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红山铜矿井巷工程验收及质量管理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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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红山铜矿井巷工程验收及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大红山铜矿井巷工程验收及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为促进全面质量管理,使大红山铜矿井巷工程验收和质量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和改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过程质量、工作质量。
根据国家工程验收质量管理的标准和法律法规及玉溪矿业公司《技术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大红山铜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本规定适用于大红山铜矿所属各单位、各经济协作实体。
2引用文件
2.1《玉溪矿业公司大红山铜矿生产技术规程》
2.2《大红山铜矿全面质量管理办法》
2.3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2.4GB213-90《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5GB50086-2001《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2.6GBJ97-87《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2.7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术语与定义
3.1井筒:
泛指立井和斜井(含暗井)。
立井井筒由井颈、井身、壁座和井窝组成,斜井由井口、井身和连接处组成。
3.2主要巷道:
主要巷道指平硐、有提升运输的斜井和斜巷,井底车场巷道,机电硐室,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道等使用功能重要,服务年限较长的巷道。
3.3一般巷道:
一般巷道指除上述主要巷道以外的,使用功能一般,服务年限不长的巷道和其他硐室,如盘区工程和回风巷道、人行道等。
3.4眼痕率:
眼痕率指光面爆破后,可见眼痕的炮眼个数与不包括底板的周边眼总数之比。
当炮眼眼痕长度大于炮眼长度的70%时,即算一个可见炮眼的眼痕。
眼痕率是检验光面爆破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3.5蜂窝:
蜂窝指混凝土表面由于缺少水泥浆,骨料粘结松散,露出石子深度大于5mm,但小于保护层厚度的缺陷。
3.6孔洞(狗洞):
孔洞指混凝土表面由于缺少水泥浆,骨料粘结松散,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但不超过砌体截面尺寸1/3的缺陷。
3.7露筋:
露筋指钢筋混凝土工程中,钢筋没有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或有锈蚀痕迹的缺陷。
4职责
4.1为进一步细化全面质量管理办法,保证矿山的工程验收和质量管理逐步走向标准化,使工程验收和质量管理有效进行,落实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做到质量管理人人参与。
成立工程验收及质量管理组:
组长:
总工程师;
副组长:
生产副矿长、经营副矿长、副总工程师;
成员:
机关各部室主任和副主任、各工区区长和技术副区长、主任和副主任工程师及质量管理相关人员、协作经济实体负责人、工区施工技术员
4.2工程验收及质量管理组职责:
4.2.1确立本组织统一的质量宗旨和方向,创造并保持使各级员工能充分参与实现组织目标的内部环境。
4.2.2制定并保持组织的工程验收和质量管理的方针和质量目标,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程验收和质量管理计划及措施。
4.2.3督促各部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4.2.4定期评价工程验收和质量管理,不断总结改进完善该管理办法。
4.2.5对各单位、部门上报验收数据和质量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3生产技术部管理职责:
4.3.1负责对工区预算外的支护和安装工程组织验收;对工区预算内的支护、安装工程在工区验收的基础上实施质量抽检把关。
现场办公确定支护方式,提出措施要求,指导并督促工区做好相关设计工作,明确支护安装工程的质量要求。
4.3.2负责对全矿范围内的充填密闭工程及通风安装工程的组织验收。
4.3.3对支护、密闭、安装工程,根据相关要求督促工区做好各种试验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等资料。
4.3.4负责切割槽回采工程施工顺序及规格质量进行抽检,并制定和完善切割槽浅采及扩漏验收管理办法。
4.3.5积极配合参与测绘技术部组织的掘进工程验收复查。
4.4资源部职责:
