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条件下的索赔管理.docx
- 文档编号:2342438
- 上传时间:2022-10-28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5.40KB
施工合同条件下的索赔管理.docx
《施工合同条件下的索赔管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施工合同条件下的索赔管理.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施工合同条件下的索赔管理
摘要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但建设单位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
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而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
工期索赔是施工项目索赔的重点,FIDIC施工条件在涉外工程项目中应用广泛。
首先从工期索赔的目标与重点分析工期索赔的重要地位;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具体条款,从承包商的角度,按照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对工期索赔进行针对性分析。
关键词:
工期索赔;施工项目;FIDIC施工合同条件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索赔管理
1、工程索赔与控制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但建设单位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
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而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
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商(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而业主(建设单位)对于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称为反索赔。
(二)工程索赔的性质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
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索赔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可以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也可能是任何第三方行为所导致。
索赔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友好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时,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
(三)工程索赔的意义
1.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拉的联系,合同工是索赔的依索赔据。
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从项目开工后,合同人员就必须将每日的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若出现索赔事件,就应当研究是否提出索赔。
索赔的依据在于日常合同管理的证据,在想索赔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2.索赔有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工程建设索赔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方利益,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
做为建设单位为使工程顺利进行,如期完成,早日投产取得收益,就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做好资金、技术等各项有关工作,保证工程中各项问题及时解决;做为施工单位要实现合同目标,取得索赔,争取自已应得利益,就必须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变更等进行更严格、更细致的管理,进而推动建筑行业管理的加强与提高。
3.索赔是合同双方利益的体现。
从某种意义上讲,索赔是一种风险费用的转移或再分配,如果施工单位利用索赔的方法使自己尽可能的损失得到补偿,就会降低工程报价中的风险费用,从而使建设单位得到相对较低的报价,当工程施工中发生这种费用时可以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偿,也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
作为施工单位,要取得索赔,保证自己应得的利益,就必须做到自己不违约,全力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
同样,作为建设单位,要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
同样,作为建设单位,要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使建设项目按期完工,早日投产取得经济收益。
4.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使施工单位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施工单位为了挽回损失,通过索赔加以解决,显然,索赔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施工单位必须准确地提供整个工程成本的分析和管理,以便确定挽回损失的数量。
5.索赔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
索赔是国际工程建设中非常普遍的做法,尽快学习、掌握运用国际上工程建设管理的通行作法,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对我国企业顺利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国外工程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工期索赔的地位
(一)工期索赔目标。
工期索赔在实际操作上,对承包商来说有两方面目的:
一是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将原来竣工日期合理延期)。
由于合理的工期延长承包商可以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
在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中,这个误期损害赔偿费用是以补偿由于工程项目较晚投入运行使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按日计算赔偿金,其数据是相当大的,可以累计达到工程项目合同额的10%;二是争取因业主责任的工期延长造成的费用损失的赔偿,可以看出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密切相关。
(二)工期索赔重点。
工程项目首先应在资源均衡前提下,选择并现实项目最佳的经济工期,明确工程最终赢利。
工期设定应遵循切实可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国际工程不确定因素越多,给工期的影响就越大,因此承包商应做好工期索赔的管理。
工期索赔的重点有:
1、承包商建好施工项目是索赔成功的前提条件,投标报价决策时不应该依赖索赔。
承包商只有把施工项目建好,使业主的投资产出效益,便可以拉近与业主的关系并改善索赔氛围,才会有最终利益。
承包商在项目投标决策时要进行相应的风险分析,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周详,使得合同双方风险承担均衡,避免大量索赔事件。
2、承包商应识别并把握好索赔时机,做好单项索赔。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提出,应该尽早提出书面索赔报告;实践表明单项索赔的成功率远大于一揽子索赔,所以应争取做好单项索赔。
3、积极准备基础材料,索赔理由遵循合同条件,做到有理有据。
包括有针对性的基础材料齐备并参考国际通用的计算方法进行计价,做到数据准备、材料齐全。
4、工期索赔工作从开始进行系统化管理,积极防范业主索赔。
系统化管理是指从项目组织筹划到项目收尾的过程项目周期内,把过去索赔纳入合同管理范畴。
一旦出现索赔机会,应立即启动索赔程序,进行索赔。
3、索赔的分类
1.按照干扰事件分类。
按照干扰事件可以分为:
工期拖延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中止索赔;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
2.按合同类型分类。
按合同类型索赔可以分为:
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合伙合同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其他合同索赔等。
3.按索赔要求分类。
按索赔要求可以分为:
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
4.按索赔起因分类。
按索赔起因索赔可以分为:
建设单位违约索赔;合同错误索赔;合同变更索赔;工程环境变化索赔;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按索赔的处理方式索赔可以分为:
单元项索赔;总索赔等。
4、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
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
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
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分包费用。
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
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
工地管理费指放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
(6)利息。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
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和利率。
(7)总部管理费。
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8)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怕索赔,施工单位可列入利润。
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五、索赔费用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
即施工单位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施工单位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支出的额外成本的失掉的可得利润),而不考虑利润。
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用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事件影响时所应有的成本,其差值即为赔偿金额。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总费用法。
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
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
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遇到障碍,故一般不常用。
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2)修正的总费用法。
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权结果更趋合下,修正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
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
三联单不直拉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
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3)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
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广泛被子采用。
实际上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通常分三步;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
不得有遗漏。
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
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勤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六、工期索赔管理。
FIDIC的框架关系是业主、咨询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的“三位一体”关系,咨询工程师具有双重身份,既有业主的委托代理人身份,也具有独立的第三方中介和准仲裁身份;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涉及工期的条款主要有工程的开工、暂停施工和工期延误、竣工时间缺陷责任及变更、增加和取消、误期赔偿费等。
(1)工期延误。
工期延期的影响因素归纳为两类:
(1)合同双方均无过错而引起的工期拖延,主要是指不可抗力事件和恶劣气候条件等;
(2)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延误。
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施工 合同 条件下 索赔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