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构成要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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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构成要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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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构成要件
承揽合同构成要件
篇一: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相比,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而买卖合同则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出卖人也应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并向出卖人支付价金。
但二者还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儿点:
一、主要区别
1、合同目的不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要取得的是出卖物的所有权,在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之前,买受人对标的物并无任何权利。
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取得的主要是承揽人的工作,虽然承揽人最终也需要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但该工作成果的交付不一定都是所有权的转移。
因为在承揽合同中,有时材料完全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只负责加工,在这种情况下至多只能说是占有权的移转,不能说是所有权的移转。
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交付款项后取得衣物之所有权;而在定作人提供布料,由承揽人加工成衣服的定作合同中,承揽人将做好的衣服交付给定作人的,就不能说是将衣服的所有权移转给定作人,因为承揽人本来就没有取得衣服的所有权。
2、合同对标的物不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标的物,但这一标的物的特定性仅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使其特定,这种特定性之物可以为特定物,也可以为种类物,如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出卖人卖给买受人100公斤汽油,则只要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100公斤合格的汽油即可,汽油作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不特定,也无需特定。
同样出卖人与买受人也可以约定,就出卖人所有的特定的100公斤汽油成立买卖合同,则此100公斤汽油则成为特定物,出卖人负有将此特定的100公斤汽油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
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定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或指定。
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的特定性则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能以自己的设备、技术,更主要的是自己的工作,对特定的材料进行加工,然后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特定性,特定性在于工作成果中融入的承揽人特有的技能等,因此,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对特定材料进行加工这一过程本身,才对承揽合同具有决定性意义。
所以,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在于其标的物,即工作成果必须是承揽人自己通过工作完成的,而不能是其他人的工作成果。
同时,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未来物,不可能是现存之物,而买合同的标的物即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未来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交付,而承揽合同中则并不一定必须要求承揽人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既然以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则出卖物的交付为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但在承揽合同中,虽然要求一般情况下,承揽人也必须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否则承揽人不能请求定作人为其工作支付报酬。
但是对于约定如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较高报酬的,如承揽人虽然付出了工作却未取得约定工作成果,则定作人仅支付较低报酬,在后一种情况下,也应认为仍是承揽合同。
而且这种承揽合同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
4、标的物交付前所有权的归属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在交付前一般应归定作人所有,这一点从《合同法》和《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当事人另人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交付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
5、当事人双方的人身信任程度不同。
承揽合同是具有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故法律特别要求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主要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双方的人身信任关系较低,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关心的只是货物本身的性状,而不关心其生产者是谁,法律也不禁止出卖人将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交由他人生产。
6、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7、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承揽人的工作,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无此权利。
在承揽合同中,为了保证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完成承揽任务,在不对其工作构成影响和妨碍的情况下,定作人有权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承揽人对此不能拒绝。
同时,定作人如发现承揽人未按照约定进行工作的,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请求损害赔偿;而买卖合同的交付一般都是同时履行,买受人不能事先对对方的生产能力等情况进行检查。
即使在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时,后顺序义务人也不得对先义务人的生产等进行检查。
先顺序义务人同样不能检查后顺序义务人的情况,而只能就其可能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提出先诉抗辩。
8、对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负担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前,对于工作过程中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自己负担,而且因工作标的物给他人造成侵害的,承揽人一般也要承担责任而在买卖合同中,虽然一般说也是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在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标的物所发生的风险负担和责任由买受人负担,这一点在买卖合同采指示交付等方式时,更是较为常见的。
9、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有的理论认为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
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
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
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益处。
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合同法》和《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当事人另人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交付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
5、当事人双方的人身信任程度不同。
承揽合同是具有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故法律特别要求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主要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双方的人身信任关系较低,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关心的只是货物本身的性状,而不关心其生产者是谁,法律也不禁止出卖人将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交由他人生产。
6、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7、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承揽人的工作,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无此权利。
在承揽合同中,为了保证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完成承揽任务,在不对其工作构成影响和妨碍的情况下,定作人有权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承揽人对此不能拒绝。
同时,定作人如发现承揽人未按照约定进行工作的,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请求损害赔偿;而买卖合同的交付一般都是同时履行,买受人不能事先对对方的生产能力等情况进行检查。
即使在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时,后顺序义务人也不得对先义务人的生产等进行检查。
先顺序义务人同样不能检查后顺序义务人的情况,而只能就其可能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提出先诉抗辩。
8、对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负担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前,对于工作过程中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自己负担,而且因工作标的物给他人造成侵害的,承揽人一般也要承担责任而在买卖合同中,虽然一般说也是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在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标的物所发生的风险负担和责任由买受人负担,这一点在买卖合同采指示交付等方式时,更是较为常见的。
9、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有的理论认为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
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
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
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益处。
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简答题】
1、简述利他合同的效力?
