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照明用直管形LED灯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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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照明用直管形LED灯技术要求
普通照明用直管形LED灯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普通照明用的,用于替换符合GB/T10682规定的双端荧光灯的直管形LED灯(以下简称灯)。
适用范围:
——额定功率:
60W以下;
——额定电压:
AC220V/50Hz;
——灯头型号:
G5、G13;
——环境温度:
-20℃~4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921 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
GB7000.1 灯具第1部分:
一般要求与试验
GB7000.201 灯具第2—1部分:
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
GB7000.202 灯具第2—2部分:
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
GB/T10682 双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
GB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595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18774 双端荧光灯安全要求
GB19510.1 灯的控制装置 第1部分:
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19510.14 灯的控制装置 第14部分:
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GB/T20145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
GB24819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
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3.1 直管形LED灯
发光体为直管形,出光角度等于或大于180°,灯内由LED发光器件组成,和使其保持稳定燃点所必须的装置为一体或分离的LED照明产品。
3.2 初始值
老炼1000h后直管形LED灯稳定工作时测得的光电参数值。
3.3 平均寿命
在规定的测试条件下,直管形LED灯光通维持率符合本技术要求并能继续燃点至50%的灯达到单只灯寿命时的累积燃点时间。
3.4 一体式
含有LED光源和使其保持稳定燃点所需的装置为一体的灯,不使用工具或不损坏其结构是不可拆卸的。
3.5分离式
LED光源和使其保持稳定燃点所需的装置是分离的灯。
3.6灯的光效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直管形LED灯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所输入的功率之比。
单位为流明每瓦(lm/W)。
3.7灯具效能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所输入的功率之比。
单位为流明每瓦(lm/W)。
4 产品类别
按灯结构分类:
一体式和分离式。
5 安全要求
5.1分离式直管形LED灯的安全性应符合GB18774的要求。
5.2一体式直管形LED灯的安全性应符合GB18774和GB24819的要求;电路结构应符合GB19510.1中15、16与GB7000.1中4.11、4.12和4.25的要求。
5.3分离式灯的控制装置的安全性应符合GB19510.1和GB19510.14的要求。
5.4电磁兼容要求
1)一体式直管形LED灯的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17743的要求。
2)一体式直管形LED灯的谐波电流限值应符合GB17625.1的要求。
3)一体式直管形LED的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GB/T18595的要求。
5.5 灯的尺寸
灯的尺寸应与被替换荧光灯的尺寸相对应,灯在规定的环境温度内工作时,灯的长度应无明显变化,应在GB/T10682中规定的相应尺寸的限值内。
5.6 灯的表面温度(灯头除外)应不高于60℃。
5.7 灯头仅一端插脚插入灯座时,未插入灯座的插脚不应引发电击。
5.8 光生物危害
直管形LED灯的光生物危害等级不得高于GB/T20145中规定的Ⅰ类危险(低危险)。
6 性能要求
6.1 工作条件
灯在施加90%至110%额定电压和在-20℃至45℃环境温度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注:
正常工作判定标准:
灯能正常启动燃点;光输出不低于在额定电压和25℃环境温度下光输出的90%;消耗功率不大于在额定电压和25℃环境温度下消耗功率的110%;并能维持燃点3h以上。
6.2 透光罩
灯在正常燃点时,眼睛通过透光罩不应看到单颗LED发光器件。
6.3 灯头位置
出光角度小于360°、大于等于180°的直管形LED灯,其出光角的中线应与灯头的两个灯脚之间的连线相垂直。
6.4初始光通量
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灯的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标称额定光通量的90%,不高于标称额定光通量的120%。
6.5 初始光效
直管形LED灯的初始光效分为2级,各级初始光效应不低于表1的要求。
表1 直管形LED灯的初始光效要求
等级
初始光效(lm/W)
额定相关色温≤3500K
3500K<额定相关色温≤6500K
Ⅰ
105
115
Ⅱ
95
105
注:
分离式灯计算初始光效时,应包括电器附件能耗。
6.6 初始色度
灯的初始色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灯的初始色度要求
色调规格
色调代码
色品参数
色坐标目标值
相关色温目标值
K
色品容差
SDCM
x
y
6500K(日光色)
RR
0.313
0.337
6430
≤7
5000K(中性白色)
RZ
0.346
0.359
5000
4000K(冷白色)
RL
0.380
0.380
4040
3500K(白色)
RB
0.409
0.394
3450
3000K(暖白色)
RN
0.440
0.403
2940
2700K(白炽灯色)
RD
0.463
0.420
2720
注:
相关色温目标值为不考核项目。
6.7 颜色漂移
灯燃点至3000h时的色坐标相对于初始色坐标的漂移△u’v’不应超过±0.005;燃点至6000h时的色坐标相对于初始色坐标的漂移△u’v’不应超过±0.007。
6.8 显色指数
灯的初始显色指数分为三档,第一档:
高显色指数,第二档:
中显色指数,第三档:
低显色指数,各档值应符合表3的要求。
个别值不应比标称值低3个数量值。
表3灯的初始显色指数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Ra≥90(R9>0)
80≤Ra<90(R9>0)
65≤Ra<80
注:
对显色性要求不高的使用场所,如地下车库、走廊、仓储等场所可采用第三档值;对显色性有一定要求的普通场所照明,如办公室、商场、车间、公共建筑等场所宜采用第二档值;对显色性有较高要求的场所,如美术、医院、博物馆等场所宜采用第一档值。
6.9 显色指数稳定性
灯的显色指数应稳定,在燃点至3000h时相对于初始显色指数的衰减应不大于3个数量值。
6.10 功率
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灯的功率初始值应不大于标称额定值的110%。
6.11 功率因数
