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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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
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
为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号)和《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号),进一步规范细化全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双边交易按照年度开展。
参与年度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上一年度用电量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须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
2017年已执行且在有效期内的多年双边交易意向书仍继续执行。
参与多年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上一年度用电量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须在6亿千瓦时及以上。
上一年度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如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则不得参与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第二条 售电公司在开展直接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零售代理合同,并确立与用户的代理关系。
同一年内,售电公司所代理的电力用户不得变更,每个被代理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若同一用户与多家售电公司签订零售代理合同,则取消该用户与所有售电公司的代理关系,并将该用户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三条 双边交易的标的物为年度(自然年)电量。
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确定双边交易的电量和电价,并签订双边交易意向书(参考文本见附件1)。
电力用户上一年度用电量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小于6亿千瓦时的,原则上仅允许提交1个双边交易意向书;超过6亿千瓦时的,允许提交多个双边交易意向书,但单个意向书电量不低于3亿千瓦时。
发电企业双边交易意向书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市场电量上限。
售电公司双边交易意向书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售电量上限,且不得超过其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
电力用户双边交易意向书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用电量。
意向电量确需超出上一年度用电量的,须作出书面说明。
不如实申报视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第四条 已签订的年度双边交易意向书,可由任一签订方根据市场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备案,作为市场执行依据。
2017年已执行且在有效期内的多年双边交易意向书,经双方协商后由任一方提交相应年度的双边交易意向书,电量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电价可根据火电上网标杆电价变动情况由双方协商调整。
如不提交符合规定的年度双边交易意向书或拒不履行市场交易合同,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将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电力市场违法违规失信黑名单。
第五条 多年双边交易意向电量超过多年双边交易规模时,则所有多年双边交易意向电量等比例折扣成交。
年度双边交易意向电量超过年度双边交易规模时,则所有年度双边交易意向电量等比例折扣成交。
其中,年度双边交易规模=双边交易规模-多年双边交易规模。
折扣后电量低于100万千瓦时的予以剔除。
同一投资主体(含控股关联企业)控股(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售电公司,全年合计成交电量控制在60亿千瓦时以内。
第六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将确认后的年度双边交易无约束成交电量提交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确认结果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
第七条 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依据校核确认结果,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申报确认,并签订购售电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2)。
省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市场主体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参考文本见附件3)。
如不进行平台申报确认或不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属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责任的,则不得再参与当年直接交易,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属发电企业责任的,则按校核确认电量扣减其市场电量上限,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八条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如有修订,本细则自动调整。
附件1:
安徽省电力双边交易意向书
(购电方与发电方参考文本)
甲方:
乙方:
年月
购电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发电方(发电企业,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双方提供联络通信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信地址:
乙方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信地址:
双方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等相关文件,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电力双边交易意向书并达成以下条款。
1、本意向书为:
年度双边交易意向书,□是/□非依据双方已签订备案的中长期意向书签订。
2、自年1月1日0时0分至年12月31日24时0分,甲乙双方同意进行电量直接交易。
其中,用户侧执行大工业电价的交易电量为兆瓦时、用户侧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交易电量为兆瓦时;交易电价为元/兆瓦时,为发电侧上网电价。
3、违约责任
3.1因甲方原因导致触发了《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第四条或第七条的罚则,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
3.2因乙方原因导致触发了《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第四条或第七条的罚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
3.3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4、本意向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意向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送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一份。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2:
安徽省电力双边交易购售电协议
(购电方与发电方参考文本)
甲方:
乙方:
年月
购电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发电方(发电企业,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双方提供联络通信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信地址:
乙方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信地址:
双方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等相关文件,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双边交易购售电协议并达成以下条款。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电量直接交易。
2、自年1月1日0时0分至年12月31日24时0分,甲乙双方同意进行电量直接交易。
其中,用户侧执行大工业电价的交易电量为兆瓦时、用户侧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交易电量为兆瓦时;交易电价为元/兆瓦时,为发电侧上网电价。
年度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ⅰ。
