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合同版本对比10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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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合同版本对比1008
《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新旧版本对比
旧版条文
新版条文
备注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规划用途为。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使用权起始日期为,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批准机关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该建设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为。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1、新版本第一条将旧版本第二条吸收。
2、新版本须明确项目名称、土地规划用途及买受人所购房屋预计竣工日期、现房所有权证号。
将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由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变更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项目中的第[幢][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属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第[幢][单元][层]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该商品房(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米。
有个阳台,其中阳台为封闭式,阳台为非封闭式。
1、新版本明确建筑结构方式。
2、新版本将旧版本第九条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简化。
3、新版本新增对房屋阳台的确认,明确房屋是封闭的还是非封闭的,以免对阳台是否计算半面积产生纠纷。
第三条抵押情况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出卖人保证:
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该条款为新增,所针对的是普遍出现的在建工程抵押情况。
使买受人对于该商品房在购买之时是否存在抵押情况清楚了解,做出是否购买的决定,同时约束出卖人在办理预告登记之时必须注销抵押。
第五条预售款监管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买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收到房款后应及时将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内。
第四条预售款的监管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
新版本删除:
买受人采用现金直接支付给出卖人房价款的,出卖人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将预售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第五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元/㎡,总房价元(¥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元/㎡,总房价元(¥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
对房屋价款的约定几乎与旧版无异。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
2.银行按揭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支付。
剩余房款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并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解除本合同。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卖双方应就具体付款方式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3.其他方式
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给买受人。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元(¥)于支付。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元(¥),剩余房款元(¥)向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_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元(¥),剩余房款元(¥)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__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通知后__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以自有资金或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____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日内及时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在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日内以自有资金或支付。
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日内,出卖人应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1、新版本将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变更为分首付款和剩余房款的支付方式;
2、按揭付款的新版本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首期房款付款时间。
3、新版本明确了出卖人协助办理按揭贷款的义务。
4、新版本增加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
5、新版本明确补缴房款时间的起算点为:
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6、新版本将旧版本的补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约定变更为按收到出卖人通知后的固定期限内缴纳。
7、新版本新增买受人逾期支付的责任。
8、新版本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出卖人退款及利息的义务,大大减轻了买受人无法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新版本删除: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九条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新版合同删除关于层高差异处理的条款
第十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第八条交付时间及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
1、已经竣工验收备案;
2、满足第九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
3、。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1、新版本要求房屋交付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及配套设施完成。
2、新版本明确要求交付时提供两书。
3、新版本将项目内的相关设施设备也作为交付条件,在约定交付期限时应将竣工验收的备案期限考虑在内,应适当延长。
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第九条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新增
1、新版本对规划中有的服务设施如绿地、道路、物管用房及商业设施做出系统的约定。
2,新版本将规划许可证中记载的所有的配套设施作为附件三予以明确。
2、新版本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配套由于项目分期开发的原因,在交房时不能保证就已经达到能使用的状态。
第十一条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出卖人原因,如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
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
第十条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八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八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1、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2、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3、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_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
因质量缺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
(1)天面渗水、滴漏;
(2)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渗漏;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6)管道堵塞;
(7)卫生洁具开裂、漏水;
(8)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9)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
______。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_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新版本对交房手续做出具体约定,明确交付通知书寄发时间及交付时必须出具的文书及违约责任。
2、买受人不交齐税费亦可查验房屋,此处可以向买受人发出交房通知书,即可避免。
3、明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构成拒绝交付的理由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所售损失。
第十一条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逾期交房责任
由旧版本第十一条拆分而来,与旧版本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规定几乎一致。
第十二条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销售承诺:
销售的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及其他受到交易限制的情况;
不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按照规划用途建设、出售商品房和办理房屋登记。
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的内容对商品房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合同内容。
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如:
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详见附件四。
如因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办理房屋登记或发生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总价款一倍的赔偿金,并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
2、买受人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1、新版本要求出卖人保证所售房屋无纠纷及不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
2、将宣传中的涉及重大内容的说明认定为合同。
3、明确本条的违约责任为出卖人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总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买受人并有权退房。
4、对买受人使用房屋进行限定,买受人承诺正常用途使用该房屋。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三条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节能的基本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五):
外墙保温形式为保温,主要保温材料为,设计保温材料厚度为mm;屋面采用,主要保温材料为,设计保温材料厚度为mm;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主要保温材料为,设计保温材料厚度为mm;门窗采用窗;入户门采用门;空调冷热源类型为:
机组;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为:
;本建筑满足节能%标准规定。
1、新版本明确出卖人对于所售商品房建筑节能方面的达标作出具体、详细的约定。
2、新版本要求出卖人列明各种节能材料的指标;
第十四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新版合同明约定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归该栋建筑物全体业主共有。
2、明确约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费用归全体业主共有。
3、建筑物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第十五条规划变更的约定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新版本将规划变更和设计变更做了分别规定,并约定了各自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
第十七条房屋质量的约定
1、新版本明确买受人在检测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不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时的退房权利和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2、新版本明确工程质量及装饰装修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规,并列出违约处罚条款(部分可自由约定)
3、新版本明确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条款以及相关违约责任(买受人可退房);
4、新版本新增出卖人销售承诺和违约责任以及买受人的使用承诺及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该房屋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并且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房屋保修责任
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________日内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
买受人对住宅内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以及自行装修的,由于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及管道堵塞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若因此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均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受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________日内通知买受人。
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新版本明确约定买受人自行承担保修责任的情形及配合维修义务。
2、新增保修异议条款和检测条款;
第17条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买受人应当在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第十九条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1、新版本区分预售商品房和现房两种情况的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时间。
2、新版本将物业维修资金的时间节点改为“办理预告登记前”。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单位和委托期限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的约定
新版本明确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期限等内容。
第十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买卖双方应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和申请预告登记,逾期未办理和申请的,买受人可单方申请办理。
出卖人应在对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后个工作日内办妥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个工作日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
本合同预售登记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产权登记的约定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出卖人应于日内向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若设定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出卖人应于日内(该时限不能长于办理合同备案的时限)和抵押权人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买卖双方应于日内(与合同备案的时间相同)向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出卖人没有按约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按本条第三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且买受人可单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并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若设定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应当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在商品房交付后日内办妥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日内办妥买受人的土地使用权证。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双方到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新版本由自办理合同备案时间合同生效之日变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
2、新版本由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变更为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
3、新增有关抵押权登记在先情况的解决条款;
4、新版本新增了解除合同时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违约责任;
5、新版本要求明确权属证书办妥的具体时间。
6、新版本增加逾期解除合同备案的违约责任(可自由约定)。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第二十一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无差异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明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部分不能或不能履行合同的,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但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时间结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增加仲裁选项
第二十一条合同保管和效力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其他约定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新版本对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条款认定为无效。
提示内容
1、设置购房合同密码
2、购房合同密码的作用
3、购房合同密码的修改
4、密码重设
5、预告登记及查询方式
特别提示:
1、签订合同
2、设置购房合同密码
3、查询房屋登记情况
本合同基本术语释义
1、新版本删除短信修改密码的条款;
2、申请修改密码的机构由长沙市房产局变更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新版本新增加签订合同环节的提示;
4、新版本新增加合同基本术语释义条款;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
1、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该房屋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新版本增加该房屋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二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
由旧版本简单说明房屋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组成变更为分为共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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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旧 合同 版本 对比 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