灯的功率因数应不小于0.90;实测功率因数应不比标称值低0.05。
注:
分离式直管形LED灯功率因数,应是其与配套控制装置工作时的系统功率因数。
6.12 光通维持率
灯燃点至3000h的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6%,6000h的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2%,10000h的光通维持率不低于86%。
6.13 寿命
灯的平均寿命应不低于30000h。
7 直管形LED产品验收要求
直管形LED产品的验收要求见附录A。
8 直管形LED灯具要求
直管形LED灯具技术要求参见附录B。
9 用直管形LED灯替换荧光灯的安全和质量保障措施
用直管形LED灯替换荧光灯的安全和质量保障措施参见附录C。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直管形LED产品的验收
北京市政府补贴的普通照明用直管形LED灯应经过以下规定的检验程序,并取得通过结论。
A.1 企业提交近期三个月出厂检验报告。
A.2 企业提交一年内的一次型式检验报告。
A.3 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A.4 企业每个类型产品只须提供(1~2)个规格产品的检验报告,代表同系列产品。
A.5 三种检验报告均通过,产品认定合格,可纳入推广产品名录。
A.6 质量监督部门抽检检验报告第一次未通过,可进行一次复检。
若仍未通过,取消纳入推广产品名录资格。
说明:
关于验收方案的统计解释
1出厂检验的目的是:
判断提交的每一批产品是否合格,都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一般采用国家标准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2型式检验的目的是:
判断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即生产过程是否能保证成批生产的产品合格。
一般采用国家标准GB2829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3质监部门对产品总体实施的质量监督检验目的是:
高可靠性地判断出不合格产品,即将抽样方案带来的误判概率控制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一般采用国家标准GB/T14162产品质量监督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为质量指标)。
4 关于监督检验的几点说明
1)监督检验要求否定结论正确,即没有通过检验的产品总体被认为不合格。
但对于通过的产品总体并不保证其合格。
2)监督抽检不通过,对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处罚(如取消补贴资格)。
所以更关心结论正确性,把错判概率控制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上,因此一定要进行复检。
3)监督抽样检验结果不能作为工厂产品质量合格的依据。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直管形LED灯具技术要求
为保证灯的正常工作,采用直管形LED灯为光源的灯具应考虑本附录给出的有关要求。
B.1 安全性
a)直管形LED灯具的安全性应符合GB7000.1的要求;
b)固定式灯具还应符合GB7000.201的要求;
c)嵌入式灯具还应符合GB7000.202的要求。
B.2 电磁兼容性
采用分离式直管形LED灯的灯具应符合如下要求:
B.2.1无线电骚扰特性
灯具的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17743的要求。
B.2.2谐波电流限值
灯具的谐波电流限值应符合GB17625.1的要求。
B.2.3电磁兼容抗扰度
灯具的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GB/T18595的要求。
B.3 直管形LED灯具的效能要求
直管形LED灯具的效能应不低于表B.1的要求。
表B.1 直管形LED灯具的效能
灯具出光口形式
开敞式
格栅
保护罩
透明
奶白、磨砂
Ⅰ级
Ⅱ级
Ⅰ级
Ⅱ级
Ⅰ级
Ⅱ级
Ⅰ级
Ⅱ级
灯具效能(lm/W)
相关色温≤3500K
83
71
72
62
77
67
66
57
相关色温>3500K
90
79
78
68
84
74
72
63
B.4 直管形LED灯具的显色性要求
应依据GB50034中不同房间或场所对显色指数的要求选择灯具。
B.5 直管形LED灯具的功率因数要求
直管形LED灯具的系统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0。
B.6直管形LED灯具的色度要求
灯具在不同方向上的色品坐标与其加权平均值偏差不应超过0.004;应符合GB/T7921的规定。
B.7 灯具眩光限制要求
在人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所用的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应不小于表B.2的规定。
表B.2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光源平均亮度(kcd/m2)
遮光角(°)
1~20
10
20~50
15
50~500
20
≥500
30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用直管形LED灯替换直管形荧光灯的安全和照明质量保障措施
通常用直管形LED灯替换荧光灯灯具中的荧光灯时,须把原荧光灯镇流器和启动器等拆除、改变灯具内部线路,再安装直管形LED灯(一体式或分离式)。
改装的灯具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因此改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C.1应用范围
当前,用直管形LED灯替换荧光灯,只应在有专业电工进行维护管理的工厂、商场、公共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替换单位”)实施改装。
C.2制定制度
替换单位应制定“用直管形LED灯替换荧光灯”改装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制。
C.3灯管防脱落措施
改装的灯具应有防止直管形LED灯灯管转动、脱落的措施。
C.4改装后的灯具安全性能要求
按照3C认证的规定,已经认证的灯具,若更换了零部件、改变了线路等,则需重新认证。
因此改装后的灯具应抽样送检、并取得安全性能符合GB7000.1要求的检验报告(固定式灯具还应符合GB7000.201的要求;嵌入式灯具还应符合GB7000.202的要求)。
C.5照明质量要求
照明改造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设计、选择照明产品。
照明改造后的照明质量应符合国标GB50034 的相关规定。
C.6照明改造程序
1)记录改造前的产品(光电参数)和被照物的照明数据(照度、眩光等)。
2)按GB50034的规定的照明数据设计,按照被替换荧光灯的总光通量和灯具效率,选用相应的直管形LED灯,记录光电参数和型号。
3)按本要求附录A规定的验收程序进行产品质量验收后,方可进行安装、调试。
4)测量并记录改造后被照物的照明数据(照度、眩光、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等)、用电量等,且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照明质量应等于或大于原照明质量,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用电量应小于原用电量,计算节电率。
向用户提交测试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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