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有业务主管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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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有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有业务主管单位)
晋中市民政局制
说明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社会团体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三、【】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四、除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之外的社会团体,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单位全称)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
(英文名称是,缩写是。
)
【社会团体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依次由三方面构成:
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
学术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联合会、促进会;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协会。
】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本市自愿组成的类(学术性、联合会、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
【宗旨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体现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并与社会团体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晋中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全称】。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路)号;晋中市。
【如县(区、市)登记的社会团体,应明确住所设在晋中市县(区、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
(一);
(二);
(三);
···········………………………。
【任务是社会团体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
】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是对社会团体任务的概括,内容应当简练,字数加标点符号不超过30字。
】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本会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
本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
···········………………………。
【社会团体应当具体、明确地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会员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二者选一,不能并列写入。
】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可自行确定其它的权利,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本会会费标准拟定为: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元、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元);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可自行确定其它的义务,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具体时限由社会团体决定)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
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
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数量超过100个以上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
会员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少于65%个。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可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
第二十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秘书长聘任的,负责人表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如本会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和罢免的,应当在本条中载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六款不作表述。
】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年【最长为4年,应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数不得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如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如社会团体秘书长由理事会聘免的,本条第三款“负责人”应表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第六项应表述为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第七项应表述为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不设常务理事会的,不列入本条】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此款适用于秘书长聘任的情况。
】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超过5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但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理事人数较少的,可不设常务理事会,无需拟定二十五、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此款适用于秘书长聘任的情况。
】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
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如秘书长由理事会聘免的,本条中的负责人表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八条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在本市居住、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在本条中载明,在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条中的第四项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职权,如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由会长(理事长)担任的,则本条中的第四项不作表述,应当另写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
】
【没有内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无需拟定本条款。
】
第三十六条本会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名)。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不足3人的可不设监事会,但要载明监事的任期、要求、权利和义务等。
】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
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财务管理:
本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规定,严格财务管理。
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
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四十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二);
(三);
·······················………………………。
(如:
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
)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具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五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
第四十七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本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对依法获取的其他收入,要通过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按照规定要进行年度审计、换届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将审计结论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
审计报告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一条本会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指导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第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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