4.4.1按《大红山铜矿钻探施工管理办法》对钻探过程进行质量把关,对钻探质量进行质量定级和验收考核。
4.4.2对开拓探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及过程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4.4.3积极配合参与测绘技术部组织的掘进工程验收复查,严把质量关。
4.5测绘技术部职责:
4.5.1负责收集工区技术组提供的现场测绘基础资料,并对其进行审核、验收、综合和归档,确保资料及时性、全面性、系统性和准确性。
4.5.2对全矿的井下工程验收和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综合性监督和抽查管理,牵头制定和完善相关验收办法和质量管理制度。
4.5.3牵头组织学习落实上级组织对工程验收及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度。
研究和制定工程验收和质量管理发展纲要,及时收集验收质量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结合矿山具体实际,贯彻执行。
4.5.4跟踪监督工程施工质量,按期组织月度掘进工程质量验收复查与考核。
并在红山网上发出验收复查书面通知。
(西矿段工程需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组织大红山铜矿技术人员参与验收);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并按规定综合验收报表,出具工程质量考核通报。
4.5.5不定期进行中深孔验收的抽查工作。
参与切割槽浅采及扩漏工程的验收把关。
4.5.6及时收集整理各职能部门的工程资料,定期出据月度和年度质量检测评估报告,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5.7对各单位、部门上报的质量数据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考核。
不定期对正在施工或已施工的井巷工程进行质量抽查。
4.6安全生产部职责:
4.6.1参与各项工程的验收,按相关验收标准进行把关,并对井口、天井梯子、隔板、挂桩、安全网等安全设施负责检查验收,对不符合检修质量标准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严把质量关。
4.6.2检查落实大爆破、天溜井支护安装等工程的质量并组织验收。
4.6.3落实现场支护方式,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4.7工程管理部职责:
4.7.1根据相关验收规范标准,负责地表工程的过程质量管理及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4.7.2负责组织井下系统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4.7.3负责对测绘技术部月度工程质量复查验收考核工程的预结算及审核把关工作。
4.7.4积极配合参与测绘技术部组织的掘进工程验收复查及生产技术部组织的安装支护工程验收工作。
4.8设备能源部职责:
4.8.1对设备、配件、材料的质量进行把关。
4.8.2负责对设备、电器及相关设施的安装质量进行把关,过程监督、指导和协调管理。
4.8.3参与相关支护安装工程的验收。
4.9工区管理职责:
4.9.1对所辖范围内的设计根据相关规范做出具体的施工技术质量要求,制定施工组织方案。
4.9.2预算外的支护安装工程验收时,必须向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设计、试验记录、工程断面图、质量检查记录、隐蔽记录和施工组织方案、预验收资料等各种资料。
4.9.3负责工区范围内支护及浇筑工程的试块制作,同时做抗压强度极限试验,并整理资料,验收时提交给相关部门。
4.9.4负责工区各类工程的日常施工测量技术、业务工作;严把验收工程质量关;做好验收台帐、验收报表及工程量统计,并按规定及时上交相关职能部门。
4.9.5对井巷工程的规格断面、方位、坡度、深度及积碴进行日常性检查,及时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最终负责检查落实。
4.8.6按期组织工区范围内的掘进工程验收,及时组织中深孔、扩漏、切割槽工程验收,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并按规定填报验收报表,出具每月质量评估报告。
4.9.7负责切割槽拉底工程的方位及回采范围的标定并及时组织拉底工程的验收。
做好日常回采顺序的控制及把关,并做好相关质量检测数据。
4.9.8负责工区范围内钻探工程的设计,给点放样,及时组织验收;严格执行验收标准,按规定综合整理地质资料,并及时上交给资源部。
4.9.9积极参加各类工程的验收工作。
4.10协作经济实体的职责:
4.10.1贯彻执行矿质量管理要求和设计质量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现场管理,控制工程质量不合格品量,及时制定质量隐患整改措施。
4.10.2属工程总承包的协作经济实体,掘进、支护、安装工程验收时,必须向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提交各种试验记录、质量检查记录、隐蔽记录、施工组织方案等资料。
负责支护浇筑工程的试块制作及组数,同时做抗压强度极限试验。
并整理资料,验收时提交给相关部门。
4.10.3积极配合参与各类工程的验收工作。
4.11工程验收及质量管理职责部门:
