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净化总包合同10合同条件新纶科技基建承包工程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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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净化总包合同10合同条件新纶科技基建承包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条件
新纶科技基建承包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新纶科技公司基建承包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前言:
该专用条款中“承包商”指承建项目的总包方/指定分包单位/独立承包单位。
一、施工管理
1、承包商的现场组织架构中,质量控制部门对所有专业质量(包括发包方指定分包商、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进行全面控制,因此质量控制应有专门的架构和人员。
2、承包商将严格按照发包方的文档管理要求提供施工管理过程的文档记录。
3、承包商在中标后必须按照发包方发出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除非上述规定与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有冲突,方可进行适当调整。
4、承包商标书中拟选的自有分包(包括劳务分包)在进场前必须依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报审,在获得发包方或其授权代表(单位)确认后才能够进场施工。
5、承包商任何在正式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经过报审之后才能够使用,任何违反该规定而被发包方或其授权代表(单位)指令拆除或重新施工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6、新纶项目为工程师负责制,承包商应用的所有材料、方案必须通过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始下一步工作。
7、承包商工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议标文件承诺执行,但具体的施工计划及分包确定及材料、设备进场计划,须与发包方及相关方合理协商确定。
二、总包方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此条适用于总分包合同模式下的总包、分包合同)
1、总包方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流程应当是从计划、报审、报批、订货、到场、验收等全流程的管理方案及流程。
2、总承包进度计划中各分包的分项计划(如机电安装调试、消防安装调试、幕墙工程、装饰工程、弱电工程、样板及检测等等)将依据工程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安排,因考虑不周而导致项目工期延误将不获批准。
3、总承包/分包单位投标文件中间说明的时间安排计划,将依据工程的实际进展进行修订,并承诺该时间计划将不作为将来施工和索赔的指导依据。
4、总包方对总承包范围下的所有专业及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承担所有照管责任,任何影响到工程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的审查、材料报审、材料进场、工程隐蔽、分项调试验收等)、施工进度(包括但不限于:
图纸深化进度控制、材料审批进度控制、材料订货和到货进度控制、人力资源和施工机具进场要求等等)、安全文明生产(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统一管理、施工水电统一管理、现场安全统筹管理、临时设施管理、垃圾清运等等)问题,总包方都必须做到提前管理,并承担因此引起任何责任结果。
5、总包方合同金额中已包括对分包单位的照管管理费,总包方不得再向分包单位收取诸如现场配合费、总承包管理协调费、保安费等费用,现场水电费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6、指定分包/指定供应之工作均为总包合同之一部分,总包方须负责办理施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照管、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合同规定应由总包方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如有分包单位/指定供应方对不合理收费进行投诉,并举证属实,将在总承包合同总价内双倍扣除索要的不合理收费费用。
7、总包方将统筹所有专业及分包单位的图纸深化设计(包括审查分包深化设计图纸)管理,承担相应审查责任,并完成综合管线图、综合土建图/综合预埋预留图,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方的协调管理。
8、总包方还需统筹负责所有专业及分包单位材料报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分包单位应承担在分包承包范围内的深化和材料报审不及时而导致总包方工期延误的责任。
9、总包方须统一组织和协调各分包单位、供货单位编制成品保护方案(含具体措施及要求)并进行审核,总包方组织分包单位对各自范围内的成品进行严格保护,并组织分包单位配合其它单位产品保护。
10、独立承包单位的配合费用已计入总包合同金额内,总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配合独立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三、图纸深化
1、承包商应获得中标通知书后在各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承包专业范围内的深化设计,并提交深化设计图纸和主要深化修改说明。
深化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解决诸如给排水、强弱电、空调通风、消防等各专业管线之间的平面布置和垂直标高上的矛盾,或土建施工阶段预留预埋问题,或节点详细做法及设备造型而导致的管线调整问题,或精装修不能达到设计意图及效果等问题。
