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盗窃案件现场勘查应注意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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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盗窃案件现场勘查应注意的问题
【精选】盗窃案件现场勘查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盗窃案件现场勘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盗窃案件的概念、类型及特点
(一)盗窃案件的概念
盗窃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犯罪案件。
盗窃犯罪是我国最多的一种犯罪,盗窃案件是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比例最大的案件,侵害对象广泛,人民群众深受其害。
(二)盗窃案件的类型
在盗窃案件中,因其作案方式、作案地点、作案人人数、作案目标等不同,以及作案人的具体情况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盗窃案件。
1、根据作案人的作案方式,可将盗窃案件分为偷盗案件和扒窃案件。
(1)偷盗案件。
偷盗案件是指作案人使用工具撬门、破窗、挖洞、翻天窗、爬阳台等方式侵入单位元室内或居民住宅,或者在室外露天场地和公共场所进行盗窃财物的案件。
(2)扒窃案件。
扒窃案件是指作案人采用不同的掩护手段,利用技术手段,在公共场所利用事主和周围群众不留意之机,掩蔽的偷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犯罪案件。
2、根据作案地点可将盗窃案件分为入室盗窃和室外盗窃案件。
(1)入室盗窃案件。
入室盗窃案件是指作案人侵入厂矿、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公司等单位的财会室、办公室、仓库,或侵入到银行、商店、文物馆、博物馆或居民住宅室内进行盗窃财物的案件。
(2)室外盗窃案件。
室外盗窃案件是指作案人在室外的露天场地和公共场所进行的盗窃财物的案件。
3、根据作案人人数可将盗窃案件分为单人盗窃和结(团)伙盗窃案件。
(1)单人盗窃案件。
单人盗窃案件是指在一起盗窃案件中,作案人只身一人作案的盗窃案件。
(2)结(团)伙盗窃案件。
结(团)伙盗窃案件是指在一起盗窃案件中,有两人以上参与作案的盗窃案件。
4、根据盗窃的目的物,可将盗窃案件分为盗窃车辆(机动车、摩托车等)案件、盗窃枪弹案件、盗窃文物案件和盗窃仓库、保险柜案件。
(1)盗窃车辆(机动车、摩托车等)案件。
盗窃车辆(机动车、摩托车等)案件是指作案人以居民住宅周围、城乡的街道、车库、公路边停放的各种车辆为侵害目标实施的盗窃案件。
(2)盗窃枪弹案件。
盗窃枪弹案件是指作案人以部队的军械仓库、民兵的武器弹药库、佩戴枪支的武装民警、司法、保卫人员的住室和工作地点为主要侵害目标,多以手枪、子弹、手榴弹和各种步枪为窃取对象,采用撬门破锁、踹窗踹门、砸毁枪柜、撬坏弹药箱等方式进行盗窃的案件。
(3)盗窃文物案件。
盗窃文物案件是指作案人以博物馆、古墓群、展览厅等存放的文物为主要侵害目标,采取撬门破锁、砸毁展柜或挖掘坟墓等方式进行盗窃的案件。
(4)盗窃仓库、保险柜案件。
盗窃仓库、保险柜案件是指作案人以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公司等单位的财会室金库、保险柜为主要侵害目标,多以现金和有价证券为窃取对象,采用撬、砸、锯、钻、切割等方式破坏金库、保险柜进行盗窃的案件。
5、从盗窃技术发展的角度,可将盗窃案件分为普通刑事盗窃案件和高科技的计算机盗窃案件。
(1)普通刑事盗窃案件。
普通刑事盗窃案件是指作案人采用常规的物理破坏方法对侵害目标实施的盗窃案件。
(2)高科技的计算机盗窃案件。
高科技的计算机盗窃案件是指作案人利用计算机及其互联网技术,秘密窃取电子资金(特殊情况下包括计算机内的软件)的刑事案件。
(三)盗窃案件的特点
1、犯罪现场多有明显的破坏痕迹。
这些痕迹往往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和习惯性作案手法。
盗窃犯罪分子进入作案现场的手段多表现为撬门、破窗、挖墙等,为了翻找财务又多会采取撬砸锁柜、抽屉等,在相应的部位都会留下指纹、足迹和工具痕迹。
认真收集并重视审查这些现场痕迹证据对于发现和认定犯罪有非同一般的作用。
2、连续作案,团伙流窜作案多。
盗窃是一种再犯性极大的犯罪活动。
从实践中看,一次作案就洗手不干的极少,多数都是长时间多次作案。
连续作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分子在一次得手后,因未被及时发现增强了侥幸心理,在短时间内连续作案,有的实质一个夜晚盗窃多次,另一种情况是针对同一对象实施多次犯罪作案。
贪欲是在屡次作案的过程中不断膨胀的,同时他们的犯罪经验也在不断积累,犯罪手段也就逐步趋于成熟、固定。
3、大宗、流窜盗窃犯罪作案前多有踩点活动。
盗窃犯罪分子为了达到犯罪目的,特别是
方面的基本训练,没有经验,不知道处置要领,到达现场后随意触摸、挪动现场物品,使得现场保护措施不当,继而使现场痕迹物证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灭失。
以上这些行为,都使原始现场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变动,不仅增加了现场勘查工作的难度,而且直接影响了现场勘查的质量,甚至因无法提取到痕迹物证而使案件的侦破工作陷入僵局。
(二)各警种之间相互配合不够。