测绘技术部、生产技术部、资源部、安全生产部、工程管理部、设备能源部、生产工区、协作经济实体。
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验收时间:
5.1.1掘进,中深孔工程月度验收复查时间为每月22日早班。
5.1.2各生产工区和协作经济实体工程验收时间为每月20-21日
5.1.3水沟、支护、安装、密闭、扩漏和切割槽浅采工程经工区验收合格后,由工区提出验收申请,生产技术部3日内组织抽查验收。
5.2验收要求与标准
5.2.1工程量填报数字,以米为单位,取至分米和立方分米,以下四舍五入。
5.2.2报表制作统一采用测绘技术部下发的验收报表模板。
属重点工程的应注明类别。
5.3开拓工程验收
5.3.1井筒掘进质量验收:
5.3.1.1井筒中心坐标(X、Y)与设计要求误差不得超过±50㎜;
5.3.1.2井筒深度及断面规格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5.3.1.3竖井的掘进半径,可大于设计要求100~200㎜。
5.3.1.4井筒建成后的总漏水量,不得大于6m3/h,井壁不得有0.5m3/h以上的集中漏水孔。
5.3.1.5施工期间,在井壁内埋设的卡子、梁、导水管、注浆管等设施的外露部分应切除;废弃的孔口、梁窝等,应以不低于永久井壁设计强度的材料封堵。
5.3.1.6井筒施工中所开凿的各种临时硐室,需废弃的应封堵。
5.3.2斜井及斜坡道掘进质量验收
5.3.2.1斜井倾角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斜井起点、终点、各交叉及其他主要控制点的坐标(X、Y)与设计要求相差不得超过100㎜,标高极限误差不得相差50㎜。
5.3.2.2斜井、斜坡道掘进断面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斜井或斜坡道超高和每侧的超宽,要求连续在5m范围内,其直线巷道不应大于100mm;曲线巷道不应大于200mm。
5.3.2.3支护后的巷道净高与净宽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5.3.3平巷及硐室掘进质量验收
5.3.3.1平巷起点标高与设计规定相差不得超过±100mm;起点与终点之间的坡度总误差,不得超过设计坡度的±10%;局部误差不得超过设计坡度的20%,且超过部份不得大于巷道全长的20%。
5.3.3.2平巷掘进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3巷道净宽:
从中线至任何一帮最凸出处的距离,不得小于设计要求,不应大于设计要求150mm,两侧超宽不得大于设计要求200mm,连续超宽均不得大于5m。
5.3.3.4巷道净高:
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要求,也不应大于设计要求150mm。
5.3.3.5曲线巷道在连续5m范围内时,断面超高和每侧超宽不应大于100mm。
5.3.3.6与马头门、竖井相关的重要硐室的平面坐标必须正确,其标高与设计相差不得大于±100mm。
5.3.3.7预埋件、预留梁窝的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3.4天溜井掘进质量验收
5.3.4.1天井、溜井竣工后应提供下列资料:
5.3.4.1.1平面位置图;
5.3.4.1.2主要天井与溜井实测井筒纵、横剖面图;
5.3.4.1.3主要天井与溜井实测地质柱状图;
5.3.4.1.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4.2无提升设备的天井及溜井:
从井筒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不支护的天井、溜井,不得小于设计要求,也不得大于设计要求100㎜;
5.3.4.3支护的天井、溜井,支护后不得小于设计要求,也不应大于设计要求100㎜。
5.3.4.4有提升设备的天井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规定。
5.4采切工程验收
5.4.1电耙道、电耙联道、探矿巷、分层凿岩上山、无轨采准干线、堑沟和采场进路掘进质量验收
5.4.1.1电耙道、联道、探矿巷、分层、无轨采准巷道和采场进路以中腰线为准。
5.4.1.2巷道掘进施工质量巷道一侧的允许值
工程项目
单位
电耙道和分层
探矿巷和联道
无轨采准干线及堑沟
采场进路
规格差
宽
高
米
无负差
+200mm
无负差
+200mm
无负差
+200mm
无负差
+200mm
巷道的纵向坡度
±1%
±1%
±1%
±2%
5.4.1.3两侧超挖之和不得超过上表规定的1.5倍;连续超挖长度不得超过5m。
5.4.1.4巷道偏差超以上标准时,或严重影响安全或使用的部位,必须经过返修合格后,方予验收。
5.4.2斗穿、斗颈掘进质量验收
5.4.2.1斗穿以设计为准,不得小于100mm,平面位移不得大于300mm,斗穿深度不得小于设计300mm。
斗穿开口时的规格不得大于200mm
5.4.2.2斗颈规格不得小于设计的100mm,高度不得小于300mm。
5.4.2.3上挑斗颈时不得破坏眉口。
5.4.3采切天(溜)井掘进质量验收
5.4.3.1天井(溜井)井的实际施工高度不得小于设计值,超高不得大于300mm;
5.4.3.2天井(溜井)的中心线至周边的距离不得小于设计150mm,超挖不得大于300mm。
5.4.3.3因生产探矿的需要,天溜井的高度可按地质人员指导的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上报。
5.4.4采场各种硐室掘进质量的验收
