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视角下的法律拟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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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角下的法律拟制
刑法视角下的法律拟制
摘要
最近几年,刑法中的法律拟制条款的研究越来越成为刑法研究关注的热点,法律拟制古已有之,根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
法律拟制是一种法律假设或假定,把虚假视为真实,把虚无当作实在。
在法律中为了实现正义,需要把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实,赋予其同等的法律效果。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追求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它的存在有其内在的根据。
刑法分则中大量地存在为了达到某种“法律目的”而“明知不同却等同视之”的“法律拟制”现象,这种“以假为真”的现象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并不违背,本文认为刑法中的法律拟制仅指立法拟制,不包括司法拟制。
法律拟制带来的价值有目共睹,。
本文希望从法律拟制的正当性、必要性、重要性以及牺牲大众的期待可能性所带来的效益是大还是小的角度出发,构建我国刑法的拟制规则和制度既能适应现代社会的法治需求,又能实现法律基本价值。
法律拟制存在的原因无外乎节约立法资源,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和意图,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维护社会基本的公平与正义,然而拟制本身并非完美无缺,其也有漏洞与风险,应当承认在现阶段,如果没有正确的价值观念用来指导立法拟制,会导致刑罚适用与司法过程中的混乱,比如违背刑法原则,罪刑不相适应等现象会层出不穷使。
刑法成为一部“恶法”。
所以,在解决社会中棘手问题的同时,我们更要关注与防范的是如何规避和控制拟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所以本着程序与实体价值正义原则,立法机构是拟制的唯一适格主体。
为防止拟制被滥用,应当遵循刑法基本原则;降低拟制带来的危害应适用拟制无害原则;体现社会主义公平与正义应坚持保障人权原则,为维护刑法威严应采用拟制谦抑性原则。
等等一系列的拟制原则的确立保障了建立拟制规则程序上的正义,此外即立法制定拟制条款之前,公开向社会与司法部门公示条款草案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对颁布施行的拟制性条款作出解释与说明;另外,拟制是一种风险与收益并存的立法技术,所以要建立必要的拟制条款的监督、质询以及不正当拟制条款废止程序
刑法的首要目的正是保护法益,这是法律拟制正当性的根据。
一切刑法规则都围绕法益保护与尊重与保护人权两个原则展开。
只有两者相辅相成,才能保证法律拟制发挥更多的正能量。
关键词:
法律拟制人权保障拟制
LEGALFICITONINPERSPECTIVEOFCRIMINALLAW
ABSTRACT
Inrecentyears,thecriminallawinthelegalfictionintermsofresearchhasbecomethefocusofattentionofthecriminallaw,thelegalfictionhasexistedsinceancienttimes,accordingtoOxfordlawdictionaryexplanation:
thelawisalegalassumptionorsupposition,thefalsetobetrue,thenihilityasrealin.Inthelawinordertorealizethejustice,needtoputtwocompletelydifferentlegalfacts,givingitthesamelegaleffect.Thepurposeofthelegislationistopursuesocialharmonyandjustice,ithasitsinternalbasis.Thereisalotofmorespecificprovisionsofthecriminallawinordertoachievesomekindof"law"and"knowingdifferentbutequallegalfiction"phenomenonas"",thebasicprincipleof"falseistrue"phenomenonandthecriminallawdoesnotviolatethecriminallaw,thelegalfictionrefersonlytothelegislativepreparation,notincludingjudicialfiction.Thelawofvaluebeobvioustopeopleforthe,.Thispaperhopestolegitimacy,necessity,importanceandsacrificethepublicexpectthepossibilityofbenefitfromthelawislargeorsmallangle,draftingrulesandsystemconstructionofChina'scriminallawcannotonlymeetthedemandofmodernsocietyundertheruleoflaw,butalsocanrealizethebasicvalueoflaw.Thelawhasnocauseforthesavingoflegislativeresources,toachievethelegislativeintentoflegislatorsandintention,tosolvedifficultproblemsappearinsociallife.Tomaintainthesocialfairnessandjustice,basic,butfictionitselfisnotbethepinkofperfection,italsohasvulnerabilityandrisk,shouldberecognizedinthepresentstage,ifnotthecorrectvaluestoguidelegislationpreparation,willcausethepenaltyandthejudicialprocessofchaos,suchasviolatingtheprinciplesofcriminallaw,crimedoesnotadaptsuchphenomenawillemergeinanendlessstreammake.Thecriminallawtobecomea"evillaw".
