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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总队文件
北京市消防总队文件
应急京消〔2018〕3号
北京市消防总队
关于印发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
营商环境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我总队研究制定了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便民服务措施,现下发,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消防安全现场检查登记表》
2.《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合格式样)
3.《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不合格式样)
北京市消防总队
2018年10月15日
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
环境便民服务措施
一、推行施工图多审合一
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多审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83号)、《关于联合开展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99号)和《关于联合开展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208号)要求,消防设计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由市规划国土委(
二、优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一)取消“小规模”网上备案
取消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缩减申报材料
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材料,对2018年5月1日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综合审查合格书、技术咨询报告等审查意见均作为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事项的申报要件。
在实施消防验收时,明确申报材料如下: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不需要再提供产品认证证书,以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质量合格证标识或产品检验合格证作为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文件);
4.相关消防设计的工程竣工图纸;
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出厂合格证;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7.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综合审查合格书、技术咨询报告等审查意见。
(三)优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窗口受理服务
实行合并受理、容缺受理、预约验收等便民受理措施:
1.合并受理:
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可申请合并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分别出具审批文书。
2.容缺受理:
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补正的内容,由申请人在实地验收前予以补齐。
3.预约验收:
建设单位可在10个工作日前向行政窗口预约消防验收日期,凡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按照预约日期组织消防验收。
4.便民送达:
在窗口“直接送达”的同时,实行免费“邮寄送达”服务。
(四)缩减办理时限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
三、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优化办理范围
对于除公共娱乐场所外的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饭店(餐饮场所)、商店、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取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缩减申报材料
进一步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材料,缩减申报材料,明确申报材料如下: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2.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不需要再提供产品认证证书,以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质量合格证标识或产品检验合格证作为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出厂合格证;
(三)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窗口受理服务
实行合并受理、容缺受理、预约检查等便民受理措施:
1.合并受理:
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可申请合并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分别出具审批文书。
2.容缺受理:
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补正的内容,由申请人在实地检查前予以补齐。
3.预约检查:
使用单位可在10个工作日前向行政窗口预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日期,凡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按照预约日期组织检查。
4.便民送达:
在窗口实行“直接送达”的同时,实行免费“邮寄送达”服务。
(四)缩减办理时限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
四、实行特定场所消防安全现场检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和推进现有资源的开发利用,按照“服务发展、保障安全”的原则,对于以下建设项目仅针对改造后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检查,经检查合格的场所,消防部门准予使用。
1.利用老旧厂房等工业建筑开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办公、宾馆饭店、集体宿舍等项目,依据《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17〕53号)要求,根据属地政府(含乡镇、街道)出具的房屋使用用途的书面确认意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附件2、3)。
2.利用疏解腾退空间开办蔬菜零售、便利店(社区超市)、早餐、快递、便民维修、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等基本便民商业服务设施项目,依据《关于进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8〕10号)要求,根据区政府或市属国有企业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书面确认意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
3.开办养老服务设施的项目,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21号),根据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可材料和使用单位申请,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
4.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其他建设项目,根据属地政府(含乡镇、街道)出具的房屋使用用途的书面确认意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
上述特定场所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可到属地消防支队窗口申请消防安全现场检查,申请时填写《消防安全现场检查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附件1
消防安全现场检查登记表
登记单位或个人(印章或签字):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场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地址
使用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建筑情况
名称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地上/地下)
建筑高度
现有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
□机械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消防控制室□应急照明
□室外消火栓□消防电梯□应急广播□疏散指示标志
□其他消防设施:
□安全出口数量:
□灭火器种类、型号和数量:
同时提交的材料:
□1.特定场所房屋使用用途的书面确认意见及认可材料
□2.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2
(此处印制消防机构名称)
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
京(东)消检字[2018]第XX号
单位名称:
根据你单位关于(场所)消防安全现场检查的登记,我支队于ΧΧ年ΧΧ月ΧΧ日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现场检查。
该场所位于ΧΧ,建筑名称ΧΧ,建筑层数:
地上ΧΧ层、地下ΧΧ层,建筑高度:
ΧΧ米,建筑面积:
ΧΧ平方米,使用性质:
ΧΧ,经检查,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准予使用,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你单位(场所)在使用、营业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消防安全。
二、此意见书仅对当日消防监督检查所涉及内容负责。
检查机关:
(消防机构印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检查单位一份由消防机构存档)
附件3
(此处印制消防机构名称)
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
京(东)消检字[2018]第XX号
单位名称:
根据你单位关于(场所)消防安全现场检查的登记,我支队于ΧΧ年ΧΧ月ΧΧ日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现场检查。
该场所位于ΧΧ,建筑名称ΧΧ,建筑层数:
地上ΧΧ层、地下ΧΧ层,建筑高度:
ΧΧ米,建筑面积:
ΧΧ平方米,使用性质:
ΧΧ,经检查,该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存在以下问题:
一、ΧΧ
二、ΧΧ
三、你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报我单位进行复查,整改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
四、此意见书仅针对当日消防监督检查所涉及内容负责。
检查机关:
(消防机构印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检查单位一份由消防机构存档)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抄送:
市发改委、市规土委、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教委、
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旅游委、市体育局、市文委、市农委、
市文资办
。
北京市消防总队2018年10月15日印发
经办人:
高天阳电话:
8221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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