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在用柴油车排放治理改造指南的通告武汉市生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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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在用柴油车排放治理改造指南的通告武汉市生态
关于征求《武汉市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气后
处理系统改造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及《2016年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我局起草了《武汉市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气后处理系统改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请各单位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6年10月20日前反馈我中心。
联系人:
谷威佘艳联系电话:
82855890传真:
82856338
附件:
1、武汉市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气后处理系统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武汉市高污染排放柴油车排气后处理系统技术改造指南(试行)
3、武汉市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气后处理系统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1
武汉市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气后处理系统
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武汉市登记注册的机动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指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或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机动车。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提供相关车辆信息。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信息共享的全市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动态数据库。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禁、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鼓励采取先进技术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按照我市《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气后处理系统改造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经排气后处理系统改造(以下简称排气系统改造)后排放检测合格的,检测合格有效期内确认其不属于高污染排放机动车。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气后处理系统改造技术指南。
排气系统改造单位及产品应符合技术指南要求,并将相关资格、技术文件等资料报送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社会公示公告。
承担排气系统改造的单位应公开工作程序和价格,做好配套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气后处理系统改造车辆的核审。
核审分为初审和达标核审,初审指核审车辆的改造条件是否符合技术指南要求,达标核审指核审改造后的车辆是否符合技术指南要求。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气后处理改造监管系统。
排气系统改造单位应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信息联网,将相关车辆信息报送给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系统查阅核审结果。
不符合改造条件的车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初审,排气系统改造单位不应签订改造合同。
对改造后经检验仍不合格的车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达标核审、变更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属性。
第七条经核审改造合格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信息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解除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禁行等管理措施。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将解除禁行的时间告知改造合格车辆的所有人。
