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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管理办法
签证管理办法
根据云南俊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成本管理原则:
全员参与成本管理,经办部门及责任人主要负责。
为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到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计划、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项目优质、快速及有效控制成本,保障公司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工程签证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工程签证是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承包双方代表、监理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工程签证适用以下范围:
1.承包人依据业主“工程通知”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
2.
3.承包人根据设计院(或俊发地产规划设计中心)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而变更的施工工作,如相关部门在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前承包人已按原图完成了部分工作也应办理工程签证即返工签证;否则不于办理签证,按第四条执行;
4.
5.因现场变更而使工程投资减少,也必须及时办理“减少变更”签证。
6.
7.施工图会审纪要中的变更修改,属正常施工范围内容,不办理变更签证,直接按施工图会审纪要内容绘制竣工图并直接编制在竣工结算中。
8.
9.如上述内容在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按合同条款执行。
10.
第三章总则
第四章
1.甲方主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现场签证要反复对照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慎重处理,清晰界定签证范围。
若发生超范围签证,则依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警告、处分或处罚。
2.
3.现场签证必须列清事由、工程实物量及其价值量,并由甲方主管工程师、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签名,其中甲方主管工程师及监理公司对事由、现场实施、工程事实、工程量、用工量、工程隐蔽负责把关,甲方项目经理对签证的金额进行整体审定,若发生金额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由项目经理作出决定;若超过其审批权限则需报上一级领导审批;若签证金额超出审批权限则需报公司决定;公司审计部、成本中心随时抽查。
4.
5.现场签证必须按当时发生当时签证的原则,在事前申报、事后7日内办理完毕,严禁上述时限后补签。
签证内容、原因、工程量必须清楚明了,涂改后的签证及复印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6.
7.凡实行造价大包干的工程和取费系数中已计取预算包干费或不可预见费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办理任何签证。
8.
9.若现场发生“减少变更”,承包方应在7天内办理相应“减少变更”签证,不及时办理一经查实则按减少投资额的双倍进行处罚。
若监理公司、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未及时上报“减少变更”情况并督促承包方办理“减少变更”签证,一经查实,监理公司按“减少投资额”的10%承担处罚;甲方现场相关管理责任人由公司审计部根据事实进行审计。
根据审计结果,依照公司相关制度处理。
知情不报者承担相应责任。
10.
11.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批权限:
每个开发建设项目的签证总金额必须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1%以内(每月由成本中心提供控制目标计划,月末进行汇总核算,月内与审计部进行抽查控制目标进行核算),所有签证必须按第三章规定审批权限审核后方可实施,最终汇总由总经理审定方可进入结算。
一个项目的签证总额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1%以上时,评审界定原因及责任。
12.
13.签证的办理由施工单位人员按照本管理办法的程序,依次上报监理及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签证办理,严禁甲方及监理公司管理人员代施工单位办理签证手续,否则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罚。
14.
第五章签证的办理程序
第六章
1.签证办理分两个步骤:
第一步:
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先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第二步:
在经批准的变更实施后,办理变更经济签证审批手续。
所有变更必须按上述程序,变更前经审批同意才能实施,所发生费用才能列入结算,否则未经审批的变更工程实施后不予结算。
2.
3.签证办理程序:
4.
第一步骤:
变更申请手续:
a)该手续审批权限:
A、造价5000元以下(含5000)变更项目,经项目部经理审批后即可通知施工方实施;B、造价在5000—50000元的变更项目经工程总监审批后即可通知施工方实施;C、造价5万—10万(不含5万元)的变更项目由成本中心审核、主管副总批示后方可实施;D、造价在10万元(不含10万)以上变更项目需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计部、成本中心随时抽查,成本中心月末汇总审查。
b)
c)程序:
首先由提出变更的部门(或单位)填写“工程技术变更签审表”,由有上述相应权限的责任人审批后,即可向施工方下发工程变更通知并组织实施。
同时工程变更通知抄送预算部。
所有签证必须有相关单位盖章及责任人的签字。
d)
第二步骤:
变更经济签证审批手续:
程序:
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的第2天,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一式4份(甲方工程中心、成本中心、项目部、乙方各1份),并附经批准的“工程技术变更签审表”,分别报经监理公司、甲方现场主管工程师、项目部经理、工程部经理、工程总监、工程主管副总、每月由成本中心审核汇总报总经理进行审批。
各环节负责人必须当天及时签属意见,以保证签证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任何相关人员不得拖延。
如遇特殊情况,须做授权处理。
5.项目监理部收到“工程签证单”后应对该单的依据、实物工作量清单、完成质量及造价是否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提供依据,然后提交甲方项目部复核。
6.
