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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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
国家标准《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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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
(20068439-T-322)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标准化建设是货代物流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行业规范管理的客观要求。
国际上货运代理已从传统、单一的服务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供应链管理、物流服务、多式联运的管理者、组织者和经营者,在国际货物流通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以下简称《质量要求》)制定任务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提出,报国家商务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纳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修订项目计划,项目编号20068436-T-322。
(二)主要工作过程
2007年3月承接本标准的制订任务后,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北京交通大学在2007年4月成立了以林忠为组长、王喜富为副组长的课题组。
课题组在2007年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各省市协会、会员企业、院校和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建立了有关标准制订沟通联络关系,确保标准的制订与国际接轨。
2007年3月在中国国际货代协会第二届第一次全国理事会上,课题组介绍了本标准制订的意义、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实施方式、标准框架等,得到了商务部主管部门领导、各理事单位(船东、货主、大中型货代物流企业)一致认同和肯定。
认为标准的制订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都表示将予以积极参与。
随后,课题组开始收集、整理资料,并与有关企业和研究单位征询自愿参与制订工作,并于2007年5月形成初稿。
到2007年6月,课题组向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各省市协会、部分院校征求初稿的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课题组对标准的结构和内容进行调整,形成第二稿。
2007年8月,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向中国外运集团公司、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中铁物流有限公司、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新时代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企业发函请求为课题组到企业调研和征求意见提供方便。
2007年9月,课题组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第三稿。
2007年9月15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在其网站上发布第三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9月25日,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上,中国货代协会向45位,包括中远集团、中海集团、中国外运集团、五矿集团、中化集团、中钢集团、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大田集团、锦程物流集团在内,常务理事单位印发第三稿(书面)征求意见稿。
为了配合标准的制订工作,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在会上要求各理事单位派员参加标准专家组。
2007年10月17-18日在北京召开第一次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会议由课题组组长林忠主持,赵沪湘会长作了重要讲话,对货代物流标准化的建设提出了重要意见。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胡剑萍处长、条法司荣民副处长、外贸司王勇副处长、外资司唐颂先生应邀参会并作重要讲话。
共有四十名由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协会、院校、专家、律师等组成的委员会委员参会。
各位委员准备充分、态度认真,按要求对征求意见稿逐条讨论,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2007年11月,课题组在原国家标准委审查部周思源主任的指导下,根据全体委员会会议的意见,对第三稿进行修改和补充,最终形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第四稿)。
(三)征求会员企业与专家的意见
在本次制订的各阶段工作中,在本次制订的各阶段工作中,都得到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企业、专家的大力支持,使得本稿具有完整性、普遍性、科学性、实操性和前瞻性。
使得本稿具有完整性、普遍性、科学性、实操性和前瞻性。
参与本次制订工作的国内大型货代物流企业有:
二、制订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随着国内、国际货代物流发展,无论在理论研究,社会实践、企业运作,还是宏观管理都上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所以标准的制订一定要反映发展以后的中国货代物流业市场的需求,并适度超前。
力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兼顾宏观与微观的同时侧重微观(企业)的需求。
(二)指导编写原则
1、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国际货物流通的全过程,仅对主要业务环节的作业规范提出要求。
2、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一个特点,就是其实施服务的效果受外界因素影响较甚,尽量避免以具体时间为要求。
3、对作业规范的要求,以做到事前“提请”或“提示”客户应“注意”或应“约定”清楚服务范围、内容、程序、特殊要求等等,预防发生争议或给客户造成损失,这是作业规范的最基本的要求。
4、对作业规范的表述,注重精练但不宜过于简单而失去实用性。
5、注重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作业规范的表述,尤其需要在合同中体现或要求的部分,使标准更具有指导性、适用性、实用性。
6、以时俱进,适度超前。
三、有关本标准制订的技术说明
(一)作业范围。
以服务对象、作用界定货运代理的作业范围。
(二)作业风险和责任保险。
作业风险以货运代理在作业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所处的法律定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的不同,分为代理人和当事人作业风险。