Sowhensolvingthedifficultproblemsinthesociety,weshouldpaymoreattentionandpreventionishowtoavoidandcontroltheriskbroughtaboutbythelaw,sointheprocedureandtheentityvalueprinciplesofjustice,thelegislatureisfictiononlysuitablesubject.Inordertopreventtoabuse,shouldfollowthebasicprinciplesofcriminallaw;toreducetheharmcausedtosystemshouldbeappliedtoharmlessprinciple;embodiesthesocialistfairnessandjusticeshouldadheretotheprincipleofprotectionofhumanrights,criminallawshouldbeusedforthemaintenanceofhisfictionmodestyprinciple.Theestablishmentofaseriesoffictionisestablishedtoguaranteetheprincipleofrulesofprocedurejustice,inadditionthatthelegislationonpreparationbeforetheprovisions,opentothedraftarticlesonsocialandjudicialdepartmentspublicityandsolicitopinionsfromsociety,explanationanddescriptiononthefictionarticlespromulgated;inaddition,thefictionisthelegislativetechniqueakindofbothrisksandbenefits,sotoestablishthenecessarypreparationintermsofsupervision,inquiryandimproperpreparationintermsofrevocationprogram
Theprimarypurposeofthecriminallawistoprotectthelegalinterest,thisisthelawoflegitimacybasedon.Allcriminallawruleswithrespecttoallaroundtheprotectionoflawand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twoprinciples.Onlythetwocomplementeachother,inordertoensurethelegalfictionplayamorepositiveenergy.
KEYWORDS:
legalfictionTheguaranteeofhumanrightsFiction
目录
引言···············································································4
第一章刑法中拟制的概念····························································5
第一节法律拟制及其特点··························································6
第二节从法律拟制到刑法中的拟制··················································8
第三节我国刑法中的拟制··························································9
第二章法律拟制与相关概念辨析······················································9
第一节法律拟制与法律类推·······················································9
第二节法律拟制与推定···························································10
第三节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11
第三章刑法中拟制的根据以及正当性·················································12
第一节刑法中拟制的根据·······················································12
第二节刑法中拟制的正当性·····················································13
第四章刑事立法中拟制的价值、风险··················································16
第一节刑事立法中拟制的价值····················································16
第二节刑事立法中拟制的风险····················································19
第五章反思刑法立法拟制中的价值缺失··············································22
第一节刑事立法拟制与刑法各原则的冲突与协调····································22
第二节树立人权保障的价值观····················································24
第三节法益保护是立法拟制的核心·················································25
第六章如何构建刑事立法拟制规则···················································26
第一节刑事立法拟制的主体及权限················································26
第二节刑事立法拟制的原则·······················································30
第三节刑事立法拟制的程序·······················································35
结语···········································································36
后记···········································································37
引言
法律拟制如同其他法律用语一样,在如何定义上说法不一。
德国法律注释学大师KarlLarenz认为,法学上的拟制是:
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法律拟制的目标在于:
将针对一构成要件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
在一种规范角度上去理解,法律拟制其实就是虚与实之间相互转换的现象。
避免了法律规则与社会生活的矛盾。
所以,刑法中的法律拟制的正当性无可辩驳。
本论文试图分析“法律拟制”存在的价值和正当性,并提出拟制条款的废止机制的构建。
从“拟制的视角”重新审视刑法中所存在的“以假为真”、“以此为彼”的现象。
拟制现象在我国刑法中大量存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很多拟制性条文,例如修改后的刑法第234条第2款: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34条第3款: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等。
英国法学家梅因曾预言“它们的时代已过去了”,其认为未来社会是不存在法律拟制的,然而我国新刑法的出台,却预示着法律拟制是解决目前社会复杂多变犯罪活动的一项重要立法技术,其价值与正当性不言而喻。
那么拟制性规则为什么会存在于刑法之中,其价值是什么?
正当性体现在哪里?
这些拟制性条文制定的是否合理?
运用这种带有类推性质的立法技术有无风险和漏洞?
我们该如何控制这种风险?
