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课件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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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课件doc
1.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
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
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
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
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
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
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
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
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
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
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
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有依据证明村规
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
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
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为由对
不同的人实行差别对待。
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
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规则索引: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郴民一终字
第24号“吴晶森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板桥村四组承
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见陈英辉:
《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不因违法生育丧失土地收益分配款》,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
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
3.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不因村民会议
民主表决或该村民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
损失给予的补偿,在土地补偿安
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论有无
承包地,均有权参与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
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
偿费如何分配进行民主表决,但村民具有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资格和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
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民委员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
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
规则索引: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中民一终
字第545号“芦利霞与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东杨村民委员会土
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见张西、王文信:
《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不因放弃而取消》,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
例》2009年第18期;另见张西、孙峰、王文信:
《芦利霞诉新
乡市开发区东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纠纷案》,载最高人民
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3
辑(总第6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196页。
4.农村村民取得非农业户口后,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
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视为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
下,应结合户籍因素和生活保障基础作综合考量。
村民根据相关
政策规定,自愿将户口农转非并选择加入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下的由失地农民农转非组建而成的小组后,并不必然享有城市居
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不必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为农村居民取得非农业户口往往仍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村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
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村民农转非后
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行列或者加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从而已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则
应当认定该村民仍然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原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后,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或国家公务员行列的农转非村民主张获得土地补偿费的,依法应
予支持。
规则索引: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8)集民初字
1765号“林玉娟诉厦门市集美区杏槟街道前场社区居民委员会
及第六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见林福赞、余
巍:
《林玉娟诉厦门市集美区杏槟街道前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第
六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
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辑(总
第6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37—242页。
5.当事人虽因在监狱服刑而将常住户口从集体经济组织所
在地迁出,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因此而丧失,仍应享
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通常以“成员”是否在
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作为标
准。
当事人因在监狱服刑,虽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将其常住户
口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但迁入户口所在地的监狱并不负
担其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其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
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不因此
而丧失,仍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规则索引: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民三终字
第346号“何孟怀诉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梁家河社
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财产权属纠纷案”,见余锋:
《何孟
怀诉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梁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
四居民小组财产权属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
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1辑(总第63辑),人
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59—169页。
6.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
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无权分配该集体
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支付相应份
额的土地补偿费,首先其要具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虽
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当事人已将户籍迁入该
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其生活保障、就业
渠道亦不依赖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故其不具有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其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故其无权请求分配征地补偿费。
规则索引: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一
终字第898号“唐岩、苏启文、苏启武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头
铺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财产分配纠纷案”,见余青梅:
《唐岩等诉
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头铺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财产分配案》,载国
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
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年版,第88—97页。
7.村民小组仅因当事人为出嫁女即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的
成员资格,并以此为由不分配给其土地补偿费的,不应支持。
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不仅只是承包地被征收的农户,更不
是作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会、村民小组,而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
对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在
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为基本判
断依据。
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
的人,应当认定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村民小组仅因
当事人为出嫁女即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以此为由
不分配给其土地补偿费有悖于法律的规定。
规则索引: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2006)民初字第
703号“管水芝、孔令杰与石林县鹿阜镇东门社区居委会民康居
民小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见段竹琼:
《管水芝等诉石林
县鹿阜镇东门社区居委会民康居民小组收益分配案》,载国家法
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
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年版,第78—81页。
8.“出嫁女”或“上门婿”有权主张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
的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村民代表大会有关剥夺“出嫁女”或
“上门婿”村民待遇的决定应认定为无效。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
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
女性村民在结婚后
未迁出本村集体,其配偶在结婚后自愿到女方所在村居住生活,
并放弃本人所在地的土地承包权而成为女性村民的家庭成员后,
应当获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
村民代表大会有关剥夺上
述“出嫁女”或“上门婿”村民待遇的决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上述“出嫁女”或“上门婿”
有权主张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
规则索引: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内民一终字
第20号“徐志燕等12人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委
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见张淑平:
《徐志燕等12名招
婿上门的女性村民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委会集
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3辑(总第61辑),人民法
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130页。
9.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
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
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
耕地和草地。
”据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
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可以比
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在认定当事人
是否具有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础上对其是否享
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作出裁决。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前,
已将户口迁入设区的城市落户的原承包人已属城市居民,不再属
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应再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规则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王淑荣与何福云、王喜
胜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3期(总第221期)。
10.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所辖城镇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
方;拒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
规定中的“小城镇”,是指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