(三)主要业务环节。
国际货运代理由传统的单一业务,发展到今天成为供应链管理、物流服务、多式联运的管理者、组织者、经营者,其业务范围十分广泛,很难对所涉及的所有业务环节的作业规范提出具体要求,仅对主要的业务环节,按通常的服务流程进行表述。
(四)在各主要业务环节中的作业规范要求,是根据货运代理和客户日常签订的合同为基础进行展开,以事前“提请”或“提示”客户应“注意”或应“约定”,明确货运代理的服务范围、内容、程序、特殊要求等等,预防发生争议或给客户造成损失。
(五)遵照专家的意见,纠正以往征求稿中过于偏重海运业务,并增加国际铁路联运的内容。
(六)附录为资料性附录,是部分主要作业的业务流程和程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目次
1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中钢集团公司、锦程物流(集团)公司、浙江双马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北京交通大学、中钢国际货运公司、新锦程物流公司、上海宝霖国际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办、重庆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作业规范
推荐国家标准项目编号:
20068439-T-322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各主要业务环节中作业流程和作业规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际货运代理和与其业务相关的企业,也可作为对企业进行规范与管理的依据。
1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本标准。
12.1
国际货运代理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ing
由传统单一货运代理业务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已成为供应链的管理者、现代物流服务的组织者、多式联运的经营人的统称。
12.2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ingenterprises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备案和业务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物流等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企业”或“货运代理”。
12.3
货运代理服务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ingservice
为客户提供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综合性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板、包舱)、托运、配载、换单、缮制单证、仓储、分拨、中转、集装箱的装拆箱;海上货物运输、陆上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管道运输、江河货物运输及相关的短途运输;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国际铁路联运、国际快递;代理报关、报检、报验、保险;运费、杂费收付及结算;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物流服务以及包装、装卸、信息和咨询等有偿服务,以收取有偿服务报酬的经济活动。
12.4
国际货运代理作业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ingoperation
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各个环节的任务,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分支机构及其雇佣的某个机构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
12.5
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multi-modaltransport
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12.6
多式联运经营人internationalmulti-modaltransportoperator–MTO
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其为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12.7
多式联运分包商subcontractorsofmultimodaltransport
根据多式联运业务的需要,能为货运代理提供国际多式联运运作资源保障的下线企业或个体,包括但不限于:
各种类型的运输企业或车主,仓库业主,装卸机具或包装设备等设备拥有者;物流IT企业,以及上述企业或机构的代理人等。
12.8
运单waybill
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缔约运输契约的凭证,承运人收运货物的证明文件。
如海运运单、航空货运单、空运分运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国际多式联运运单、FIATA运单、快递运单等。
12.9
“电放”telexrelease
即电报放货。
在装货港货物已装船,承运人签发提单后,托运人再将全套提单交回承运人,并指定收货人,承运人以电讯方式授权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但因此托运人和收货人要出具保函。
12.10
仓储warehousing
利用仓库存放、储存物品,并根据需要交付使用的之行为。
仓储活动包括存储保管、存期控制、流通控制、流通加工、数量管理、质量维护、出入库管理、整合运输和配载、分拣和组合、仓储质押等。
12.11
委托人entrustingparty
与货运代理签订合同、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或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
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所有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12.12
长江内河支线运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ingenterprisesinvolvedinYangtzeRivertransport
利用长江水道向委托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综合物流服务及相关业务的、并具有签发多式联运单证或无船承运人单证资质的企业。
12.13
支线船feederships
从事长江内河支线运输的船舶。
12.14
干线船routinglinerships
就长江内河支线运输而言,从事海洋干线运输的船舶。
12.15
一程船、二程船firstvoyagevessels,secondvoyagevessels
就长江内河支线运输而言,出口一程船为支线船,二程船为干线船;进口一程船为干线船,二程船为支线船。
13 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范围
13.1 以服务对象分类
根据货运代理的不同服务对象,其作业内容可包括,但不仅限:
a)为发货人服务