第八条经排气系统改造合格的车辆应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环保检验机构参加环保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排放限值应符合我市技术指南要求。
第九条排气系统改造车辆应安装排气监测设备及远程数据传输系统,并确保其在线监控系统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气系统改造单位联网。
在线监控数据不符合技术指南要求的,排气系统改造单位应及时联系车主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车辆进行维修,直至复检合格。
第十条环保定期检验、复检仍不合格的车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督促车主限期整改,自检验之日起,在30日内车主应提供整改检验合格证明,逾期未检或逾期未提供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纳入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在环保定期检验及监督性抽测中,连续发现3辆(含3辆)以上由同一排气系统改造单位改造过仍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督促该排气系统改造单位整改,并予以公告公示。
第十二条排气系统改造单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临时替代产品或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使改造车辆通过环保检验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停止其改造车辆的审核,对技改车辆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排气系统改造单位承担损失;对社会经济造成重大损害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因弄虚作假通过环保检验的车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取消该车变更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属性的资格;已变更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属性的,恢复成高污染排放机动车。
第十三条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若国家、省及我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或有效期满的可适时予以修订。
附件2
武汉市高污染排放柴油车排气后处理系统技术改造指南(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我市高污染排放的柴油车排气后处理系统改造。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柴油车的排气后处理系统改造要求,检测标准,以及后续维护方面的原则和方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条文,通过本技术指南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规范的条文。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GB3847《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7691《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
HJ451《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柴油车排气后处理装置》
HJ/T241《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HJ/T292《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HJ/T395《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3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3.1高污染排放柴油车
指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或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机动车。
3.2车型分类
按GB/T15089规定: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指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N2类车指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N3类车指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3.3排气污染物
指柴油发动机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
3.4颗粒物数量(PN)
指当量直径超过23纳米的固态颗粒的数量。
3.5壁流式颗粒过滤(捕集)器(DPF)
指车辆的发动机全部排气通过载体的壁面、对颗粒物进行拦截和过滤的颗粒过滤装置。
3.6催化型颗粒过滤(捕集)器(CDPF)
指载体表面涂覆有催化器剂的壁流式颗粒过滤(捕集)器。
