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制度改革研究从“加班现象”看中国工时制度的困境与出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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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改革研究
——从“加班现象”看中国工时制度的困境和出路
虞中敏
[摘要]近些年来,“过劳死”现象的出现,使我们不得不关注过于泛滥的“加班现象”。
高强度的加班现象一方面违反了法律,但在另一方面也是我国目前难以解决的难题。
这种现状使我国工时制度的实施陷入泥淖。
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现状,从工时制度的历史开始探究我国工时制度失效的原因,试图在工时制度的法律层面寻求几条解决的方法,以使更多被“加班”所俘虏的员工能够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下
[关键词]工时制度现状加班现象改革的方向
工作时间即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生产和工作的时间,一方面用于计量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大小,计付劳动报酬;另一方面,用于规范用人单位支配劳动者的时间,从而保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法律出版社,2008.
我国劳动法规对此概念未作具体概念界定。
工时制度即是我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内容。
本文集中于关注我国实际工作时间(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和正常工作时间(支付正常工资的工作时间)的严重脱节,即正常工时制度的失效和加班时间或者说延长工作时间的泛滥,反思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所需要进行的改革。
一、工时制度的发展史
工时制度创立源于西方发达国家。
尽管中国农业上有“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说法,古代的手工业上也有每天上下班的时间,但是在法律上却没有此类型的规定。
因而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工时制度几乎是从西方发达国家移植过来的。
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工时制度的发展史是一部雇主和雇员不断斗争和博弈的历史。
从1815年著名的“10小时运动”在英国各地声势浩大的展开。
通过工人运动和工会力量,英国工人有效地影响议会立法,“12小时工作日在19世纪20年代、11小时工作日在19世纪40年代、10小时工作日在19世纪40年代之后成为普遍现象”。
19世纪90年代,工人运动把争取8小时工作日作为其宣言的一个中心条款。
美国的每周工时从1870年的近70小时,1900年已不到60小时,1929年进一步降到50小时不到。
1938年,美国通过了《公平劳动标准法案》(TheFairLaborStandardAct),规定了每周基本工时为40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的加班时间需要支付正常工资1.5倍的加班费,但加班时间没有上限规定。
日本在二战前的纺织业的每日工时均在12小时以上,缫丝业甚至会达到17小时。
二战后的日本于1947年制定《劳动基准法》,规定正常工时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但法律没有规定延长的上限。
此后一直到1993年修改《劳动基准法》,才确立每周5天40小时工作制;1998年,修改《劳动基准法》授权厚生劳动大臣制定加班上限,每年加班不超过360小时的标准出台。
但在此外,还存在“白领豁免制度”。
与发达国家在工会运动的压力下一步步减少工时,确立工时制度相比,我国在法律上几乎是在一开始就确立工时制度。
这与我国政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性质有很大影响。
1960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的通知》中就规定全国各城市的一切单位、一切部门,在一般情况下,无例外地必须严格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不得任意加班加点。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并对加班做了限制,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995年国务院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将标准工时缩短为每周四十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据此规定,最迟自1997年5月1日起,我国全部用人单位均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二、工时制度实施现状
从工时制度的发展史上来看,我国工时制度站在西方国家巨人的肩膀上,从刚开始我国就确立8小时工作制,这与我国政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无关系。
但是这样高标准的工时规定真的维护了工人的福利了吗?
事实上我国的工时制度的法律规定是与现实脱节的。
尽管我国目前尚没有一个调查研究覆盖各行各业的工时状况,我们也足已从“IT民工”“白领炮灰团”等新晋网络词汇中窥见加班现象的频繁。
不仅对于我国密集劳动产业如纺织业、建筑业的产业工人而言,加班是常态,对于在更多正规公司工作的白领而言,加班也是无法避免的事情。
尽管本论文没有进行数据的实际调查,我国也缺乏这方面的官方数据。
但是根据来自一些论文和网络上关于加班的新闻和数据,如:
图1是来自新浪网的一个投票项目中,我们可以看到,只有27%参与投票的网友是不加班的,而在每天加班在3小时以上的网友占到了33%。
尽管这组数据也许存在一些偏颇,但是我们不难看出的是,加班是非常常见的现象,而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时规定的加班也大有存在。
(图1)2012年2月28日访问
而就在2011年4月12号晚,一条普华永道美女硕士过劳死的微博在网上流传,在人们扼腕痛惜这个年仅25岁的年轻女孩的生命时,“过劳死”也成为年度人们关注的热点。
尽管医院的最后诊断是“潘洁最后死于脑膜脑炎,并引起了凝血功能障碍”。
但在她生前的最后几条微博“工作忙”、“无止尽地加班”,“两脚发飘”、“困得像猪头一样,对着电脑就睡着了”中我们不难发现长时间的加班对这个女孩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实际上“过劳死”和“亚健康”都不是新鲜词语。
如果说在四大加班的青年还有怀着对自己理想和对职业的追求而苦苦奋斗在路上的话。
那据《中国青年报》2001年10月12日报道,46个小时内上班35个小时后,打工仔金文超猝然死去。
蛇口依帆制衣厂员工每月工作时间长达400小时,加班到次日凌晨后,早晨仍要正常上班。
清华教师“过劳死”的警示[EB/OL].2012年2月26日访问
这些人却是我国目前工时制度与实际脱节的恶果的牺牲者。
由此我们可以看见的是,8小时工作制普遍得不到遵守,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个小时成了一纸空文。
加班过度现象已经不是单纯某个行业的特征。
“亚健康”和“过劳死”的出现说明了我国的延长工时制度的前提并不是在保证我们的劳动人员保障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而是以尽可能获取更多利润为前提的延长。
甚至与我们可以看看,工时制度在面对种种光明正大的违法现象毫无招架之力。
三、延长工时制的失效
为什么我国与现代国际劳工标准相接轨的工时制度会在现实中遭遇严重滑铁卢?