怎样建立我国拟制条款的制定程序。
法律拟制只是法学研究中的沧海一粟,其并不显山露水。
理论界还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立法先行、理论滞后是法律拟制研究尤其是刑法中法律拟制中的最大问题。
如果立法不当,带来的后果将会是灾难性的。
本文从法律拟制的概念与内涵出发试图对刑法中的拟制现象进行初步地系统的分析,并在最后提出一些建立拟制规则制定程序和废止不当拟制条款的建议,以期对刑法中法律拟制这一法律技术研究的开展有所裨益。
第一章刑法中拟制的概念
第一节法律拟制及其特点
一、法律拟制的概念
拟制严格讲并不是法学专用术语,在很多自然科学以及社会科学之中均可发现其踪迹,但其在法学中的应用最为广泛。
法律拟制(legalfiction),也称拟制,源于拉丁文为“fictio”,英文为“fiction”,是指创造、假设、假定。
《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拟制是指比拟其规模制度之意,《宋书·江夏王义恭传》:
“修治馆宇,拟制东城。
”其有决断性虚构的意思。
拟制被认为是“一种法律上的不容反驳的推定或假定。
”法律拟制一词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那时适用法律拟制是解决外国人在古罗马的法律地位的问题。
拟制是将两种不同的法律事实互相转化以获得某种法律上的支持,其目的在于达到某一法律效果。
然而至今法学界对于法律拟制的概念仍然没有统一,原因在于各个法学家审视的角度不同,随着观察的角度变化自然提出的概念也是有所差别。
但是对法律拟制的结论确是殊途同归的。
现代社会的法律拟制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其合法性基础,通过立法明确的法律拟制的合法地位使其更加名正言顺。
但是,对于刑法中的法律拟制我们应当持谨慎的态度。
对完全不同的犯罪行为通过立法规定拟制了相同的法律效果。
这样做的优势在于节约立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这是为了完善立法本身缺陷而采取一种立法的补救手段,但是,刑法作为社会准则的底线,其严酷性与残忍性的特点决定了立法程序比任何一部法律都要严格,决定了其应该坚持谦抑性原则以及更多的兜底性原则保障国民的自由与期待可能性,才能实现实质正义。
刑法的首要任务是保护现实社会中重要的并且是最基本的价值和法益(保护法益),所以法律拟制的目的不仅是节约立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解决社会疑难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和刑法的任务保持一致即保护法益不受侵害。
任何一个概念都有其内涵与外延,确定法律拟制的终极目的后,我们需要为它扩展其内涵,首先,它是法律拟制,是法学术语。
所以,拟制的主体是立法者,狭义上指有权立法的立法机构与个人。
其次,法律拟制是一种立法活动,包括后期不当拟制条款的废除,其不仅停留在思想上,而是贯彻在整个立法活动之中,再次,拟制是立法者通过将客观事实进行主观创造后所形成的新的法律事实的过程,其不同于简单反映客观事实,所以与一般的规定存在区别。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法律拟制是指不同于一般反映客观事实的法律规定,是立法主体基于保护法益、节约立法资源等目的所从事的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法律效果处理的主观创造性立法活动。
二、法律拟制的特点
1.创造性。
法律拟制是一种立法的活动,但不同于一般的立法活动。
《刑法》第93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是典型的法律拟制。
《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其中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一般大众的理解范围内应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该条款规定了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赋予两种或几种不同行为以相同法律效果并且运用主观能动性进行创造,这就是法律拟制的精华,这里不再是简单的对一般行为做判断,拟制是一种假定,赋予法律事实以新的生命.
2.法定性。
拟制其实是法律推理,是逻辑推导的最终产物。
法律拟制的条文必须是通过立法程序所创设,其必然具有法定性。
法律拟制不是法学家们对某个学术名词的研究,而是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活动,必须有严格的立法程序加以约束,才能将法律拟制的功能发挥到最大。
3.非普适性。
法律拟制并非适用所有法律事实,其仅适用于刑法所限定的某些特定的情形。
对于类似的情形,如果没有法律拟制的规定,就不得比照拟制的规定处理。
例如《刑法》第91条第2款“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有财产论,而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私人财产就不能以共有财产论。
笔者认为此特点是法定性的必然延伸,是罪刑法定原则必然结果,体现了禁止类推的刑法精神,是法律拟制坚持谦抑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
4.构成性。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先于法律规范而存在,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构成性规范以该规范的规定作为某种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所调整的行为依赖于该规范。
法律拟制的条文便是构成性规范。
例如《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没有269条的规定,那么盗窃后以暴力相威胁的就是盗窃罪,不会以抢劫行为定罪处罚。
构成性的意义在于,由于为了惩处某些复杂的犯罪行为,那么需要先于行为产生规定该行为刑法条款,体现了法律拟制活动的的前瞻性和创设性,所以为了保障法律自身的合理性,即自然法的判定,对构成性规范往往要更严格地审查其立法依据,通过严格的程序来制定。
以免强大的公权力侵犯私权利。
因为保障人权与保护法益是刑法的首要任务
第二节从法律拟制到刑法中的拟制
法律拟制在形式上的特点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而这种形式从起源上说是基于“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的本质原因。
通过法律语言所叙述的事实可与客观事实可能并不完全一致,前者具有明显的规范性的特点,而“作为规范性的事,法律效果借助法条的效力可发生于任何事例,至于借此想追求的实际结果则取决于诸多因素”,所以对于法律规范不仅包括法律推定,以及拟制性规范,我们“不能探讨这种语句的真假,只能研究其是否有效,是否为现行有效之法秩序的构成部分”。
这就出现了当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通过法律规范表述出来后发生偏移时,诸多部门法包括刑法在内均大量的使用拟制性条款,在刑法中法律拟制的用语多以“视为······”、“看作······”、“……的”,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论……的”,以……论处等的形式出现在我国刑法中。
这种基于一定目的“虚实转换”由于其法定性以及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危害大量的存在于法律之中,然而当下的法学研究中,“法律拟制”问题的研究仍然只是冰山一角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在刑法学界,“刑法中的拟制”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中甚至未曾出现过,也无法称得上是一个被大家认可的专业术语,所出现过的只是“刑法的拟制型规定”,这种不太概括的定义。
法律拟制在一般而言,基本上大量的存在于刑法分则中,比如刑法第238条规定: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又如,第259条第2款规定: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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