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能源审计机构遴选项目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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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能源审计机构遴选项目招标文件
北方工业大学2012年能源审计机构遴选项目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招标人:
北方工业大学
二○一二年五月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12]600号)和学校的相关规定,邀请合格的供应商投标。
1.项目名称:
北方工业大学2012年能源审计机构遴选
2.招标编号:
NCUT-2012-003
3.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4.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的内容是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选定的24家能源审计咨询机构中选取一家审计咨询机构,负责完成学校2012年能源审计的全部内容。
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5.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投标人在以往类似项目中没有负面纪录、不良社会报道及法律纠纷。
3)*投标人必须是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09月05日公示的《北京市拟推荐能源审计咨询机构名单》之内的企业。
6.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售价:
人民币200元/每套,售后不退。
2)招标文件出售时间及地点:
出售时间:
2012年5月17日至5月29日,上午9:
00—11:
00,下午3:
00-5:
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出售地点:
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5号北方工业大学后勤资产管理处资产一室(学生一公寓217)。
7.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2012年5月30日上午9:
00时(北京时间)。
8.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请于开标日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开标地点,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9.投标人注意事项:
本项目的中标公告将在北方工业大学校园网()首页“中标信息”栏目公布。
招标人:
北方工业大学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5号北方工业大学后勤资产管理处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序号
条款号
具体信息或数据
1
1.1
项目名称:
北方工业大学2012年能源审计机构遴选
项目性质:
能源审计咨询
招标人:
北方工业大学
资金来源:
财政
招标方式:
国内公开招标
招标范围:
完成学校2012年能源审计的全部内容
2
2.1
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投标人在以往类似项目中没有负面纪录、不良社会报道及法律纠纷。
3)投标人必须是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09月05日公示的《北京市拟推荐能源审计咨询机构名单》之内的企业。
4)拒绝联合体投标。
4
4.1
投标文件有效期:
60天。
5
5.1
投标文件的份数:
正本1份,副本4份。
6
6.1
投标保证金:
无。
7
7.1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2012年5月30日上午9:
00(北京时间)
8
8.1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
北京石景山区晋元庄路5号北方工业大学评标室(原学生一公寓206)
9
9.1
履约保证金:
无。
一、总则
1.概述
1.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中所述项目。
1.2定义:
本项目名称:
北方工业大学2012年能源审计机构遴选。
招标人系指北方工业大学。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北方工业大学
招标机构系指上述第1.2款中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机构要求,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体检机构。
1.3本项目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法择优选体检服务单位。
1.4资金来源:
财政。
2.招标范围
能源审计内容:
乙方通过对甲方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考察,对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
2.1.技术实施
乙方通过对甲方现有变配电系统、供热系统、电机系统、空调系统、通风系统、空压系统的深入调研,出具报告方案,实现建筑节能效果。
2.2.具体技术点包括:
(1)通过围护结构节能,减少室内热扰导致的负荷,杜绝不合理的引入新风来降低建筑物的冷热负荷。
(2)通过合理的冷热源形式和配置,冷冻机的参数设定和优化运行,利用自然冷源,排热和余热利用来使冷热源高效运行。
(3)通过合理的水系统形式,冷冻水系统的调节与影响,合理的冷却侧水量和水温来降低输配系统的水泵电耗。
(4)通过合理的室内温湿度及末端调节,合理的气流组织和风量分配,空调机组高效运行,通风系统节能运行来使空调及通风系统合理运行。
(5)通过照明节电,降低其他用电设备电耗。
2.3能源审计报告:
列出审计的目的和范围、被审计设备/系统的特性和运行状况、审计结果、给出能耗指标及耗水量指标,确定的节能措施及相应的节能量和费用,并给出推荐措施。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七:
北京市非工业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基本技术要求(范本)。
2.4能源审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6、《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7、《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8、《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9、《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10、《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
11、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12、国家标准《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15316-94)
13、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2.5能源审计工作流程
3.投标人的资格
3.1参加本体检服务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必须满足本须知前附表中第2项的资格要求。
3.2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3.3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3.4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内容
5.1招标文件除本款下述内容外,还包括所有按照本须知第7.1款和第8条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合同条件、格式及附件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5.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标不予评审。
5.3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备,如有缺页或附件不全等情况发生,应及时告知招标代理机构予以补齐。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6.1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前5日内,继续对招标文件的有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提请招标机构予以澄清,招标机构将通过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澄清(不注明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招标机构在投标截止之前5日内,可因任何原因,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机构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疑问而做出的,招标机构发出的所有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应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招标机构发出的补充通知若前后存在不一致,以后发者为准。
7.3为便于投标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澄清/补充通知提出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延长投标截止期,招标机构和投标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亦应随之延长。