世界银行在2004年的一份报告中,这样劝告:
发达国家是随着经济进步逐步提高工作条件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早期和执行能力较弱的情况下采用发达国家目前的标准或者更高的标准往往会导致无效甚至有害的结果。
我国和发达国家在工时制度有哪些差别。
从工时制度发展史中我们就可以比较出我国工时制度和发达国家工时制度的区别。
(一)企业和员工的观念方面
发达国家的工时制度是不断斗争和发展的历史,而我国的工时制度一开始就是由政策和法规所规定。
而正是由于工会的这种长期斗争,使工时制度的贯彻执行深入到了企业和劳工的观念之中,企业不敢违法与工会协商后的工时制度,劳工也在斗争中明确了自己的劳动权益,懂得为自己的权益而斗争。
但在我国的现状则是,员工不敢为自己的权益斗争,企业也从不认为超长时间加班是违法的。
这种观念形成的其中一事实印证是,近年来在中国劳力市场上(无论工作等级高低)多年来已形成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外企员工与资方闹劳资纠纷,鲜有成事者,最后的结果无一例外:
闹事的小集体被分化,被瓦解,带头的人被婉转开除,参与的人被很快招安,无疾而终。
同时“加班”就是勤奋的表现这种观点也在社会上比较流行。
企业内部的员工都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勤奋表现来获得老板认可,从而得到晋升机会。
这在无形中形成了所谓的自愿加班。
(二)工会的作用和博弈机制
在美国、瑞典等发达国家,工会在工人和雇主间的争议中,永远是站在工人一方的。
譬如2011年引入注意的NBA劳资谈判,球员工会主席为球员利益与资方的NBA总裁斯特恩整整谈判了100多天。
这与我国的工会制度存在很大差别。
我国工会不仅具有很强的行政特征,在工人与雇主之间,工会也常常处于第三方地位如我国《工会法》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尽管它会对不适当的解除劳动合同发表意见,却几乎不具有与企业就工人工资、工时进行谈判的功能。
工会不具谈判功能,因而我国在事实上不存在西方国家的劳资谈判博弈制度。
(三)工时制度的灵活性
发达国家的工时制度较为灵活,英国在法律中对正常工时制几乎没有规定,美国对加班时间也无上限。
日本尽管规定了每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0小时但还存在“白领豁免原则”。
而我国的工时制度则较为刚性,规定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个小时,缺乏弹性空间。
实际上,由于各行业、职业的特性,工时注定是会往返起伏的。
法律对工时的强制规定下,只会产生两个结果,一个是法律需要朝令夕改,缺乏稳定性;另一个可能就是大量企业违反法律,法律普遍得不到实行。
这也是我国目前法定工时制度与现实脱节的重要原因。
(四)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及其产生的影响
事实上西方正常工时制的不断缩短是建立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之上的,我国目前虽然正处于经济迅猛发展阶段,但与经济发展水平高且稳定的发达国家显然是不同的。
正是这种不同,使我国实行和西方标准一致的工时制度对于国内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困难。
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与工时制度方面的联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方面:
企业为了维持在业内的竞争优势,常会选择延长工时。
以普华永道为例,在会计行业收入缩水的情况下,为保证毛利润,它的对策就是压缩人力成本,减少项目团队人数,大幅增加单人工作时间。
明明要花十个小时的工作量,却要求员工在五个小时内完成,从而形成外界所看到的高利润率。
而在密集型产业中,诸如纺织业国纺织服装业主要是贴牌加工,几乎没有自主品牌,利润很低,通过加班降低产品的人工成本几乎成了业内的共同选择赵启峰,关于改革我国纺织服装业劳动工时制度的探讨[A].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9年2月,总第224期.
2、基本工资低。
员工的基本工资是和社会整体经济水平有密切联系。
由于我国目前的普遍性的基本工资偏低,因而加班工资常常是员工能否获得一份体面收入的关键。
如普华永道的初级审计员的基本工资为5000左右,但通过加班,初级审计员可以拿到的工资就可以达到9000元。
而在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更是如此,不合理的“加班型”薪资结构让农民工总是被超时加班、甚至“自愿”加班。
现实中,用工企业通常把农民工的基本工资定得很低,农民工要想拿到满意的薪水,只能选择超时加班、“自愿”加班。
另外社会保障水平的低下和不完整以及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下,对失业的恐惧都使员工不得不走入企业所设置的“自愿加班”的陷阱。
以上这些原因最终导致的就是工时制度的规定形同虚设,而当某一法律规定普遍不被遵守时,“法不罚众”的效应就会显现出来,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会受到严重损害。
一旦企业突破了现行法律规定的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幅度,执法机构就很难判断企业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在多大的幅度内是可以接受的,也就很难对那些恶意延长劳动工作时间肆意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企业或雇主进行处罚。
当法律不被执行,劳动者对法律的不信任和不安全感的也会随之加剧。
四、我国工时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具体对策
由于工时制度在现实中遭遇的困境来自于多方面,其解决之道因此也涉及到很多方面,
如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工会制度的改革或者雇主与雇员间博弈制度的设立、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企业和员工观念的转变。
但是这样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绝非是一篇文章能够论述的。
因此本文认为工时制度在法律领域改革的方向主要在于工时数据的广泛收集和深入分析,建立企业工时记录制度,放松延长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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