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研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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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研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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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研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试行)
二0一五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1
第三章事故调查……………………………………6
第四章统计报告……………………………………15
第五章附则…………………………………………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
(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
(二)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九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为重大设备事故:
(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火电厂、200MW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或者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的;
(三)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四)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十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为一般设备事故:
(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火电厂、200MW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三)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的;
(五)6kV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
(六)因为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
(七)水电站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损坏的;
(八)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炉膛爆炸;
2.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的;
3.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的;
4.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
5.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
6.汽轮机发生水击的;
7.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
8.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
9.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九)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十)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为设备一类障碍:
(一)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的;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升压站11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三)35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四)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
(五)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十二条电力生产以及办公区域发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火灾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2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二)重大火灾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1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三)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且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1人以上的、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
(二)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的、重伤3至10人的;
(三)一般交通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的、轻伤3人以上的。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二)人群发生中毒症状的;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等影响社会安定的;
(四)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职业卫生健康事故:
(一)群体性食物中毒的;
(二)饮用水受到污染,造成群体中毒的;
(三)环境噪声造成员工听力完全丧失的;
(四)发生Ⅰ期以上尘肺病的。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
火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电监会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向公司提交即时报告:
(一)电力企业发生一般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和火灾事故,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立即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向公司报告。
特大以上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人身事故最迟报告时间分别是6小时、12小时和24小时;
(二)即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初步情况;对社会是否造成影响等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三)电力企业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1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大未遂事故,以及媒体向社会披露的重大未遂事故,应当及时将未遂事故的有关情况、处置情况、调查结论和防范措施等逐级向公司报告;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逐级向公司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必要时,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者部门安全员填写。
(二)设备事故
重大以上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必要时,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公司认定的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认定单位或者其授权部门(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等部门人员组成。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或者组织调查。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设备一类障碍由发生障碍的部门(车间、工地)的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和有关技术部门人员参加。
性质严重者,由企业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调查。
设备一类障碍报告由责任部门的技术人员填写。
(三)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特别重大未遂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必要时,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第十九条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同时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等工作。
因紧急抢险、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事故现场的,必须经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二)收集原始资料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的安监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当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以及其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本工种工龄等;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不安全状态和行为以及作业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等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等情况;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以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等。
设备事故等应当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以及处理情况;查明与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动作情况;查明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以及是否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其影响程度等情况。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应当了解相关合同或者协议。
(四)分析原因、责任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凡事故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者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五)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对下列情况应当严肃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者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由人民政府、电监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的有关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由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当报送公司。
经公司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公司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当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并在15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
(三)事故调查结案后,公司应当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伤亡事故或者设备事故等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以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四章统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照下列规定报送:
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特大未遂事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格式,见附件一至附件七。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公司。
电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送公司。
第二十三条月度和年度报表,按照下列规定报送:
月度和年度报表应当按照附件八至附件十一的格式要求和规定填写,并附有月度和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资料。
第二十四条涉及电网企业等两个以上企业的事故,如果符合发电企业设备事故条件时,发生事故的发电企业也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统计、上报。
伴有人身事故的设备事故等,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将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等分别统计、上报。
第二十五条发电企业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
发生本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均应当中断安全周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规程制订二类设备障碍及设备异常等与生产事故调查有关的不安全事件认定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企业,是指电力产业公司和以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基层企业(单位);
(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等工作;
(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场所,基建施工安装现场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等;
(五)“以上”、“以下”,规程中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上”字样的包含本数,如“10人以上”,包含10人,其它类同;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下”字样的,则不包含本数,如“110kV以下”,不包含110kV;
(六)第六条第(三)项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七)多人轻伤,是指对受伤者造成的、折合损失工作日之和达到105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见《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八)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如果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九)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
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只有一条线路对外联网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十)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带负荷误拉隔离开关;
2.带负荷误合隔离开关;
3.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4.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
5.带地线(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
(十一)发电主设备以及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风力发电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主变、输水闸门、隧洞、管道、调压井等;
(十二)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
(十三)一般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下达错误调度指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者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3.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者误停(包括压板);
4.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十四)热机误操作,是指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操作行为;
(十五)监控过失,是指员工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过失行为;
(十六)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属于电力设备事故;
(十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参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1987年09月10日颁布)相关标准而确定的;
(十八)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十九)尘肺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事故简称:
2、企业详细名称:
业别:
3、企业隶属关系:
上级直接管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企业经济类型:
5、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6、企业成立时间:
年月日
注册地址:
所有制性质:
执照情况:
经营范围:
7、事故起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8、事故发生地点:
9、事故现场紧急救护情况:
10、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
气温:
℃其他(晴、阴..)
11、事故归属:
12、安全记录是否中断:
是()否()
13、事故等级(事故性质):
14、事故类别:
15、本次事故伤亡情况:
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
16、本次事故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万元),间接(万元)
17、危险作业分类:
18、事故发生时不安全状态:
19、事故发生时不安全行为:
20、触电类别:
21、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描述、主要违章事实和事故后果等):
22、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
23、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
24、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党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25、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还包括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
26、调查组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职称
所在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事故调查中
担任职务
签名
27、本次事故伤亡人员具体情况: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本工种
工龄
主管
工作
工种
1
工
种
2
受过何种
安全教育
伤害
情况
伤害
程度
伤残
等级
附注
28、附件1清单(包括:
事故现场平面图纸及有关事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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