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改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所需材料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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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改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所需材料修改版
第一篇:
事业单位法人改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所需材料
事业单位法人改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所需材料
书面材料均一式两份,复印件用A4纸,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同时出具。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事业单位提交由事业法人改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申请;
3、举办单位同意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证明文件;应包含:
经研究,决定同意*****培训学校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改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原事业单位*****培训学校与举办单位*****的财务资产关系由举办单位*****和*****培训学校自行负责调整。
同意原事业单位法人*****培训学校的债权债务等一切责任,继续由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培训学校承担。
因单位名称(未变化、已变化),其原公章、财务专用章(继续使用、不再继续使用)。
(证明上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培训学校公章,如名称变化的,盖新旧名称公章)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5、原公章、财务章(如名称未变应提交保留申请,如交其他部门出具收章证明)。
6、申办的《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封面
1、事证第号:
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填写。
2、单位名称:
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
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表明本报告书已经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意并签发)。
4、申请日期:
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的当日日期。
二、内容
5、单位名称:
填写“第一名称”及其他名称,并将其他名称用括号括起。
6、注销理由:
填写有关机构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全称及文号,并简要摘述拟注销的原因、情况。
7、清算组织负责人意见:
由清算组织负责人(如:
举办单位的财务主管领导或举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并签字。
内容为“原事业单位*****培训学校与举办单位*****的财务资产关系由举办单位*****和*****培训学校自行负责调整。
同意原事业单位法人原事业单位法人的*****培训学校的债权债务等一切责任,继续由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培训学校承担。
”。
8、举办单位意见:
经举办单位审核后,填写意见“经研究,决定同意*****培训学校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改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
9、联系人:
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10、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电话。
11、邮政编码:
事业单位住所的邮政编码。
第二篇:
民办非企业法人章程
申
请
书
沈阳市民政局:
1、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提出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2、本单位由毕亚茹担任法人代表。
3、我单位工作场所350平方米,从业人员7名,特聘请具有本科、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教师。
4、成立民非单位的目的是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培养英语应用方面的专业人才,由沈阳市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业务范围为非学历初、中等教育,自筹出资20万元整。
5、经我们认真筹备,已具备了办学条件,特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人:
毕亚茹沈阳金博教育培训中心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章程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沈阳市金博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自筹资金、自愿举办的非盈利性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国家培养适合社会发展、与国际接轨的有用人才。
第四条本单位登记的机关是沈阳市教育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沈阳市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41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毕亚茹。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二十万元;出资者:
毕亚茹,
金额:
200,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非学历初、中等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办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毕亚茹、本单位校长周晓艺所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毕亚茹。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牵制管制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罪犯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
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06年12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高新区林之爱环境保护公益发展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举办者是马丽,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从事公益慈善类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
保护自然环境,关爱贫困儿童。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成都市高新区(市、县)紫瑞北街20号,邮政编码:
610000。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1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3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环境保护;
(二)贫困儿童救助;
(三)关爱老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工作计划、预决算和总结
(四)章程的修改;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
3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4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派遣和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4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马丽。
〔法定代表人一般为举办者、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5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6第二十九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
7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13年9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
第四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
菏泽市佃户屯乡村旅游服务中心
第二条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机关菏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住所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丁友库。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0000元;出资者:
丁友库,金额30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
(一)科学编制佃户屯乡村旅游发展及生态园的整体规划,健全完善佃户屯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建设维护佃户屯乡村旅游信息系统平台,制定佃户屯乡村旅1
游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佃户屯乡村旅游各经营主体服务培训,策划组织佃户屯乡村旅游节等活动,统一为游客设计佃户屯乡村旅游产品,为游客进行现化农业知识及农村传统文化的普及,受理游客投诉;
(三)打造代表性的佃户屯乡村旅游记念品,统一对外宣传推广佃户屯乡村旅游,制定佃户屯乡村旅游各经营主体的参考价格,建立佃户屯乡村旅游的考核机制;
(四)为政府提供发展佃户屯乡村旅游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内部机构设置;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行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
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该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有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七)主持本单位每年的检查工作,写出上一工作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主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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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 法人 改为 民办非 企业法人 材料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