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教育局镇街道教育局教育机构报批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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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教育局镇街道教育局教育机构报批doc
顺德区教育局、镇(街道)教育局
教育机构报批
业务办理程序及说明
一、顺德区教育局咨询及办理处:
地址:
区教育局审批服务科
(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4楼教育局窗口)
电话:
传真:
查询网站:
1、顺德民办教育网→进入“办事指南”;
2、顺德区教育局政务网→进入“办事指南”。
业务联系人:
王家伦
二、各镇(街道)教育局咨询及办理处:
参看各镇(街道)教育局指引,具体如下:
各镇(街道)教育局
“教育机构报批业务”受理窗口一览表
单位
受理窗口
地址
受理咨询电话
业务主办人
监督电话
投诉电话
查询网址(各镇街教育信息网)
大良街道教育局
大良行政服务中心2号窗口
县东路16号大良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容桂街道教育局
容桂教育局
容桂街道青年路3号容桂街道教育局内
伦教街道教育局
伦教街道教育局
伦教街道办事处3楼教育局
勒流街道教育局
勒流行政服务中心
勒流建设西路182号
北滘镇教育局
北滘镇教育局综合股
北滘镇职业技术学校成教楼二楼综合股2室
陈村镇教育局
陈村镇教育局
陈村镇政和路镇政府办公楼2楼教育局
乐从镇教育局
乐从镇教育局
乐从镇新马路5号镇政府二楼教育局
龙江镇教育局
龙江教育局
龙江镇政府六楼教育局
杏坛镇教育局
杏坛镇教育局
杏坛镇政府机关大院镇教育局内
均安镇教育局
均安镇教育局
均安镇永安路8号镇府大院3楼教育局
(一)开办及撤并公办中小学的申请、审批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受理和审批机关:
顺德区教育局
3、申请审批程序:
(1)镇(街道)教育局提交“学校开办或撤并”的专项书面申请,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上报区教育局审批。
(2)区教育局审核材料后,以文件形式发出同意(或不同意)开办或撤并的书面批复。
3、提交材料:
(1)学校开办或撤并的专项申请书1份。
(2)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开办或撤并的意见书1份(或在专项申请书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4、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5、收费:
无
(二)民办中小学的申办、审批
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80号)及其实施条例;
(2)《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4)《关于印发<顺德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的通知》(顺教字[2001]53号);
(5)《顺德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顺教字[2000]52号);
(6)《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2、受理和审批机关:
顺德区教育局
3、申办、审批程序: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分为申请“筹建”和“开办”(办学登记)两个阶段。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直接申请办学登记。
(1)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并提前向所在镇(街道)教育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通过“预审”加盖镇(街道)教育局公章后,方能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2)区教育局自受理办学申请之日起2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批准筹建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复文件。
筹建的民办中小学,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3年内达到办学登记的设置标准。
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由原批准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
受理日期以出具《教育机构报批受理回执》之日起计。
(3)民办中小学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在完成筹建工作后向批准部门申请开办(办学登记):
①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
②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③有“同意筹建学校”的批复文件(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的除外);
④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⑤有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⑥有符合要求的校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以及环保、卫生、消防安全设施;
⑦有符合要求的校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
⑧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⑩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办学标准。
(4)区教育局自受理办学登记申请之日起20天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办学登记的民办中小学进行评估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文件和《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
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筹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民办中小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4、开办条件:
详见《顺德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顺教字[2000]52号)以及《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5、提交材料:
(1)办学申请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机构名称必须经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3)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5)学校章程;
(6)学校发展规划;
(7)学校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8)校长、教师配备计划;
(9)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10)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11)验资报告;
(12)消防验收(审核)合格证或意见书;
(13)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14)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
(15)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15)《佛山市顺德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以上材料各一份,其中《佛山市顺德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一式两份,完成审批后返还一份)。
6、年检或变更:
民办中小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则依法取消办学资格。
学校变更开办人、变更地址或停办时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停办手续。
7、办理时限:
申请筹建20个工作日、申请开办20个工作日
8、收费:
无
(三)民办幼儿园的申办、审批
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80号)及其实施条例;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3)《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委1996年第25号令);
(4)《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1989年第4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
(5)《印发〈顺德区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通知》(顺教字[2001]31号)
2、受理和审批机关:
各镇(街道)教育局
3、申请、审批程序:
(1)办园者向所在镇(街道)教育局提出书面筹建申请并提交有关规划材料;
(2)镇(街道)教育局进行审核,发给“同意筹建”文件;
(3)园舍建好后,办园者向所在镇(街道)教育局提出书面开办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4)镇(街道)教育局负责审核并组织验收。
审核验收合格后,镇(街道)教育局发出“同意开办”批复文件,颁发《办学(园)许可证》。
