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现场管理制度.docx
- 文档编号:23394515
- 上传时间:2023-05-16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36.58KB
工程监理现场管理制度.docx
《工程监理现场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监理现场管理制度.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程监理现场管理制度
河南监理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部现场管理工作制度
1.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制度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制度
3.施工测量放线成果、沉降观测检验制度
4.第一次工地会议程序制度
5.工程开工申请制度
6.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采购报验制度
7.工程设备采购报验制度
8.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
9.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制度
10.工程交接、验收制度
11.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程序及会议纪要签发制度
12.施工现场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13.安全监理制度
14.计划管理制度
15.工程计量支付签审制度
16.工程索赔签审制度
17.监理文书流转制度
18.监理日志制度
19.监理培顺制度
20.监理月报制度
1.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制度
1.1为使工程参建各方熟悉工程特点和设计意图,了解工程设计时采取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及时纠正施工图错误,减少设计漏项,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必须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1.2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由业主代表或监理部总监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方的有关人员参加,设计单位按照图纸进行总体和分专业交底。
对规模大、施工周期长的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
1.3设计交底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业主代表应组织有关人员仔细、认真熟悉图纸,了解工程特点以及关键部位质量要求,并将图纸中影响施工、使用及质量的问题和图纸差错等汇总,在设计交底时提交设计单位,协商研究解决意见。
1.4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4.1是否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图纸是否经设计单位正式签署并加盖设计章;
1.4.2地质勘探资料是否齐全;
1.4.3设计图纸与说明是否齐全,有无分期供图的时间表;
1.4.4设计地震烈度是否符合当地要求;
1.4.5有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的图纸相互间有无矛盾,专业图纸之间、平立剖面之间有无矛盾,标注有无遗漏;
1.4.6总平面图与施工图的几何尺寸、平面位置、标高等是否一致;
1.4.7防火、消防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4.8建筑、结构与各专业图纸本身是否有差错及矛盾,建筑图与结构图的平面尺寸及标高是否一致,图纸表示方法是否清楚、符合设计规范及制图标准,钢筋的构造要求是否表示清楚,预留孔洞、预埋件是否表示清楚,是否与其他设施相冲突;
1.4.9施工图中所列各种标准图集施工单位是否具备;
1.4.10施工图中所列院标设计单位是否提供;
1.4.11材料来源有无保证,能否代换,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在施工中有无问题;
1.4.12图中是否存在不能施工、不便于施工的技术问题,或容易导致质量、安全、工程费用增加等问题;
1.4.13工艺管道、电气线路、设备装置、运输道路与建筑物之间或相互间有无矛盾,布置是否合理;
1.4.14设计中有无不便操作或导致误操作等问题;
1.4.15引进装置资料翻译等问题是否已经解决,采用的国外标准是否具备;
1.4.16施工安全、环境卫生有无保证。
1.5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业主和设计单位分专业整理出图纸会审纪要,经各方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章后作为施工依据。
1.6会审纪要应附分专业的会审问题附表,格式为:
序号、图号、图纸问题、设计单位意见等栏目。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制度
2.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核是事前控制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开工前的审核工作。
2.2审核的范围是: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方案等。
监理单位应将报送的范围事先通知承包单位。
2.3承包单位应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人员认真进行编写。
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是在施工单位自审手续齐全的基础上(即有编制人、承包单位负责人、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签
名和单位公章)至少在开工前一周报监理单位审核。
2.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核并提出意见。
审核重点为:
2.4.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技术保证及工艺措施是否科学、完善、可行;采用的规范、检验标准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准确;能否满足质量要求;
2.4.2特殊专业操作人员是否有上岗证,其中载明的项目、范围是否与本工程一致;
2.4.3现场组织机构能否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资料员、项目经理是否有上岗证;
2.4.4施工机具、检验仪器设备、劳动力安排是否能满足工程要求;
2.4.5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
2.4.6施工进度计划中的起始节点、工期与总工期是否吻合,如何调整;
2.4.7施工用水、电、气解决方案是否合理,有无计量装置;
2.4.8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合理、可行等。
2.5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应于承包单位报送后一周内书面返回承包单位;如需进一步修改,则承包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要求的时间内重新报送。
2.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涉及增加工程措施费和合同外其他费用以及延长合同工期的内容必须征得业主同意;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除监理单位存档外,应送业主备案。
2.7经监理单位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承包单位应认真执行,一般不得随意改动。
确需改变时,承包单位应申明理由,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并报业主备案。
