占用本单位推荐名额。
2.申报副教授的破格条件
(1)教学方面,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须承担警务实训或公安业务培训任务,专业课教师年均课时在180学时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课时在252学时以上,参加省部级(含)以上教改项目1项(排名前5位)。
(2)科研方面,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均为独立完成),且有3篇学术论文(均为独立完成)在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者有2篇学术论文(均为独立完成)被SCI、EI、ISTP、SA、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并且具有为中央部门决策、立法提供依据及作为高级警官培训授课内容的公安理论研究成果1项,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独立著有在本学科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学术专著。
②获国家级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及教学成果奖等),或省部级一、二等奖,并为主要完成者(国家级奖排名前5位、省部级奖排名前3位)。
③主持完成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1项。
(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2次被评为优秀,且任职年限不得少于4年。
(三)申报教授
1.申报教授的基本条件
(1)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承担1门主干基础课或者2门(含)以上课程的教学,专业课教师须承担警务实训、在职培训或研究生授课任务。
专业课教师年均课时须在144学时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课时须在216学时以上。
申报前最近4学期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均须为良好以上等次。
(3)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教育研究(含教育训练)学术论文1篇(为第一作者),或参加省部级(含)以上教改项目1项(排名前5位),或获得省部级(含)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国家级奖排名前7位,省部级奖排名前5位)。
(4)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公共基础课教师可为核心期刊论文2篇和普通期刊论文2篇),其中第一作者不少于3篇,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出版专著、编著、译著、教科书20万字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可为15万字以上)。
②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7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3项。
③科研方面获省部级以上(含)奖1项(国家级奖排名前7位,省部级奖排名前5位)。
④具有为中央部门决策、立法提供依据及作为高级警官培训授课内容的公安理论研究成果2项。
⑤独立著有本学科学术专著。
⑥在理论、技术、教学法和管理方面具有创新成果,并进行成果转化,创造出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
⑦发表论文数量达到基本条件加倍量。
40岁以下申报者,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均为第一作者),且有3篇学术论文(均为第一作者)被SCI、EI、ISTP、SA、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并同时具备(4)中①~⑥条件之二的,并且年度考核有2次以上被评为优秀的,可不占用本单位推荐名额。
2.申报教授的破格条件
(1)教学方面,任现职以来,承担警务实训、高级警官培训和研究生授课任务,专业课教师年均课时在180学时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课时在252学时以上,主持省部级(含)以上教改项目1项。
(2)科研方面,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均为独立完成),且有4篇学术论文(均为独立完成)在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者有3篇学术论文(均为独立完成)被SCI、EI、ISTP、SA、SSCI收录或《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并且具有为中央部门决策、立法提供依据及作为高级警官培训授课内容的公安理论研究成果2项,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独立著有在本学科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学术专著。
②获国家级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及教学成果奖等),或省部级一等奖,并为主要完成者(国家级奖排名前5位、省部级奖排名前3位)。
③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3次被评为优秀,且任职年限不得少于4年。
第一十二条申报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申报中职的基本条件
1.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初级职务4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编著、译著、教科书5万字以上,或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按有关规定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申报副高职的基本条件
1.具备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获博士学位,担任中级职务2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著、编著、译著、教科书10万字以上。
(2)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省部级以上(含)科研项目1项(国家级排名前7位,省部级排名前5位),或校级科研项目2项(排名前3位)。
(3)获省部级以上(含)奖1项(包括教管、工程、实验、图书、出版、卫生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领域内的有关奖项,国家级奖排名前7位,省部级奖排名前5位)。
(4)具有为中央部门决策、立法提供依据及作为高级警官培训授课内容的公安理论研究成果1项。
(5)独立著有本学科学术专著。
(6)在理论、技术、教学法和管理方面具有创新成果,并进行成果转化,创造出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
(7)发表论文数量达到基本条件加倍量。
(三)申报正高职的基本条件
1.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第一作者不少于3篇),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著、编著、译著、教科书15万字以上。
(2)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省部级以上(含)科研项目1项(国家级排名前7位,省部级排名前5位),或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2项。
(3)获省部级以上(含)奖1项(包括教管、工程、实验、图书、出版、卫生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领域内的有关奖项,国家级奖排名前7位,省部级奖排名前5位)。
(4)具有为中央部门决策、立法提供依据及作为高级警官培训授课内容的公安理论研究成果2项。
(5)独立著有本学科学术专著。
(6)在理论、技术、教学法和管理方面具有创新成果,并进行成果转化,创造出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
(7)发表论文数量达到基本条件加倍量。
(四)申报副高职、正高职的破格条件
申报副高职、正高职的破格条件分别比照破格申报副教授、教授的科研、年度考核、任职年限条件执行。
第一十三条承担援藏任务的人员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评审时不占本单位岗位职数。
第一十四条对在政治思想、教学科研及其他科学技术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人员,或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特殊需要的人员,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可以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一十五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照公安部及委托评审单位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转系列评审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程序相同。
评审程序为:
(一)个人申报
符合学校申报条件的申报人须按照要求,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申请,并提交填写真实、准确的申报表及论文著作和相关证书等。
(二)基层单位推荐
校属各单位组成推荐小组,负责人选推荐等有关工作(详见附件1)。
(三)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小组对各单位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运用“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对教学、科研成果进行检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审核结果报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领导小组。
凡不符合申报条件者或在评审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被推荐资格。
(四)学科评议组评审
经资格审核合格后,各专业学科评议组对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水平、业绩和成果进行评审(有关人员可旁听)。
学科评议组采取专业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在学科评议组评审会议上就个人学术代表作及有关学术问题进行答辩,学科评议组专家对参评人员学术水平和能力做出客观评价(详见附件2)。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评审权限开展评审工作。
