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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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工作方案
关于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为落实文件精神,按照全国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试点省建设的总体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省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资源链、产业链、技术链”和“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市场体系”为核心,以推广应用木结构建筑为主线,以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示范园区、生产基地、示范项目为载体,着力提高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科技创新、市场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通过试点省建设,探索建立适合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管理程序、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和运行机制,为国家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领,市场推进。
坚持正确的发展导向,各级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统筹推进木结构建筑全产业链的融合发展。
2.突破重点,示范先行。
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木结构建筑质量安全标准,完善技术体系,理顺木结构建筑管理体制,通过示范引领,促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
3.立足实际,稳步推进。
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资源、政策、技术、市场条件,在适宜采用木结构的项目中优先发展木结构建筑,推动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各环节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8年,建设1个国家级木结构建筑产业化技术研发中心、1个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集聚示范区、1个木结构建筑产
业园、1个森工林产品展示中心、3〜5个木结构建筑生产基地、
80〜100万平方米木结构建筑示范项目。
打造完成木结构建筑产业从资源培育、木材供给、园区建设、物流运输、材料研发、设备制造、产品设计、生产加工、施工安装、工程验收、运营维护到回收利用的全产业链,使吉林省成为中国木结构建筑技术研发中心、产业发展中心、信息传播中心和推广应用中心。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资源链
1.加快培育全省森林资源。
由省林业厅制定全省森林资源培育的配套政策和发展规划,建立可持续森林管理制度,加大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推进生态修复和造林绿化。
不断提高现有森林质量,加快培育可以做木结构建筑结构材的红松、云杉、落叶松、樟子松等,增加森林蓄积量,打造国家级优质商品木材战略储备基地。
(责任单位:
省林业厅)
2.加快全省速生林资源培育。
加快林业科技创新,引进、培育、改良适宜北方严寒地区种植的树种。
将速生林培育,与吉林省生态移民工程、转变林区林场发展方式、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退耕还林、促进农林业增效、林业职工和农民增收结合起来。
调动群众植树造林积极性,建立持续稳定的优质速生林资源供应基地,增加木材自给能力,促进林业循环经济发展。
(责任单位:
省林业厅)
3.培育东北亚木材供应基地。
发挥吉林省位于东北亚地理中心,地处东北地区腹地的优势,充分利用东北森林资源,将吉林省建设成为东三省木材供应集散地。
推动珲春市“东北亚国际木材交易中心”建设,依托俄罗斯的木材资源,运用珲春市内贸外运政策,发挥海上运输优势,形成年供应量达到800〜1000万
立方米的俄罗斯木材全国集散地。
(责任单位:
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珲春市政府)
(二)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产业链
1.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木结构建筑产业化企业。
加大扶持力
度,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面
临的困难和问题。
支持企业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不断提高生产建造水平,形成一批在国内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骨干企业。
着力培育省级木结构建筑生产基地,组织申报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
(责任单位:
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
2.形成完善齐备的木结构建筑产业化配套企业群。
加快培育植树造林、木材贸易、木材加工、绿色建材(秸秆制板)生产、机械装备制造、连接件制造、胶结材料生产等木结构建筑产业化配套生产企业及技术咨询、材料研发、工程设计、检验检测、第三方认证、会展金融等配套服务企业,形成完善齐备的产业链条。
(责任单位:
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
3.引进省外有实力的木结构建筑产业化企业。
各级政府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省外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相关设计、研发、生产、加工、制造、施工企业等市场主体落户示范园区,完善产业链条,形成产业集群。
(责任单位:
各市、县政府)
4.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联盟。
整合木结构建筑产业化资源,组建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发企业、设计企业、生产加工企业、施工企业、木结构建筑产业化配套企业等组成的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联盟,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发展机制,大力加强行业自律,统筹推动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协调发展。
(责任单位:
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
(三)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技术链
1.组建国家级专家团队。
依托南京工业大学、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吉林建筑大学、长春工程学院等省内外大专院校,中科院长春应化所等科研院所,中国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吉林建苑设计集团等设计企业,吉林森工集团、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有限公司、中意森科木结构有限公司等生产企业,组建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专家组,为木结构建筑结构体系、维护体系、关键技术、生产工艺、相关机械、装备、材料研发,解决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为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相关技术和决策咨询服务。
(责任单位:
省住建厅)
2.创建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
依托长春新区“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集聚示范区”,采取市场化手段组织建立国家级木结构建筑产业化技术研究研发中心,开展木结构建筑新体系、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的开发、示范、应用、转化,特别是加强木结构建筑配套技术、新型高强复合材及配套材料等方面的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集成能力。
加强与国外研发机构的合作,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支持木结构建筑骨干企业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技术创新。
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木材使用率,提升全省木结构建筑产业化技术融合及规模化生产能力。
(责任单位:
省住建厅、
省科技厅)
3.创建国家级检测实验室。
依托吉林建筑大学、长春工程学院、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研究设计院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组织建立国家级木结构建筑检测实验室,通过市场化运行机制,开展木结构建筑科研实验。
依据现有国家标准对木材性能、胶结材料性能、连接件、木结构建筑部品构件、木结构建筑工程进行检验检测。
对尚无国家标准的新型木材产品进行评估检测,促进木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
(责任单位:
省住建厅、省质监局)
(四)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政策体系