承包单位因擅自改动所发生的质量、安全、工期、费用等,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2.8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签字审批权在总监理工程师(或会同业主代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签字审批权在监理机构子项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会同业主)。
3.施工测量放线成果、沉降观测检验制度
3.1测量放线开始前检查:
3.1.1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商的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测量设备检定证书是否超出有效期。
未经检定的测量设备不得用于工程测量;
3.1.2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商的测量方案、红线桩的校核成果、水准点的引测成果等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2测量放线过程中的检查:
3.2.1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抽验等方式对承包商的测量放线过程进行监控;
3.2.2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设置平面坐标控制网(或控制导线)、高程控制网后,应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查验,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上报的资料和现场放线成果进行核验,审批《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
3.3测量放线后的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商对红线桩、水准点、工程控制桩的保护措施是否得力,督促承包商对上述设施按规定建立永久性保护措施,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3.4在高层建(构)筑物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商的测量施工方案,随时跟踪平面误差、高程误差、垂直度误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并定期做好记录,整理归档。
3.5沉降观测检验:
3.5.1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的沉降观测措施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3.5.2在建(构)筑物主体施工到±0.000后,检查承包商准备的沉降观测设施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数量、位置设置观测点;
3.5.3检查承包商是否按规定时间进行沉降观测,观测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3.5.4当建(构)筑物主体出现不均匀沉降时,及时下发停工令,按质量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4.第一次工地会议程序
4.1会前准备:
4.1.1第一次工地会议是明确监理权力,确立监理工作程序,建立监理工作制度的重要会议,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过程和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项目总监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严肃性,在会议召开前做好充分准备;
4.1.2会议召开前,项目总监应按照《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暂行规定》(ZY/JL009--03)的规定,与业主充分沟通,争取业主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单位权力的理解和支持,对会议议题等达成共识;
4.1.4项目总监明确会议记录人员,准备会议记录簿;
4.2会议参加人员:
4.2.1项目业主:
项目法人、授权驻现场代表和有关职能人员;
4.2.2监理单位:
项目监理部全体监理人员;
4.2.3承包商:
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和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
4.3第一次工地会议由项目法人主持;
4.4会议程序:
4.4.1项目法人:
a、宣布业主驻场代表及分工;
b、宣布项目总监、并按《监理合同》进行授权;
c、宣布各中标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
d、介绍工程概况及建设单位的前期准备情况;
e、针对工程施工,对参建各方提出有关要求。
4.4.2监理部总监:
a、监理部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分工;
b、联络方式。
4.4.3项目经理:
a、介绍项目部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安排及分工;
b、汇报项目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c、汇报正式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4.4.4监理部总监进行监理交底:
a、国家及地方建筑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b、阐明有关合同规定的业主、监理单位、承建单位的权力、义务;
c、《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
d、根据《监理规划》介绍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方法、措施及工作协调机制等;
e、根据监理规范、施工规范及国家相关要求,说明各种施工报表的报审要求和程序;
f、确定监理例会(每周)制度,参加会议的人员、时间及安排,说明施工现场会、技术专题会的有关要求;
g、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5会后安排:
4.5.1会议记录人员整理会议纪要;
4.5.2项目法人和总监审查会议纪要;
4.5.3参会各方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盖章;
4.5.4项目总监签发《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
5.工程开工申请制度
5.1为保证工程连续、均衡施工,实现投资、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实行开工申请制度。
5.2开工申请制度是指承包单位在充分作好施工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书面向监理单位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由监理单位逐项落实开工条件,并书面批准开工后才可动工兴建的一项现场管理制度。
5.3需要申请开工的范围:
5.3.1单位工程的土建项目;
5.3.2单位工程的安装项目;
5.3.3分包单位独立承担的分部工程。
5.4开工申请表的内容为: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名称,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名称,工程概(预)算,主要工程量,建筑面积,安装工程的设备台数、管道长度、自控仪表台(件)、电气台(套)、防腐面积等,施工准备工作情况(图纸资料、进场人员、施工机具、交底情况、材料准备、设备到货等),开、竣工日期等,并应有承包单位行政、技术负责人签章。
5.5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至少一周内(分部工程为3天)向监理单位送达开工申请;监理单位在接到开工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落实开工条件,并予审批。
监理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5.5.1拟开工工程图纸及后续供图能否保证连续施工,是否已经进行了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5.5.2承包单位有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是否已经审批,承包单位内部技术交底情况如何;
