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合同 修改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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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合同 修改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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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合同修改后
兴茂大厦1#楼1—4层幕墙工程
总承包商: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指定分包商:
幕墙有限公司
业主:
新茂大厦基建工程部
合同订立时间:
2008 年7 月日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指定分包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幕墙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四部分合同价款组成明细
综合单价分析表
主要材料表
日工单价表
第五部分中标通知书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总承包商: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指定分包商:
幕墙有限公司
业主:
兴茂大厦基建工程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本工程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本工程概况
本工程系指总承包工程中与位于河滨路交通大厦对面1#楼(下称“大楼”)及其各组成部分有关和所需的幕墙系统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性能质量技术和其他要求,对业主提供的招标图进行和完成深化设计施工图,并对幕墙系统和与幕墙系统有关和所需的一切材料按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和完成采购、供应、设置、安装、测试、检查、清洁、维修保养以及合同文件规定由指定分包商执行和完成的其他工作和义务。
工程范围:
本大楼1—4层幕墙工程标段。
标段的划分,见招标图纸。
在合同期间,业主保留对以上工程范围进行调整的权利。
二、工程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甲方有权对相关必要材料进行认质认价。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8 年7 月 20 日
竣工日期:
2005 年10月20 日
合同工期:
90 日
其中:
1、施工范围内的关键工期要求:
完成施工图设计时间:
2008年7 月15 日
单元板块进场安装时间:
2008年7 月20 日
1—4层幕墙部份完成时间:
2008 年9月20 日
2、竣工日期为各方确认的最终完工日期,除非获得业主的书面认可,在其它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日期在任何情况下被延期)不得延期。
有关工期修改的约定详见相关条款。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合同文件与现行施工规范的要求,材料、设备满足产品质量标准,竣工资料符合相关规范与文件的规定。
质量目标:
确保本工程不低于市优质工程,争创国优。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小写:
¥ 5,000,000 元
除本合同文件另有明示外,上述合同价款已包括完成招标文件(含答疑及议标问卷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与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指定分包合同及其附件(单价分析表、日工单价表、主要材料表等)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及其附录、澄清(问卷回复)文件(以时间先后为解释顺序)。
5、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包括工程技术说明等)及其补充、答疑文件和询、标问卷。
6、业主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有关条款。
7、招标图纸。
8、调整后的投标核算工程量清单。
9、辅助资料表。
10、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各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事宜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或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应系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其中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应以签订时间较后者为准,但涉及技术要求或标准的,应以较严格者为准,涉及价款的,应以最低者为准。
七、指定分包商向业主和施工总承包商承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进行施工、竣工 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指定分包商必须服从施工总承包商的对本工程的管理。
其中,指定分包商承诺对本工程质量提供的保证期为15 年,并应对此提供质量证明的书面保证书。
其中前三年为免费质量保证期,后12 年质量保证期按实收取相关的材料和人工等费用(详见质量保修条款)。
指定分包商向业主和施工总承包商保证如下:
1、指定分包商系具有合法资格、资质、足够的专业水平、知识和经验和履约行为能力,履行和完成合同文件规定应由其履行和完成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2、指定分包商所进行和完成的本工程对总承包工程而言在任何方面都是相配套,其个别和总体性能是可行和恰当的,并且在任何方面均会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和完成且能满足业主对大楼整体和其各组成部分优良品质的要求,质量保修期内本工程整体和其各组成部分将保持在前述的状态而不发生任何缺陷。
3、指定分包商具有执行和完成本工程和整体所需要的各种施工证件、批件、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文件。
4、指定分包商会确保全面遵守中国有关安全施工、防护、环保和消防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5、指定分包商应在本工程竣工后,向业主和总承包商移交合同文件要求的全部材料、设备的质保书、说明书、备用零配件、维修保养及使用手册以及一切与前述有关的其他文件。
6、指定分包商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设计、图纸、施工方法、技术、材料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侵犯任何知识产权并承担因此造成业主或总承包商损失的赔偿责任。
八、指定分包商特此确认,对于工程整体及各组成部分的一切设计、施工、质量、功能、工期、可行性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和总承包商都是依赖指定分包商对前述各项事宜的专业水平、专业知识、经验和合同文件中其所作出的保证而同意将本工程委托指定分包商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去执行、实施和完成。
