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纳税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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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纳税筹划
中小企业纳税筹划
1(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综述
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中各环节(投资、会计核算、筹资、经营和组织形式等)事项进行事前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整体税收负担最低、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最终使企业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以达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经济行为。
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的产物。
它有利于企业资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产业、产品结构合理布局,从而有利企业进一步发展,国家税收也将同步增长。
企业纳税筹划是一项合法合理行为,在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实行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
1.1纳税筹划起源
在纳税筹划的发展史上,为大家公认的纳税筹划产生的标志事件是20世纪30年代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纳税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的发言,他说“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
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
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认同,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引用这一原则精神。
纳税筹划能够实施的两个关键条件:
1).法制的完备。
纳税筹划有了生存的空间,使得人们愿意去开创新的事业,在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去进行纳税筹划。
2).国际惯例。
目前,纳税筹划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纳税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聘用专业人员进行纳税筹划。
1.2纳税筹划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纳税筹划的开始以两个事件为显著标志
1).1999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刊物《中国税务报》每周推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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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纳税筹划周刊,标志着官方对纳税筹划合法性的确认。
2).1999年开始,高校开设了纳税筹划课程。
1.2.1我国纳税筹划的现状
(1).企业态度"冷热不均"。
税收筹划在国内尚未被普遍认知和接受的同时,也存在一个特殊的现象,就是不同的企业对税收筹划的态度不一样。
外企和民企追捧,国企冷落。
有调查显示,在重庆,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是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很少。
而在深圳,选择税收筹划的纳税人中,有一半以上是外资企业,其次是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所占还不到一成。
在国外,税收筹划由来已久。
因此外资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和手段比内资企业要强得多.对民营企业来讲,通过筹划获得的收益都是自己的,他们也愿意在税收筹划上进行尝试.而国有企业往往认为税多税少都是国家的,并且自己拥有足够的专业会计人员,不必借助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筹划。
(2).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原
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征管因,我国税收征管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
水平不高造成的税源或税基流失问题严重,加之我国税收法规不健全。
存在税务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的现象,一些税务部门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一部分人认为偷逃税即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根本用不着筹划。
同时,少数税务机关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税务人员拥有过大的税收执法裁量权,使得征纳关系异化。
导致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与纳税人之间协调的余地很大,一方只求完成任务而不依法办税,一方通过违法行为,以较低的成本实现了税负的减轻,这在客观上阻碍了税收筹划在实际中的普遍运用。
如果税收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则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较低,当偷税的获益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和偷税的风险时,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劳神费力地进行税收筹划.企业管理者在权衡了成本与收益之后,可能倾向于不选择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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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代理业发展不快。
目前我国税务代理业仍处于初级阶段,专业水平较低,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应有的吸引力,不能满足广大纳税人的需求。
我国目前只有不到3%的企业法人的纳税业务由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许多地方还未设立注册代理机构。
税务代理的依据仅仅是《税收征管法》中的一条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法定业务。
纳税人对税收征管中的事宜既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不少税务代理机构的业务也只局限于为纳税人代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日常事务,尚未把税收筹划纳入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
我国税务代理人员结构也呈现出了明显的不合理性,税务代理业发展的相对滞后。
缺乏应有的吸引力,远远没有达到税收筹划市场化的要求。
(4).税收筹划专业性强。
筹划人员必须熟悉国家的财务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充分分析和掌握,才能找到实施税收筹划的合理空间。
(5).税法建设和宣传相对滞后.我国税法的立法层次不高。
以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为主。
每年由税收征管部门下发大量文件对税法进行补充和调整,除了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会定期刊登有关文件外,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和调整情况。
不利于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当前,宣传税收筹划的机构局限于理论界和一些想开展税收筹划业务的中介机构,由于社会各界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一,且宣传税收筹划的机构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不足,人们对税收筹划的误解也就在所难免。
(6).由于流转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或降低原材料的购买价格将税款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
所以,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款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
尚未开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增与税等直接税税种,所得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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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备,这使得税收筹划的成长受到很大的限制。
2.纳税筹划的方法与原则
正确开展企业纳税筹划对于深入贯彻国家立法宗旨,维护企业正当利益都具有极其积极的意义。