3.7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
指安装在发动机排气系统中,将排气中的氮氧化物(NOx)进行选择性催化还原,以降低NOx排放量的排气后处理装置。
该系统需要外加能产生还原剂的物质(例如,能水解产生NH3的尿素)。
3.8载体
指后处理装置中,用于支撑催化剂涂层、或过滤排气中颗粒物的构件。
载体材料主要为有堇青石、碳化硅、钛酸铝、金属等。
3.9催化剂
指能促进或加速化学反应的物质(如促使滞留在后处理产品内的碳颗粒转化成CO2的物质)。
催化剂既可以涂覆在排气后处理系统载体上,也可以加注在燃油中。
3.10排气背压
指后处理产品入口处、排气管内测得的绝对压力。
3.11再生过程
指DPF使用一段时间以后,收集在DPF里的颗粒物需要定期去除掉,从而恢复DPF过滤性能的过程。
可分为主动再生和被动再生。
主动再生指利用外加能量(如:
电加热器、燃烧器或发动机操作条件的改变以提高排气温度)使DPF内部温度达到PM的氧化燃烧温度而进行的再生。
被动再生指利用柴油机排气本身所具有的能量进行的再生。
3.12污染物去除率
指按下式计算的污染物降低百分比:
其中:
R:
污染物去除率;
LI:
被试产品入口处测得的污染物排放量;
LF:
被试产品出口处测得的污染物排放量。
3.13在线监控系统
指通过车辆上安装的排气监测设备及远程数据传输系统实时监测NOx排放数据,同时监测车辆行驶及排气后处理系统的运行数据。
4技术要求
4.1改造对象的要求
柴油车应满足以下改造条件:
(1)离强制报废期4年以上;
(2)购买时价格昂贵、目前残值较高、使用里程较少的且满足国II或国II以上排放标准;
(3)国II柴油车尾气不透光吸收系数小于2.0(自由加速法)或小于1.7(加载减速法);
(4)国III柴油车尾气不透光吸收系数小于1.0(自由加速法)或小于0.9(加载减速法)。
4.2排气系统改造单位的要求
(1)排气系统改造单位应按附录A要求,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2)用于在用柴油车环保治理改造的后处理装置应该保证其批量生产的产品在制造、安装以及正常使用过程中与其信息公开的产品以及出具的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一致;
(3)后处理装置产品应该经久耐用,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腐蚀、氧化、振动以及机械应力等现象获得合理的控制;
(4)系统禁止带有旁通装置,或者降低后处理装置效率的设计;
(5)排气系统改造单位提供后处理装置系统的二次污染物的书面材料,说明后处理装置所采用的材料和处理方法不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任何额外的危害。
(6)降颗粒物系统应使用被动再生方式,在必要时辅以主动再生(例如在车辆不行驶时,使用主动再生)。
(7)在产品质保和耐久性保障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排放检测不合格,或其他涉及排气系统方面的维护、保养、更换设备等费用,均由排气系统改造单位承担。
排气后处理系统不得对车辆造成安全隐患,在车主正常使用下仍造成车辆损坏的,由排气系统改造单位承担一切损失。
本条款所涉及内容应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示。
(8)出具在用改造车辆所在省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中应提供不少于200辆国内在用柴油车,改造车辆应对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同时降解,氮氧化物和颗粒物两项指标应符合本技术指南要求,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9)具备在线数据传输能力,与市环境保护部门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10)在我市有固定的售后维修服务站(点)。
应保障改造车辆生命周期内均能享受维修保养服务,直至车辆强制报废期满。
4.3后处理系统性能要求
4.3.1匹配性
排气后处理系统除需满足2中所列有关国家标准外,还应与车型、发动机排量相匹配。
4.3.2改造目标和控制指标
加装排气后处理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后,排气系统改造车辆尾气排放污染物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排气系统改造车辆尾气排放限值
车辆排放标准
车辆类型
车载在线监控限值
环保检验限值
NOx/[g/kw.h]
NOx/ppm
烟度/m-1
国Ⅱ车
M1、N1
不增加排放量
/
自由加速:
1.0
加载减速:
0.9
M2、N2、M3、N3
达到国IV排放限值(NOx去除率)
1000
自由加速:
1.0
加载减速:
0.9
未配备CAN通讯的国Ⅲ车
M1、N1
达到国IV排放限值(NOx去除率)
1000
自由加速:
0.5
加载减速:
0.4
M2、N2、M3、N3
达到国V排放限值(NOx去除率)
850
自由加速:
0.5
加载减速:
0.4
配备CAN通讯的国Ⅲ车
M1、N1
达到国IV排放限值(NOx比排放值)
1000
自由加速:
0.5
加载减速:
0.4
M2、N2、M3、N3
达到国V排放限值(NOx比排放值)
850
自由加速:
0.5
加载减速:
0.4
国Ⅳ车
M1、N1
达到国V排放限值(NOx比排放值)
850
自由加速:
0.1
加载减速:
0.1
M2、N2、M3、N3
850
自由加速:
0.1
加载减速:
0.1
4.3.3耐久性和质保期要求
所有在用柴油车排气后处理系统改造安装使用的设备必须提供不少于3年或者15万公里(先到为准)的质保期。
在质保期内任何时候,如果设备由于技术和制造缺陷而无法满足本文所规定技术要求,排气系统改造单位必须无条件进行免费维护、修理或更换。