一般情况下设计师或发包方审批深化设计图纸不构成变更成立的依据,承包商亦不可以此向发包方索赔。
若承包商认为图纸深化中有属于变更的内容,须做出特别说明并应按照变更要求走变更流程。
但对于在深化设计图纸中未按变更流程审批的变更,发包方有权对加帐变更不予认可,对深化设计引起的减项按减帐变更在结算中进行扣除。
2、承包商应依据工程设计图纸进行预留孔洞的深化,任何因承包商方管理不到位而导致重新打孔、预埋不能使用的责任均由承包商承担。
3、因深化设计引致的相关施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尺寸调整、各种收口、磨边、避让、开孔开洞、与其他分包协调引起的变化等)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4、承包商须提交深化设计图纸供建筑师及发包方审批,并且深化设计中涉及的材料或设备标准不低于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或投标期间送审的材料的档次、标准。
深化设计图纸不得改变设计意图、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有明确要求的内容,如分隔尺寸、颜色、材质、规格型号(包括厚度、大小等)、表面装饰材料品种、施工工艺等。
四、技术/商务澄清
1、有关暂定金额中的项目,发包方有权要求其中一项或全部另行指定分包,承包商对此没有异议并保证不会因此而提出索赔。
2、所有标书中的单价不随市场波动、变更增加或减少而调整(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可以调整的单价除外)。
3、开办项目中所有报价都不随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而变化,而承包商需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全部内容,如承包商未完全履行承包商管理责任,发包方有权按实际发生扣除相应费用(如垃圾清运费、成品保护费、总包管理费(总包合同适用)等)。
4、承包商提出的RFI单时需同时提交报价,供发包方审核时参考。
5、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已经勘查过现场,并接受进入现场的实际情况。
对于现场垃圾、地下管线以及电缆的保护、现场周边的交通道路和绿地的保护及对周围各种环境(包括人为情况)打扰均已考虑在合同总价之中。
6、承包商在回标书和议标文件中承诺的设备投入、人员投入、机械投入、里程碑保证措施、劳务队伍的选择及投入、加工厂的选择等视为承包商于投标期间提供给发包方的最低标准承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包方和监理发现有不遵从,将视情况并参考相关合同条款或工料单价表进行扣款和处罚。
若发包方或其授权代表、顾问认为承包商的投入无法满足项目进度和质量要求时,承包商应按照工程实际要求调整人力资源、设备等投入,以符合项目的整体要求;否则,引起的返工、工期延误等均由承包商负责。
7、承包商承诺,标书所有的技术偏离及商务偏离均已按招标文件格式明确提出,除此之外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在回标文件中不再有隐含或隐藏之偏离条件。
8、若发包方收到甲指乙供材料供应商提出款项被承包商恶意拖欠且承包商无法证明相关款项已作支付时,发包方有权将相应款项从应付承包商款项中直接扣除,并将相应的款项直接支会给甲指乙供供应商。
承包商无权反对发包方上述做法,发包方直接付款给甲指乙供材料供应商也不会改变承包商有关对本合同范围内工程质量及工期应负的责任。
五、工期
1、由发包方原因引起的累计三个月的工期延误,承包商可索赔相应工期,但不向发包方索赔经济赔偿。
2、误期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1)由于承包商责任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完成工程,发包方将向承包商索赔,作为误期完工和误期竣工的违约金,合同金额为上限。
发包方有权从根据合同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承包商的款项内扣除该金额。
2)根据项目的整体工程进度要求,如果承包商没有按时完成其中某个或部分里程碑工期要求,将被视为“阶段性延误”,同样要按上述标准暂扣工期延误赔偿金,但如果总工期没有延误,工期延误金可以返还。
3)如果实际完成时间与里程碑完工时间相差很大(阶段性延误超过三个月及以上),发包方将有权索赔和终止合同,承包商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并且承包商已完工程量的10%作为违约金从结算款中扣除。
4)若总包合同条件附录所订之延误赔偿率及赔偿上限与分包单位之延误赔偿率及赔偿上限有差额时,发包方将不会向总包方追讨有关的赔偿差额。
惟若总包方按总包合同本身亦须负延误责任时,此附带条件将不适用。
即当且仅当由于指定分包单位或指定供应商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总包方仅需承担与指定分包单位或指定供应商相同的工期延误罚款。
(此条适用于总分包合同模式的总包、分包合同)。
3、图纸深化、材料样板审批、施工样板审批的时间须包括在总工期内,如果建筑师按双方议定的合理时间内批复,不得以此要求索赔工期,由施工单位报送的深化设计图纸和材料不合格所延长的审批时间,也不可索赔工期。
六、竣工验收、结算验收
1、本合同工程验收需经过政府部门验收、建筑师竣工验收、发包方的结算验收。
发包方的结算验收包含物业管理部物业接管功能验收、工程验收部负责的实物结算验收。
2、竣工日期以建筑师发出的《竣工证书》上记载的竣工日期为准,合同结算完成以发包方的结算验收完成并收到发包方工程验收部发出的《结算验收报告》及工程验收部确认的《结算验收问题关闭清单》为前提,《结算验收报告》包含实物结算验收报告、物业接管功能验收报告、报批报建完成情况、工程文档归档情况报告等内容。
3、在发包方工程验收部负责的实物结算验收完成之前发现的工程遗留缺陷问题,承包商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按要求整改完成的,发包方有权指定其他单位负责,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将从承包商合同结算金额中扣除。
自《结算验收报告》各方签字之日起,承包商须在1个月内完成《结算验收报告》中所列缺陷问题的整改,承包商未能按时完成的工程缺陷,发包方有权指定其他单位负责,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从承包商的结算款中扣除。
七、质量标准及要求:
1、招标文件约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合格,即工程质量完全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2、如果总包合同文件中承诺的质量验收标准高于此标准,总包/分包单位均以总包合同文件中承诺的质量标准为准。
(此条适用于总分包合同模式的总包、分包合同)
3、凡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半成品必须经过报审及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所有设备/材料/半成品的报审和验收必须符合合同文件之规定,不得有任何的“绕过”行为,出现“绕过”行为而未经报验的设备、材料不允许在工程施工中使用,若已经使用必须无条件拆除重新检验或翻工处理,发包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承包商不得使用未经认可的设备及材料;2)要求承包商返工;3)要求降低合同价款;4)解除合同。
4、材料原则上不代换,确属市场无货或缺货的材料必须经相关各方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完成审批后才可代用,承包商必须事先预留足够的审批时间,代用材料应与设计(或合同)的材料为同等材质或优于设计的材料,所产生的价差由承包商自行消化。
如果降低标准,要在合同基础上扣除相应费用。
5、承包商承诺不使用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质量低下的原材料或部件(包括承包商外购的原材料或部件),否则发包方可按《基建承包商诚信承诺书》约定进行处罚。
6、对于出现在保修期内隐蔽性的、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由于工程本身制造/安装造成的缺陷,即使质量保证期已过或已通过质保期检查验收,承包商仍有责任免费负责维修。
八、工程变更及结算
1、发包方对工程变更有严格审批流程,只有经项目经理签字及加盖发包方项目公章的变更指令方可视为有效指令。
承包商在收到有效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并在14天内完成提交变更指令对工期及费用的影响报告,不得以工程变更费未确定为理由而拒绝或延误实施。
承包商在变更项目施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交变更完成确认单给监理和项目组确认。
如根据图纸或变更资料无法计算工程量或造成返工的,承包商应在变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现场签证单给监理、项目组确认工程量。
所有的签证单必须注明签证原因、工作内容和工程量,且有现场可供度量的彩色照片作为证明,签证工程量仅限于拆除、返工、点工或无法根据图纸计算的工程量。
只有经发包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且加盖项目公章的签证单方可视为有效签证。
发包方不接受超过一万元的现场签证申请(紧急情况除外),超过一万元的需要采用业主指令与变更完成确认单的方式进行确认。
2、变更费用申报
在变更指令发出后的14个日历天内,承包商需要对变更费用计算和申报,并在变更完成后,依据合同规定办理完成完工确认单后,同时提供一份正本至测量师;对于没有按时申报变更费用的,则表示承包商意见为变更没有造成费用的增加,唯其中减项变更,以测量师计算的结果为依据进行核对。
对于工程变更造成返工,承包商须立即通知发包方及监理,并于二个日历天内(包括返工工作执行当日),提交现场签证单及全部证明资料,包括详细的证明返工范围的图纸、照片等,供发包方及监理审批;并在收到审批的现场签证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费用计算及申报。
3、变更费用核对
对于承包商不在要求的时间内进行变更核对工作的(包括与测量师的核对和与发包方的核对),测量师及/或发包方可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需送至承包商项目经理/成本经理/签约人。
在书面通知发出一周后承包商仍不核对并且不书面回复任何原因的,以测量师/发包方审核的结果为准。
4、结算资料提供及计划安排
承包商合同结算期为竣工后24个月,承包商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业主提交竣工资料。
承包商如果不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将影响到结算验收报告的签署时间及结算完成时间。
承包商亦需与发包方、测量师制定详尽结算计划,并按照双方达成一致的结算计划时间提交完整的结算书。
对于发包方在结算验收提出的问题应在15个日历日内提交关闭计划。
如因承包商未能按时提交合格的结算书或未能及时关闭结算验收问题,结算时间顺延,且业主不保证结算时间的安排。
5、争议问题处理
发包方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商谈,该书面通知需发送至承包商经办人/项目经理/成本经理/签约人。
在书面通知发出一周内承包商不回复意见的,发包方可以告知对方将该问题暂时搁置,并且不承担因搁置导致的任何责任。
6、变更建议单价
变更建议单价作为计算工程变更结算的依据,计算变更费用时,优先于使用建议单价。
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数量项目,当该项目有变更建议单价,且结算工程量大于合同暂定工程量时,该项目的结算价款=合同暂定数量项目合价+(结算工程量-合同暂定工程量)×变更建议单价(按照合同清单中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只计取材料、机械、人工组成的单价并依投标文件商务标做20%让利);当结算工程量小于合同暂定工程量时,仍按合同单价结算。
7、发生变更时,仅就发生变更的部位/项目进行调整加减帐,其他不受影响的部位/项目的单价和工程量维持不变,除非合同条件另有规定。
8、当计算工程变更费用时,在同一单价表在不同区域内单价不同,变更时分区域分别计算变更价格,同区域内单价不同,变更时按照最低单价计算变更价格;如有合同变更建议单价或修订单价的,将优先采用合同变更建议单价或修订单价。
9、当合同工程量清单内项目整项取消时,不论是否暂定数量,均按该项目合同单价扣除,工程量的扣除依据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此处合同单价是指组成合同总价之单价)
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承包商应按当地政府之法规投保适当之劳工保险。
2、承包商应按当地政府之法规投保其放置在工地的财物保险,包括一切机械及临时设施。