1.加大政策支持。
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地政府从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支持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具体配套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木结构建筑规范标准、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园区、基地建设的审批、核准办法;省工信厅制定支持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园区、生产企业发展的政策;省财政厅制定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省公安厅制定木结构建筑消防验收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制定木结构建筑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省林业厅制定支持林业发展的政策,鼓励植树造林;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金融办、省质监局、省经合局等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支持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
(责任单位:
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金融办、省质监局、省经合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2.编制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吉林省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规划》,总结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历程和现状,全面分析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正确处理资源与开发、生产与监管、使用与维护、价格与市场等方面关系,明确产业发展方向,确定产业发展布局,提出产业发展的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工作。
(责任单位:
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林业厅)
(五)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标准体系
1.完善规范标准。
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编制《低层木结构建筑设计规程(试行)》、《木结构工程施工现场检测标准(试行)》、《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试行)》,细化实际操作规定,深化节点构造及材料要求,明确相关管理标准,达到能够真正指导木结构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的目的。
突破国家现行规范,组织编制《多层木结构建筑设计规程(试行)》。
编制《木结构防火规范(试行)》,完善多高层、大跨度、大空间木结构及木-钢、木-砼等混合结构建筑防火规定。
组织编制《木结构连接技术规程》、《低层木结构建筑图集》、《木结构园林景观图集》等地方标准和图集。
(责任单位:
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
2.完善计价标准。
收集、测算木结构建筑工程相关数据,制
定吉林省《木结构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木结构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木结构建筑项目可研、招标投标、工程预结算等提供计价依据。
(责任单位:
省住建厅)
3.编制认证评价标准。
组织编制原木、锯材、集成材(胶合木)、层积材、OSB板、胶结材料、新型木材防护材料、木结构部品构件、木结构建筑等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评价标准;制定木结构建筑生产企业认证标准。
建立覆盖原材料、生产、制造、产品等全过程的质量认证评价标准。
(责任单位:
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
(六)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市场体系
1.建立规范有序的木结构建筑市场秩序。
理顺木结构建筑管理程序,完善木结构建筑规范标准,建立适合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木结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保证木结构建筑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保证木结构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实现规范有序发展。
(责任单位:
省住建厅)
2.建立质量监控体系。
建立从原材料、部品构件、木结构建筑产品到生产企业的评价标准体系。
建立认证体系,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木结构建筑原材料、部品构件及生产企业等进行评价和认证,定期公布通过质量认证的产品和企业名录,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强化政府监督,加强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对木结构建筑的监督管理。
建立木结构建筑生产建造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体系,对达不到规范标准要求的木结构建筑不予验收,不准投入使用,确保产品及工程质量。
建立有效的维保体系,严格遵循木结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定期对木结构建筑性能进行检测,及时进行保修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年限。
(责任单位:
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质监局)
3.扩大木结构建筑应用范围。
重点在以下四类建筑中推广应用木结构建筑:
一是公共服务设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中的园林景观、自驾游营地、智能化公厕、公交站点、市政设施等)。
二是公共建筑(图书馆、博物馆、社区服务中心、景区接待中心、高速公路观景台、公厕、商店、高铁站及其他大跨度、大空间文化、教育、体育场馆等)。
三是城镇居住建筑(低、多、高层商品住房,别墅类高端住宅及各类旅游休闲度假建筑等)。
四是新农村建筑(绿色农房建设、名镇名村、特色小镇中的木结构建筑等)。
同时,积极推广应用木-钢、木-砼等混合结
构建筑,进一步扩大木质墙体、木制品、木质装修材料的应用范围。
(责任单位: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各市、县政府)
(七)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示范园区
1.规划建设全国首个“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集聚示范区”。
结合长春新区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技术服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旅游休闲、养老健康等现
代服务业发展战略,以“功能多样、先行先试、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为发展思路,在长春新区规划建设占地20平方公里的“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集聚示范区”。
建设国内一流的木结构建筑产业集聚中心、木结构建筑博览展示中心、木结构科技创新示范中心、绿色生态发展体验中心、文化旅游休闲度假养老中心,探索建立多产业融合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
(责任单位:
长春市政
府)
2.规划建设“木结构建筑产业园”。
依托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东北亚国际木材交易中心”,在珲春市规划建设占地20平方公里的“木结构建筑产业园”。
引进和培育一批木材经销企业、木材深加工企业、物流运输企业、木工机械制造经销企业及配套相关服务企业,形成从木材资源进口、木材深加工、大宗木材交易、木材产品销售、仓储运输一条龙模式。
将其建设成为俄罗斯优质原木、锯材、规格材、各种结构复合材(如胶合木)、各种复合板材(如OSB板、MDF板)、各种改性木材(如防腐木、高强集成材)、各种木结构建筑构件部品及其他木制品等木材产品的全国加工、交易、配送集散地。
(责任单位:
珲春市政府)
3.规划建设“吉林森工林产品展示中心”。
依据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吉林森工林产品展示中心,加快推进吉林森工集团在抚松县松江河镇占地6万平方米的全木结构林产业展示中心建设。
依托长白山丰富的旅游资源,将其建设成为旅游、避暑、度假、观光、科普、健身等多功能森林休闲度假中心,实现自我良性循环
发展。
(责任单位:
吉林森工集团)
(八)创新木结构建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创新体制机制。
建立适应木结构建筑项目建设的从工程招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产权登记到运营维护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建立符合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责任单位:
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