纳税筹划的观念近年来正不断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和理解,并逐步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成为影响企业各级领导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我国当前的纳税政策环境下,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空间,但不是无限区,有时违法与不违法仅有一步之遥。
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
因此,纳税人只有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纳税筹划原则,才能真正取得纳税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经济效益。
2.1纳税筹划具体方法
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繁多,在财务工作实践中主要运用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围绕税种进行研究,筹划的结果最终体现在税种上;二是围绕经营方式进行研究,筹划的最终结果体现在适应纳税优惠政策上。
为实现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在进行具体筹划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综合权衡,可将以上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将会取得更理想的效果。
2.1.1缩小课税基础
所谓缩小课税基础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计税基数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义务和规避纳税负担的行为。
缩小税基一般都要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手段,一种比较常用的做法是使各项计纳税入最小化,尽量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
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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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应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进行金融投资时,当国债利率高于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税后实际利率时,应当购买国债,取得纳税利益。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和限额内,尽可能使各项成本费用最大化,如对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已发生的坏账、资产盘亏毁损的合理部分及时列做费用等。
某企业是70年代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近年来通过深化改革企业效益逐步提高,但多年沉积的坏账也比较多,其中最大的一笔是与一个关联企业近2000万元的应收账款,该关联企业已经停业多年,但由于不符合税法规定一直无法处理。
2004年12月当地政府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出台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根据这一规定,关联方的坏账经中介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并取得税务部门关于企业已经停业不具备还款能力的证明后即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损失,经批准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利用这一政策,企业积极开展工作,很快就按规定提交了税法规定的全部材料,获得了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损失的批复,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近2000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660余万元,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2.1.2适用较低税率
适用较低税率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降低纳税负担的行为,一般可采用低税率和转移定价法。
低税率法是纳税人通过合法的途径,选择不同的地区、行业、所有制等,使自己直接适用较低的税率。
如我国税法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投资于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等。
某企业近年来对外投资业务较多,在投资可行性论证时就充分考虑了新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问题,并成功运用这一方法成立合资企业一家,水产养殖企业一家,新办旅游企业、国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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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两家,主辅分离改制企业一家等,充分享受了低税率和减免所得税的优惠,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负。
转移定价法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以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其他公司之间,为共同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在经营活动中进行的合理的价格转让。
如母公司适用的税率较高而子公司适用的税率较低,母公司就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法,以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但仍比较公允的价格将货物转移给子公司,从而实现成本和利润的转移,取得少缴税款的优惠。
还有在购销活动中利用地区性税负差别在低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将货物调到分支机构销售,就可以通过转移定价,减轻企业税负等。
从实践来看,企业的规模越大,成员越多,经营范围和区域越广,利用转移定价法筹划的空间和成功的几率也就越大。
2.1.3延缓纳税期限
资金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无息贷款的利益。
一般而言,应纳税款期限越长,所获得的利益越大。
如将折旧由直线折旧法改为加速折旧法,可以把前期的利润推迟到以后期间,就推迟了纳税的时间,即可获得延缓缴税的利益。
另外,对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成本费用,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账;以及尽可能地缩短成本的摊销期限等方法,都可收到合法延迟纳税的效果。
某企业是一个国有大型水力发电企业,由于受上游来水影响,全年发电十分不均衡,大部分的发电量和收入均集中在上半年实现,汛期和汛后发电量和收入只占全年的30%左右,而成本费用又集中在下半年发生,造成企业上半年盈利巨大而下半年又亏损严重的局面。
如果按照税法规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话,上半年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近3000万元,这些预缴的所得税只有在下一年度实现利润时才能抵缴,将会长期大量占用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运转。
经认真研究国家税法,仔细筹划后,企业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协商一致,针对水电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税务部门同意企业按照近三年的实际收入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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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费用发生情况,采用配比的方法在对全年预计发生的成本费用每月进行预提计入成本,均衡了全年的利润实现与预缴所得税金额,为企业争取了巨大的资金时间价值。
2.1.4合理归属所得年度
所得年度的合理归属可以通过收入、成本、损益等项目的增减或分摊而达到。
如企业销售货物有不同的结算方式,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收入归属所得的年度也就不同,因此,企业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可以控制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
另外,期末存货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货成本,出现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数额。
比如当物价水平持续上涨时,发出的存货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多计本期发出的存货成本,相应地少计期末库存存货的成本,这样就会产生较低的期末存货,较少的税前收益,从而减少当期应交所得税;反之,若物价水平持续走低时,采用先进先出法比别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期末存货低,从而加大了当期成本,减少当期应税所得额。