批复文件抄送区教育局备案以查。
4、提交材料:
(1)办园申请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机构名称必须经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3)办园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幼儿园章程;
(6)幼儿园发展规划;
(7)幼儿园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8)园长、教师、管理人员配备计划;
(9)验资报告(6~9个班注册资金不少于40万元人民币,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9个班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30万元);
(10)消防验收(审核)合格证或意见书;
(11)《顺德区餐饮服务许可证》;
(12)举办者及拟任董事长成员和园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13)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
(14)《佛山市顺德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注:
①以上材料各一份,其中《佛山市顺德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一式两份,完成审批后返还一份;②《消防验收(审核)合格证或意见书》的申办,请参照我局印发《民办教育机构消防验收申办指引》或登陆“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具体查询;③民办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办,请登陆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信息网),进入“办事指南”→“食品安全”→“餐饮服务”具体查询。
)
5、年检或变更:
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则依法取消办园资格。
幼儿园变更开办人、变更地址或停办时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停办手续。
6、时限:
申请筹建20个工作日、申请开办20个工作日。
7、收费:
无
(四)民办托儿所的申办、审批
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80号)及其实施条例;
(2)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3)《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4)《顺德区托儿所管理暂行办法》(顺府发[2004]47号)
(5)《印发〈顺德区举办托儿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通知(顺教字〔2004〕95号)》
2、受理和审批机关:
各镇(街道)教育局
3、申请、审批程序:
(1)办园者向所在镇(街道)教育局提出书面筹建申请并提交有关规划材料;
(2)镇(街道)教育局进行审核,发给“同意筹建”文件;
(3)托儿所建好后,办托者向所在镇(街道)教育局提出书面开办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5)镇(街道)教育局负责审核并组织验收。
审核验收合格后,加具意见上报区教育局复核(终审);
(6)区教育局复核时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抽查,加具意见后,材料返还镇(街道)教育局。
(7)镇(街道)教育局发出“同意开办”批复文件,颁发《办学(托)许可证》。
批复文件抄送区教育局备案以查。
4、提交材料:
(1)办托申请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机构名称必须经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3)办托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托儿所章程;
(6)托儿所发展规划;
(7)托儿所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8)所长、教师、管理人员配备计划;
(9)验资报告(托儿所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
(10)消防验收(审核)合格证或意见书;
(11)《顺德区餐饮服务许可证》;
(12)举办者及拟任董事长成员和所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13)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
(14)《佛山市顺德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注:
①以上材料各一份,其中《佛山市顺德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一式两份,完成审批后返还一份;②《消防验收(审核)合格证或意见书》的申办,请参照我局印发《民办教育机构消防验收申办指引》或登陆“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具体查询;③民办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办,请登陆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信息网),进入“办事指南”→“食品安全”→“餐饮服务”具体查询。
)
5、年检或变更:
托儿所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则依法取消办托资格。
托儿所变更开办人、变更地址或停办时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停办手续。
6、时限:
申请筹建20个工作日、申请开办20个工作日。
7、收费:
无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办、审批
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80号)及其实施条例;
(2)《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粤教职〔2004〕41号)。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4)《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广东省教厅印发)。
2、受理和审批机关:
各镇(街道)教育局
3、申办、审批程序:
(1)申办者向镇(街道)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镇(街道)教育局受理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小组对申办的助学机构、培训中心进行审核、验收。
(3)审核验收合格的,发出“同意开办”批复文件,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批复文件抄送区教育局备案以查。
4、申办条件:
详见《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另附)。
其中“培训中心”具体为:
用房面积300㎡以上、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0万元以上、开办资金(验资)5万元以上,机构负责人须具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配备不少于5名本科以上学历专任教师。
5、提交资料:
(1)办学申请书。
内容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点及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机构名称必须经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3)办学章程。
(4)办学发展规划。
(5)建筑设计平面图。
(6)办学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7)校长、教师、管理人员配备计划。
(8)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9)办学设备、场地等证明材料。
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须提交租用协议书。
(10)审计验资报告。
(11)消防验收(审核)合格证或意见书;
(12)申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权书。
(13)申办者、办学责任人的身份证、学历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14)聘请的专、兼职教师及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及学历证明文件。
(15)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16)《佛山市顺德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注:
①以上材料各一份,其中《佛山市顺德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一式两份,完成审批后返还一份;②《消防验收(审核)合格证或意见书》的申办,请参照我局印发《民办教育机构消防验收申办指引》或登陆“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具体查询。
)
6、年检或变更:
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则依法取消办学资格。
机构变更开办人、变更地址或停办时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停办手续。
7、时限:
20个工作日
8、收费:
无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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