2.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木结构建筑项目采用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建设单位可以在完成木结构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后,依据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及工程质量、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工程总承包范围内涵盖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可不再通过招标确定分包单位。
探索建立木结构建筑项目建筑师负责制,(责任单位:
省住建厅)
3.强化人才培养。
鼓励相关院校开设木结构建筑专业课程,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方式,培养适应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需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开展多层次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知识培训,在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木结构建筑专业知识,支持各类培训机构采用录制专门课件,开展网络培训的方式,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快木结构建筑设计人员的培育,提高木结构建筑设计能力和水平;建立有利于木结构产业工人队伍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建设规模化、专业化的木结构产业工人队伍,提
高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整体水平。
(责任单位:
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
设立省级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对试点工作开展快的市、县,对示范园区、生产基地、木结构建筑项目给予资金奖补,对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研究研发、相关宣传与培训等给予经费支持。
对获评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的省级财政给予40元/平方米的产业化奖补,对获评二星级绿色建筑的给予20元/平方米奖补、获评三星级绿色建筑的给予30元/
平方米奖补,两项奖补资金可以叠加使用。
符合条件的技术研发项目,列入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木结构特色小镇优先向国家推荐,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财政奖励。
鼓励木结构建筑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财政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科技厅)
(二)实施税费优惠。
对木结构建筑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规定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械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鼓励木结构建筑生产企业开拓境外市场,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对出口企业参加国际展会等市场开拓活动给予资金支持,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机制,协调帮助解决企业
进出口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在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中,对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和市场开拓活动给予补助;利用财政资金建立外贸企业贸易融资项目,解决林产品进出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全面落实建筑业营改增政策。
对木结构建筑免扬尘排污费,免收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
加强银企对接,住建、林业、工信、金融等部门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相关企业,争取金融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引进、消化吸收、自主创新研发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相关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组建促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风险资本参与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
探索发展木结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和工程融资担保。
鼓励符合条件的木结构建筑企业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对购买木结构住宅的消费者,金融机构要依据相关住房贷款政策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公积金贷款,可优先放贷。
(责任单位:
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林业厅、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四)提供用地支持。
加强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园区、生产基地及木结构建筑项目用地保障。
各地应根据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规划要求,加强项目用地保障,对列入年度示范项目投资计划、符合供地条件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对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木结构建筑产业园区、生产基地、示范项目,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其余部分一年内全部缴清,经验收和用地履约情况审核通过后,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责任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
(五)给予交通支持。
公安、市政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超大、超宽的木结构建筑构件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吉林省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服务。
(二)落实发展责任。
各地政府要站在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高度,将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加强引导,做好试点、示范工作,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有效模式,形成有利于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示范引领。
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示范园区、生产基地、试点项目建设。
省政府建立考核机制,将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对在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良好氛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
(四)加强市场监管。
规范木结构建筑市场监管,健全木结构建筑(包括部品、构件)的质量监督、检测制度,建立强化木结构建筑质量追溯机制,落实市场主体质量责任终身制。
制定和完善木结构建筑质量验收、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标准,加强木结构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探索建立木结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确保木结构建筑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环保达标。
(五)加强宣传推广。
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通过参加国家住博会,组织系列访谈、专家讲座、制作宣传片及举办产业博览会、技术交流会、观摩研讨会、发展论坛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进行全方位宣传,改变公众对木结构建筑发展的认识误区,提高社会对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的认知,认清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方向,坚定发展木结构建筑的信心和决心,不断扩大木结构建筑市场应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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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 木结构 建筑 产业化 发展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