凡是由于设备技术与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排气系统改造单位必须无条件自动承担一切责任。
4.3.4排气后处理系统技术要求
排气系统改造单位应当保证车辆能够安装与车辆相匹配的排气后处理系统,能根据车辆的实际运行工况设置排放控制措施,应当做到:
①排气管的设计应符合环保检验排气取样的要求;
②安装SCR的排气监测设备及远程数据传输系统,数据至少应包括:
车辆基本信息、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ppm)、表征车辆是否正常运行的基本参数、表征排气后处理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的相关参数。
③所传输的数据能与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控平台联网。
4.3.5环保检验要求
排气系统改造车辆应在具备监测烟度和氮氧化物能力的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和复检。
检测方法应符合《关于继续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的通告》(武环规〔2016〕1号)要求。
采用加载减速或自由加速检测工况监测烟度时,同时检测氮氧化物。
检测要求如下。
(一)加载减速法
检测步骤如下:
1、车辆在测量前提前3分钟以上到怠速工况;
2、第一个加载减速工况为预热阶段(检测工况与GB3847-2005一致);
3、第二个加载减速工况做为测量阶段(检测工况与GB3847-2005一致)。
4、检测结果判定
(1)烟度
在以下三个工况读取烟度值:
100%VelMaxHP,90%VelMaxHP,80%VelMaxHP,这三点所测烟度值均符合本技术指南要求则算达标,否则判为不达标。
(2)氮氧化物
在以下三个工况读取氮氧化物值:
100%VelMaxHP,90%VelMaxHP,80%VelMaxHP;计算这三点所测氮氧化物最大浓度的算数平均值;
国IV达标判据:
上述平均值不超过1000ppm;
国V达标判据:
上述平均值不超过850ppm;
符合上述要求的达标,否则判为不达标。
(二)自由加速法
对总质量超过14吨或因技术原因(全时四轮驱动、紧密型多驱动轴汽车等)而不能使用加载减速工况的机动车,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氮氧化物,检测方法参照GB3847-2005,检测结果参照加载减速工况的判断依据执行。
4.3.6在线监控要求
通过车辆上安装的排气监测设备及远程数据传输系统实时监测NOx排放数据(针对加装SCR处理系统的改造车辆)。
参照《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要求,以13分钟为周期的OBD循环来对NOx去除率进行积分计算:
注:
NOx1——指SCR处理设施前NOx传感器监测值,ppm;
NOx2——指SCR处理设施后NOx传感器监测值,ppm;
——指处理效率,%。
处理效率应符合表1的限值要求。
4.3.7监督性抽测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采用遥感、PEMS等技术抽测排气系统改造车辆的尾气排放。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抽查排气系统改造车辆在线监控数据,主要检查车载在线监控系统发送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服务器(车载在线系统监控平台)数据的真实性。
抽查设备应通过三通连接从NOx传感器直接获取数据,并将所获得数据与车载在线监控系统发送至监控平台的数据进行同步比较,来判断车载在线监控系统发送数据的真实性。
4.4结果判定
环保定期检验或监督性抽测结果达不到表1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在线监控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附录A
技改产品技术要求
参与排气后处理系统改造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和文件,一式两份,同时附电子版光盘。
A.1概述
A.1.1排气系统改造单位信息,包括企业简介、工商注册信息、在汉服务机构、地址、授权人联系方式等(具体要求另文确定);
A.1.2技术与产品详细信息:
技术路线、产品方案、设计使用寿命、结构、催化过滤装置搭配;载体与催化剂品牌、供应商、规格、技术指标(包括载体容积、材料、目数,催化剂种类与配方),尿素喷射系统与在线监控系统品牌、供应商、技术指标,颗粒捕集器再生方式等。
A.2附属文件
A.2.1提供产品尾气排放检测报告,在GB17691要求的工况下监测机动车尾气排放,说明产品符合本技术指南的要求。
A.2.2提供产品耐久性台架试验报告。
A.2.3提供PEMS测试实际道路行驶的车辆尾气排放测试报告,测试结果应符合本技术指南要求。
A.2.4提供颗粒物捕集器过滤效率检验报告。
A.2.5提供不少于200辆同时降解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国内在用柴油车排气后处理系统改造,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案例。
案例需获得改造车辆所在地城市或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确认。
附录B
在线监控技术要求
B.1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部技改车辆。
B.2参照标准
参照了以下有关国家标准:
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
HJ437-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
同时应考虑车辆配置实际情况。
B.3监控参数