若承包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购买雇员及施工机械设备保险,则发包方可代为购买并可从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代购费用,但并不解除承包商对其雇员和施工机械的责任。
3、总包方投有包括所有分包在内的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现场办公室保留一份保险合同供各分包单位查询。
(此条适用于总分包合同模式下的总包、分包合同)
十、其他
1、承包商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要组织机械、人员等进场有关事宜,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监理、发包方代表联系,同时提供进场计划承诺表、施工平面布置图给监理(总监)和发包方项目经理。
2、承包商承诺并现场增加施工技术专家,在施工方案编制和施工技术问题处理时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并随时控制现场施工质量;同时承包商方已经考虑在现场技术力量无法满足施工时,组织专家论证会议等方面的时间、所涉及的费用方面的问题。
若发包方或其授权代表、顾问认为承包商现场技术力量无法满足项目进度和质量要求时,承包商需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3、承包商应为本工程其它承包商及供货方安排合理的插入、完成时间,并针对本工程制定详细的进度计划,并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报监理单位、发包方批准后实施。
4、根据现场及实际进度情况,若发包方和/或发包方授权代表认为承包商不能满足进度计划要求,或对进度计划造成实质影响,或有质量缺陷等严重违约情况,发包方和/或发包方授权代表有权指定其他单位代为实施,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不得拒绝执行和/或采取任何方式阻挠。
5、承包商需严格执行市有关部门施工管理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对施工噪音及施工时间等规定。
为解决政府管理部门或周边居民投诉事件,承包商需在现场设立专人负责接待投诉,并主动与周围居民委员会协调,不得将上述工作推给发包方,且不得另计费用。
6、承包商的施工现场需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工地的规定,相关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若违反政府有关规定,在发包方致函3天后仍未达到要求时,发包方有权进行相应的罚款;施工现场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发包方有权加倍处罚。
7、承包商对自身成品保护费用及配合周边其它单位的成本保护费用均已经考虑在合同总价内。
如出现承包商对其它单位的成品造成损坏,需从承包商结算金额中扣除。
8、施工合同期间内,承包商必须按照投标书所报项目部主要人员名单进驻工地,若承包商因故调整项目部主要人员必须报发包方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若承包商未经发包方批准而做出主要员工(包括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总工)的更换或兼职,须向发包方缴纳诚信违约金,具体按《基建承包商诚信承诺书》约定执行,直至解除施工合同。
诚信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执行,结算时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对于不称职的项目部主要人员,发包方有权更换,承包商须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合适人员并经批准之后参与项目现场管理。
9、施工前,承包商须认真阅读图纸、规范等,如出现的问题须书面知会发包方、设计或其他顾问协调解决,并留给发包方最少10天时间,以解决此类问题。
因承包商没有遵守上述要求,而引起的自身或其他承包方返工、索赔、工期延误等发包方不予受理并同时保留向承包商索赔的权利。
10、承包商同意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具有根据本工程需要制定有关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管理、经济处罚的制度的权利,上述制度经发包方同意后,承包商必须执行。
11、承包商确认合同图纸(初设招标者按发包方发出的施工图为准)已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承包商应根据施工图纸及其工料规范的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制作相关的深化图,如承包商不按规定或不能及时完成好深化设计图而对其他承包方造成工期或返工等影响的,发包方(或相关承包商)保留索赔的权利。
12、总包方合同/分包合同/其它相关合同条款评审应在7天内完成,承包商收到正式合同文本后,7天内完成签署,否则,每延误1天罚款RMB1,000.00元。
13、发生变更时,仅就发生变更的部位/项目进行调整加减帐,其他不受影响的部位/项目的单价和工程量维持不变,除非合同条件另有规定。
14、施工方案的调整不构成调整合同总价的理由
15、总包方签署中标通知书后,需按发包方要求提供并签署报建用的标准合同共十份及标准文本的中标通知书,并须公司法人或授权人签名及加盖公司印章;同时需于接到签署后的报建合同一周内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且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备案后的报建合同需提供给发包方八份,用于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并存档。
总包方须承诺于接到签署后的报建合同三日内自行办理完成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且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此条总包方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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