以下小城镇。
设区的市所辖镇不属于上述“其他建制镇”的范
畴,而应属于该条第三款中的“设区的市”的范围。
该条第三款
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
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
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因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
的市所辖城镇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方即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
营权,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
收回承包地,以体现社会公平。
规则索引: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盐民二终字
第57号“周利华诉江苏省响水县南河镇上王村民委员会土地承
包经营权纠纷案”,见李克才:
《设区的市所辖镇不属于小城镇》,
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2期。
11.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虽已离婚并外出打工,
但其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方擅自收回其承包地并转
包他人的行为无效,应当承担返还承包地等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
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
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条规
定确立了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原则。
对于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已经离婚并外出打工的妇女,其
户口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方不得以“户在人不在”为
由,擅自将其承包地收回,并将承包地转包他人,否则另行发包
行为无效,发包方应当承担返还承包地等民事责任。
规则索引: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董子庆与
李桂云、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海苏沟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
纠纷案”,见田雅宏:
《发包方违法收回土地侵犯承包人的承包
经营权的,另行发包行为无效一一董子庆与李桂云、赤峰市松山
区城子乡海苏沟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载江必新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
《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
注(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95—599页。
12.承包土地的农户全家到小城镇落户后,其承包地被征用
的,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
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
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
因此,在承包期内,承包土地的农户全家到小
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发包方
不能当然地收回;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
与其他农民相同的征地补偿费。
规则索引: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民终字第
544号“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
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总第108期)。
13.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
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请求分配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属于集体所有,补偿安置款也应为集体
经济组织全体村民共有。
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成员,才能分
得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
公民隐瞒其属非农业户口和丈夫不在村
民小组的真实情况,将户口迁移至衬民小组的,违反了国家法律
的禁止性规定,其不具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成员身份,
故不能享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请求分配因村
民小组出让土地所得的补偿安置费。
规则索引: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判决“吴
菊琴、付庆婷与抚州市临川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付家村委会下付村
民小组土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纠纷案”,见上官省会:
《吴菊琴、
付庆婷诉下付村小组土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纠纷案》,载最高人民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
第十一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6—181页。
14.随亲属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一直在本村生产、
生活,且属于在册村民的,即使未分得承包地和自留地,其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受影响,有权取得土地征收安置补偿
费。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
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
偿费的分配。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取土地征地补偿
款的前提是成员资格,而并非以实际承包的土地为依据。
而判断
村民是否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基本依据是其是否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被依法登记为常住人口。
村民随亲属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
且属于在册村民的,即使该村民未分得过承包地和自留地,其合
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不因此而受影响,有权取得土
地征收安置补偿费。
规则索引: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判决“王治
阳、李中碧、王春燕、王川与重庆市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报恩
二组土地安置费用纠纷抗诉案”,见周祖恩:
《王治阳、李中碧、
王春燕、王川与重庆市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报恩二组土地安置
费用纠纷抗诉案》,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
《人
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四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年版,第175—183页。
15.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既考虑户口户籍的因素,也应考虑紧密联系的因素。
征收补偿款归属于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
济组织分配征收补偿款时应平等保护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均有权获得征收补偿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既考虑户口户籍的因素,也
应考虑紧密联系的因素,以充分保障农村出嫁女和其他人群的合
法权益。
规则索引: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抚民三终字
第53号“陈国荣等诉崇仁县巴山镇巴山村委会第十村小组承包
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见胡件平:
《陈国荣等诉崇仁县
巴山镇巴山村委会第十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一一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
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2辑(总第84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71—177页。
16.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本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该子女也应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
者,而户籍又是确定该成员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只要其母亲承担
了本村村民义务,被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子女也
应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该子女应该和其他村民成员一样享有该经济组织给予的权利。
规则索引: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44
号“赵鹏飞等27人诉宁武县凤凰镇马家湾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见宣茂:
《赵鹏飞等27人诉宁武
县凤凰镇马家湾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
选》2012年第1辑(总第7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第135—138页。
17.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
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一般来说,农村集体成员往往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
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
此外,也有的成员是通
过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取得成员资格,也有因移民迁入本
集体而取得成员资格。
需要说明的是,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
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规则索引:
见胡康生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
制工作委员会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第141页。
18.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可因法定情形而丧失。
因下列情形,丧失农村集体成员资格:
一是死亡,包括自然
死亡和宣告死亡。
二是因婚姻、收养关系以及因法律或政策的规
定迁出本农村集体而丧失。
如出嫁城里,取得城市户籍而丧失原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又如因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全家户口
迁入设区的市而丧失原集体成员资格。
三是因国家整体征收农民
集体土地或者整体移民搬迁等原因,原集体失去继续存在的条件
而终止,其成员资格亦当然丧失。
规则索引:
见胡康生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
制工作委员会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第141页。
19.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确认
的,应当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公序良
俗,结合现实生活实际来判断。
因集体财产权的行使及其保护而产生的纠纷,对诉讼主体资
格的确认,涉及到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尤其是对农村集体组织
成员资格的判断,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至今莫衷一是。
我们倾
向于首先把握大的原则,应当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不违背法律
规定和法律原则的企业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公序良俗,结合现实
生活实际来判断集体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恪,真正落实集体成员的
诉权。
规则索引:
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
《〈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
版,第207页。
20.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保
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法进行流转。
《农村士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据
此,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并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其仍然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小城镇”,
《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结合该法规定,可以理
解为除设区的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和镇,包括县级市、建制镇、县
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级以下小城镇。
规则索引:
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
《〈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
版,第395页。
21.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关键在于确定集体
成员权问题。
集体成员权的含义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下,村社内部
的所有成员平等地享有属于村社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利。
农民(农
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就是其享有集体成员权。
关于集
体成员权,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农
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
员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该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
体成员权最重要、最集中的体现;由土地所承担的功能所决定,
集体成员权主要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
承包地被征收,即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丧失。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关
键在于确定集体成员权问题。
规则索引:
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最高人
民法院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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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 成员 资格 认定 理论 课件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