在对犯罪现场实施妥善的保护措施之后,派出所民警或侦查员应抓紧一切时机,采取各种不同形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发生案件的情况,了解谁在发生案件时在场、谁是案件的发现人、报案人以及事主的一些基本情况等,当刑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及时传达、通报,以便使技术人员迅速掌握现场基本情况,立即开展勘查工作。
但在实践中,当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时,甚至开始勘查现场后,个别派出所民警没有及时开展现场访问和现场调查,而是比较被动地跟在技术人员后面等着勘查结果;当然,也存在个别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工作中,参与侦查破案意识不强的情况,认为现场勘查和侦查破案是两回事,只要提取了痕迹物证,制作了勘查笔录就完成了任务,而破不破案是派出所的事。
总之,由于警种不同、部门分工不同,在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中仍然存在派出所民警、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各自为营,合作意识薄弱的情况。
(三)技术设备不够完善。
当今社会是一个高度信息化的社会,对侦查、技术人员来说,能否及时、全面地掌握各种犯罪信息,对案件的侦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中,技术人员在现场发现的部分犯罪信息需要通过一些设备固定、存储、传递或交流,例如,数码摄录相机、笔记本计算机、便携式多波段光源等,但由于资金、装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设备不能在每一个犯罪现场得到应用,造成部分犯罪信息无法及时固定、存储,在一定意义上也降低了现场勘查的作用。
(四)现场取证率较低。
现场取证率的高低主要与现场留痕情况、承痕情况、现场保护情况及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采痕取证的装备条件等有关。
调研发现:
实际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盗窃案件现场由于时间、人力、物力的因素而不能保证勘查质量,没有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甚至个别有勘查条件的现场根本就没有派人勘查。
较低的现场取证率直接影响了侦查破案、打击犯罪的力度。
从某种角度上说,也是造成刑讯逼供的客观原因之一。
针对以上问题,要提高盗窃案件现场勘查的质量,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对现场勘查重要性的认识
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人员,在刑事案件发生以后,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嫌疑人,而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以及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所进行的现场调查和勘验检查工作,它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侦查措施,是侦查破案的第一道程序,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主要任务是发现和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记录犯罪现场情况、固定存储犯罪信息;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依据等。
所以,必须提高对现场勘查重要性的认识。
(二)进一步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保护现场是顺利进行现场勘查的前提和基础。
侦查实践早已证明:
凡是现场保护好的,勘查中发现提取的犯罪痕迹物证就多,破案率和破案品质也随之提高;反之,犯罪现场保护的不好,就会使重要的痕迹物证遭到破坏,从而使痕迹物证失去提取条件,使侦查工作失去线索。
因此,要加强对基层公安民警以及保安人员进行保护犯罪现场的教育训练,不仅要使他们懂得保护犯罪现场的重要意义,明确他们的职责权限,而且还要帮助他们掌握保护犯罪现场的具体方法;同时,要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保护犯罪现场的宣传教育,结合典型案例和群众的切身利益,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讲解保护犯现场的益处和保护的方法,使他们懂得在受到犯罪侵害或发现犯罪现场时,不仅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且要在民警到达现场之前,自觉主动地将犯罪现场保护起来,尽量减少犯罪现场的被破坏程度。
(三)在现场勘查中加强各警种之间的合作
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头绪多,任务重,情况复杂,经常出现瞬息万变的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必须调动各个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因此,需要技术人员、侦查人员、派出所民警等兄弟部门、相关单位既要权责明确、人尽其责,又要互相配合、相互支持,才能发挥协同作战的威力。
(四)完备现场勘查的仪器设备,进一步提高勘查水平
仪器设备是完成现场勘查工作的必要条件。
