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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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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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1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二战后,随着世界货物贸易的快速增长和跨国公司及国际旅游的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迅猛发展。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各国间的服务贸易摩擦日益激烈,特别是当世界经济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进入低迷期后,各国为了保护自己利益而制定了更多的贸易保护壁垒,新贸易保护主义在这一时期受到众多国家的推崇。
这些壁垒严重阻碍了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虽然期间许多国家制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但于整体国际形势并未起太大作用。
为了调整日趋激烈的国际服务贸易争端,为了消除太多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保证贸易各方的权益以及促进各国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建立一个多边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成为众多国家的要求。
这是GATS产生的原因之一。
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强烈要求建立一个国际性的服务贸易协定,以使这些国家可以更快更容易的把服务贸易的触角深入到不发达国家的更多部门。
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中占绝对优势的无疑是发达国家,进行跨国性的服务贸易可以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如美国进行产业调整后,希望借服务业的贸易顺差弥补其巨大的货物贸易逆差。
据统计,1993年在10200亿美元的国际服务贸易中,位居前六位美、法、德、意、英、日共占%,而其中美国就占近六分之一,在与进口相抵后,还顺差541亿美元。
因此,1982年的GATT部长级会议上,在美国的积极倡导下,发达国家要求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合在一起的“一揽子”谈判,希望以货物贸易的让步为筹码换取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市场。
在1984年11月的GATT第40届年会上,决定成立相关工作组,并在1986年9月的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协定议题列入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经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艰辛谈判,最终的妥协结果就是1994年产生的GATS。
再有,在服务贸易领域,发达国家技术强、资本雄厚,在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服务部门占据相对优势,而发展中国家服务业起点低、基础差,服务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部门,在信息、知识、科技领域还处于落后之势。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一个国家第三产业的发展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其经济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所以,发展中国家迫切希望本国服务业能得到长足发展,希望在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行业上能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占一席之地,同时也希望能在国际服务贸易中获取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信息、管理经验等来提升服务业整体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另外重要也是发达国家瞄准的一点就是在服务贸易上的妥协能带来货物贸易的大量出口承诺。
因此,如何既能保护本国服务业又能促进服务业提升和促进货物贸易出口就成了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重要问题。
而谈判结果GATS中也确实有了能保护不发达国家的协议,如“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体结构与主要内容
GATS的总体结构
GATS全文由六大部分29个条款和8个附录构成,序言部分明确了制定服务贸易协定规则的基本宗旨,29个条款规定了各成员方的基本权利和应遵守的义务,8个附录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目的是处理一些敏感的、与国家主权和安全相关的金融、电讯、运输和自然人流动等重要服务部门及其服务提供方式的特殊问题。
六大部分中的第一部分对服务贸易的定义及GATS协议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第二部分是GATS的核心部分,规定了各成员方的“一般责任和纪律”,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经济一体化、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第三部分为特定承诺,包含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承诺,是各成员方提出并要遵守的特定义务,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有特定承诺的谈判、特定承诺清单、承诺清单的修改,规定了通过谈判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标,第五部分是制度条款,包含磋商、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争端解决和实施、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关系,主要是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管理组织及争端解决机制等,第六部分最后条款主要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
主要内容
宗旨:
在适当考虑国内政策目标的同时,通过连续不断的多边谈判,促使各成员在互利的基础上获益,并保障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平衡,早日实现更高水平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GATS的最终任务是服务贸易自由化,在各国服务业发展不平衡的时候,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只能是逐步的。
目标:
建立一套包括服务贸易各项原则和规则的多边贸易框架,藉以在有透明度和逐步实现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增长和发展的一种手段。
GATS的最终目标是要在服务贸易自由化中各成员方能够获取经济增长和提升世界福利。
对服务的定义:
WTO关于服务行业的分类是以GATS来界定的,服务业定义为四种,官方名称分别为: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现今对于哪些行业属于服务业以及怎样分类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以各种形式提供的各种国际贸易性服务。
普遍义务原则:
是各成员方都应该无条件遵守的义务,主要原则如下:
第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GATS协议覆盖范围内,各成员方给与任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无条件地不低于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国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即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所有成员伙伴,GAT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除被各成员方列入豁免清单外的所有服务贸易部门。
第二,透明度原则:
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方应迅速将所有涉及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有关措施,最迟在它们生效以前予以公布,如果它是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的签字国,该项国际协定也必须予以公布。
根据GATS,各成员方必须公布所有相关法律和规定,并建立咨询点,以便其它成员方可获得相关服务部门的法律法规信息。