九、业主和施工总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三方约定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施工总承包商:
(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银行帐号及开户行:
指定分包商:
(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银行帐号及开户行:
业主: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本合同各当事人同意,业主在本协议书中签署及盖章仅表示业主同意履行本分包合同条款中所述的业主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除此之外,业主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二部分指定分包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
1.1 业主:
指兴茂大厦基工程部
1.2 业主代表:
指由业主就本工程所需不时指派的各类专业人士。
1.3 总承包商:
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总承包合同:
指业主与总承包商签订的《兴茂大厦1#楼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1.4 指定分包商:
指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并根据本合同文件完成1#楼1—4层幕墙工程的承包单位。
1.5 分包项目经理:
指定分包商在本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
(工程设计单位)和幕墙有限公司(幕墙招标图纸设计单位)。
1.7 工程监理:
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监理有限公司。
1.8 本工程: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与协议书中的约定相同。
1.9 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定明的合同价款,用以支付指定分包商按
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 调整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 经业主与总承包商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1.11 工期: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的合同工期。
1.12 开工日期: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指定分包商应开始现场安装龙骨或成品单元施工的日期。
1.13 竣工日期: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指定分包商应完成本工程的日期。
1.14 图纸:
指由业主提供或指定分包商提供并经总承包商与业主批准,为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5 施工场地:
指由总包商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所。
1.16 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 违约:
指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文件的任何规定,或因任何理由未能履行或完成按合同文件规定,应由其履行或完成的任何责任、义务或承诺或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合同文件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承诺或陈述系不真实、不正确或未能实现或变成不真实、不正确或不能实现或被违反的行为或事宜。
1.18 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责任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一切损失,向责任方提出经济赔偿及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9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0 小时或天:
合同文件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00。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所述及的合同文件一词的定义与合同协议书第六条对其作出的定义相同,合同文件乃本合同组成部分。
2.2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就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事宜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文件应系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其中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应以时间日期较后者为准,但涉及技术要求的,应以最严格的为准,涉及金额的,则应以最低者为准。
2.3 指定分包商应熟悉全部合同文件内容,由于指定分包商没有理解合同文件的任何部分或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减免指定分包商应遵守合同文件的理由。
2.4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第2.1 条款的规定下,各方应协商解决。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只使用汉语。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江苏省或南京市政府颁布(包括合同有效期内颁布的)其它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简称“法律法规”)。
合同双方均有义务将得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信息相互转告。
3.3 适用标准、规范
3.3.1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详见合同文件的技术说明,包括上述规范标准中提及的其他索引标准或规范,以及附件中未提及、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 使用的标准、规范,以及江苏省、南京市行业的现行标准和规定。
当标准、规范、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之间有不相一致时应以技术要求最高的或最严格的为准。
3.3.2 上述标准规范由指定分包商自备,并在施工现场备置一套有效版本,放置业主处,以供总承包商、工程监理、业主代表、设计工程师及技术顾问进行现场核实。
3.3.3 如果履行工程中需使用上述未提及的标准规范:
(1)由指定分包商提出需使用的标准、规范文本,经工程监理确认后使用于本工程。
(2) 由业主和总承包商提供使用的标准、规范文本,并经工程监理确认后,使用于本工程。
3.3.4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1)提供不出国内相应标准、规范的,由业主和总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指定分包商按这些技术要求制定施工工艺,经业主、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认可后执行。
