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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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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近代宪法产生的时间:
18世纪英美法革命时代
宪法产生的背景:
1)经济条件: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
2)政治条件:
新兴的资产阶级诞生,要求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力——民主
3)思想条件:
“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思想的影响
4)法律条件:
法律体系完善、法律部门增多的呼唤
2、近代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国家、标志、特点
英国:
英国宪法(世界宪法之母);特点:
1..产生过程中: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封建王权之间的步步进逼与步步退让,在每一次的进攻和退让中产生一个宪法性文件。
2.内容与形式上的特点:
(1)内容上确立了资产阶级的的完全统治权,但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和妥协、保守;
(2)形式上是不成文的宪法惯例“柔性”的灵活性。
1689《权利法案》。
美国:
(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1787《联邦宪法》;特点:
1.“天赋人权”思想广泛流传并深入人心,从而为美国宪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2.确立了彻底的共和制;3.通过实行联邦制成功克服州际关系的不协调及国内各种政治关系的矛盾。
法国:
1791年宪法:
特点:
人权宣言为序,确认人民主权原则,宣布主权属于国民;确认三权分立原则;1793年的新宪法(共和国元年宪法):
特点:
确立了共和制、平等原则、民主精神,突出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摈弃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法国历史上最民主的宪法)。
3、近代宪法的特点:
1、确立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
2、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具有自由主义特色;
3、限制国家权力,其主要作用限制在政治领域;
4、成文法被普遍采用;
5、主要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
4、现代宪法的产生、国家、标志
现代宪法产生的标志:
1919德国《魏玛宪法》:
1)限制私有财产权;2)限制议会权力;3)扩大行政权;4)加强国家干预;5)国际法倾向(最早确定公民工作权的宪法,最早规定保护青少年的宪法)
1918《苏俄宪法》(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第一部苏联宪法:
1924《苏联宪法》
1936年《苏联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代表性作品,以后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都受到它深刻影响)
1949年德国基本法;罗斯福新政与美国现代宪法
我国: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第一部宪法。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简称《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施行的第一部人民的宪法性文件。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新中国宪法性质文献。
1954年宪法:
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宪法。
5、现代宪法发展趋势
1、内容上:
1)公民权利的扩大,人权问题强调;2)行政权力强化,权力向中央集中;3)国家广泛深入干预经济生活、文化生活;4)审查违宪制度完备;5)宪法与国际法相结合。
2、形式上:
1)渊源多样化;2)惯例和判例广泛重视;3)修改频繁;4)修改程序简化。
6、宪法概念、特征
宪法一般性定义:
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最具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总称,其有于一般法律相区别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基本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内容上:
规定根本国家制度和根本社会制度的根本法
2、效力上:
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宪法效力最高):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
2)其他法律在没有宪法的立法依据时,也不得在内容和精神上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1)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机关的特别性
2)宪法的通过程序和批准程序特别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2、宪法建立了保障这些权利的机制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1、宪法把民主作为正当的权利予以确认
2、宪法把民主实现的方式和途径予以法律制度化
(注意:
英国宪法无最高效力)
7、宪法本质:
全民意志论:
宪法体现或者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
(西方)
阶级意志论:
宪法反映或者体现阶级意志或者利益。
(我国)
8、宪法分类:
1、形式上的分类: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2、实质上的分类:
资产阶级宪法和无产阶级宪法
9、宪法制定、制宪权:
宪法的制定含义:
有制宪权的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宪法的活动。
制宪权:
——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法国西耶斯在《第三等级是什么?
》提出)
*制宪权的特征:
(1)原创性,指它是国家权力原始创立的唯一依据。
(2)至高性,指它高于一切由制宪权创设的国家权力,任何国家权力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臣服于制宪权。
(3)公共政治性,指它是全体人民所拥有和行使的自治权。
(4)独立统一性,指它是不受非本国意志的支配,且不能分割和转让;
*制宪权的实质:
制宪权不是经过一定程序被授予的,而是人民基本权利的集中体现;
——人民基本权利的平等性使一部分人凭借制宪权支配另一部分人的企图失去了正当性基础。
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
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区别:
制宪机关
宪法起草机关
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
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
常设机关
临时性机关
有权批准通过宪法
无权批准通过宪法
由公民选举产生,广泛民意基础
以任命方式产生,注重来源广泛性
制宪过程:
制宪机构设立——宪法草案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公布
10、宪法解释
定义:
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
*宪法解释必要性:
1)明确宪法含义,2)保障宪法实施,3)使宪法适应社会变迁,4)补充宪法缺漏
我国宪法解释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11、宪法修改
定义:
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和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12、宪法的基本原则
定义:
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基本特征:
1)普遍性:
任何立宪国家所遵循;2)特殊性:
必须符合宪法调整对象的特点;3)最高性:
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某个领域的最高准则;4)抽象性:
是在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法实践基础上归纳、总结出的;5)稳定性:
是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总结和概括出的。
宪法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13、宪法形式
(一)渊源形式:
1、成文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文件)(英国);3、宪法解释(印度、巴基斯坦);4、宪法惯例(英国);5、宪法判例:
法官的审判结果(英国、美国);6、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国);7、权威性宪法著作(英国)。
(二)结构形式:
宪法体系+宪法结构(宪法序言+宪法正文)
定义:
宪法形式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和宪法的结构形式,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的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14、宪法规范
定义:
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总和)。
特点:
1)政治性(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2)组织性与限制性(是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3)最高性(根本性法律规范,居于最高地位);4)稳定性与适应性(在社会生活中需要长期稳定);5)制裁性(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6)原则性(只能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指导原则);7)历史性与概括性(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表现社会现实需求时,采取高度概括形式)。