但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时,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变更的相关内容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从而实现合法筹划。
2.1.5适用优惠政策
指纳税人充分利用可享受的优惠政策直接减少应纳税额,来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特定地区、特种行业、特别企业、新特产品和特殊业务的发展,照顾某些特定纳税人的实际困难,制定了大量纳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依靠纳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每一项纳税优惠政策就是一个避税地,企业只要挂上一个避税地,就能够充分利用纳税优惠政策享受纳税优惠,这是目前企业最主要的纳税筹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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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纳税筹划原则
一个企业的纳税筹划要想真正取得成功,除了掌握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法外,还必须切实遵循以下纳税筹划的原则,以规避税收风险:
2.2.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根本原则。
由于纳税筹划不是偷税、骗税,更不是钻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擦边球,纳税人只有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税法,并具有对纳税政策深层次的加工能力,纳税筹划才有可能成功,否则纳税筹划可能成为变相的偷税,只能是“节税”越多,处罚越重。
2.2.2前瞻性原则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企业运用税法的导向作用,通过事先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与安排,达到减少或降低税负的目的。
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着眼于生产经营全过程,注重于事先筹划,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就无法事后补救。
2.2.3时机性原则
纳税筹划的成功概率取决于各种相关因素的综合作用,而种种因素都处于变化之中,许多纳税优惠政策也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因此,企业只有讲求时效,抓住机会,选准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才能不失先机,取得成功。
2.2.4协调性原则
由于税法强制性和不完备性的特点,决定了税务机关在企业纳税筹划有效性中的关键作用。
在实务中,只要是税法没有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都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因此,纳税筹划人员应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多做协调工作,在某些模糊或新生事物的处理上得到其认可,以增加纳税筹划成功的几率,这一点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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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基础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综合性非常强的一种理财活动,而会计核算规范、账证完整是纳税筹划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因为纳税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要通过纳税检查,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会计凭证,或会计记录不健全,则纳税筹划的结果可能无效或大打折扣。
2.2.6目的性原则
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而不单纯是企业税负最小。
如某一方案虽然可以使企业税负降低,但可能使企业在此领域丧失优势,结果总体利润减少,则是不可取的。
2.2.7全局性原则
根据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减轻。
也不能仅仅着眼于税法的选择,而要着眼于企业总体的管理决策,并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2.8经济性原则
只有在纳税筹划成本低于筹划收益时,纳税筹划才是可行的,否则,应当放弃筹划。
2.2.9可操作性原则
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应当全面权衡利弊得失,充分考虑节税方法的可行性,保证不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2.2.10长期性原则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讲,纳税筹划不仅仅是一种短期性的权宜之计,更是一种值得不断总结、提高的理财手段,应该作为企业的长期行为长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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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纳税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纳税筹划将逐步成为每一个企业的自觉行为,成为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
只要政府及新闻媒介正确宣传、引导,我国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将会更加强烈,企业和国家都将从中受益。
3.对纳税筹划的几点思考
纳税筹划是在认真分析税收筹划对企业自身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提出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一个由直接目标、中间目标和最终目标组成的综合性目标体系;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协调好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涉税利益和非税利益、企业发展战略与税收筹划、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企业与税务机关等方面的关系。
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的产物。
它有利于企业资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产业、产品结构合理布局,从而有利企业进一步发展,国家税收也将同步增长。
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合理行为,在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实行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
3.1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充分认识并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3.1.1充分认识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积极作用
(1).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财务经营目标的有效途径,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需要。
(2).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
(3).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减少违法行为,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4).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
(5).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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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正确设计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目标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也是判断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标准,是税收筹划应当解决的关键问题。
不同的税收筹划目标会导致不同的筹划结果。
目前,在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上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另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太宽。
这两种目标的定位都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会导致税收筹划实践的混乱。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需要全面确定税收筹划目标的范围,即不能过于狭窄,也不能无限制扩大范围。
