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作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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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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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作废】(总8页)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作废】
1总则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的规定。
注:
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
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
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的规定。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离。
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m。
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其间距小于10m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宜单独布置。
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
布置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应设置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高的实体围墙。
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总容量小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注: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
②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③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④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组成布置,其贮油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⑤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主厂房内每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
车间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主厂房的集中控制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主厂房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
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另一个可为室外楼梯。
上述楼梯应能通至主厂房各层和屋面。
其他工作梯可为钢梯,其净宽不应小于、坡度不应大于450。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集中控制楼应设置一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主厂房的运煤胶带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房的安全出口,且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其他厂房的安全疏散
多层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钢梯作为安全出口。
钢梯的净宽不应小于、坡度不应大于450。
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集中控制室、电缆夹层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平台。
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设中间安全出口。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100m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75m。
当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两端均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其他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建筑构造
主厂房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其室内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室外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0,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以及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主厂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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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力发电厂 变电所 设计 防火 规范 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