学科评议组组长向评委会报告学科评议组评议意见。
出席学科评议组、评委会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评委总人数的2/3(不含)以上,评审方为有效。
评审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申报人必须得到到会人数2/3(不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学科评议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中采取完全回避原则,如评委本人或其亲属、配偶参评时,该评委不能参加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
第一十六条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资格认定、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校申请复核。
第一十七条评审通过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审批权限,报校党委会审批,或经党委会审定后报送相应的上级评委会评审。
第五章评审纪律及监督
第一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伪造学历(学位)、资历、奖励、外语、计算机等证明材料。
(二)伪造、谎报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成果。
(三)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四)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五)伪造注释。
(六)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七)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八)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评审过程中拉票或贿赂各级评审组织成员。
(九)有其他学术不端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一十九条各级评审组织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具体意见。
成员对评审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除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外,涉及参评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评议意见、评审会议讨论情况及工作具体进程均为保密范围。
第二十条各级评审组织成员要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条件开展工作,客观公正,严守纪律。
对发现有下列违反评审纪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审组织成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索取、接受参评人员的财物。
(二)接受参评人员的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评审过程中为参评人员拉票。
(四)私自泄露评审工作中涉及保密的有关情况。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参评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领导小组公布评审工作监督信箱和监督电话,教职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向学校反映评审中的违规问题,提出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意见和建议。
来信、来电人应署实名,匿名一般不予受理,学校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为每年的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第二十三条制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指标体系”,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附件4和附件5)。
第二十四条参评人员的教学、科研成果均应是所从事专业领域内的研究成果。
参评人员应直接参与所申报教学、科研成果的研究工作,严禁申报成果“挂名”行为。
第二十五条担任辅导员的教师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根据专业在相关系、部申报,担任辅导员期间原则上不作教学工作量要求。
应届博士毕业生担任两年辅导员期间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公安业务实践锻炼任务可在评职后完成。
第二十六条来校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届毕业生,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攻读学历、学位的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
第二十七条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条件执行的,取消有关人员的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参评教师、教管、工程、实验、图书、出版、卫生、会计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参加社会化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通过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后,由学校推荐参加社会化评审。
其中需参加国家专门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前须经学校批准,考试合格后参加学校评审。
第三十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以考代评”专业系列人员申报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经学校批准,参加专门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情况聘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29日公布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公大发〔2008〕1号)及2009年4月30日公布的《关于调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部分条款的意见》(公大发〔2009〕9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校属单位推荐小组有关要求
2.学科评议组会议程序及要求
3.申报条件的有关说明
4.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指标体系
5.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指标体系
附件1:
校属单位推荐小组有关要求
一、人员构成
校属单位推荐小组原则上由5~11人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总数的2/3,成员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方案。
(二)公开展示申报人教学科研成果,审查学术不端行为。
(三)审核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公示审核结果。
(四)送审申报人员学术代表作。
(五)召开推荐小组会议,根据岗位设置、人才结构和申报人的任职条件、学术水平等情况,推荐参评人选。
(六)报送有关评审材料。
三、推荐小组会议程序及要求
(一)出席推荐小组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推荐小组总人数的2/3(不含)以上方为有效。
(二)个人陈述。
申报人员须到会进行个人陈述,介绍任现职期间的教学成果、科研创新、工作业绩、公安业务实践及获奖等情况。
(三)学术评议。
小组成员审阅申报材料和同行专家鉴定,在充分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和能力做出评价。
(四)记名投票。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推荐进行表决,申报人必须得到到会人员1/2(不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形成书面推荐意见、确定推荐排序。
附件2:
学科评议组会议程序及要求
一、专业答辩。
参评人员须到会进行专业答辩,介绍任现职期间的教学成果、科研创新、工作业绩、公安业务实践及获奖等情况,并对代表作进行简要说明。
评委就代表作及有关学术成果提问,参评人员进行答辩。
二、学术评议。
评委审阅申报材料和专家鉴定,结合申报人答辩情况,对每位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做出评价。
三、记名投票。
四、撰写评议意见。
评委对评议和投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撰写学术评议意见并提交校评审委员会。
附件3:
申报条件的有关说明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初级职务4年以上”是指:
(一)实验系列人员:
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初级职务4年以上;或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初级职务5年以上。
(二)其他系列人员: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初级职务4年以上。
二、学时指实际授课时数。
三、公共基础课教师指在理科基础课教研部、马列理论课教研部从事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和从事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普体、计算机等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
专业课教师指公共基础课教师以外的其他教师。
四、2010年4月19日之前发表的学术论文刊发期刊类别的认定标准为:
(一)核心期刊指收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人文和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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