(2) 业主和总承包商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由业主提供中文译本,并对其译本准确性负责,经工程监理确认后,指定分包商按此执行。
文本费用由业主承担。
4.图纸
4.1 本合同签订后7 日内,业主和总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提供招标图2 套和一份电子版。
4.2 指定分包商在收到4.1 款提供的招标图后30 天内完成本工程的深化设计施工图,并报总承包商和业主(包括技术顾问)、设计单位审查,并在14 天内形成审查意见。
深化设计施工图应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投标文件为基础,如投标文件违背招标文件或技术规范的,以招标文件与技术规范为准。
4.3 指定分包商负责在幕墙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完成后30 天内,完成由业主组织的专家评审组进行审查程序,指定分包商负责保证审查通过。
专家评审组成员由业主联系政府审图部门组织,相关评审费用由指定分包商承担(如需风洞试验,费用由业主支付)。
4.4 施工图通过专家评审及业主与总承包商审查通过后14 天内,指定分包商负责向业主、工程监理和总承包商提供完整的施工图8套,其中提供业主6套。
4.5 如上述指定分包商的深化施工图设计未通过业主或设计院或技术顾问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指定分包商负责按审批意见的要求修改直至通过。
合同总价不因上述审批和修改而调整,但若此类审批导致对招标图的修改,则合同总价的调整应按照18.2 款的约定执行。
4.6 对施工图的变更图纸份数不少于6份。
4.7 竣工图4 份由指定分包商在竣工验收前编制、提交。
4.8 上述4.2 至4.7 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均由指定分包商承担。
4.9 土建施工图纸会审或设计交底计划安排:
主楼土建、副楼土建、副楼装饰、其他装饰,届时由总承包商通知指定分包商参加。
4.10 指定分包商在接获有关总承包商要求遵守执行指定的书面通知后三天内仍未响应时,则总承包商可雇佣其它人士执行该等指令所需的任何工作,而由此等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总承包商可随时向指定分包商索赔或在从根据本合同内应付与指定分包商的款项随时扣除,并由指定分包商承担每次3 万元的违约金。
4.11 在合同文件中,所有应由指定分包商负责而又须获业主代表或工程监理或总承包商单位事先审批、认可或确认的事项,在任何情况下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指定分包商在合同文件中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5.指定分包商人员
5.1 指定分包商委派的分包项目经理为:
, 职务:
项目经理
5.2 指定分包商组建项目经理部,其中分包项目经理部的主要成员按照经总
承包商单位和工程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配置。
5.3 指定分包商一切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或联系函件,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
目经理签署,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印章递交给总承包商,并同时抄报监理及业主代表。
5.4 指定分包商如需更换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和总承包商申请,该书面申请应盖有法人代表与公司印章后生效。
指定分包商申请更换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时,应经业主和总承包商同意。
5.5 业主代表或总承包商认为分包项目经理部个别或部分成员的工作已经对为实现本工程目的的配合、管理、协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继续服务于本工程有可能造成任何损害,可以要求指定分包商更换这些成员,指定分包商应依照
要求立即进行撤除。
同时指定分包商应在7 日内安排经业主代表和总承包商认可的称职人员接替其工作。
5.6 指定分包商必须服从总承包商对本工程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指挥。
6.现场条件
6.1 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商根据指定分包商的需要及本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提供,总承包商可能因总承包工程的需要而不能满足指定分包商的部分场地需求,包括施工期间对施工总平面的必要调整,指定分包商应予以配合。
如总承包方或现场条件不能满足指定分包商的施工要求时,指定分包商自行调整、解决。
指定分包商保证此种自行调整、解决对施工工期不产生影响并且相关金额已包含在合同金额内。
总承包商提出调整场地的书面通知应提前14天通知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在总承包商要求的期限内必须将场地调整完毕,满足业主和总承包商的要求,所需费用及时间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款和工期中。
6.2 本工程所需施工用水由总承包商提供供水接口,指定分包商装表计量,水费按实际用量与总承包商结算,从供水接口至施工各临时用水点管路安装、布 置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管材购置费及应承担的水费和水损费用由
指定分包商支付,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3 本工程所需施工用电由总承包商提供供电接口,指定分包商装表计量,电费按实际用量与总承包商结算,从供电接口至施工各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布置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实施,其安装费、材料购置费及应承担的电费和电损费用由
指定分包商支付,相关费用应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指定分包商不得另行提出付款要求。
与本工程有关的临时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南京市关于电力安装、使用及维修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总承包单位的总平面设计方案。
指定分包商对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有效和安全可靠。
6.4 总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提供水准点、平面控制网等相关测量资料,指定分包商将现场的水准点与平面控制网进一步复核确认,经复核确认后的测量数据及基于该测量数据下的测量成果的准确性由指定承包商负责。
6.5 总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提供的垂直运输、临时道路、通道、靠近其工作面的临时用水用电接口、已搭设在现场的原有脚手架和配套的安全设施等,双方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
6.6 本工程在主体施工阶段的预留预埋由总承包商负责协调安排,指定分包商组织实施。
6.7 本工程在现场的办工用房、临时仓库、临时组装场地的搭设,应服从总承包商对现场施工用地的统一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指定分包商承担;生活设施由指定分包商自费自行解决。
6.8 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之间的具体配合,由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另行协商确定。