代替发货人承担在各种不同阶段的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业务,包括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合理的货物运输路线;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选择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尺码);代办货物的保险;拼装货物;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将货物存仓(如果需要的话);安排货物到装运港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手续,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代表托运人/收货人承付运费、关税、税收等;办理有关运输的外汇交易;取得承运人签发的各种单证,并交付发货人,监督货物运输的进程。
b)为海关服务
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不仅代表他的客户,也代表海关当局。
c)为承运人服务
向海、陆、空承运人及时地订好足够的舱位,认定对承运人和发货人都是公平合理的费率,安排在适当的时间里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与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的运费结算等问题。
货运代理与承运人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
13.2 以服务作用分类
根据在提供服务中所起的作用,其作业内容可包括,但不仅限:
a)向客户提供有关服务的意见或建议的顾问
b)综合物流服务、多式联运的组织者
c)进出口代理
d)负责接运;包装和标记;向承运人订舱;向承运人交货;签发货物运输单证;监督离港;向客户发速遣通知;从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卸下货物;合并运输、货物拆卸及清关。
e)转运代、二次货运代理
f)承运人
g)委托人
h)契约承运人
i)多式联运经营人
j)分包商
k)运输延伸——提供物流服务
13.3 国际货运代理与相关部门的联系
在提供上述服务中与相关部门包括政府当局和某些公共机构建立、发展和保持联系。
14 国际货运代理主要作业风险和责任保险
14.1 作为代理人的主要风险
代理人主要风险包括:
a)因安排运输疏忽,错发、错运、错交、迟延运输货物,遗漏、错误缮制、签发运输单证、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费用损失。
b)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c)因临时保管不善,造成委托人的货物损失。
d)因选择承运人、仓储保管人不慎,造成委托人的货物损失。
e)因交付、接收货物疏忽,没有取得当时货物状况的证据,导致委托人不能向责任人索赔的损失。
f)因装箱、拆箱、拼箱操作失误,造成委托人货物损失。
g)因自身过错造成他人集装箱箱体及附属设备损坏。
h)因报关、报检失误,违反进出口管制规定或海关、商检、动植物检验、检疫机关要求而被有关当局征收额外的税费,处以相应的罚款。
i)因代办保险失误,漏保、错保、申报错误,造成委托人不能或难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j)因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14.2 作为当事人的主要风险
当事人的主要风险包括:
a)因运输工具本身发生火灾、爆炸、碰撞、倾覆,造成运载货物的损失。
b)在运输、看管、仓储、搬运、装卸、包装、保管的过程中货物被盗窃、污染、雨淋水淹、冲走,造成整件或部分损毁、灭失、污染、变质。
c)运输过程中因挤压、碰撞、震动造成货物的破碎、弯曲、折断、散落。
d)因包装不善,配载、积载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e)错发、错运、错交致使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的运费损失。
f)因其他原因迟延交付货物而被货主追究违约责任。
g)因违规装运危险货物、特种货物,而对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造成损坏。
h)因操纵运输、装卸、搬运工具,使用集装箱不当,损坏其他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拖车等承载工具造成的损坏。
i)因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油、润滑油、电源,而对出租人出租的运输、装卸、搬运工具、承载工具造成的损害。
j)因自有或租赁承载工具及所载货物重量申报不实而造成的运输、装卸、搬运工具、设备损坏和他人的人身伤害。
k)因驾驶运输、装卸、搬运工具不当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因发生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m)因信息系统损毁、故障、软件错误、漏洞而给客户造成的财产和费用损失。
n)因违规丢弃包装、捆绑、衬垫物料,清理、排放残留货物、废水、废渣、废油、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
15 主要业务环节作业规范要求
15.1 委托代理
接受客户的委托时,应与其签订货运代理委托书。
委托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a)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全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
b)详细、明确的服务范围;
c)委托方应提供的单证及提供的时间;
d)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明确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事宜,货运代理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该合同效力及于委托方;
f)委托方和代理人的特别约定;
g)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合同价款及构成、合同价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
h)保密条款;
i)不可抗力;
j)违约责任;
一般条款。
包括法律适用;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合同的完整性;合同的分割性。
《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并入合同。
15.2 订舱
接受委托后,应根据客户提供的有关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在货物出运之前一定的时间内,及时填制订舱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订舱。
应考虑航线、运输工具、运输要求、港口(场、站)条件、运输时间等方面能否满足运输及单证的要求。
根据客户提供的具体货物名称、数量、种类、航程、时间要求、货物备妥时间、偏好之船公司或其他承运人等信息,及时报出运价。
按客户或信用证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和快速、安全、经济的运输线路,并及时安排运输。
订舱联系单所列项目必须完整、正确地填写。
危险品订舱时,要注明《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规定的等级、编号和性质(如有毒、易燃、易爆、放射性)。
贵重物品要加注货价,选配适当运输工具,保证货物安全;对按货价区分运价等级的五金、钢材,要列明FOB单价以作为支付和审核运费的依据。