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一个包括多方面的综合性的目标体系,应该由直接目标(基础目标或短期目标)、中间目标(中介目标)和最终目标(长期目标或根本目标)组成。
(1).直接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
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直接目标。
(2).中间目标是实现企业总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部分,其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实现企业整体实际税负率最低和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须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实现企业总体经济收益的最大化。
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就会很少,甚至没有。
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既然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那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理所当然应该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有利于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目标。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下降和企业价值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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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个目标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企业总体经济利益最大化。
第二是企业的社会利益最大化。
企业的整体利益既包括通过减轻税负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又包括通过树立诚信品牌间接获得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环境和机遇。
只有两者兼得,企业的税收筹划才能称得上达到了理想目的。
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以减少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税收利益为直接目标和手段,以此达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
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是税务筹划最直接的动机,也是税务筹划之所以兴起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但不可能是税务筹划目的的全部。
如何减少纳税负担实质上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在相关法律制度、市场需要和经营管理、长远规划等各方面综合平衡,在纳税风险最低、纳税成本最小的前提下降低纳税负担,通过实现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所以说,最终目标是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或长期目的,直接目标是实现最终目标的原动力,中间目标则是实现最终目标的直接路径目标;具体目标和中间目标必须以最终目标为前提,最终目标只有通过直接目标的选择和中间目标的运用方可得以实现。
3).协调处理好企业税收筹划中的几个关系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协调好几个与企业生存息息相关的主体之间的关系,那就是:
纳税筹划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关系、涉税收益与非涉税的关系、企业发展战略与纳税筹划之间的关系、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等。
4(我国中小企业纳税筹划中相关税目及政策运用分析
4.1中小企业纳税筹划活动中项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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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成本费用的税务筹划
1).对成本费用的列支必须在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进行。
对于税法有列支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税法规定对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对如业务招待费等限额列支的费用应争取在限额内充分列支。
2).要使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得到补偿,国家允许企业列支的费用,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
同时,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
因为中小企业中有很多都是用自有住宅和拥有产权的场所办公司、建工厂,还有很多家属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去,根据中小企业的这些特点,要注意考虑收取租金和在企业工作的家属发放的工资,因为这些都可以充分列支到成本中去,减少企业税负。
3).要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同时要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
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摊列的费用,达到递延纳税时间的目的,如低值易耗品则应选择增大前几年的费用。
4.1.2利润分配与税务筹划
1).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
中小企业在重组时,不妨考虑兼并账面上有亏损的企业,将盈补亏,冲减利润,达到减少所得税甚至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以及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的选择权,尽量多列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5年期限到期前,继续造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亏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
2).利用“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
“两免三减半”是指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样就给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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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形成了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
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在企业经营初期形成亏损,推迟获利年度,使“两免三减半”开始计时的时间尽可能滞后,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如果在经营初期,企业在连续亏损的情况下出现了小额的盈利,为了推迟获利年度,可以安排一定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来抵消利润。
但在做此决定时,一定要综合衡量不捐赠时的税收负担和捐赠时的支出损失,要注意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不然可能会得不偿失。
3).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分配筹划。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即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所得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凡被投资企业利润不向投资者分配的,则不必补缴所得税。
这样,保留低税率地区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并转为投资资本,可以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4.2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
4.2.1缩小课税基础
应缴纳的税额=课税基础×税率,因此,可以通过该方法减轻企业税务负担。
通常情况下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使各项成本最大化,各收入最小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样不但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额也可以使用较低税率,以达到双重减税效果。
4.2.2使用较低税率
各种税法一般都采用10多种税率,只有极少数采用单一税率,其中采用累进税率又是节税效果最好的方法。
我国现行税制为纳税人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选择较低税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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