5.5.3承包单位现场组织结构能否适应现场管理需要,进场人员数量及工种配备、施工机具型号、台数、状况能否满足工程进度、质量要求,持证上岗人员有无上岗证;
5.5.4工程设备到货是否能够保证连续施工,是否经过开箱检验,材料供应情况及质量状况,保管措施是否健全;
5.5.5气候情况及水文地质情况对施工有无影响,应采取的措施是否齐全;
5.5.6周围协调配合条件是否具备;
5.5.7计划开、竣工日期对总工期有无影响,是否需要作调整;
5.5.8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健全等。
5.6监理部在落实开工条件时应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并提请业主作好资金准备和需业主作好的工作。
5.7如果开工条件不具备,监理部应要求承包单位尽快完善,业主应尽早提供由其承担的条件,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5.8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
6.材料、构配件、半成品采购报验制度
6.1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是构成工程的主要因素,应对其采购、检验、保管、使用等环节严格管理。
6.2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的采购,应由承包单位的采购部门向监理单位提交采购清单,注明品名、规格、型号、主要质量指标和采购数量,交监理单位审查。
6.3订货前,承包单位还应提供样品和有关供货厂家资质证明、单价等向监理单位申报,经监理单位会同业主研究同意后方可定货。
6.4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进场时必须具备正
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
对于没有合格证或有疑问的材料,监理单位应要求采购部门补做检验并经监理单位认可。
如经补检不合格,除责令其立即封存外,其发生的采购费用由采购部门承担;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业主承担。
6.5对由于运输或安装等原因出现质量问题的构配件、半成品及封存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研究后,可降低等级(在标准允许的情况下)在工程中使用,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否则,应尽早运出工程现场。
6.6进入现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应按有关规定分类存放、保管或保养,对过期产品(有使用期限的或变质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6.7凡采用新材料、新型制品时,材料供应单位应出具技术鉴定文件,由监理单位、业主、设计单位确认并同意后,方可定货并使用在工程上。
6.8业主采购供应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原则上也应遵守本制度。
否则,承包单位可以拒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监理单位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7.工程设备采购报验制度
7.1此项所指工程设备是指用于永久工程的机械设备及其辅机、附件等。
7.2工程设备订货前,采购部门应向监理单位提交所采购设备的规格、型号、名称、数量、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及订货厂家资质证明和价格等资料;监理单位应对照设计文件认真核对,并与业主、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后才可定货。
必要时,监理单位可提请业主共同对生产厂进行实地考察,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7.3采用招标方式订货的设备,监理单位可参与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提出对设备的技术要求及交货期限的要求。
但无论采用何
种方式定货,监理单位都不得代表业主或采购部门签章。
7.4监理单位对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应及时编号,统一管理,防止漏订或误订,控制设备到货期,满足工期需求。
7.5如有必要,征得业主同意,在设备制造期间,监理单位有权对根据合同提供的工程设备的材料、制造工艺、检验等到供货厂家现场监制(依合同要求),其费用由业主或采购部门承担,制造厂应提供一切配合。
7.6工程设备的检验要求:
7.6.1对整机装的新购机械设备,监理单位应参与运输质量及供货情况的检查。
对有包装的设备,应检查包装是否受损;对无包装的设备,则可直接进行外观检查及附件、备件的清点。
对进口设备,应提请进出口商检局检验,并由其出具检验证书(该检验证书可作为向卖方提出索赔的依据)。
若发现设备有较大的损伤,或其规格型号、性能指标与合同不符,及缺件、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应由采购部门作好详细记录或照相,并尽快与运输部门或供货厂家交涉处理;
7.6.2对解体装运的自组装设备,在对总成、部件及随机附件、备件进行外观检查后,应按合同规定由供货厂家工地组装或指导工地组装,并按项目逐项进行检测实验,实验合格后,才能签署验收;
7.6.3旧设备(指国际国内二手设备)应达到“完好机械”标准,其验收工作应在调出地进行,经检查、测试不合格者不得发运。
如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可参与调出地检查、测试工作,费用由业主承担;
7.6.4现场组焊或有条件的业主自制设备,组焊(或制作)前应向监理单位报送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按有关的规范、标准认真审核,对自制设备不得降低标准。
制作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方案进行制作和组焊,并经严格检验后,监理单位方可签认。
7.7随机原始材料(合格证、检验证明、技术资料等)、自制设备的设计计算资料、图纸、测试记录、验收鉴定结论等,监理单位应督促采购(制作)部门全部清点,移交承包单位整理归档。
7.8经检查,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监理单位应拒签验
收单,并立即通知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取得联系进行处理,并尽快向业主报告。
7.9工程设备安装前,监理单位应组织采购供应部门、承包单位进行设备、随机资料的清点移交。
出库后应办理移交手续。
7.10设备出库到现场的运输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
8.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8.1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是指被其它工序施工所掩盖、隐蔽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掩盖或隐蔽前所进行的检查验收。
8.2隐蔽检查验收,除业主特别授权外,一般应由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工程师和业主共同检查签认。
8.3隐蔽工程具备掩盖、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于隐蔽前至少48小时内书面通知监理单位,通知内容包括:
隐蔽部位和内容、自检记录、验收时间和地点、联系人等,同时,由施工单位准备验收记录。
8.4监理单位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尽快通知业主代表,同时作好验收准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检查验收。
8.5验收合格,监理单位与业主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通知监理单位验收,否则不得自行隐蔽。
8.6接到验收通知后,监理单位或业主代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或监理单位、业主确认不需要验收,或虽已验收但并未对隐蔽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而验收后24小时内又未签认,则施工单位可自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8.7无论监理单位或业主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