7.法律、法规和规章
7.1 指定分包商必须遵守南京地方法规、规章的一切有关规定,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指定分包商的外地施工单位进宁施工许可证都应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办理,业主和总承包商给予配合;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圾管理
费、道路占用费、车辆交通疏解、主管部门的配合等等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的一切有关证、照、费用由指定分包商支付与处理。
因指定分包商原因造成的一切罚款均由指定分包商自行承担支付。
本工程在工程所在地的政策性收费,由总承包商统一代缴,已经发生的和过程中发生的,由指定分包商向总承包商补缴或支付相应部份。
其中,外地企业进陕施工的省、市建筑管理费和防洪基金业主已交纳,结算时按实扣回。
7.2 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指定分包商办理的有关证件、批件、申请等因指定分包商原因引起的有关政府部门向业主或总承包商追究的罚金,若业主或总承包商已实际支付此等金额,则从指定分包商的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扣除。
8.已完工程保护
8.1 在本工程任何部分未交付业主之前,指定分包商必须负责对其保护工作,任何因非业主或总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损坏、污染均由指定分包商自费加以修复和清洁。
尤其是在主楼提前交付于业主使用后,副楼施工阶段应对主楼既有设施加以保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安全和不受任何损害或污染。
已完工程保护所需的费用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并应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8.2 总承包商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指定分包商应安排专职清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清理保洁工作。
① 作业面材料、工器具要集中存放,做到“工完场地清”;
② 施工现场平面整洁有序,道路畅通,生活垃圾和施工废弃物应集中于总承包商规定的现场垃圾集中堆放点,并遵照执行总承包商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保证现场始终处于整洁状态;
③ 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并达到省级文明工地的标准。
8.3 指定分包商未履行本合同条款的约定,如果总承包商或业主或工程监理
认为现场的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在发出书面通知后,指定分包商依然没有履行清理工作,总承包商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垃圾清运工作,并将由此产生的费用从应支付予指定分包商的工程款中扣除。
9.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9.1 指定分包商必须在合同签订后30 日内向业主、总承包商及工程监理提交有关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业主、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进度计划确认前,指定分包商不得擅自施工。
指定分包商根据业主和总承包商关于本工程的整体工期要求,和本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和工程现状, 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9.2 本工程施工的总进度计划与施工组织设计应同时提交,业主和总承包商有权因总承包进度计划的调整而对指定分包商的施工计划进行适当调整,这种调整对指定分包商而言必须是可行的、切合实际的,并得到指定承包商确认,指定分包商须满足业主和总承包商的要求,指定分包商不得因此向业主提出工期与费用的任何索赔要求。
9.3 在9.2 款基础上,指定分包商必须严格按照业主和总承包商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同时必须满足总承包商的总承包工程总进度计划,否则指定分包商必须承担因此造成业主或总承包商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9.4 其他施工计划提交时间:
在每年12 月20 日指定分包商向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提交年度幕墙指定分包工程总施工进度计划。
每月25 日指定分包商向总承包商及工程监理提交月进度计划。
9.5 年度施工进度计划与月进度计划的深度要求:
① 反映上一年度或月度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的偏差分析;
② 下年度或月度施工计划安排以及调整补救措施。
指定分包商每周例会向总承包商或工程监理提交周工作计划。
周工作计划、月进度计划和年度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逐级服从,指定分包商必须保证合同工期得以实现。
9.6 在业主和总承包商委托指定分包商承担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或工程监理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指定分包商应按业主或总承包商或工程监理的要求编制相关进度计划报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确认。
9.7 业主、总承包商或工程监理对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后,指定分包商应根据业主、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的修改意见进行调整,并在7 天内将调整后 的计划重新提交业主、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确认。
业主、总承包商或工程监理对进度计划的确认或修改意见在任何情况下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指定分包商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本工程的责任或义务。
10 .进度和工期
10.1 合同工期系按照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开工日期计算和约定。
任何因指定分包商原因而造成的延误均由指定分包商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因总包或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指定分包商不承担责任。
10.2 指定分包商必须在合同文件规定的开工日期7 天前完成开工准备并向业主、总承包商和工程监理提交开工申请报告。
11 .暂停施工
11.1 因总承包工程实施的总体需要,总承包商认为对工程某一局部有必要暂停施工的,总承包商以经批准的施工计划为基准,提前14 天向指定分包商发出书面通知。
指定分包商应在这14 天内充分调整其对本工程的施工计划。
业主和总承包商不承担由此类停工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
如果总承包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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