7.甲方项目经理和相关的专业工程师对经监理核查认可的“工程签证单”和本办法规定的书面依据内容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8.
9.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提交工程总监、主管工程的副总裁审批。
经批准的“工程签证单”由项目部留存,登记后由工程中心发至成本中心、监理公司及承包人。
10.
11.临时及零星施工机械台班签证必须每天按实际发生时间、每天办理签证手续,施工单位如实填写“机械台班签证单”一式肆份,但每天的签证手续可简化为:
由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甲方主管工程师共同到签证发生现场进行核实,核实后由监理工程师、甲方主管工程师、甲方项目经理、在签证单上如实填写意见;然后每半月将该15天的机械台班签证编制汇总表并附上已签属的日台班签证,按上述第2至5条工程签证办理全程序进行一次集中完全办理;机械台班应在合同中约定,尽量避免台班签证。
12.
13.在签证办理过程中,各责任人必须根据各自的责任范围及现场核查事实明确签属意见,不得只例行公事地签“情况属实”。
14.
15.施工单位未按上述程序办理完成的签证,甲方成本中心有权不列入结算。
16.
17.为了充分发挥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能,监理公司在现场签证办理时,在相应意见栏内必须有签证事由及签证工程量的计算过程,否则此签证作废且甲方对监理公司罚款2000元/次。
(本项列入监理合同)
18.
第七章工程签证的确认
第八章
1.工程项目部负责通知承包人按修改通知实施工程变更、检查质量并审查“工程签证”中所列的施工项目完成情况;并审核“工程签证”的工作量,审查“工程签证”的单价、金额是否符合合同、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市场的实际价格水平;对无图纸及临时性类工作,工作量由项目部、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现场确认,单价由承包人按合同或市场价格水平报价后由项目部审核。
2.
3.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4.
5.每份工程签证必须明确编制日期、公司名称,按项目编序号,未标注者作为内容不符不予接受。
6.
7.工程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写清签证的事实依据,反映事件的真实、全面和关联有效性。
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
涉及材料消耗的必须写清材料的品名、规格、厂家、品牌、以及市场价格。
同时需写明签证提交日期、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执行签证事实的书面依据,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或天数(所得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附图;承包单位签发人员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
对内容不全的,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签证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8.
9.承包人应在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的签证中一并提出。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签证,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签证单”及上述书面依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10.
11.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12.
a)双方确认的合同施工图预算或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或者让利条件的,按已有的执行;
b)
c)按合同预算或清单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d)
e)“工程签证”的增、减量差和价差应同时计算,如只计算增加而不计算减少则该签证无效。
f)
1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14.
15.因事件发生突然,须紧急处理且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工程签证办理人可口头请示项目经理同意,事后按正常程序补办手续,但必须有公司现场工程师及监理人员签字,项目发生重大、突发或紧急事件时,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16.
17.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签证(工程经济反索赔文件)一般由工程部或施工监理提出,预算部及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工程承包商违约情况也可提出。
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签证办理原则及方法参照对工程承包商工程签证办理原则和方法执行。
18.
19.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该变更部分不得计算相应价款。
若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承包人除应承担全部损失外,并接受发包人按变更部分工程造价10%的处罚。
20.
21.变更、签证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减的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超过规定办理时限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22.
23.经审核的“工程签证单”经总经理汇总签字确认后进入结算。
24.
25.工程签证款支付时间,比例同工程进度款。
26.
27.在遇到突发或紧急事件时,项目部经上级领导同意后可做特殊处理,先办事后办理相关手续。
28.
附件:
《工程技术变更签审表》
《工程签证单》
《签证汇总表》
《机械台班签证单》
《机械台班签证汇总表》
工程技术变更签审表
项目名称:
日期:
变更部位名称
施工单位
变更原因
提出部门
□项目部□监理□乙方
设计中心意见
项目经理
意见
工程总监意见
工程分管副总批示
附件:
技术变更通知
技术变更图纸
工程签证单
工程名称:
时效
完工后3天内报
施工单位:
日期
年月日
工程签证内容及简图:
监理公司意见:
甲方主管工程师意见:
甲方项目经理意见:
工程总监意见:
主管副总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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