P65答:
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内容为合同。
利他合同具有以下效力:
(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
(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清求权。
(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2、简述要约的成立要件?
P83-84答:
要约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
(1)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2)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3)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
(4)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3、简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
P123-125答: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5种:
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5种》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6、简述合同解降的概念和特征?
P186答:
合同解除是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消灭合同的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解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解除是一种处分行为。
(3)合同解除的效力为合同关系的消灭。
7、简述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
P255-256答:
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于:
(1)完成工作的名义不同。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完成一定的工作。
(2)费用负担不同。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而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己承担;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无论委托事务是否完成,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委托人负担。
(3)工作性质不同。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为事实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的工作是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4)风险的承担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会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要承担处理事务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
受托人虽直接处理事务,但并不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
(5)关于合同的有偿性。
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这是承揽合同的必然特点,不具有有偿性的不是承揽合同。
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当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约定。
(6)是否获得成果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一般必须有工作成果,至少说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工作成果,否则就不能成立承揽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一般只是要求受托人处理一定事务,故不要求受托人有工作成果。
8、简述保管合同的特征?
P274答: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2)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
(3)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4)保管物是特定物。
(5)保管合同需转移保管物之占有。
(6)保管合同的客体不是保管物本身,而是保管行为。
(7)保管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2
8、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P277答: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专业的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
(4)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5)仓储合同是为继续性合同。
9、简述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
P310答:
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技术咨询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其中,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
(1)提供条件。
(2)保密义务。
(3)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受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
(1)交付咨询意见。
(2)保密义务。
(3)责任名除。
2
8、?
P答:
(1)
(2)
(3)
(4)
(5)2
8、?
P答:
(1)
(2)
(3)
(4)
(5)篇三:
合同实务
一、合同概述
(一)概念和特点
1、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2条
2、特点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种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区分标准:
合同法》第2条
2、特点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种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区分标准》15条:
15种基本合同类型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6、主合同和从合同从合同不成立或生效,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7、预约和本约“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
订立“预约”,“本约”尚未成立生效。
(三)合同的形式
1、书面: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合同书----双方签字、盖章↓↓↓公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信件:
挂号信、快递、邮政快件-------回执一定要保存数据电文:
电报------有证据效力电子邮件------要在合同约定邮箱
2、口头(不提倡)
3、其他形式:
要约和承诺
二、合同订立及风险防范
1、合同订立(成立)基本流程: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约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存续期间:
若没有规定,口头要约发出即需承诺,书面要约要有合理期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做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要约的撤销与撤回:
撤回是指在要约人要约发出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承诺做出之前),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承诺撤回:
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迟延:
通常的迟延,视为新要约。
特殊的迟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
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和地点
2、合同构成
(1)主体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2)内容合同债权:
请求权(物权交付占有)、代位权、撤销权合同债务:
不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3)客体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主要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附:
合同一般条款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
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金、定金、违约金。
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原则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后并不当然生效,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两者的要件不同成立:
要约和承诺生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三)效力待定合同行为能力欠缺;代理权欠缺;处分权欠缺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五)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六)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三、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延期的效力)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延期的效力)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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