3、计量点:
具体以甲方、乙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年度输配电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4、电费结算、电量偏差等事宜按照甲方、乙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年度输配电服务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5、违约责任
5.1甲方因电量执行偏差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
5.2乙方因电量执行偏差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
5.3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6、附件
附件ⅰ:
年直接交易电量分月交易计划表
7、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送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一份。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ⅰ:
年直接交易电量分月交易计划表
单位:
兆瓦时、元/兆瓦时
月份
大工业直接交易
电量
一般工商业直接交易电量
月度直接交易电量合计
电价
1
按第2条执行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度
合计
附件3: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
输配电服务合同
(参考文本)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
本输配电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2)(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3)(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颁发的输配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鉴于:
(1)甲方在安徽省拥有并经营管理/代理家用电电压等级为千伏,总用电容量为兆伏安的用电企业。
(2)乙方在安徽省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的发电厂,装机台数为台,分别为兆瓦台(年投产)、兆瓦台(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参加本次交易的为号机组。
(3)丙方在安徽省拥有并经营管理安徽省地区的电网。
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1.1.1直接交易电量:
指甲、乙两方经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交易方式确定,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成交,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由本合同约定的交易电量。
1.1.2计量点:
具体以附件ⅱ表内信息为准。
1.2解释
1.2.1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号)和《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号)相关规定执行。
3过网电量
3.1本合同各方同意,根据年度双边/集中直接交易结果,丙方年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为兆瓦时(计量侧为甲方侧),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ⅰ。
其中,用户侧执行大工业电价的交易电量为兆瓦时、用户侧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交易电量为兆瓦时。
3.2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月度直接交易电量安全校核,依据安全校核结果对直接交易进行调整,并根据安全校核结果安排次月发用电计划。
3.3在任何时段,乙方实际运行曲线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供电方式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同意,乙方直接交易电量通过丙方电网向甲方供电。
5价格
5.1本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价格为元/兆瓦时,为发电侧上网电价。
5.2甲方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四部分组成。
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电网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相应调整。
6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支付
6.1合同三方按照《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6〕78号)、《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7〕33号)、《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以及《安徽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结算流程细则(试行)》(皖电交易综〔2017〕1号)等有关规定开展直接交易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支付。
6.2本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电量采用月结年清方式结算。
6.2.1偏差电量=实际完成电量-合同电量
6.2.2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按目录电价结算;小于零且合同完成率低于95%时,须支付违约金。
6.2.3发电企业的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按国家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并视为年度计划基本电量,小于零时须支付违约金。
6.2.4违约金按照《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6〕78号)、《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号)、《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以及《安徽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结算流程细则(试行)》(皖电交易综〔2017〕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7合同变更和转让
7.1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三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7.2未经丙方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或部分转让本合同电量。
8合同违约和解除
8.1合同违约
违约方拒绝或未能及时履行违约赔偿的纳入市场黑名单管理。
8.2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一方宣告破产、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2)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不可抗力
执行《合同法》有关条款。
10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三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1合同生效和期限
11.1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12其他
12.1合同附件
附件ⅰ:
年直接交易电量分月交易计划表
附件ⅱ:
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12.2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国家政策有变化时,则另行协商。
12.3本合同正本一式8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丙方执2份,送有关部门备案清单如下:
送省政府主管部门,1份;
送电力监管机构,1份。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ⅰ:
年直接交易电量分月交易计划表
单位:
兆瓦时;元/兆瓦时
月份
大工业直接交易
电量
一般工商业直接交易电量
月度直接交易电量合计
电价
1
执行第5.1及5.2条款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度
合计
附件ⅱ:
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企业名称
用户编号
注:
用户编号对应的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及相关事项按照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售电公司代理电力客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结算合同》中约定执行。
直接交易上网电量计量关口表(电厂侧)位置
序号
电厂(站)名称
线路名称
电压等级
(千伏)
开关编号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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