7.4投标人应在收到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确认。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的内容
8.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8.1.1投标文件应包含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的全部内容,但并不局限于第四部分的内容。
8.1.2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可根据所提供资料的内容和性质列入上述各部分的文件中。
8.2投标人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8.3投标文件应印刷清晰整洁,编制目录,注明页码,以便查阅;投标文件需要进行装订。
8.4投标文件、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函应采用中文。
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报价说明
9.1除非本招标文件或补充/澄清通知另有规定,招标范围应包括投标文件所述的全部内容;
9.2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没有进行报价的服务项目,并且该服务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免除投标人的服务义务,招标人将视为该服务项目的价格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或由投标人免费提供该服务。
9.3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报价,综合考虑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投标人自身实力和考虑市场竞争因素。
9.4本项目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合同实施过程中,具体结算按照实际参加体检的人数按比例结算。
9.5投标价格均采用人民币币种报出。
10.投标有效期
10.1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本须知前附表中第4项所述的日历日。
在此期间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0.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机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但其将被视为放弃了本次投标;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
11.投标保证金
11.1本项目不设投标保证金。
12.投标文件的签署
12.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内容与格式向招标代理机构送交投标文件,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并在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的字样,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之处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的副本应为正本的复印件。
12.2投标文件的正本,一律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进行逐页小签。
12.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发出的补充通知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若有改动,无论何种原因所造成,都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改动处签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3.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3.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照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进行编排:
投标文件正副本应按照第四部分给定的顺序合订成一册;开标一览表还应单独成册并封装在《开标一览表》内供唱标之用。
13.2除《开标一览表》外,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在一个包内。
13.3在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均应:
(1)写明招标机构名称;
(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a.项目名称;
b.招标编号;
c.“年月日午时(北京时间)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启”的字样。
d.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16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投标文件可按上面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3.4所有投标文件的封套应在骑缝处加盖密封章。
13.5投标文件请于开标之前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13.6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须知第13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记和密封,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14.投标文件的递交
14.1投标人必须按投标邀请书和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
15.迟到的投标文件
15.1招标机构对于迟到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并退还投标人。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机构递交请求修改其投标文件的通知。
但在投标截止以后,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6.2投标人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志和递交。
16.3根据本须知第12.6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
五、开标与评标
17.开标
17.1本项目不开标。
18.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18.1招标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18.2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估,都将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1.初步审查
21.1开标后,经招标机构审查符合有效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1.2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性上响应的投标,将按无效标处理。
只有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步评标程序。
21.3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2)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义务有重大的限制,且纠正这些偏差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构成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将按无效标处理,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偏差,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2.错误的修正
22.1对于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报价进行校核,并对有算术性差错的给予修正。
修正的原则为:
(a)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
除非评标机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c)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与总价不一致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22.2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
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招标人有权宣布其投标无效。
22.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如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按无效标处理。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23.1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澄清其投标文件中的问题,或者要求补充某些资料,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