因此,在盗窃案件现场勘查过程中,应具备的基本仪器有:
现场勘查箱、照相机、勘查灯、静电提取仪,但是遇到一些特殊或比较复杂的盗窃案件,例如关于计算机软、硬件的盗窃案件,撬盗保险柜的案件中,勘查小组应该配备数码照相机、笔记本计算机、便携式多波段光源及紫外照相系统,有利于犯罪信息的固定、存储及传递。
四、盗窃案件现场勘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现场勘查是侦破盗窃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
其任务是:
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盗窃案件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地点。
由于盗窃案件的作案成员复杂,侵害目标广泛以及作案手段方法多种多样,所以现场的表现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异,造成侦查人员在对盗窃案件现场勘查的时候容易忽略很多问题。
因此在对盗窃案件现场勘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盗窃案件现场出入口的勘查
对于入室盗窃犯罪案件现场,必然有犯罪嫌疑人侵入室内和逃离现场的进出口存在。
在现场中,有的进出口明显,有的进出口却十分隐蔽,需要现场勘查人员在现场进行仔细、认真的分析搜索。
犯罪嫌疑人对进出口的选择及采用的进入、逃离的方式方法,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对现场的熟悉程度和作案经验。
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的方式一般为:
借机进入活潜入室内、破坏房门入室、盗用钥匙及其它工具开锁入室、破坏锁扣入室、翻窗入室、挖洞入室等。
进出口和遗留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是分析判断案件性质、作案人数等案件情况的重要依据。
因此,侦查人员对进出口的勘查应特别注意。
1、检查现场门窗。
首先要注意观察现场门窗状况。
若发现破坏痕迹,应仔细观察其形状、大小等特征,以及上面有无附着物。
对于被撬的门锁,要观察其落于何处,并根据其被撬坏的形态,结合门上的撬压痕迹,判断犯罪分子的撬压方式以及动作熟练程度。
若犯罪分子是从窗户侵入的,则要判明侵入方式,并注意观察各种破坏痕迹。
其次要检查门窗内外有无足迹、蹬踩痕迹和泥土。
注意观察门、窗台及门窗内外的地面、墙壁及其它可攀登的物体如下水管道、天然气管等,若发现有足迹和蹬踩痕迹,应研究其方向、位置、种类和数量。
2、寻找指纹。
仔细检查进出口处的门窗、玻璃、拉手及窗台内外的墙壁等障碍物上有无指纹,一旦发现,应进行研究,以甄别是否为犯罪分子所留。
3、检查墙壁和房顶。
对于挖墙洞入室的,应观察洞的位置、大小及工具形成的痕迹和砖头的分布等情况;对于从房顶入室的,应观察揭瓦的部位以及周围的踩踏痕迹等。
在判断和勘验进出口时,应注意识别犯罪分子可能进行的伪装,如由室内往外撬或开着门撬压等反常情况。
(二)现场中心部位
现场中心部位就是被盗财物的存放处所,也是犯罪嫌疑人最容易留下痕迹、物证的地方,而且痕迹相对比较集中。
在勘查过程中,一定要结合事主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观察研究。
1.寻找犯罪分子遗留的足迹。
犯罪分子在室内行走或蹬踩各种物体时,会留下足迹。
因此,要根据现场地面和各种承受客体的属性,利用各种光源和仪器,在犯罪分子行走和可能蹬踩的物体上寻找并提取足迹。
2.寻找犯罪分子遗留的手印。
犯罪分子触摸、翻找、移动各种物体时,会留下指纹或掌纹。
3.检查现场遗留的各种工具痕迹。
应着重检查痕迹遗留的部位、方向、种类和形态,为分析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和串并案提供线索和依据。
4.寻找和发现犯罪遗留物。
应注意寻找犯罪分子可能遗留在现场的泥土、烟头、工具、手套或其它随身物品。
5.研究现场痕迹和物品的形成和分布情况是否合情合理,据此判断犯罪分子在现场的活动情况,进一步确定其是否知情、有无作案经验、采取何种作案手段等。
(三)现场外围部位
外围现场是盗窃犯罪嫌疑人进出现场的中心部位的必经之路。
勘验现场外围部位时,首先应注意判明犯罪分子来去现场的路线,并根据现场周围环境、来去路线等,在相应部位有重点地寻找犯罪分子作案前踩点的地点,以及作案后逃跑途中清点、隐藏、分配赃物的场所。
其次应对这些地点和场所进行详细勘验,提取相关痕迹物品;最后,根据犯罪分子在外围现场的活动情况,分析其对现场周围环境的熟悉程度等。
(四)要注意结合现场访问环节,调整勘查的重点。
由于盗窃案件现场存在易变性,而且致变因素主要是物主,因此必须及时主动向他们了解有关变动情况,以有针对性地寻找痕迹、物证,迅速排除非故意干扰成分。
(五)要注意提高“小现场”的勘查质量。
在人们的观念中,盗窃案件现场的处置压力不大,现场痕迹、物证的期望值页不大,尤其是一些损失程度不大的“小现场”。
因此在实际勘查活动中,缺少积极、主动和耐心,缺乏追问、求证和核查。
参考文献:
[1]高春兴,苑军辉,邹荣合.犯罪现场勘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2]陈志军.犯罪现场勘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3]管光承.现场勘查,法律出版社2000。
[4]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犯罪现场勘查教程,群众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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