5.4.4.1各种硐室工程验收按体积计算,并以所在巷道的设计断面换算进尺。
5.4.4.2实际开凿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值(长、宽、高),超挖不得大于设计规定200mm,负差返工整修后验收。
5.4.4.3特殊要求的硐室工程,按设计提出的允许误差限值执行。
5.4.5中、深孔及大直径深孔的验收
5.4.5.1工区技术组必须对也施工好的每一排孔进行实测,验收过程中一排若有2个或2个以上不合格孔,则该排中深孔全部按不合格品验收。
5.4.5.2中深孔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供中深孔现场施工记录卡片(卡片应填写或注明的内容:
施工机高、深度、倾角、打通、修改设计等情况)以便及时实测。
否则,无施工记录卡片、卡片上不填写相关内容的不予验收;填写内容、数字不真实的,一经查出按废品验收。
5.4.5.3施工过程中,打通上分层和打废的中深孔必须采用木楔堵好孔底和孔口,否则将按不合格品验收。
5.4.5.4未经设计修改、施工队组未经施工员签名同意擅自施工、施工员修改设计不及时或没有提前向设计者说明的中深孔,按不合格品验收。
5.4.5.5相对施工作业点,中深孔施工到末期(一是施工到最后两排时,二是中深孔机搬机前)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和配合工区技术管理人员到现场对未实测的中深孔及时进行实测验收,并对不合格但可修的中深孔下达整改通知,施工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否则按废品进行验收。
5.4.5.6机心合格率要求100%,若机心不合格则整排中深孔为不合格。
机高不得大于设计位置的±100mm。
5.4.5.7孔位方向及倾斜角与设计比较,不应超过±2°
5.4.5.8切割槽中深孔与设计深度差不大于+300mm,否则按不合格品验收。
5.4.5.9矿房中深孔与设计深度差不得大于+500mm,不得小于-300mm,否则按不合格品验收。
5.4.5.10中深孔不冲洗干净(积碴、积水等)按不合格品验收。
5.4.5.11中深孔验收测量结束后,由工区技术组绘制实测图,提供设计者使用。
5.4.5.12吊罐孔:
中心孔的偏斜率应不大于0.5%。
5.4.5.13大直径深孔:
大直径深孔除执行本办法中(5.4.5.2、5.4.5.3、5.4.5.4、5.4.5.5)条规定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5.4.5.13.1必须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施工,孔底偏斜率不得大于2%;
5.4.5.13.2大直径深孔与设计深度差不得大于+300mm,不得小于设计深度;
5.4.5.13.3大直径深孔施工结束后,孔内不得有积水,及时有效的保护孔口,并提交孔口平面坐标;
5.4.5.13.4达不到以上要求按不合格品验收。
5.4.6扩漏验收
5.4.6.1高厚大矿体盘区的扩漏,必须按已审定的扩漏范围进行按序分次扩漏。
5.4.6.2起扩高度、坡度、深度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钻孔过程中应有简易工具随时检测校核炮孔的角度;
5.4.6.3同一条耙巷同侧相邻两斗扩通规格不得小于1000mm,一分层斗间点柱按设计要求预留。
5.4.6.4相邻两条耙巷相邻两斗扩通规格不得小于1000mm。
5.4.6.5扩漏最大高度为一分层上400mm;扩漏规格差允许±300mm;施工好的漏斗内不得有积碴;漏斗口按设计要求打好封斗眼。
5.4.6.6以上要求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按不合格品验收。
5.4.7切割槽验收
5.4.7.1切割槽开口时,必须标注切割槽中心线,拉底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
切割槽验收时必须出具相关质量评价报告。
5.4.7.2切割槽浅采过程中,及时控制规格质量及回采顺序。
验收时必须提交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质量数据。
5.4.7.3切割槽采深不得小于设计要求,不大于设计要求+500mm。
5.4.7.4切割槽采宽以切割槽的中心线为准,不得小于设计要求,单则不得超过+300mm,双则不得超过+500mm。
超挖连续长度不得超过5m
5.4.7.5切割槽采高不得小于设计要求,顶板超高不得大于500mm,连续超高长度不超过5m。
5.4.7.6切割槽内的矿块直径不得大于500mm。
5.4.7.7切割槽采完供矿结束时,切割槽内不得有积碴,不得留有三角脊柱。
5.5超挖折扣及积渣验收标准
5.5.1超挖折扣标准
5.5.1.1为准确计算超挖量,开拓工程每5m实测一个巷道断面图,其它工程以现场超挖折扣为准。
5.5.1.2开拓大巷、二期采准巷道及进路工程超挖计算(以中线左、右及腰线至顶底板),超过限差按下式计算折扣进尺:
超挖折扣进尺=
5.5.1.3自然垮落及处理安全隐患所形成的超挖量,验收时不予考核,但必须出具签署齐全的书面说明。
5.5.2积碴标准
5.5.2.1正在施工的工作面,允许积存一茬炮的碴子。
5.5.2.2已竣工的工作面不得存有积碴,否则按积碴长度扣除进尺或方量。
盘区上分层正在作业下分层下碴井处允许有积碴。
5.5.2.3开拓巷道两侧不得存有积碴。
正在施工的开拓巷道,距迎头25m外,两侧积碴不得超过枕木面,25m以内不得超过轨道面,超过部份以长度扣进尺或方量。
5.5.2.4新开工程未经允许,不得将废碴运入旧巷道,如运入时则按积碴长度扣除进尺或方量。