23.2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进行,投标人不得借澄清问题的机会,与评标委员及评标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或对原投标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提出修改,但在评标中对发现的算术性差错进行的核实、修正,则不在此列。
23.3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24.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4.1评标委员会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1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百分制打分),其中拟投入的技术力量为25分,服务措施40分,近两年内的业绩占30分,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5分。
排名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如总得分相同,以业绩多者优先;业绩也相同者,以拟投入的技术力量优先。
24.2评标委员会将按24.1产生的排序推荐一位中标候选人和一名中标备选人。
25.评标过程保密
25.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5.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六、合同的授予
26.合同授予的条件
26.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6.2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27.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利
27.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招标人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
28.中标通知书
28.1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将中标结果在北方工业大学首页中标公示栏公示。
29.签订合同
29.1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30.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设履约保证金。
31.中标服务费
本项目不设中标服务费。
第三章合同条件、格式及附件
合同登记编号:
技术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北方工业大学能源审计技术咨询服务
委托人:
(甲方)北方工业大学
受托人:
(乙方)
签订地点:
北方工业大学
签订日期:
2012年月日
有效期限:
2012年月日至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由技术合同登记处填写。
二、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
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五、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基础上就北方工业大学(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提供能源审计技术咨询服务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内容
(一)能源审计范围:
北方工业大学。
(二)能源审计内容:
乙方通过对甲方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考察,对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
1、技术实施
乙方通过对甲方现有变配电系统、供热系统、电机系统、空调系统、通风系统、空压系统的深入调研,出具报告方案,实现建筑节能效果。
2、具体技术点包括:
(1)通过围护结构节能,减少室内热扰导致的负荷,杜绝不合理的引入新风来降低建筑物的冷热负荷。
(2)通过合理的冷热源形式和配置,冷冻机的参数设定和优化运行,利用自然冷源,排热和余热利用来使冷热源高效运行。
(3)通过合理的水系统形式,冷冻水系统的调节与影响,合理的冷却侧水量和水温来降低输配系统的水泵电耗。
(4)通过合理的室内温湿度及末端调节,合理的气流组织和风量分配,空调机组高效运行,通风系统节能运行来使空调及通风系统合理运行。
(5)通过照明节电,降低其他用电设备电耗。
(三)能源审计报告:
列出审计的目的和范围、被审计设备/系统的特性和运行状况、审计结果、给出能耗指标及耗水量指标,确定的节能措施及相应的节能量和费用,并给出推荐措施。
(四)能源审计依据: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18、《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19、《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1、《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22、《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
23、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24、国家标准《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15316-94)
25、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
自2012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应于2012年08月31日前完成能源审计报告(终稿)。
履行地点:
北京市北方工业大学。
履行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人员进驻合同履行地点,进行能源审计现场调查,采集相关数据,根据现场调查结果,编制能源审计报告;甲方组织成立能源审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积极参与和配合能源审计,并派其技术人员配合调查。
三、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积极参与、配合能源审计工作,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组织成立甲方内部能源审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进行培训、宣传和动员;
2、甲方需派出管理人员、能源管理系统专门技术人员和日常运行维护人员配合乙方,使乙方全面掌握甲方实际工艺流程、能源使用、资源利用、原料使用等情况,顺利开展调研,有利于出具能源审计报告,完善技术服务;
3、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乙方提供能源审计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及近期完成的其它有关耗能评估、检测报告、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监测报告等材料;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并对乙方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甲方在收到能源审计报告初稿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宣讲会,会上讨论确定修改意见,乙方根据修改意见形成终稿。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进行能源审计调查时,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纪律且不得影响到审计对象的正常生产及工作秩序;
2、乙方保证其向甲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存在违法或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如因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乙方应负责解决纠纷并承担所有责任。
但上述违法或侵权事项是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或其他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四、乙方提交成果及形式
提交成果:
能源审计报告,报告涵盖能源管理、用能流程、能源计量、能源消费指标、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能耗指标节能分析等内容。
提交形式:
纸面版本(两份)。
五、知识产权及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应对该能源审计报告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从对方处取得或接触到的所有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除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提供或泄露给第三方使用或自行使用,否则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
六、验收、评价方法
乙方将能源审计报告(终稿)提交甲方,甲、乙双方根据合同规定的能源审计依据共同评审后,提交相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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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方工业 大学 能源 审计 机构 遴选 项目 招标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