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政文44号基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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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文44号基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
焦政文〔2010〕4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涉及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
为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廉价、便捷、优质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范围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有序推进。
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扩大服务,降低药价。
确保人民群众人人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从降低药品价格中得到明显的实惠。
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改革目标:
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实现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改革范围:
全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根据交通条件、人口密度等情况,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做好区域规划,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原则上一个乡镇设立1所卫生院,一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区域较大、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禁随意增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要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
(二)改革管理体制,建立高效规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要确保其公益性质,进一步规范、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
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其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一体化管理,对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医给予合理补助。
(三)改革人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合理核定需要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豫编办〔2010〕20号)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关于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07〕53号)核定。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改革后,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
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四)改革分配制度,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其工作任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几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考核机制。
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根据国家规定实行绩效工资。
(五)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取消“以药补医”,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有关规定。
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零差率销售。
(六)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乡镇卫生院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市城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市、区两级财政保障。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政府补助和医疗保障基金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支持等多渠道进行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各(县)市区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实施步骤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的主体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一)区域规划,合理设置。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保障群众享受到方便、快捷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任务,定编设岗。
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工作任务量,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95%。
(三)竞争上岗,全员聘用。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焦作市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见附件1)、《焦作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见附件2)相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竞聘上岗。
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四)妥善安置,确保稳定。
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
按照《焦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见附件5),对在编未聘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提前退休、实行3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对非在编未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后,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聘人员的安置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对超编人员财政不予补助,所需经费由单位通过调整内部分配结构、增加医疗净收入等方式解决。
(五)绩效考核,落实补助。
建立按岗定酬、同岗同酬、岗变薪变、考核绩效的内部分配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上岗完成后,根据国家规定执行公益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实行绩效工资。
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六)核定收支,取消加价。
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收入和支出,统一核算,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招标确定本区域配送企业,负责将省招标的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各级卫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检查各项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转。
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
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做好动员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
1.焦作市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
2.焦作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
3.焦作市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
4.焦作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5.焦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办法
6.焦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7.焦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
8.焦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
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办法
9.焦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集中核算办法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焦作市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
为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在乡镇卫生院内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负责本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对辖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
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
2.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
3.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4.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5.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对村卫生室的设备、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
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按照豫编办〔2010〕20号核定,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
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
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数的80%,专业公共卫生人员配备应保证公共卫生任务的完成,原则上不低于总编制数的15%(最低不得少于5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3.人员定岗竞聘。
(1)竞聘对象。
具有相应岗位执业(从业)资格的在编工作人员。
(2)实施步骤。
①报批设岗方案。
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设岗方案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②确定竞聘人员。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竞聘人员,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
③组织竞聘上岗。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3)资格准入。
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
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定岗竞聘具体实施办法。
4.实行全员聘用。
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合同文本完整规范。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
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照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新进人员必须具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一律实行聘用制。
在编未聘人员和非在编聘用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给予适当加分的政策照顾。
5.安置未聘人员。
按照《焦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见附件5)执行。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焦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见附件6)执行。
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
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确定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的使用范围。
乡镇卫生院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市增补非目录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
一般乡镇卫生院允许使用我市增补非目录药品的年销售量不得超过整个药品年销售量的20%;中心乡镇卫生院允许采购使用我市增补非目录药品的年销售量不得超过整个药品年销售量的30%。
实行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零差率销售。
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
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
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乡镇卫生院收支纳入各县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切实加强收支监管。
附件2
焦作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
为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原则上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由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对辖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社区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转诊服务。
5.康复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建立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度。
2.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职责。
3.承担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参保登记、证卡发放等工作。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按豫编〔2007〕53号文核定,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员、检验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
3.人员竞岗聘用。
参照《焦作市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执行。
4.安置未聘人员。
按照《焦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办法》执行。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按照《焦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见附件6)执行。
各区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确定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的使用范围。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它药品的,按规定在我市增补非目录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允许使用的非目录药品年销售量不得超过整个药品年销售量的30%,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非目录药品年销售量不得超过整个药品年销售量的20%。
实行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零差率销售。
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
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
附件3
焦作市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
为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村卫生室的设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建设1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作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行政村卫生室应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基本设备和药品,为农民群众提供规范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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