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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检查办法
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十二五”工作思路
座谈会暨省级农发办主任培训班讨论材料之四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以下简称综合检查)行为,保障综合检查有效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综合检查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组织实施的由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进行检查和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检查依据)综合检查的依据是: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
(三)年度计划批复(备案)文件及调整、变更和终止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等资料;
(四)资金拨付文件、预决算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
(五)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竣工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章综合检查内容
第四条(检查内容)按对象将检查内容划分为省级农发机构、市级(包括地区、自治州及设区市,下同)农发机构、县级农发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省级农发机构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库和专家库建立及管理情况,项目评审和立项情况。
2.年度项目计划上报(备案)、批复、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
3.省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及其比例构成情况,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情况。
4.资金和项目管理及其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5.国家农发办要求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对市级农发机构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初步设计审核情况。
2.年度项目计划上报(备案)、转发批复、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
3.市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财政、省级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情况。
4.国家农发办要求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对县级农发机构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前期准备情况。
项目库建立及管理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审情况,项目初选和申报情况,项目初步设计编审情况。
2.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编制、上报、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
3.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4.经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
组织项目单位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各项治理措施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各项建设内容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5.财政资金支出情况。
财政资金按计划使用情况及按工程进度报账情况,项目管理费、科技推广费、工程监理费、工程管护费提取及使用情况。
6.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度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情况,资金预决算和会计核算情况等。
7.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项目招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和资金项目公示制度和项目管护制度执行情况,省级农发机构竣工项目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项目年度审计及整改情况,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
8.国家农发办要求检查的其他事项。
(四)对项目建设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总体及单项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资质情况,项目申报、实施及其运转情况。
2.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3.项目工程管护情况。
4.基础会计资料归集及管理情况。
5.国家农发办要求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综合检查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专题会议制度)国家农发办建立综合检查联络人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
综合检查联络人由国家农发办有关处的处级干部担任,配合开展综合检查工作;专题会议由国家农发办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联络人参加,指导和监督综合检查工作。
第六条(计划制定)国家农发办将综合检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综合检查计划,并发文通知省级农发机构。
第七条(方案确定)国家农发办按照年度综合检查计划制定综合检查方案,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财政资金投资额度、项目种类、历年检查情况等因素,确定检查开发县名单。
综合检查开发县数量一般按省开发县总数10%的比例确定。
第八条(工作准备)省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农发办综合检查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需推迟综合检查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家农发办同意。
第九条(检查方式)国家农发办采取委托或直接组织的方式进行综合检查。
委托检查方式是由国家农发办选定和委托的专门机构组成检查组,独立开展检查工作,国家农发办根据需要派人协助工作。
直接组织检查方式是由国家农发办组成检查组,组长由国家农发办处级以上干部担任,成员由各级农发机构人员及专家组成,按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检查通知书)国家农发办向被检查省级农发机构下达检查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开发县名单、检查组长和检查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检查方法)检查组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项目工程、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综合检查,并将主要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工作底稿。
检查人员应当运用对照检查的方法,核对资金支出与项目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工程规划设计与实际竣工工程情况、项目工程数量与质量情况,以及核对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出问题与整改落实等情况。
必要时,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二条(检查方法)检查组对被检查机构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检查方法)检查组应采取一定形式,将检查中取得的有关证明等书面材料提请当地农发机构或被检查单位进行确认,未取得确认的应注明原因。
国家农发办组织的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事项与被检查省级农发机构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汇报并形成报告)检查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农发办专题会议汇报检查情况,并提交综合检查报告。
综合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计划批复及完成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情况及基本评价;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四)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评议)国家农发办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综合检查工作汇报,复核综合检查情况,考评检查组工作,对被检查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提出综合评议意见。
第十六条(通报情况)国家农发办应采取有效形式将综合检查情况通报省级农发机构,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检查结果运用)国家农发办将综合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有关省级农发机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并纳入综合因素法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体现。
第十八条(总结并改进工作)国家农发办对综合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完善有关政策和制度。
第四章综合检查职责和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领导负责制)综合检查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国家农发办主要负责人对综合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督导检查)国家农发办采取多种形式对检查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长职责)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长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并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检查人员职责)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公正客观、规范高效地完成综合检查任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机构或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机构责任)被检查机构应当按检查组要求,全面、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档案资料和数据,并对所提供材料、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被检查主体的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机构和个人,国家农发办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综合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四)报复检查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检查人员的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国家农发办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漏财政部门秘密或者被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其他事项)国家农发办组织的专项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0年12月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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