宪法规范逻辑结构三要素:
假定、处理、制裁。
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关系:
1、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的体现,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2、宪法规范中的假定与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中;
3、宪法规范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
4、具体的宪法规范中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规范中没有具体的表现。
宪法规范种类:
1)确认性规范2)禁止性规范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4)程序性规范。
15、宪法关系
定义:
宪法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
特征:
1)社会政治性
2)社会关系的基本性
3)由宪法规范调整
4)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联系和权利义务的互动
5)体现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和价值关系
宪法关系主体构成:
宪法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和实行者(主体构成定义);构成:
公民、国家、其他组织机构(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
宪法客体:
宪法主体的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指向的对象——宪法行为。
(客体定义);宪法行为构成:
权利行为、权力行为、合宪行为、违宪行为
宪法关系内容:
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定义);内容:
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权力和权力之间的关系。
16、宪法价值:
给其他法律寻找价值体系
定义:
1)确认社会价值;2)展现自身价值;3)提供价值标准
宪法的基本功能:
1)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2)限制政府权力(宪法作用)
17、宪法观念:
是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
宪政内涵:
1、法治是基础——宪法至上,依法办事;2、民主政治为核心;3、人权保障是目的;4、限制国家权力是手段。
宪政特征:
(一)从实现宪政的基本途径上看——宪政宪法得以实施
(二)从宪政的基本精神上看——建立了有限政府
(三)从宪政得到表现上看——宪政宪法树立起了最高权威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联系:
1、从历史逻辑上看,宪政运动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宪政体制的基础,宪政体制以宪法为起点;
2、从价值取向上看:
一般而言,宪法和宪政的价值取向一致;
3、从宪政对宪法的反作用看:
宪政是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展现——宪政体制。
区别:
1、就外在状态而言,宪法是静态的纸面法律,宪政是动态的行为法律;
2、就所涉的内容而言,宪法可能脱离宪政的目的、基本原则和内涵
3、就价值取向而言,宪法的价值也可能偏离宪政价值。
有宪法但不一定是宪政宪法,也不一定就有民主,关键取决宪法是否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
有宪政则有宪法且宪法一定是宪政宪法。
18、国家性质(西方无):
定义:
国家的阶级属性,即国家中哪一个阶级占统治地位。
——国家的根本属性。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性质的决定性因素:
阶级地位、经济基础、社会文化、特定历史条件
**民主与专政的关系:
民主和专政都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在国体方面的具体体现。
民主和专政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民主与专政相互区别。
主要在于:
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民主适用于统治阶级或人民内部,而专政则适用于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力量;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民主以政治权利平等实现和少数服从多数为基本特征,则专政则以国家权力的强制力为实施特征;两者的功能不同,民主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更加有效地管理国家事务,而专政则是为了巩固特定的国家政权,以保证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
另一方面,民主与专政又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
民主是专政的基础,只有在统治阶级或人民内部实现充分的民主,才能使得国家政权获得有效的政治支持和必要的政治力量,才能有效地实施对于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力量的专政;同时,专政是民主的政治保障。
只有实施对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力量的专政,才能巩固特定的国家政权和统治阶级的政治地位,保障社会政治的稳定,才能使统治阶级或人民内部的民主获得必要的政治条件。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以公有制(国有制为主导、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我国的文化制度:
发展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19、国家形式(政体)
定义:
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资本主义国家:
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
尼泊尔、约旦、沙特阿拉伯
议会君主立宪制国家:
英国、西班牙、荷兰、日本、比利时
总统制国家:
美国
议会共和制国家:
意大利
委员会制国家:
瑞士
半总统半议会制国家:
1958年后的法国
我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含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的依据:
1)它体现了国体的实质
2)它产生与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制度,其他国家机关向它负责
3)它全面反映了中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的关系: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来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看,它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
优越性:
1.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2.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3.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缺陷: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往往权力不实、威信不高,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往往演化成“二线机关”。
完善: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1、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依法行使职权也就坚持和实现了党的领导;同级党组织的职责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保障。
2、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3、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1、组织机构建设:
增设专门委员会(宪法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委员专职化,代表结构合理化)2、制度建设:
会议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固定化、法律化);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3、成员的素质提高。
20、中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形式: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定义: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
特点:
基层性、独立性、自治性
功能: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直接参与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基层人民政府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相互关系——指导与协助
21、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需要补充)
22、国家结构形式
定义:
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影响因素:
民族因素、经济因素、地理因素、历史因素
单一制:
英国(地方自治型);法国(高度集中型)
复合制:
联邦制(美国);邦联制(前苏联、欧盟)
单一制含义:
单一制国家是指在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里,权力和权威合法地集中于中央机构。
特点:
1)从法律体系上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有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
3)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实行中央统一集权,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整个政府实行层级控制,对地方政府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中央政府有权撤销。
4)中央集权的同时也实行某种程度的地方自治。
5)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地方政府机关对外不具有独立性。
联邦制含义:
联邦制是由相对独立的单位(共和国、邦、州、省)组成的统一国家。
特点:
1)有统一的宪法、法律以及最高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
联邦成员拥有自己的行政权、立法权、财政权,但一般不拥有外交权、军事权。
2)各邦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联邦政府是国际交往中的主体,统辖着统一的军队。
3)在联邦制国家里,虽然其成员拥有有限的准国家权力,但联邦拥有最高和最终的国家权力。
我国:
单一制国家
原因:
1.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2.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状况;3.融洽的民族关系;4.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5.外部条件。
行政区划(行政区域划分):
指统治阶级为便于管理,兼顾地理条件、历史条件、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成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
我国行政区划的基本原则:
一是有利于民族团结,考虑各民族的要求、利益及特点,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二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既要照顾地理环境,又要照顾自然资源和经济发展状况,使行政区域与经济区划、国土规划尽可能协调统一;三是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人民参政;四是参照历史状况;五是不得与单一制相抵触。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1、四类区域建制:
1)一般地域型2)城镇型3)民族自治型4)特殊型
2、多级建制:
1)农村:
三级制:
省、县、乡2)城市:
两级制:
直辖市:
市、区3)涉及民族自治:
四级制:
自治州、市管县
3、虚实结合
1)三级实权政权机关:
中央、省、市2)二级虚设派出机构:
地区——行署、市区——办事处
4、地市双轨:
1)地区管县;2)市管县
我国行政区划的特点:
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内容):
1)国家统一领导
2)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民族自治与区域自制
3)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
4)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行使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1)与中央的关系:
A、直接从属中央B、高度自治
(2)政治制度
(3)法律制度:
自成体系,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
(4)经济制度
23、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定义:
具有某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公民:
法律概念,公民相对的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人民:
政治概念,人民相对的是敌人)
国籍定义:
从属于国家的法律身份
基本人权定义:
宪法上的人权,即受一个国家的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
基本权利和人权的联系:
人权包含了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人权依不同国家而得到保障的具体内容。
中国的宪法理论认为:
不是所有的人权都受一个国家的宪法保护,只有受到宪法确认以及保护的人权才是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特点:
1、固有性和法定性:
公民拥有权利是人本身应当、必然、肯定的,不是天赋也不是上帝赐予,但要由宪法和法律进行确认和保护。
2、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允许被侵犯,但权利的享有也会因为具体条件的限制而被制约。
3、普遍性与特殊性:
人人享有权利,但一些人会因为特殊情况享有特殊的权利。
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界限:
(一)保障
1、保障条件
物质、政治、法律、道德伦理
2、保障方式
1)绝对保障
宪法自身保障,其他法律法规不得加以任意限制和规定例外情况,代表:
美国。
2)相对保障
宪法允许其他法律法规对其所规定的权利加以直接有效的限制和保障。
代表:
中国
(二)界限
1、界限的相对性
1)一些权利具有界限——行为、语言
2)一些权利没有界限——思维、内心信仰
2、界限的具体性
1)内在制约——权利体系自身的特性所包含
即基本权利相互之间的制约,即一种基本权利对另一种基本权利的制约,某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对另一主体基本权利的制约。
隐私权和安全权——美国机场裸检后的争论
2)外在制约——被外在特定的条件所限制
实现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而对基本权利所必需设定的且为宪法价值目标所容许的制约。
基本权利构成:
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社会权、政治权利、权利救济权、特定主体权利。
24、选举制度
定义:
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
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2)平等性原则:
每个年满18岁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力;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是等同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相统一,即享有选举权的人原则上享有被选举权。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利于选择人才和挑选各方面的代表;保证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更节省经费和工作量。
4)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民不署名,亲自书写选票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的投票方法。
5)差额选举的原则:
在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从物质上;依法保障
7)自由选举原则
选举制度程序:
1、直接选举程序
1)选举的组织机构:
选举委员会,临时机构
2)划分选区:
以一定数量人口为基础划分区域
3)选民登记(重点:
选民资格问题)
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20天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对于名单不同意见,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时,课在选举日5天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其判决为最后决定。
4)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重点:
候选人资格问题)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向选区推荐。
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5)候选人的介绍(为什么叫介绍?
:
是整个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表的素质与选民参与选举的政治热情)
6)组织投票
7)确定当选
8)补选
2、间接选举程序
1)选举工作的主持机构:
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2)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由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4)确定当选
选举制度基本特点:
1)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2)形式上采用普选制;3)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作指导。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1)、对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的要求。
由于是直接选举的代表所以只有选民联名才可以提出罢免案。
(2)、对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它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3)、代表的辞职
代表可以自愿提出辞职。
程序: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县级、乡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注意:
乡级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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