修复。
检验合格,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施工单位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
8.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控制办法,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监理人员应确定并通知承包商各工序的质量控制点,按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检查验收。
8.9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按国家、地方、行业的统一评定标准执行;分项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确定检查点数,计算检验项目合格、优良的百分比,以确定其质量等级;分部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参照分部工程质量标准,得出其质量等级,决定是否验收。
8.10土建工程完工转交安装工程施工前,或其他中间过程,监理单位应会同业主组织中间验收。
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业主共同确认合格后,应在中间验收凭证上签章,才可继续施工。
8.11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时整理、签认交工技术文件,监理单位应在验收后及时查验文件整理情况。
8.12在施工过程中,对重要的或影响全局的技术工作,必须加强复核,避免发生重大差错,影响工程的质量和使用。
监理单位除按质量标准规定的复查、检查内容外,对下列项目应特别进行予检、复核:
8.12.1建筑工程位置:
检查标准轴线桩和小平桩;
8.12.2基础工程:
检查轴线、标高、预留孔洞、预埋件的位置;
8.12.3砌体工程:
检查墙身轴线、楼层标高、砂浆配比、预留孔洞位置、尺寸;
8.12.4钢筋砼工程:
检查模板尺寸、标高、支撑预埋件、预留孔等;检查钢筋型号、规格、数量、焊接(锚固)、保护层等;检查砼配合比、外加剂、养护条件等;
8.12.5设备安装:
检查基础处理、基础预埋件预留洞管口方位、轴线、垂直度、水平度、主要配合尺寸间隙等;
8.12.6管道安装:
检查标高、位置、坡度、联结方式等;
8.12.7预制构件安装;检查构件位置、型号、支撑长度、标高;
8.12.8电气工程:
检查变电、配电位置,高低压进出口方向,电缆沟位置、标高、送电方向、接地保护、防雷装置等。
预检或核定合格,监理单位应签署意见,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9.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制度
9.1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差错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施工条件、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等不能完全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对工程的合理化建议等原因,需要进行施工图修改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9.2提出设计变更,应由施工单位或提出人填写技术核定单,提交监理单位,技术核定单应作到计算正确、书写清楚、绘图清晰,变更内容应写明图号、轴线位置、原设计内容、变更后的内容和要求等。
9.3监理单位接到技术核定单后,应尽快与业主技术负责人取得联系,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如需变更时,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监理单位)送原设计单位(或其工地代表)审查,并提出相应的变更图纸和说明。
9.4监理单位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审核其技术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及工程量增减对造价和工期的影响,经与业主充分协商后,连同设计变更一起向施工单位发出费用、工期增减通知,施工单位应据此施工和结算。
9.5由合理化建议引起的设计变更所节约的投资或缩短工期增加的效益,业主应按有关合同规定办理。
9.6重大变更必须经监理单位(或业主)组织专家论证,并经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同意,由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如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批准初步设计单位批准,以取得追加投资。
9.7所有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通知书、修改后的图纸等,均
需有文字记录,纳入工程档案,作为交工资料的一部分。
9.8如确有必要,经充分协商,设计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设计变更,但必须有正式委托手续,加盖公章并给予一定相应的报酬,否则,监理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办理变更手续。
9.9材料代用必须书面报请监理单位同意,以大代小,以优代劣主要考虑对费用的影响,如果以小代大、以劣代优则需经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计算,并附计算书方可审批。
9.10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擅自改变设计时,有权通知停工,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10.工程交接验收制度
10.1工程交接验收是建设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监理单位实施事后控制的过程;工程交接是监理单位、业主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之后,由施工单位向业主移交项目所有权的过程,应予高度重视。
10.2由于工程项目的门类很多,要求各异,因而其验收规范、方法和程序也不尽相同。
一般应按项目类别,采用相应规范,分两个阶段进行:
10.2.1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系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位工程或车间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且施工单位已初验;或者由几个施工企业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某一个企业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部分已按设计完成;后者如在住宅建设中已具备居住条件的某栋住宅等的验收或交接;
10.2.2全部验收(或称工程验收)指整个工程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验收标准,施工单位已经通过预检的工程验收或交接;
在全部验收时,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不再重复验收。
10.3施工单位申请工程验收前,应先进行施工队自检、施工单位工
程处(或项目经理部)复检及公司预检,确认符合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达到竣工标准后,填写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通知单。
10.4监理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应按照工程合同要求、验收规范和标准仔细审查。
若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监理单位可对工程进行初验,在初验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或备忘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和完善。
10.5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应报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程 监理 现场 管理制度