重量超过5公吨的货物,应在进出口订舱联系单上注明:
成套设备和机械设备重大件(包括裸装设备及大型箱装机器);凡毛重超过20吨,长度超过12米,宽度超过2.3米,高度超过2.2米货物,应在订舱联系单上逐件注明。
各种车辆不论是否超长超宽,应注明长、宽、高以计算积载费用。
特殊货物如散油、冷藏货及鲜货、活货的订舱,应在进、出口订舱联系单上列明具体货物运输温度等要求。
接受超重、超限箱或特殊货物订舱前,应得到中转港、过境港、目的港代理的同意和托运人的收费标准书面确认。
应要求托运人准确提供货物的总长/总宽/总高/总重。
对于特种箱的货物,必须提供货物的超长/超宽/超重的具体数字,以安排舱位和作为审核时的参考。
15.3 托运
有以下情况不应接受托运:
a)非法经营进出口业务或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或个人所托运的货物;
b)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c)托运单证内容与实际出运物品明显不相符的货物;
d)明知违反运输合同规定,包装不良的货物;
e)资料不全,货物性质不清,说明模糊,没有危险品鉴定包装证书的危险品货物;
f)拖欠运费及其它费用严重,信誉不好的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
g)托运单证不齐全,单证内容不正确或托运不及时,可以不接受托运。
15.4 货物收受
收受货物宜与接单同时进行。
检查货物的外表包装是否适合运输、仓库存储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和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
货物包装外表是否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
注意在客户的订舱单上是否注明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对运输有特殊要求。
提示客户是否对货物有特殊要求,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将按普通货处理,对因此造成的货物损坏或者造成客户和/或第三人的任何损失或者责任,由客户承担。
提示客户如实申报货物名称,不得在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际规定的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对具有危险品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列明,不管客户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因由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如果托运的货物是危险品,客户应当确定该危险品等级并书面告知。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外表等要求进行货物收受并做好单证交接和记录明细。
15.5 运输、中转、集运
在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或在签订协议和以承运人身份签发运输单证时,应承担当事人责任。
应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适合的运输工具,并应谨慎处理,使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处于适航、适货,妥善配备适格的作业人员。
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以契约承运人身份,如无船承运人,开展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时,应妥当地履行承运人的义务。
无船承运人应公布运价本,内容可包括货物分级表、航线费率表、附加费表、冷藏货及活牲畜费率表等,按照各种商品的不同积载因素、不同性质和不同的价值结合不同的航线加以确定。
以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开展多式联运经营活动时,应承担合同事主的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条件:
a)资格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b)拥有国际多式联运线路以及相应的经营网络;
c)与有关的实际承运人、场站经营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d)拥有必要的运输设备,尤其是场站设施和短途运输工具;
e)拥有雄厚的资金和良好的资信;
f)拥有符合商务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g)具备自己所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线路的运价表;
h)投保责任险。
运输方式的选择
应根据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服务性的内容进行综合考察,突出的决定性因素是运输成本、运输时间、可靠性、运输能力、可用性和安全性。
其他因素包括运输货物的适应性,能适合多种运输需要的伸缩性,与其运输方式衔接的灵活性,提供货物所在地位置信息的可能性。
运输线路的选择
15.5.1.1 以效益最高、成本最低、、路程最短、、服务水准最优、、运力利用最合理、、劳动消耗最低等为目标。
15.5.1.2 尽量安排直达运输,以减少运输装卸、转运环节、运输时间,节省运输费用。
15.5.1.3 选择自然条件和装卸设备较好、费用较低的港口。
15.5.1.4 运输线路选择需考虑的约束条件:
a)满足所有收货人对货物品种、规格、数量的要求;
b)满足收货人对货物发到时间范围的要求;
c)在允许通行的时间内进行运送;
d)各运送路线的货物量不得超过运输工具容积和载重量的限制;
e)在企业现有运力允许的范围内。
选择运输线路时应注意的事项:
a)与其他环节的运输线路选择结合在一起;
b)运输线路中装卸地点的选择;
c)集运与运输线路选择。
集运的目的在于节省运输费用,提高运输工具的载运率。
运输工具与设备的选择
15.5.1.5 对运输工具的类型、吨位(载重量)、国籍、出厂日期等有关指标的选择。
15.5.1.6 在运输线路上合理配置不同技术性能与经济性能的运输工具。
15.5.1.7 选用合理的装卸搬运设备,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防止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尤其是对于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移动困难、易损坏的货物。
考虑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和运输要求、运输线路和港口、内陆场站及经济合理等因素,合理选择集装箱。
在设计运输包装时要考虑对运输方式的适应性和方便性,以及何时何地将运输包装转换为销售包装。
自营与分包的选择
运用市场机制,合理使用自有运力和对外采购运力。
集运
15.5.1.8 分析集运各个环节、实现业务程序的有效性和单证作业的正确性。
15.5.1.9 减少运输方式带来更多的中间环节和产生的额外费用。
15.5.1.10 选择中转港作业条件、能力强、关系好、信誉高的代理人。
15.5.1.11 建立应付突发事件的程序。
中转货物做到及时、安全,并随时掌握中转信息。
提供航空包机运输服务应详细考虑每个环节,注意以下流程环节的合理性:
a)货物装机不出现差错。
b)卸货时需要对货物称重以保证报关时不出现差错。
c)外包装变形的货物的实际尺寸需要重新测量。
d)打板应符合货物的实际尺寸及客户的要求。
e)轻泡货与重货合理搭配打板,最大化地利用机内舱室限重和限高。
f)散货打板最大化利用、填充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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