第三,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
各缔约方通过对承当特定义务的协商,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能更多的参与,GATS特别关注到了最不发达国际的服务贸易发展。
不足的是没有太多硬性规定来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
特定义务或称具体承诺:
是各成员方通过列举清单的方式遵守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原则:
第一,市场准入:
各成员国应以低于其在减让表上已经同意提供的待遇,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原则。
是各成员国通过谈判作出并约束各自市场开放的承诺。
第二,国民待遇:
成员国在减让表中记载的服务部门,对本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各种条件和资格要给予任何其它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能实行差别待遇。
即指对本国国民和外国人给予同样的待遇。
在GATT中它是一条普遍义务和原则,但在GATS中仅仅用在列举在清单中的部门,所以它被列入具体承诺中。
例外和豁免:
考虑到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其独特型,作为一般义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殊情况可以列举豁免清单,同样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也可以有例外。
协商和争端解决:
GATS成立了理事会,对国际贸易磋商和争端解决措施作了规定。
附录:
GATS最后一部分为四类附录,即最惠国豁免附录、对特定服务如金融、空运的特殊性加以说明的附录、对自然人流动、电讯服务提供方式加以规定的附录、继续就金融、基础电讯、海运进行谈判的附录。
是《服务贸易总协定》重要组成部分。
三、关于GATS的几点思考
第一,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理论分析。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贸易完全自由化是双赢的,但新贸易保护理论在剔除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等与现实不符的假设后,得出了不一样的结论:
自由化并不总是双方受益,世界福利也不一定提高。
特别是在服务贸易领域中,大多数部门是寡头垄断或垄断竞争,新型服务业表现出较强的规模报酬递增,而发达国家拥有大部分实力较强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新型服务业,如果国际服务贸易快速完全自由化,拥有比较劣势的发展中国家将失去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带来的结果是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散失和福利的下降。
基于此,在GATS谈判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自由化的争论与妥协结果为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第二,最惠国待遇的“无条件”和“有条件”争论。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从GATT中搬过来的,是GATS中的一般义务原则,但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是有条件的,这通过其豁免清单反映出来。
由于考虑到:
一是世界各国服务业发展相当不平衡,而服务领域中很多敏感的、涉及国家主权与安全的、有关民族道德文化的市场是不允许其它国家轻易进入的,加之服务行业具有高垄断性的特点,最惠国待遇的“完全无条件”在服务贸于中还不太可行;二是承诺高的成员国反对承诺低的成员国免费“搭便车”,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让发展中国家开放更多、更深的服务市场,就利用豁免清单来作为谈判的手段。
最终,GATS开出了例外,在附录中给出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豁免清单,使“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变相为“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由于通过“否定清单”表现出来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过多的、不合理的、频繁变更的豁免内容可能会影响到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谨慎性。
当然,如果站在发展中国家的角度,豁免清单可以保护其国内的幼稚服务行业。
但事实表明,由于某些原因,发达国家豁免单上的内容要比发展中国家的更多。
最惠国待遇的“有条件”和“无条件”之争,说明其在服务领域中适用的特殊性,它既要考虑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又不能忽视各国在服务贸易中的发展不平衡性和服务贸易的复杂性。
但总的来说,正是因为必须无条件遵守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才朝着自由化的方向前进。
第三,市场准入的困境。
市场准入是各成员国承担的特定义务而不是一般义务,是对各国服务贸易水平不平衡的承认的表现。
出于竞争、国内保护、文化因素、国际安全等原因,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允许国外服务提供者的自由进入。
所以,市场准入是以“肯定清单”的形式作出具体承诺,并分为部门承诺和水平承诺,可根据各成员方实际情况,确定市场准入的部门和开放到何种程度。
对于不太愿意开放服务市场的成员国来讲,这些条款对其是极为有利的,但对需要开放服务市场的成员国来说,该如何应对来自国内某些利益集团的保护主义压力成了市场准入承诺的困境。
第四,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究竟如何定位。
最惠国待遇是进入市场时的公平待遇问题,而国民待遇则是进入市场后的公平待遇问题.经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激烈谈判,最终GATS把国民待遇准则以“肯定清单”的方式提供具体承诺。
不过,如何定位国民待遇则是各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重要问题。
因为:
一是对敏感的、涉及到国家经济与国防安全等行业,各国政府对内、外服务提供者是否能一视同仁;二是由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都包含公平竞争,一成员方可能会将两者联系起来,借由国民待遇的不公要求另一成员方取消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三是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初期实行超国民待遇来吸引外资、技术、人才等,如果取消超国民待遇怎样确保不会影响经济变动等。
所以,各成员方都应该合理的界定各自的国民待遇。
第五,给与发展中国家更多照顾的义务条款缺乏硬性规定。
GATS的第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准入等方面拥有更多的灵活性,要帮助和鼓励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要给予特别不发达国家特殊照顾。
这些承诺是发展中国家争取的,但大多只是形式上的优惠,只是一种政治意义的照顾,没有硬性规定措施的承诺并未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多大作用,并没有真正帮助到发展中国家。
所以只能寄希望于在GATS目标宗旨下,通过多轮谈判,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制定合理有益的实质性硬性措施。
四、结束语
GATS是第一套世界服务贸易协议,它为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提供了推动力和体制上的安排与保障。
其内容很多来自GATT,但由于服务贸易本身的独特性和复杂性,GATS仍然有许多的不足和缺陷,需要更多的谈判和实践来进行补充和完善。
由GATS所带来的世界服务贸易的各种变化,将会对国际服务贸易和各成员国的服务行业及整个经济产生巨大影响,不论成员国还是非成员国都应该努力适应变化中的国际服务贸易,促进自身服务业员长足发展。
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服务业处于相对弱势,GATS既是机会也是挑战,如何利用机会、如何应对挑战就成了发展中国家要认真对待和努力解决的艰巨任务之一。
摘要:
GATS是关贸总协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重要成果之一,是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第一套拥有法律效力的多边协议。
但该协定制定的规则与现实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其所确立的体制仍然相当脆弱,只是一个谨慎的阶段性妥协产物,仍有许多需要明确和完善之处。
着重研究GATS产生的原因,浅析GATS协议的主要内容,并就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提出思考。
关键词: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自由化服务贸易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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