产品必须装配2个NOx传感器。
●处理前(即SCR前)NOx值:
NOx1
●处理后(即SCR后)NOx值:
NOx2
●SCR前后温度或者SCR平均温度:
T1、T2(2个独立传感器)或者T(1个传感器)
●尿素箱内尿素液位:
L
●车辆运行状态:
运行或停止
●尿素喷射系统是否有故障:
有故障或无故障
●配授时间(详见B.5)
●车辆牌照号
B.4车载监控设备(OBS)要求
车载监控设备必须采取无线通讯方式实时向武汉市机动车车载在线系统监控平台的后台服务器(以下简称“服务器”)传送监控参数,其软硬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额定工作电压:
12DCV或24DCV
●额定功率:
<1W
●工作环境温度:
-40~85°C
●EMC:
GB17619-1998
●抗振动性能:
JIS-D1601-1995
●OBD法规:
HJ437-2008
●GPRS和CDMA双膜通讯功能,通讯传输速率:
>1.8Mbps
●无线传输信息必须采取加密方式,避免他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或者更改所传输数据
●预留GPS或北斗定位功能,定位精度优于20m
●在驾驶室必须安装有显示器,实时显示至少以下内容:
尿素喷射系统典型故障,尿素液位低(提醒车主添加尿素),NOx1、NOx2、NOx去除率,T1、T2或T,车辆运行状态,后处理系统状态,车辆牌照。
除了数值显示以外,在上述监控参数中出现任何一种不达标或者故障或者需要添加尿素时,必须伴有指示灯显示,提醒车主注意查看数值显示内容并作出相应处理。
具备探测OBS设备电源被恶意切断的功能、记录电源被切断时间,并将该记录发送给服务器。
B.5监控方法
所有NOx信号必须从后处理系统配置的NOx传感器所发送的CAN信号直接实时获取,不允许用任何计算模拟或其非直接测量方法获得。
不得对获得数据进行任何更改,确保数据原始性和真实性。
进行平均计算必须是对所获得原始数据直接进行平均值累计计算。
除此外,不得对原始数据平均值作任何修正、更改或其他换算。
OBS系统对监控参数NOx1和NOx2,T1和T2(或者T)必须每秒钟实时获取至少1个数据,然后每60秒钟累计一个平均值。
如果车辆停止行驶时不满60秒,则须将已经获得数据储存并在下次车辆行驶时继续累计。
在每60秒数据获取完毕时记录最后一个数据获取时间并配授该时间(配授时间)。
尿素箱液位L可以按上述同样方法获得,也可以每分钟读取一个数据。
对于有CAN通讯并且可以获得发动机转速与输出扭矩的车辆,根据国家OBD法规HJ437-2008所规定的方法,按车辆有效运行时间13分钟一个OBD循环计算NOx比排放平均值,并且每13分钟推送一次这个值。
B.6数据推送方式
每60秒向服务器发送1次监控参数以及配授时间,其中监控参数NOx1和NOx2,T1和T2(或者T)必须计算60秒平均值之后再发送。
其余监控参数取最后1秒钟的监测值。
NOx比排放值每13分钟推送一次。
B.7服务器
服务器必须具备足够的可靠的数据接收储存及数据分享能力。
针对每辆车,服务器每60秒钟从该车OBS系统接收到1次(即1组)数据,NOx比排放值每13分钟(车辆有效运行时间累计)接受1次,并按配授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有序储存。
B.8数据分析
每组数据按以下方法进行SCR温度平均值计算:
(T1+T2)/2或者T,所获得值定义为SCR温度T。
凡是SCR温度低于200℃(T<200℃)的每组数据被视为无效数据,予以忽略。
对于T≥200℃的每组数据按表1的要求计算去除率后,并入该组数据中进行独立储存。
服务器将每13组数据划分为一个OBD循环,计算所有监控参数的平均值,即OBD循环平均值。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NOx除率(μ)平均值:
以13分钟为周期的OBD循环来对NOx去除率进行积分计算:
注:
NOx1——指SCR处理设施前NOx传感器监测值,ppm;
NOx2——指SCR处理设施后NOx传感器监测值,ppm;
——指处理效率,%。
处理效率应符合本技术指南所规定的限值要求;
(2)NOx比排放值
根据国家OBD法规(HJ437-2008)要求每13分钟(780秒)按以下公式累计NOx比排放值:
如果该值满足本技术指南所规定要求则达标。
比如,不超过3.5g/kWh则满足国IV排放限值,不超过2.0g/kWh则满足国V排放限值。
(3)SCR温度平均值:
13组数据中所有SCR温度(即13个T)的平均值。
(4)尿素箱液位:
取最后一组的L值。
(5)车辆运行状态:
取最后一组的车辆运行状态。
(6)尿素喷射系统故障:
取最后一组的车辆运行状态。
(7)配授时间:
取最后一组的配授时间。
(8)车辆牌照号。
服务器在完成每个OBD循环(即13组数据)平均值计算后,以车辆牌照号为单位,按配授时间先后顺序储存每个OBD循环平均值。
B.9监控要求
(1)如果连续5个OBD循环NOx转化率不达标,则该后处理系统被判为不达标。
(2)在被判断为不达标之后,将通知车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车主应在1周之内维修保养。
1周后将检验维修保养后的车辆是否达标排放。
(即:
当完成维修保养后,车辆接下来1周内行驶时间超过10个OBD周期时,必须有2个连续OBD周期合格或当行驶时间不到10个OBD周期时,则延迟至10个OBD周期,必须有2个连续OBD周期合格。
)若达不到2个连续OBD周期合格的,则判定排气后处理装置失效。
(3)凡是被判断不达标的时间为带故障运行时间,以365天为周期计算,每年带故障运行时间相对运行总时间比例不得超过20%,而且全年带故障总运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80小时。
带故障累计超过480小时的,必须在1周内彻底纠正而且在这个365天计算周期内不得再出现故障,否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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