5.5.2.5采用电耙出碴正在施工的巷道,两侧允许积碴,但高度不得超过50mm,超过部份按其长度的1/2扣其进尺或方量。
5.5.2.6采用无轨设备正在施工的巷道,距迎头25m以内两侧允许积碴,但必须确保无轨设备的安全运行,高度不得超过300mm,超过部份按其长度的1/2扣其进尺或方量。
5.5.2.7停止掘进的巷道,不得积碴,如积碴按其长度扣进尺或方量。
5.5.2.8工程贯通点不允许积碴,否则按积碴量折扣其进尺。
5.6支护、安装工程验收标准
5.6.1水沟验收标准
5.6.1.1有轨工程施工水沟掘(砌)距工作面不得超过25m,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或距工作面25m以内的工程视为不合格品。
5.6.1.2无轨工程临时水沟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0m。
5.6.1.3有轨工程的水沟顶端不得超过枕木底端,否则按不合格品验收。
5.6.1.4无轨工程使用水沟预制块时,不得采用损坏的预制块。
同时水沟帮的顶端不得超过路面高,否则水沟按不合格品验收。
5.6.2支护工程验收要求与标准
5.6.2.1路面浇筑
5.6.2.1.1设计和验收资料齐全(设计、隐蔽记录、验收报表、试块制作及试压实验的有关数据等)。
5.6.2.1.2所采用的水泥标号不得低于P32.5,强度及配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5.6.2.1.3路面应按设设计要求施工,执行《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的相关规定。
5.6.2.1.4在铺筑混凝土基层前,应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做试验,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5.6.2.1.5在铺筑混凝土基层时应由下向上(坡)进行,按设计的形式摊平捣实,不得用抹子抹光,混凝土的厚度不应小于200㎜。
5.6.2.1.6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时,为提高路面质量,必须用震捣器将混凝土捣实。
5.6.2.1.7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可不留伸缩缝,一般情况下,应与施工缝相结合。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段长度不应大于6m,除岔点外,沿斜坡道纵向,可不预留伸缩缝。
5.6.2.1.8道路位于表土层或围岩较差处,其路基必须进行处理后方可施工路面。
5.6.2.1.9浇筑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5.6.2.1.10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要求,也不得大于设计厚度50㎜。
5.6.2.1.11路面应平整,每平方米表面凸凹不得大于15mm。
5.6.2.1.12混凝土表面不得有蜂窝、麻面、狗洞、露筋。
每延米巷道表面积,不应有两处以上的露筋和2%的蜂窝、麻面等;钢筋间距及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误差不得超过设计要求±10㎜。
5.6.2.1.13巷道净断面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5.6.2.2砼支护
5.6.2.2.1设计和验收资料齐全(设计、隐蔽记录、验收报表、支护工程试块制作及试压实验的有关数据等)。
5.6.2.2.2所支护的水泥标号不得低于P32.5,强度及配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5.6.2.2.3实际支护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局部厚度的偏差不得小于设计厚度50mm,其长度不应超过巷道断面周长的1/5,纵向高度不应超过1.5m;
5.6.2.2.4支护工程的每平方米面积内表面平整度,浇筑混凝土不得大于10mm,接缝部位不得大于30mm;
5.6.2.2.5支护工程的表面不得有露筋,裂缝、蜂窝、麻面、狗洞等现象存在,每延米表面上的蜂窝、麻面面积不应大于2%,露筋不得超过两处;
5.6.2.2.6在每平方米的支护工程表面内凹凸程度,不应超过25mm。
5.6.2.3锚杆支护
5.6.2.3.1锚杆支护原则上按照排距1000mm,同排眼间距700-900mm,前后排呈梅花状布置;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排距及间距进行适当调整。
5.6.2.3.2锚杆支护角度:
岩石层面明显时,垂直层面;岩石层面不明显时,垂直巷道周边轮廓线布置。
5.6.2.3.3管缝式锚杆严禁把整根锚杆的缝隙敲拢,只允许锚杆头200mm的部分敲拢。
5.6.2.3.4锚杆的布置由施工技术员进行现场标定(布置图请参照附录7.2)。
5.6.2.4喷砼支护(检查孔布置图请参照附录7.3、7.4)
5.6.2.4.1锚网喷支护,螺纹锚杆直径Φ=16-18mm,网筋直筋Φ=6-8mm。
特殊情况按设计执行。
5.6.2.4.2钢筋网度要求:
锚网喷支护网度为:
200mm×200mm,钢筋应紧贴岩面,钢筋绑扎用八字扣绑扎。
如有单体支护设计要求的,按单体设计支护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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